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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经济处罚规定

2023-05-14 来源:步旅网


安全管理经济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发生事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结合淮海水泥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每个职工都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所有职工对他人的违章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义务。对领导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的权力。

第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按本规定给予罚款处理。情节比较严重的,屡教不改的可以加重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第四条 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在同一单位一个月内查出违章3起(含3起)以上,对该单位主管领导罚款200元、对单位的处罚按淮海水泥厂有关考核规定进行考核扣分。

第五条 被市级主管部门、中联检查组及公司检查组查到违章违纪行为,罚当事人200元,责任单位按淮海水泥厂有关考核规定双倍考核。

第六条 在各种特殊安全活动期间查到违章违纪行为,一律加倍处罚。

第七条 根据具体情况有些问题可由安全部门规定为整改项目,在限定整改期内完成,可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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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所查的违章违纪罚款,由安全部门开出罚款通知书经主管领导签字后生效,交厂财务扣款。

第二章 经济处罚规定

第一节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50元。

1、进入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不规范的。

2、戴手套或袖口不紧操纵旋转设备的。

3、机床工工作时不戴帽子、眼镜、长发外露的。

4、脱岗或在生产岗位打闹、看书报、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第十条 分厂未按《淮海水泥厂安全检查制度》规定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活动,除了执行厂有关规定扣分外,还要对负责人罚款200元。工段、班组成员无故不参加班组安全活动的罚款20元,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班组安全活动的罚款50元。

第十一条 班组台账记录不全或不按规定记录,罚班组负责人50元,代签名一人次罚款50元。

第十二条 一个工种或岗位缺少成文的安全操作规程,罚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安全员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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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无故不进行整改,罚单位主要责任人500元。因有关人员不负责责任,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罚有关责任人50~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罚单位主管安全责任人200元,罚单位主管500元。

第十五条 特殊工种工人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或操作,罚责任人100元,罚指派者或此项目负责人200元。

第十六条 擅自拆卸、挪用或损坏安全标志、防护信号,罚款100元,并责令赔偿。

第十七条 饮酒后上岗工作罚款100元,班中饮酒除罚款100元外,并作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章违纪行为,不接受检查批评,无理取闹者,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检修挂牌:

1、检修不挂牌罚款100元。

2、检修挂牌或取牌不登记者罚款50元。

3、先检修后挂牌罚款50元。

第二十条 安全责任人上岗必须佩戴标牌。一次不戴罚款20元,两次不戴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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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液压站、润滑站、配电室、控制室等禁火区吸烟罚款100元,地上发现烟头,每个罚款50元,办公室等卫生责任区地上发现烟头,每个罚款50元。

第二节 违反压力容器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第二十二条 氧气瓶和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的罚使用者50元。氧气瓶和乙炔瓶安全附件不齐、损坏在用的罚使用者100元。

第二十三条 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时,应保持垂直旋转,未保持直立位置,罚责任者50元。空瓶乱丢乱扔,在阳光下暴晒,靠近热气,坐在空瓶上的,罚责任者50元。

第二十四条 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过程中沾上油污或与易燃品、油脂、带有油污的物品混合推放的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五条 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应保持距离10米以上,瓶口冻住时,严禁明火烘烤,违者罚款50~100元。

第二十六条 空压机的压力表、安全阀、油压计、温度计和储气罐的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可靠,缺少或不按期进行校验,罚单位设备管理负责人50元。

第三节 违反电气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电气设备、线路检修或倒闸操作,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罚电气工作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100~200元。

第二十八条 每台电器设备(包括电钻、磨光机、行灯、潜水泵等移动电器)未按规定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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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措施,罚款50~100元。

第二十九条 使用电焊机应采取保护接地措施,焊接变压器二次侧线路应使用规定的橡胶绝缘线,禁止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物体搭接导线,违者罚款50元。

第三十条 电线与电源相接时,应设开关或插座、插头,不允许随意搭、挂、插接,违者每处罚款50元。

第三十一条 各种电气开关盒(箱)盖缺少或损坏,罚款50元。

第三十二条 不按技术规范使用熔断器,班组长罚款50元,当班人员罚款100元。

第三十三条 行灯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温暖潮湿的地方使用行灯不得过12伏,违者罚使用者或有关责任人50元。

第三十四条 电工绝缘用具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试压或乱丢乱放,罚款50元。

第三十五条 未经登记批准,乱拉临时线,罚款30元。虽经登记批准但敷设接线不符合技术要求或电气设备拆除留下的电线头未做妥善处理罚款50元。因施工需要敷设的临时线跨越干道,未按期按规定架空或埋地下的罚款50元。

第三十六条 变配电室、主电室、电磁站不符合有关电气安全规定者罚款50元;存放食品、乱放杂物每件罚款50元。

第三十七条 在电气设备上、电线上搭挂杂物、晾晒衣服的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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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按要求需接地的建筑物、动力管网、易燃易爆储罐必须有可靠接地,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50元。

第三十九条 未按规定时间检测避雷设施、测量接地电阻或接地电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电气负责人50元。

第四十条 在电缆沟上堆放重物或向电缆沟、窨井内倾倒垃圾、杂物的罚款50元。

第四十一条 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粉尘的场所,不使用防爆电器的,门窗不向外开的,罚电气责任人100元。

第四十二条 在氧气、煤气及其他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上敷设照明、动力、电话线的,罚敷设线路的负责人100元。

第四节 违反起重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第四十三条 各种起重机械的吊钩、钢丝绳、链条等安装使用必须有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和产品的合格证书,否则罚使用单位设备负责人200元。

第四十四条 各种起重机械不标明起重吨位,缺少安全装置或失灵,每项罚使用单位设备负责人50~100元。

第四十五条 行车的供电滑线应当有鲜明的颜色,沿线指示灯要完好,违者罚款50元。

第四十六条 行车工违反“十不吊”规定的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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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行车指吊人员必须使用口哨、专人指挥,违者罚款50元。

第四十八条 使用的钢丝绳、链条磨损超限的,罚使用者50~100元。

第四十九条 使用的C形钩、磁盘吊的链条挂耳磨损超过10%,C形钩上没有反脱舌簧装置,罚单位负责人50~100元。

第五十条 行车起步或吊物附近有人员时,行车工必须先打铃示警,违者罚款20元。

第五节 违反检修、施工安全处罚规定

第五十一条 设备检修不制订检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罚检修负责人100元。

第五十二条 各检修项目的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佩戴安全袖标上岗,违者罚款50元。

第五十三条 各检修项目的负责人在安排施工项目时,必须认真执行“三同时”,违者罚款100元。

第五十四条 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带,不设置安全网,罚款100元。

第五十五条 高空作业随便抛掷物件,罚款50元。

第五十六条 施工现场深坑深槽、预留孔无明显标志,未设防护栏,未加盖,每发现一处,罚单位和责任人50元。检修时需挪动防护罩的,检修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到位,违者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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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戴手套打大锤罚责任人50元。

第五十八条 进入有害气体管道或炉内检修,必须先进行气体检测分析,违者罚检修负责人100元。

第六节 违反防火、防爆、要害部门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第五十九条 在禁火区违章动火,经发现后,罚动火单位500元,罚违章指挥者200元,罚违章动火者100元。

第六十条 禁火区内发现烟头,每个罚款50元,禁火区堆放无关的易燃物品的,罚单位责任人200元。

第六十一条 消防器材管理上违反淮海水泥厂消防器材管理有关规定的,每次罚款50元。

第六十二条 在厂区擅自用电炉或大功率电器取暖的,除没收电炉外,罚款100元。

第六十三条 进入要害部位不进行登记或登记不全的,每次罚要害部门当班责任人50元。无证擅自进入要害部门每人次罚款50元。进入要害部位施工,无要害部位临时出入证的,罚施工单位每人次50元。所持证件与进入部位不符,罚施工单位每人次50元。有证不佩戴的罚施工单位每人次50元。发生上述情况,罚要害部位当班负责人20元。

第七节 违反厂区交通车辆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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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证驾驶车辆的。

2.酒后驾驶车辆的。

3.把车交给无证人驾驶的。

第六十五条 出车不检查或带病出车的罚款50元。

第八节 违反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第六十六条 开水箱、浴室、食堂机械安全附件和防护装置不全,或缺少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罚单位责任人50元。

第六十七条 未经允许,不得无故在危险场所内逗留(指坠落、挤压、冲撞、触电、中毒、车辆压碾和物料掩埋等危险的场所),违者罚款50元。

第六十八条 工作场所内通道应平整通畅,并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厂房内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志,违者罚单位责任人50元。

第六十九条 工作场所的升降口、平台走道应加围栏,为生产需要所设坑、池等应有围栏或盖板,各围栏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违者每处罚单位负责人50~100元。

第七十条 各单位安全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50元。

1.安全宣传工作未按要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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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教育工作未按要求进行。

3.安全会议未按要求参加。

4.安全会议内容未能及时传达。

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安全责任制未落实,罚安全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二条 生产现场“六不准”违反者罚款50元。

1.生产现场不准吸烟。

2.生产现场不准停放自行车、摩托车。

3.生产现场不准带小孩、家属上班。

4.生产现场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生产现场不准乱抛杂物、随地吐痰。

6.生产现场不准嬉笑打闹。

第九节 事故管理处罚规定

第七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未能及时上报,将按淮海水泥厂有关考核标准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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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安全措施不落实,罚单位责任人200元。

第七十五条 发生因违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导致的轻伤事故,事故当事人取消3个月动态工资。责任单位主管和相关责任人取消1个月动态工资。责任追究执行《淮海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单位的考核执行淮海水泥厂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发生因违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导致的重伤事故,事故当事人取消6个月动态工资。责任单位主管和相关责任人取消3个月动态工资。责任追究执行《淮海水泥厂安全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单位的考核执行淮海水泥厂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发生工亡事故,每发生一次罚责任单位负责人8000元,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本年度任何奖项,取消负责人任何先进参评资格。责任追究执行《淮海水泥厂安全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单位的考核执行淮海水泥厂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事故发生开过分析会后,事故报告应及时上交,违者罚事故调查小组组长100元。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安全责任人应按本规定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作业,若安全责任人在现场不制止违章,安全责任人将被加倍处罚。

第八十条 本规定从批准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生产品质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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