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事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并做好相关的救援工作。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另外,每个省份的划分都不是完全一样的。可以在建造师的教材里找到详细的划分方法
2.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具有综合性、可变性、多发性等特点,导致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更具复杂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可有很多种。
依据事故发生的阶段划分,可分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改建扩建发生的事故;依据事故发生的部位划分,可分为地基基础事故、主体结构事故、装修工程事故等;依据结构类型划分,可分为砌体结构事故、混凝土结构事故、钢结构事故、组合结构事故;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划分,可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一般事故是指:补救当中经济损失一次在1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人员重伤2人以下,且无人员死亡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机械设备毁坏、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现象如下: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者;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沉降、建筑倾斜、结构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缺陷者;影响建筑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如漏雨、变形过大、隔热隔音效果不好等),造成永久性缺陷者;一次性返工达到一定数额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重大事故。
(2)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重大事故。
(3)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重大事故。
2 (4)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为四级重大事故。超过以上规定者均为特别重大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一般原因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既有经济和社会的原因,也有技术的原因,
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违背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是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规律的客观反映,是我国经济建设经验的总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指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
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但是,在具体的建设过程中,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现象屡禁不止,如“七无”工程:无立项、无报建、无开工许可、无招投标、无资质、无监理、无验收;“三边”工程: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此外,腐败现象及地方保护也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之一。
2.工程地质勘察失误或地基处理失误
地质勘察过程中钻孔间距太大,不能反映实际地质情况,
勘察报告不准确,不详细,未能查明诸如孔洞、墓穴、软弱土层等地层特征,致使地基基础设计时采
用不正确的方案,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结构失稳、上部结构开裂甚至倒塌。
3.设计问题
结构方案不正确,计算简图与结构实际受力不符;荷载或内力分析计算有误;忽视构造要求,沉降缝、伸缩缝设置不符合要求;有些结构的抗倾覆、抗滑移未做验算;有的盲目套用图纸,这些是导致工程事故的直接原因。
4.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施工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素质差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又一个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
(1)缺乏基本的业务知识,不具备上岗操作的技术资质,盲目蛮干。
(2)不按照图纸施工,不遵守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及其他技术核定制度和管理制度,主观臆断。
(3)施工管理混乱,施工组织、施工工艺技术措施不当,违章作业。不重视质量检查及验收工作,一味赶进度,赶工期。
(4)建筑材料及制品质量低劣,使用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半成品、构件等,必然会导致质量事故的发生。
(5)施工中忽视结构理论问题,如:不严格控制施工荷载,造成构件超载开裂;不控制砌体结构的自由高度(高厚比),造成砌体在施工过程中失稳破坏;模板与支架、脚手架设
置不当发生破坏等。
5.自然条件影响
建筑施工露天作业多,受自然因素影响大,暴雨、雷电、大风及气温高低等都会对工程质量造成很大影响。
6.建筑物使用不当
有些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改变其使用功能,增大使用荷载;或者需要增加使用面积,在原有建筑物上部增层改造;或者随意凿墙开洞,削弱承重结构的截面面积等,这些都超出了原设计规定,埋下了工程事故的隐患。
三、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原则及程序
《建筑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报告,且以最快的速度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24小时之内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负责进行。重大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并逐级上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程序应按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要求进行。
3
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工作程序如下: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结构可靠性鉴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设计→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检查验收→结论。若处理后仍不合格,需要重新进行事故处理设计及施工直至合格。有些质量事故在进行事故前需要先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以防事故扩大。
对于事故的处理,往往涉及到单位、个人的名誉,涉及到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等,事故的有关者常常试图减少自己的责任,干扰正常的调查工作。所以对事故的调查分析,一定要排除干扰,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按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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