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工商银行个人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2022-06-16 来源:步旅网
工银甬[2006]7号

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

个人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为满足优质客户贷款融资需求,加强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5‟564号)等文件,分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办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实行准入制。根据各行消费信贷管理水平、资产质量,结合当地经济环境和市场潜力,分行首批选择慈溪等16家支行开办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名单见附件2)。 -1-

二、定位优质客户,加大拓展力度,将信用贷款作为竞争优质客户,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优质客户忠诚度的重要手段,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拓展。

(一)贷款对象。资信状况良好,在有关金融机构无贷款违约记录,按工银甬办[2004]36号《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客户信用评估暂行管理办法》(PCM2003系统实现借款人资信评级功能前暂按此办法执行)信用评估达到A级(含)以上的个人客户;具备特定准入条件的信用贷款特定准入客户。

(二)加大产品联动,提高理财金帐户质量和优质客户发展率。我行现有理财金账户

客户办理信用贷款时,必须以理财金帐户作为贷款结算账户;尚无理财金帐户的,应尽可能推荐其办理理财金帐户作为贷款结算帐户,并严格控制新开理财金帐户的质量。

三、审批权限。个人信用贷款实行差别授权,首批个人信用贷款准入行消费信贷派驻审批员个人信用贷款审批权限详见附件2,超出审批中心审批权限的报分行消费信贷管理部审批。上调个人信用等级和报分行消费信贷管理部审批的贷款,须经支行贷审会审议通过。

四、加强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各准入行要严格执行本细则及总行、分行的有关规定,加强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管理,优 -2-

选客户对象,谨防信用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审慎发放个人信用贷款,个人信用贷款余额占全部个人贷款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0%以 送:总行消费信贷管理部。

行 2006年1月11日印发 -3-

附件1: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

个人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为满足优质客户的贷款融资需求,加强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5‟564号)、《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消费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工银甬办[2005]290号)和总行、分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贷款人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临时性融资需要、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授权开办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4-

第三条 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在宁波市有属于自己的固定住所、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三)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五)在工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以下特定准入条件之一的借款人为信用贷款特定准入客户:

(一)为我行优质法人客户(市分行确定且信用等级需达到AA级(含)以上)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个人拥有不动产或自有资产达200万元(含)以上;

(三)为我行牡丹卡的白金卡客户;

(四)持有我行个人理财金账户1年(含)以上且账户年度存款平均余额20万元(含)以上;

(五)为我行个人贷款客户,贷款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且连续2年以上没有违约还款记录(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5-

第三章 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四条 个人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含),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 个人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浮动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个人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3

万元,单户最高贷款金额原则上为30万元(含)。各准入行可依据借款人资信等级、特定准入条件,确定不同贷款额度;对个人资信评级AAA级客户且贷款需求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须由分行消费信贷管理部审批,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须报总行审批。

第七条 个人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予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且累计贷款期限(含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展期后的利率,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6-

第八条 个人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向我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时,应填写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及配偶或连带还款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户口簿、暂住证、近期水电气费帐单等);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或连带还款人的职业和收入证明;

(四)贷款用途佐证材料;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依借款人特定准入条件不同还需审查以下资料之一:

(一)优质法人客户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职务及专业技术级别的书面证明,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证明材料。

(二)个人拥有的各类金融资产如银行存款、债券和基金等凭证;个人(或配偶)名下房产所有权证。

(三)我行牡丹白金卡客户资料。

(四)理财金账户客户证明资料(对账单或个人综合账户存 -7-

款状况清单)。

(五)我行个人贷款借款证明及还款记录(贷款行直接通过打印台账执行明细获取)。

贷款行受理人收妥贷款申请资料后,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审,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将资料退还客户;缺少资料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要求补齐资料;符合条件的,校验完毕后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及受理人印鉴,填写业务受理单,连同贷款申请资料一起移交调查人。

第十条 贷款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制度。调查人对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负调查责任,其中主调查人负主要调查责任。

调查人在收妥贷款资料后,要查询我行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信贷台账系统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查询我行个人金融业务系统、个人消费信贷管理系统等,核实借款人在我行存、贷款情况,综合考察借款人对我行贡献度;要在2个工作日内约见借款申请人,进行双人见客谈话;还要通过上门访问或电话会谈等方式,对借款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贷款调查要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申请资格,是否非我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人;

(二)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 -8-

贷款申请是否自愿属实,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三)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是否良好,财产、收入及偿债能力情况,是否有足够的还款来源;

(四)借款申请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和固定电话,或其他固定的联系方式;

(五)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贷款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六)其他情况说明。

调查人根据调查情况,按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并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提出调查意见。

两个调查人要就上述六方面调查要点出具尽职调查意见,分别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是否同意贷款意见。对主调查人同意的,应整理贷款资料清单,将贷款资料提交调查复核人复核;主调查人不同意的,应通知借款申请人取回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调查复核。调查复核人对贷款资料和调查人调查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负调查复核责任。

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调查复核人应通过现场核实、电话访谈、客户面谈等方式核实贷款真实性。调查复核人应在申请审批 -9-

表中就资信评价、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签署调查复核意见。调查复核人同意的,将贷款资料交贷款签约人(行长)。不同意的,将贷款资料交受理岗退回借款申请人。

第十二条 贷款签约人(行长)对贷款申请资料和调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贷款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分行消费信贷审批中心,不同意贷款的,退还借款申请人。

第五章 贷款审批和发放

第十三条 个人信用贷款审查工作由消费信贷审批中心负责,审查人对贷款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查人须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分析贷款风险因素和风险程度,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贷款嫌疑,审查调查人调查意见是否客观。审查人应在申请审批表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审批人审批。审查要点包括:

(一)申请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

(二)借款人资信是否良好、还款来源是否足额可信;

(三)借款人确系非我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人;

(四)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个人信用贷款审批工作由消费信贷审批中心负责, -10-

超过审批权限的,由消费信贷审批中心逐级上报审批。审批人应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授信额度、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工作由贷款行负责。贷款行综合管理人员负责贷款资料的传递,支行签约人(行长)对贷款审批意见落实情况负责。

(一)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经消费信贷审批中心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贷款行综合管理人员将有关资料交支行签约人(行长),由支行签约人(行长)依据审批意见和自身经营情况,最终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同意发放的,经核对借款合同和借据载明的要素一致无误后,支行签约人(行长)在借据及借款合同上签字。

(二)贷款发放。

1、贷款行综合管理人员应在借款合同和借据签署生效后,通知借款人,交由会计人员向借据载明的贷款账户发放贷款;

2、综合管理人员应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个人信用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包括贷后监督、贷 -11-

后监测、贷后跟踪检查、违约贷款催收和贷后客户服务等。分行消费信贷贷后管理中心集中负责全行消费贷款的贷后监测,并督导辖 附 则

第十七条 个人信用贷款在“150004短期信用贷款”和“150104中长期信用贷款”科目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个人信用贷款的开办实行准入制,由分行选择信用环境良好、经营管理水平高的支行开办。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1:借款人资信等级、特定条件与贷款额度对照表

-12-

附件1.1:

借款人资信等级、特定条件与贷款额度对照表

注:1、同一借款人若符合多个特定条件则贷款额度取高值;

2、同一借款人特定条件对应贷款额度与资信等级对应贷款额度比较取高值。

3、理财金帐户客户作为特定准入客户,在基本条件符合的前提下可根据其对我行存款贡献度参考确定最高可贷额度。理财金账户客户1年(含)以上且年度存款平均余额20万元(含)以上,信用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为10万元,年度存款平均余额每增加10万元则最高可贷额度可增加5万元,按此比例递增。

-13-

附件2:

个人信用贷款准入行名单及 派驻审批员审批权限

-1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