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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管理办法

2023-12-15 来源:步旅网


贷款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授信为信用社内部授信,授信额度作为信用社内部控制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使用。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第三条 信用社贷款授信制度,遵循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社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信用社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非自然人类客户实施贷款授信管理。

第五条 持续经营未满1年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单位暂不实行授信制度,其贷款需求按联社信贷管理要求审批发放。

第二章 授信额度核定

第六条 贷款授信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区别对待,客户分类标准为:

(一)优良客户是指信誉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还款来源有保障的客户。优良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主要股东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其曾经参与管理的企业未有拖欠金融机构贷款;

2、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依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按期向信用社提供财务报表;

3、连续经营两年以上,销售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且资信等级达AAA级,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

4、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或五级分类均无不良,且无应收未收息;

5、吸存率10%(含)以上〔吸存率=该户存款积数/同期贷款积数*100%〕;

6、货款归社率达60%(含)以上〔货款归社率=(存款账户贷方发生额-贷款账户借方发生额)/当期销售收入*10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均可直接认定为优良客户:

1、行业垄断明显、产权明晰,年收费在500万元以上的盈利的企业化经营的事业法人客户;

2、全日制省级重点中学;

3、国家民政福利性收费单位。

部分指标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发展趋势、发展前景良好的成长型客户,也可认定为优

良客户。

1、新建项目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新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

2、非新建企业,其年销售收入逐年增长,净资产逐年增加,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无不良贷款、无欠息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面对农村、贸工农一体化的大农业企业,净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年盈利在3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75%以下;

(2)国际知名公司在中国的控股公司,或授权经营的分公司,且信誉较好,经营正常;

3、有正常稳定的收入来源,年收费在200万元以上,年利润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事业法人客户。

(二)一般客户是指经营状况基本正常,具有一定发展前景的客户。一般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主要股东,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其曾经参与管理的企业未有恶意拖欠金融机构贷款。

2、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或五级分类均无不良,且无应收未收息;

3、盈利客户;

4、货款归行率在50%(含)以上;

5、资信等级在A级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低于75%。

(三)控制客户是指发展前景及经营状况不佳的客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贷客户,认定为控制客户:

l、资产负债率75%以上;

2、目前经营状况尚可,但可以预测在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下,将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3、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有两次以上逾期记录的(近两年以来);按五级分类被列为次级以下;真实性检查认定不良的客户;

4、企业主要股东,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其曾经参与管理的企业有恶意拖欠金融机构贷款;

5、近两年以来有新增表外应收息;

6、货款归行率低于50%。

(四)劣质客户是指除符合控制客户条件外,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被列入呆滞和呆账;按五级分类被列入可疑或损失;

2、产品或生产工艺属国家禁止发展或明令淘汰;

3、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

4、处于停产或贷款项目因非正常因素处于停缓建状态;或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产品无市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资产负债率达90%以上;

5、企业主要股东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案件,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第七条 客户授信额度测算

(一)对优良、一般客户测算公式为:

公式一:

1、贷款授信控制额度=客户在信用社现有贷款余额+客户对外界资金的需要量*客户分类系数

其中优良客户系数为1,一般客户系数为0.9(下同)。

2、核定贷款授信控制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5%。测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贷款授信控制额度-信用社现有贷款余额

资产负债率=-------------------------------------------------≤75%

资产总额+贷款授信控制额度-信用社现有贷款余额

公式二:

贷款授信控制额度={3/4*有效资产总额-除信用社贷款以外的负债}*客户分类系数

公式三:

贷款授信控制额度=(所有者权益×3-客户除对信用社以外的负债)×客户分类系数。

按上述三个公式计算出的贷款授信控制额度以数值最小者为最高授信控制额度。

(二)对控制、劣质客户,核定最高贷款授信额度只能小于报告期贷款余额,现有存量贷款信用社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退出计划并予以实施。

第八条 信用社在对优良、一般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本办法有关公式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最高贷款授信控制额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最高贷款授信额度。

(一)客户对信用社的客观信用需求以及提供的担保情况;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信用社执行的信贷政策和可用信贷资金情况。

第九条 如按本办法测算的理论最高授信控制额小于客户报告期信用社贷款余额的优良、一般客户,信用社须采取有效措施将该客户贷款余额压缩到最高授信控制额之内,如授信期限内压缩确有困难的,由信用社结合客户担保情况确定最高授信额度后报联社贷款

审查委员会审议决策。

第三章 额度授信的操作程序

第十条 额度授信的程序包括:

(一)客户分类。

信用社按本办法客户分类标准对已建立信贷关系客户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非自然人类客户进行分类。

(二)授信申请。

基层社根据客户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资信状况、发展前景、信贷需求情况以及担保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评估,拟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方案报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对优良、一般客户贷款授信额度申请信用社须提供的资料为:

1、信用社贷款授信申请表

2、客户已年检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3、客户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客户验资报告复印件

5、客户公司章程复印件

6、客户近两年及最近财务报表

7、拟授信贷款的抵(质)押物清单或保证人情况调查书

(三)授信审批。

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客户资料与报送社调查意见,并提出明确意见,报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决策。

(四)授信额度使用。

在最高授信额度内,信用社对客户的贷款需求按照联社贷款审批权限管理规定审批后发放。

第十一条 额度授信有效期为一年,原则上一年一定, 核定客户最高贷款授信额度后,因客户季节性经营、生产订单增加等特殊原因确需追加时,信用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客户超过最高贷款授信额度的贷款需求按照本办法要求申请再授信,报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决策。

第四章 贷款授信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性关联企业,信用社在分别确定集团内各法人企业的最高贷款授信额度的基础上,确定对该集团公司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信用社对该企业集团内各个法人公司设定的最高贷款授信之和不得超过总体最高贷款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 以公式核定理论最高授信额度的前提是客户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信用社须对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尽职审查,对数据异常的要查明原因。

第十四条 授信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信用社须及时报告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调整授信额度或终止授信。

(一)客户发生变更法定代表人、法人注册地、经营场所以及注册资金(减少)、变卖大额固定资产、改变主营业务等重大经营问题;

(二)企业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涉及民事诉讼或经济案件;

(三)出现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事项,并在信用社要求限期履约仍未践约;

(四)客户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兼并(合并)、产权有偿转让,对外重大投资,或发生其他产权结构、经营方式变化,并有可能导致客户出现信用风险;

(五)客户挪用或转移信用社信用;

(六)客户从他行获得追加信用额度后,信用社原则上应相应减少信用额度;

(七)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认为应调整或终止授信额度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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