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制度研究
姓名:靳涛涛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硕士指导教师:陈力铭
201206
中文摘要摘要:网络时代的来临,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电子商务的兴起就是典型的例证。电子商务以其独有的特性成为了新一代科技革命的受益者与领军者之一。而电子商务主体也超越了传统商务主体的局限性,尽管准入门槛相对较高,但一旦成功准入,其后的发展都较传统商务主体更为便利。因此,对于电子商务来说,准入制度为该商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对中国既有的电子商务主体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和细致的梳理,认为现阶段,中国的相关制度包括设立的基本制度、登记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市场准入的专门制度三个层面。表面上看,这三个层面已经搭建好了框架,但深入探究却会发现,实际上现有制度尚有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首先,立法层级低、漏洞多;其次,立法不统一;再次,审批程序繁琐低效;最后,监管体系落后。这些问题使得建立真正的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制度显得十分必要,凭借这一全新的制度,将起到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税收需要、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方便司法管辖这一系列的有益效果。而该制度的建立,显然需要针对业已提出的问题。因此,电子商务主体准入制度应该满足如下要求:一是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能,二是电子商务主体资质不同实行差异化审查,三是要求电子商务主体进行登记与公示,四是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主体信用制度,五是对未满足条件而擅自进入市场的主体进行处罚。关键词:电子商务主体;网络购物;虚拟性;市场准入分类号:D923.4ABSTRACTABSTRACT:111ene咖rkaerahasprof.oulldlychallgedpeople’sliVes.Theemergenceexofelec臼omccommerceishasbecomeonet),picalaI=nple.O、加ngtoitsu11iquefeatures,e—commerceof也ebenefici撕esaIldleaderoftllenewgenera-tionofsciemifica11dareteclⅡ10logicalrev01ution.Them血fl吼ctionsofe.commerceaccessbeyondtllelimitationsof仃aditio蹦businessentities.1110u曲t11epemittedtoaccess,t11et11resholdisrelativelylli曲,onceitissubsequemdeVelopmentofe—commerceismorecoIⅣe工1ientaccessmant11e位lditionalbusinessentities.Therefore,t11etoppriori锣foritscommercialdeVelopment.T11issystemofe-commerceisap印eradoptsofmet11eempiricala11alysisme吐10dtogiVeamorecoIIlprehensiVes眦mar)rmajnsystemofexistinge-commerce.Itbelievest11atatt11ismomem,t11erearet11reebasiclevelsofitssvstem,n锄ely,mebasicsystem,registrationa11dmallagementsystemandt11especificsystemofmarketaccessiIlg.Itseemsmatt11erearegoodHoweVer,theyStillneedsomeimproVememsfr锄eworksnotoft11eabovethreesystems.theactu2Llly.First,t11eⅥllllerabili够oflegislatiVeleVel;second,the1egislationproce(1ureisuⅢfom;third,t11eiIle伍ciencya11dcumbersomeprocessof吐leapproValprocedure;last,t11eregulatoUsystemisstilllaggiIlgbe№d.AUt11eseissuesmakeitnecessar)rtoestablishthemarketaccesssystemfore-commerceentities.ByVirtueoftbjsnewsystem,t11emarketbehavior、忻Ubere刚ated;tllet11etaxacquisitioniss切ble;t11einterestsofcons啪erswillbeprotectedauldjurisdictionprocesswillbemorecⅨⅣe11iem.Sot11eestablisllIllentofmesystemhasaccessgiVent11esolutionsoft11eproblemsproposed.Therefore,t11emarkete—commerceentitiessystemofshallmeett11efollowiIlgreqiurements.First,t11eregul砒ato巧6mctionsof廿1eadmillis仃atiVeorgansofi11dus仃yaJldcommerceshallbeimproVed.Second,t11edifrerentiatedcheckshaUberealizediIlviewofe.commerceentitiesqualifications.mrd,tlleregistrationbeandpublici够oftllee-commerCeentitiesneedstoimplemented.Fo删1,也enotareprofoulldcreditsystemfore—commerceentitiesshallbeestablished.Lastbutwhjchnot1eaSt,tllere、ⅣiUbepuIlishmentforthee-commerceentitiesqualifiedbutalreadyaccessingintotllemarket.KEYWORDS:E—commercesu均ect;shoppingCI。ASSNo:D923.4oIlline;Vimlali够;m破etaccess致谢本论文的工作是在我的导师陈力铭副教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陈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的工作方法给了我极大的帮助和影响。在此衷心感谢两年来陈老师对我的关心和指导。陈力铭老师不仅在学习上谆谆善诱,悉心指导我论文写作,在生活上更对我给予了我很大的关心和帮助,在此向陈老师表示衷心的谢意。张瑞萍老师、南玉霞老师、郑翔老师对我的论文写作也给予了很多意见和帮助,再次表示感谢。在撰写论文期间,任士光、袁亮等同学对我的论文研究工作和生活也给予了热情帮助,在此向他们表达我的感激之情。另外也感谢家人,是他们多年默默的理解、付出和支持使我能够在学校专心完成我的学业。1引言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不仅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同时也带来了商业运作模式的变革,形成了区别于传统商业模式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作为现代商业、服务业中的一种新兴商业运作模式,被称21世纪的“绿色产业”、“朝阳产业”。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突破5亿,达到5.13亿,较上年增加了5580万。互联网普及率较上年底提升4个百分点,达到38.3%。电子商务类应用稳步发展,网络购物、网上支付、网上银行和在线旅行预订等电子商务应用用户规模全面增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94亿人,较上年增长3344万人,增长率达到20.8%,网络购物使用率提升至37.8%。与2010年相比,网上支付、网上银行使用率也增长至32.5%和32.4%。另外,团购成为全年增长第二快的网络服务,用户年增速高达244.8%,用户规模达到6465万,使用率提升至12.6%。但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特性以及法律的滞后性,导致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上存在立法分散、法律层次较低、监管部门多头、监管体系落后等诸多不足和缺陷,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缺少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制度,阻碍电子商务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的稳定有序。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方兴未艾,加快制定和实施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制度,将对促进和保护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和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2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主体概述2.1电子商务概述电子商务(E.Commerce),指商事主体使用互联网(Intemet)、内部网(in仃anet)等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各类商事行为的总称1。由于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低成本、高效率、信息化、开放性等优势,导致电子商务一出现,即促使众多“先锋式”的企业进行了全方位变革,一方面快速推进了企业经营和管理模式的技术改革,另一方面也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增加了贸易机会,降低了交易成本,提升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涉足电子商务领域。就电子商务的商事行为性质而言,电子商务行为基本囊括了买卖、租赁、医疗、咨询、中介等各种商事行为;就电子商务涉及的客体而言,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乃至商品服务的混合形态;就电子商务涉及的主体而言,则主要包括了企业对企业(Business.to.BuSiness,B.to.B)、企业对消费者(Busilless—to—Consumer,B—to—C)、消费者对消费者(Consumer-to—Consumer,C.to.C)、企业对政府(Business.to.Gove加ment,B.to.G)等4种模式。电子商务较之传统意义上的商务行为具有自身显著特点:2.1.1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成熟以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为其支撑体系可以说是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的发展促进了电子商务的产生和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要依靠互联网和内部网等计算机网络来完成信息的传输和交流,这便需要计算机硬件技术和软件技术的支持。而企业也需要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服务来对其电子商务所对应的信息进行处理、优化,以便更加适应市场的需求,谋得更大的发展。2.1.2电子商务的运作空间具有虚拟性由于电子商务没有地域的限制,任何有交易意向的商事主体或个人都可以根据其需要在网络中找到交易机会,这就意味着交易双方在交易时对对方的认识可能存在模糊性。由于电子商务这种虚拟性,近年来,有西方学者给电子商务运作空间赋予了一个新的名词”M酞etspace”(市场空间,或虚拟市场),在这种空间中,1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252生产者、中间商与消费者用数字方式进行交互式的商业活动,创造数字化经济(TheD酶talEconomy)。虚拟市场将市场经营主体、市场经营客体和市场经营活动的实现形式,全部或一部分地进行电子化、数字化或虚拟化。。2.1.3电子商务的市场范围具有全球性由于电子商务存在的技术基础——国际互联网的全球特性,决定了电子商务的市场范围已远远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市场范围,其消费者范围也扩展至全球,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之间的标志、界线不再明显,世界正在形成虚拟的电子社区和电子社会,而市场需求将会在其中形成。与此同时,这种全球性也导致个人有可能更多的参与国际间贸易,丰富国际贸易形式。在信息化浪潮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多年之后,国内企业经营者着眼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发展必将成为企业现实的选择。2.1.4电子商务的信息化运营方式更为高效国际互联网为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提供了高效运营的国际舞台,电子商务的信息传递已告别了以往迟缓、单向的方式,迈入了信息时代、网络时代的步伐,在这种情形下,原有的商业营销与消费模式也在悄然发生变化,任何国家的企业、机构、个人都可以获得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并随时进行沟通和反馈,以最快速、便捷的方式达成交易。2.1.5电子商务对商务规则更加注重信用保证电子商务双方主体的交易基本取决于通过考察对方的交易记录从而确定其商业信用,进而与之进行交易,这便导致结算中的信用瓶颈成为了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障碍性问题。参与交易的双方、金融机构都应当维护电子商务的安全、通畅与便利,制订合适的“游戏规则”就成了十分重要的考虑,而这涉及到各方之间的协议与基础设施的配合,以及对市场主体的准入及监管问题。2.2电子商务主体概述电子商务主体的概念2.2.1白20世纪90年代中期电子商务进入我国伊始,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规模庞大的电子商务产业,并且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银行、商店、政府机构、科研机构以及个人也逐渐成为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一般意义上的电子商务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借助电脑技术、互联网技术与信息技术实施商事行为并因此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2。广义的电子商务主体,既包括商事主体,也包括消费者、政府采购人等非商事主体;狭义的电子商务主体,则仅指电子商务中的商事主体,即电子商务企业3。而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企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传统企业在其原有经营范围的基础上,通过引入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开辟电子商务业务活动,拓展企业的经营范围,此类企业可以称之为不完全的电子商务企业;另一种是完全借助网络和信息技术,通过整合商业运作中的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为企业实现交易方式的网络化和交易手段的电子化,因此可称之为完全的电子商务企业4。本文取其狭义来界定和分析电子商务主体。2.2。2电子商务主体的特征首先是其表现的虚拟性。电子商务存在于网络环境之下,在这种环境下,网络用户以数字或网页等电子化方式表现出来,其主体是否真实存在、主体是谁或者主体是否为数码信息所指示的真实用户,这些都不能直观的判断出来。在网络环境下,有的商务主体是以网站形式出现,并通过计算机硬件、软件构筑网络平台,形成电子商务交易场所;有的商务主体则通过页面形式设立交易窗口或在线商店进行网络交易。其次是交易主体身份的不确定性。网络具有开放性、无国界性,因此电子商务主体的国别、住所地、企业资信等情形不易确定。这就导致消费者对网上电子商务交易存在顾虑。从法律角度讲,任何一起电子商务交易都应该是具体、确定的,这就要求电子商务主体的身份也是具体确定的。这种主体身份的不确定性与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确定性之间的矛盾,使得我们不得不需要建立一种主体认定制度,以确定主体的身份进而确定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本身。再次在于其数量、种类的繁多。传统商事行为一般只有买卖双方两个主体即可实行,而任何一笔电子商务交易的完成必然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每一次商事活动至少会有三个以上的主体参与才能完成。除了直接交易主体之外,还需要许多2吴佩江.电子商务法律.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P343刘超.从电子商务主体与一般商主体的关系试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原则.东京文学.2010年第11期.P2484李长兵.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科学.经济一社会.2011年第29卷(122).P1554间接主体,如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物流配送等机构的参与。这种繁杂的多方法律关系导致责任认定也更加复杂。最后一点体现为跨地域性。以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作为其支撑体系的电子商务的跨国界和跨地域性也必然导致参与其中的电子商务主体呈现跨地域性。这种特点必然会对电子商务中合同和侵权行为以及管辖权确定等法律行为带来影响。然而,就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业主体相比较而言,二者既有共性,也有区别。2.2.3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业主体的共性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业主体的存在均在于营利,二者的商事行为也均以盈利为目的,且都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恪守伦理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作为一种新兴的现代商事行为,与传统商业行为并无本质上的区别,而更多的是一种表象和手段等技术层面的。具体来说,电子商务具有虚拟的表象,以“网络”为其经营手段,而传统商业行为以传统有形市场为其经营手段,二者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虽然电子商务的整个交易流程基本上都是在网络上通过鼠标、键盘来完成的,交易双方从未谋面,而电子商务这种虚拟交易的行为最终要与传统商业交易行为一样,是要落到现实的法律制度中去(尤其是合同法制度和侵权法制度),并通过设定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来实现其效力的。电子商务的本质仍是商事行为,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只是电子商务主体实现其营利目的的途径和手段而已。5并且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电子商务可以成为传统商业主体的一种销售方式。因此,电子商务主体绝非海市蜃楼、空中楼阁,而是实实在在的市场主体,之所以有人将电子商务市场称之为“虚拟市场”,将电子商务主体称之为“虚拟主体”,皆因传统商业主体往往近在咫尺,而电子商务主体则远在天边,甚至“咫尺天涯”,也因传统商业主体的交易对象一般较为固定、封闭,而电子商务主体交易对象则更为松散、开放,只是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暂时将其联系在一起而己。2.2.4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业主体的区别首先,两种市场主体进入对方市场的难易程度不同。传统商业主体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难度要小于电子商务主体进入传统商业市场的难度。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商业主体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应当5刘超.从电子商务主体与一般商主体的关系试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原则.东京文学.2010年第11期.P249持户籍证明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登记之后方能进行经营活动。而目前的电子商务主体作为大多并无实体经营场所,更无法提供户籍证明或相关证明进行申请,无法进入传统有形市场。而根据《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规定,以网络销售为主的企业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方能进行营业,而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大量的电子商务主体并未办理相关的工商税务登记,而只通过了网站的实名认证就可以进行网络交易。其次,两种市场主体达成营利目的的手段不同。传统商业主体采用面对面或非电子商务的方式进行交易,这种有形市场一般都需要实体店面,有一定的货物囤积和雇佣员工,这些所需的费用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并且在经营活动中要受到距离、气候、营业时间等诸多因素限制。而在电子商务市场中的主体经营的成本则大大降低,只需一台可以上网的电脑,通过相关网站的初步审核认证获得商品发布的网络空间,然后配以煽情的广告词和漂亮的画面即可开始营业,且完全不受距离、气候、营业时间等因素限制。最后,两种市场主体所触及的消费者范围不同。传统商业主体主要采用面对面或非网络化的方式进行交易,交易双方一般都具有一定的信用基础,而这也决定了其所能触及到的消费者和交易伙伴范围有限。电子商务主体都是在互联网虚拟的条件下进行交易,其所能接触到的消费者和交易伙伴范围遍及全球,也正因这种虚拟性,使得电子商务主体的经营面临对传统商业主体更多的市场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更多的市场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3我国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现状市场准入制度,是关于市场主体资格确立、审核和确认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准许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确定主体资格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的各种制度规范的总称。它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且随着市场对人类生活的影响范围和程度而日益拓展和深化,并逐渐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健全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是构成其商事的资格取得、存续、丧失和有效行为的法律尺度。如果违反了市场准入制度而实施商事行为,则有可能导致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刑事责任(比如非法经营罪),民事行为有可能被认定无效(比如超国家特许经营、限制经营范围而实施的行为)。为此作为一个商事活动者,进入市场从事商事活动,应当考虑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该领域的市场准入制度是什么。纵观我国现阶段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主体涉足传统商业市场的数量不断增加,所从事经营的领域也不断拓宽,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在推动电子商务的投资、贸易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此环境下,传统商法的适用和调整范围正在向电子商务市场逐步延伸。因为电子商务主体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准入条件依然要合乎法律保护的消费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诸如《公司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个人独《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法》、法》等现行立法中的许多法律规范仍适用于电子商务主体。例如,投资者要发起设立经营网站信息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首先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进行申请设立,投资者要设立以电子网络为主要或者唯一营销手段的商业流通公司,也必须遵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此外,除了公司企业设立登记注册的基本立法,有关电子商务主体的行政法规(如《电信条例》)和行政规章(如《互联网信息服务暂行条例》)也应当予以遵守。总体看来,我国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的法律环境并非完全空白,而是有些法律法规可进行基础规范的,所以下一步在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制度的时候,也要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且不可也不必完全推倒重来。63.1我国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制度6赵墅艳.试论电子商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机制的构建.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1年第9期.P6673。1.1电子商务企业设立的基本制度企业市场准入立法的首要前提就是企业设立条件,对此各国立法均以不同规范形式明确了不同企业的设立条件,以规范企业进入市场的基本要求。我国目前关于企业设立条件的立法根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也分别散见规定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中。在此条件下,电子商务企业在设立时必须根据其组织形式的不同,分别按照上述立法确立的企业设立条件申请设立登记,此外,还应符合《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子商务主体的设立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设立独立的电子网站,一种是在他人设立的交易平台上设立交易窗口或专卖店。前一种按照经营性网站的要求设立即可,后一种则还需与网站签订设立合同7。在国家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形势下,这些年一些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具有地方特色的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比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0年6月颁布的《关于服务电子商务市场促进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被称为深圳电子商务市场的“十五条”新政。从一般立法来说,企业设立条件主要包括人的条件和物的条件两个方面,前者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章程、企业组织机构等方面的要求,后者则包括企业资本和经营场所等方面的要求。而深圳市《措施》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即旨在降低电子商务准入门槛,培育新兴市场主体,如:条文规定“对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允许在符合条件的集中办公区域内一个场所登记多家企业”,允许电子商务企业“一址多照”;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集团化,放宽电子商务企业集团的注册条件,注册资本降低了一半的要求,具体为:母公司注册资本要求在15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而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以上。而一般的企业成立集团最低资本要求分别是3000万元、6000万元。3.1.2电子商务企业设立登记管理基本制度我国一贯采取强制登记作为企业设立登记的基本原则,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都需要办理登记,否则属于无照违法经营。目前根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主要分为公司法人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和非法人企业登记三种不同的登记管理模式。相关立法则包括《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7这种合同主要内容有:1.合作目的;2.专卖店设立的条件;3.专卖店页面的要求及制作;4.网站服务的内容;5.网站收益及其支付方式;6.网上交易主体的公示;7.双方合作的义务;8.营销及其合作;9.关闭及其他事项条款。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多部行政立法和部门规章8。我国实行市场进入登记制,经营者要进入电子商务市场实行登记机制,以便于行政部门动态掌握市场基本情况,加强监管,规范行业运作。实行事先登记制,可为未来解决税收问题提供前提条件。为提高整体效率,避免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限制过多,这类登记实行核准制。根据《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电子商务主体应申请登记备案:①利用互联网签订合同,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网上交易;②利用互联网发布经营性广告;③利用互联网进行经营性形象设计、产品宣传;④利用互联网从事国际互联网接入业务、网络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提供信息源服务;⑤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电子商务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的过程中,必须按照上述立法确定的登记范围、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登记效力等方面的要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许可后,方可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取得企业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此类地方性规章制度在一些电子商务发展较快的城市首先出台,比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就网络经济管理先后在网上发布了5个通告,分别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补充通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关于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和《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随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网站名称登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初步建立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登记制度。3.1.3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的专门制度鉴于电子商务企业在经营范围和管理模式方面的特殊性,有必要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目前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国务院于2000年9月先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电信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电子商务企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管辖等基本要求;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的设立条件、登记程序、审批机关等要求,从而确立了电子商务企业设立经营性网站的登记注册制度9。其二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5月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8彭启蕾\张春晓:“互联网上经营主体”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备案制度研究.理论探讨.2007年第4期下.P959杨姝.论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准入制度.科技信息.2006年第S4期.P57法》,该办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必须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登记,并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所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3.2我国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制度评析3.2.1立法层级低,漏洞多在电子商务大发展的机遇期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环境加以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必将事倍功半。现行立法的滞后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电子商务主体在进入市场时的实际需要,甚至阻挠、限制了其进一步发展,而局部的法律真空则使电子商务发展无所适从。就阻挠和限制而言,现行立法对电子商务主体的商事活动进行了苛刻的规定,把不该排除在外的企业排除在电子商务市场大门之外川;就缺乏保障而言,由于市场经济社会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凡是法律所不禁止的商事行为,各商务主体皆可大胆为之。而在立法者未能及时设定市场准入条件与程序的情形下,就会存在法制真空。我国现行有关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准入立法,无论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还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电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近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都属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较低,与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极不相称,己明显不能满足其快速发展的需要。此外,由于现行立法的分散和庞杂,也导致其立法内容互相冲突,立法中漏洞和真空较多。这便使得一些在法理和情理上均不适格的电子商务主体大摇大摆进入电子商务市场,肆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与公平交易秩序,类似的法律隐患与市场隐患也就在所难免。面对方兴未艾、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发展,立法者应当认真考虑如何弥补现行立法漏洞,建立具有预期性、稳定性的立法体系。3.2.2缺乏统一立法从我国现行立法状况来看,目前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主要适用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内的,有关一般主体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这些立法中既有10赵德海\赵东桥.电子商务主体研究.物流科技.2009年第28期(122).P8410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部分地方性法规。同时尽管同为电子商务主体,如果其企业组织形式不同,在设立时则实行不同的登记条件和登记程序,如对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传统企业,因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种类和经营的方式都未发生实质变化,故只须履行域名登记等有关程序即可;而对于互联网服务商而言,现行立法和政策则要求其在办理设立登记程序之前,必须先向有关部门(如文化部、工信部等)履行前置审批程序,然后才能前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程序或企业变更登记程序,进入电子商务领域。这种繁琐、复杂的立法状况既造成了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中的不平等,人为地给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设定了不同的准入门槛,极大地提高了电子商务主体的设立成本,导致一些欲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体在设立中无所适从,这不仅影响到国家有关市场准入立法的权威性,同时也不利于构建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需要的统一的市场准入法律体系。113.2.3审批程序繁杂低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企业市场准入的管理,长期以来一直坚持“严把市场准入关”的基本理念,实行“实质审查主义”,强调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企业设立登记审批程序,加强审查力度,防止不合格的企业进入市场,市场准入制度成为了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干预的一个重要手段。在我国现行立法允许设立的市场主体,既有法人主体,也有非法人主体,因此,各类电子商务主体的设立要么依照《公司法》登记注册为公司制企业主体,要么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注册为非法人企业主体。且由于中国长期以来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分类立法的思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按照投资者所有制性质分别制定的立法文件依然有效,有些电子商务主体的登记注册还要适用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12。由此既导致了在实践操作中,各类电子商务主体登记审查程序极为繁琐,企业设立效率低下,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程序复杂、管理部门的多头,也致使在实践操作中,各类企业登记审查程序极为繁琐,企业设立效率低下。电子商务活动本身的低成本、高效率和开放性等特征要求电子商务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也应本着适度和高效原则,在加强对电子商务市场规制和调控的同时,也要注重发挥电子商务市场机制自身的作用;既要防止政府对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准入的过度控制,限制电子商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又要避免各级部门互相推诿扯皮,使电子商务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流于形式。同时,随着中国市场11娄耀雄.电信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P3712秦成德.电子商务法学.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P280.经济改革步伐的加快,国内市场主体平等原则的强化,以及外国公司及外国人根据世贸组织规则享有国民待遇原则的落实,立法者势必将抛弃区分投资者身份和所有制性质而分类立法的思路,最终按照投资者责任形式和企业组织形态分别立法。无论是现代企业制度,还是传统企业制度,只要是有效的法律制度,都可适用于各类电子商务主体。3.2.4监管体系落后由于目前我国关于市场准入法律体系是基于传统市场模式而建立的,具体表现为监管范围的区域性、监管手段的非信息化和监管模式的被动性。而电子商务则借助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时空概念,网上交易行为已经打破了传统的行政区域分界线,甚至突破了国界,加之电子商务主体身份的虚拟性、多样性、数字化等特征,传统的市场准入制度已无法适应其运行与发展,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监管的难度也随之增加。比如,在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甲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仅要继续关注对本地传统有形市场的监管,而且要加强从乙地企业延伸至甲地的无形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其所监管的企业也包括了在本地注册成立的企业,以及在外地、乃至外国注册成立的企业;监管的交易对象也从传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随时核实查证的书面合同,扩展至对网上瞬间达成的电子合同的监管。而在交易、监管过程中,不仅普通消费者,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身很难确定网上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住所地、名称、管辖地,乃至所适用的法律。由此可见,自电子商务产生以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职责面临严峻挑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权扩大了,执法领域扩大了,监管行为已经从区域性演变为全国性、乃至国际性了,但执法难度尤其是取证难度也相应加大了。虽然目前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充分认识到形式的严峻性,并开始追赶电子商务的快车,纷纷走向电子商务市场,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但监管行为的特殊性(高科技性、虚拟性、隐名性、速变性、巨量性)决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尚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监管的挑战13。因此,在国家要通过对现行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准入监管模式做出相应调整和完善立法,建立全国性乃至国际性的电子商务市场监管体系的同时,在电子商务主体监管手段和措施方而,也必须大量引入网络化、信息化等高科技的监管方式,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需要的主体市场准入监管体系。13李亮.电子商务中网络安全的法律监管:从自治到规范.行政与法2009年第7期.P35124建立我国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制度的必要性长期以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控和监管的重要举措。所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学者们的界定,是指“政府对企业或投资者进入经营领域或某国市场从事活动加以限制或禁止的有关制度和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及营业实行审批以及特许经营的制度,也涉及有关产业政策、外商投资、行业管理和竞争政策”14。即国家通过立法对进入市场的各类企业设置一系列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从而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步运行。建立电子商务市场企业准入法律制度,就是要通过完善企业市场准入立法,引导各类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依法进入市场,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构建公平、公正、统一的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因此,完善的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不仅是国家对电子商务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保障电子商务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4.1有利于电子商务市场规范成长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浪潮下,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务模式无疑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在快速发展的背后应当看到,当前的电子商务市场并非只有一派欣荣,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伴随着诸多问题和隐患,电子商务主体的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债权人、消费者与诚实竞争者的违法和不道德行为愈演愈烈,电子商务主体的信用问题也成为广大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管者深切关注的法律问题,更成为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这不仅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更给国家经济和国民消费带来负面影响和隐患。由此可见,为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建立一套完备的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制度,并以此来规范电子商务主体在虚拟网络下进行交易的规则,保证电子商务市场的正常有序,对我国,乃至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健康、快速发展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4.2有利于国家税收征收有效进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其成为一个巨大的潜在税源,如果不对之征税,随着14刘俊海.电子商务主体及准入监管研究.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9期下.P7815李长兵.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科学-经济-社会2011年第29卷(122).P156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政府税收将可能逐渐减少,而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的重要财政支柱,缺少税收将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从其本质来看,电子商务和其他商业形式并无两样,都是一种商业形式罢了,差别仅在于具体经营方式不同,既然其他商业形式都必须征税,对电子商务也应当一视同仁,否则既有违税收的中立和公平原则,也有违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地位。而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以及无纸化特征,导致征税证据材料无法有效保存。最典型的就是在网络购物的整个交易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卖家既不需要开具发票,也不会产生任何税费问题,而这种情况税务部门却无从监管,对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要从根本上解决整个问题,就应当引入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准入制度,使电子商务主体的基本情况在行政机关内部有基本的备案,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明确电子商务主体需和传统商务主体一样取得营业执照方可参与经营后,才能确保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的平等竞争,也只有解决了电子商务主体法律资格后才能对其实施税收征缴。逃税漏税的问题也会得到一定的抑制,同时对于市场中那些没有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传统商业主体也相对公平。4.3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在传统的商务模式中,由于商事主体的基本资料有证可查,消费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获得经济赔偿。但在现行的电子商务的消费关系中,由于缺少一个常设的权威认证机构对电子商务主体进行登记注册,消费者所掌握的对方当事人的资料就是一串毫无意义并且不能保证完全真实有效的数据信息,一旦发生违约,消费者往往连对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都弄不清楚,更不要谈去追究其违约责任了。可见,在电子商务消费环境中的消费者客观上是出于弱势地位的。首先,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基本都是分散的无组织的个人,而电子商务主体经营者则大多数是有组织的法人,有些经营者甚至还拥有专营权,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消费合同实际上是由经营者确定合同条件的标准格式合同,对此消费者别无选择。其次,具体的电子商务消费者受到专业知识、消费经验和时间、精力、财力、场合等限制,很难去主张和实现自己的消费权利,而更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不法侵害。所以,建立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制度对于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4.4有利于诉讼管辖权的确认14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6。而传统意义上的管辖权总是以某种相对稳定的联系作为基础,如国籍、住所、居所、财产、行为地、结果地等,它们和某种管辖区域存在着物理空间上的关联。而在电子商务案件中,诉讼双方及与法院地的地域联系可能并不大。在网络环境中,很难认定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合同签订地等物理因素,而仅仅通过网络的虚拟存在显然不构成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础。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和不确定性使得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也使传统的确定管辖权的根据难以适用。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传统法院管辖权基础提出了挑战。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一旦与网络经营者发生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位于不同的地区,那么管辖权的确认就是司法实践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这也是电子商务的发展所引发的现实问题之一。而引入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制度无疑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将起到积极作用。16尹衍波.电子商务法规.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P281155建立我国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制度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立法不健全,其二是监管不到位。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方面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5.1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监管电子商务市场无疑也应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主体准入制度的监管机构。从电子商务市场的经营和运行模式和与传统的商务主体市场准入资格审查制度相对应来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担任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的监管职能显然是最为合适的。首先,目前在我国尚未建立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制度的情况下,各经营性网站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的资格审查机构的角色,但由于此类网站不具备法律权威性及公众认可性,它所做的审查也无法根本而全面的涉及消费者所关心的电子商务主体的本质信息资料,而仅仅是一些形式上的信息资料,且不具备法律效力,对于阻止违约情况的发生意义不大。而工作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及时运用法定的行政登记权限、行政调查权限、行政处罚权限、行政调解权限,来提高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坚决制止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公平的市场竞争关系的不法及不正当行为,并合法商事行为的效力予以确认,为电子商务主体创造一个合法、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科学、可持续的发展。所以,引入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准入制度必须要由权威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其次,传统的商业主体的市场准入审查登记制度都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组织实施的,使其具有法律操作上的经验和优势。为了使电子商务主体准入制度与传统的商务主体准入模式相对应,选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制度的执行机构无疑是最佳选择。在此情形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监管的电子商务主体既包括法人企业,也包括非法人企业;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资企业;既包括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传统企业,也包括新兴的互联网服务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的定位应当是监督电子商务主体和市场准入合法经营的综合性执法机构,与其他部门分工配合、相互制衡,为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发挥积极作用。1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应当抓紧符合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形势的征信制度、营业制度、营利性网站、网址备案制度、电子签名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确保电子商务市场中交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进一步构建以全国统一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执法监管网络。5.2按电子商务主体资质不同实行差异化审查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主体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传统商务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而这些企业一般均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详尽的登记备案,对这类电子商务主体在进入电子商务市场进行资格审查时只须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办理设立登记。第二种是对于经营性网站等完全电子商务主体以及公民个人,由于其没有在传统有形市场的经营资格,没有取得传统商务主体的资格,在对其进行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审查时就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益保护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全面而实质性的审查工作。第三种是对于法律上有特殊要求的企业还应当审查其前置程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7条规定,对于采取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和辅助服务的现代互联网服务企业,或者现有传统企业欲经营互联网服务业务的,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程序之前,必须先前往有关部门(文化部、工信部等)履行前置审批程序,申领经营许可证,然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程序或企业变更登记程序。5.3要求电子商务主体进行登记与公示在电子商务的网络环境中的经营或交易都是通过网站或网页来反映其真实存在的,而至于是否真实存在并不能给人以直观的认识。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保障电子商务主体的真实存在和增强电子商务主体的信誉度:一种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办理设立登记,并颁发书面营业执照和“电子营业执照”,从制度设计层面讲,不管是传统企业设立经营性网站,还是新型网络企业设立经营性网站,都必须进行企业登记;另一种是在对相关电子商务主体(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身份验证和信息核对后,对其颁发“审查合格证”,并要求其在网站上予以公示,这样做是为了将这些审查合格的主体与未经过审查17的主体相区别。只有经过了登记与公示,消费者在网上看到相关信息时就可以基本了解这个企业或个人是具备了合法的电子商务资格的,是否己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其相关信息是否有证可查,从而使消费者在虚拟的电子商务市场中的交易更有保障。5.4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主体信用机制电子商务的产生和发展给我国市场经济带来巨大的活力,但同时由于电子商务虚拟性的特征,加之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有效的商业信用机制,电子商务活动中违背诚信的行为比比皆是,如网络欺诈、商品质量瑕疵、售后服务质量低下,以及消费者信息泄露等。信用机制的缺失己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诚信的缺失固然有社会、经济的因素,但仅从法律层面来看则表现为,政府部门监管不严,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对网上商品经营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无论是从事个人交易的淘宝网还是从事公司交易的阿里巴巴网等,对申请经营者的准入资格审查都流于形式,比如对个人或公司申请经营者提供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的真实性并未进行实质性的审查17,这就导致了一些并不具备准入资格的主体进入了电子商务市场,这不仅严重影响了人们对网上经营者的信任,而且,也为电子商务的诚信交易埋下了安全隐患,从而制约着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壮大。因此,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己登记注册的电子商务主体进行定期的审查时,或根据举报或投诉进行审查时,为每一个电子商务主体建立信用评价制度。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信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就显得尤为重要。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每一个电子商务主体进行登记注册时就应同时建立一个满分的信用账户,一旦该主体发生违约或侵权事件,或由消费者投诉确属于该主体责任时,便可以扣掉相应的信用值,产生一个真实有效的信用制度。而对于不同的信用等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定期审查时分别采取免检、形式审查、全面审查等不同的执法手段。在对传统商务主体进入电子商务市场时,或者已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主体变更经营范围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核批准时可充分参照其信用状况。一般的企业、银行、政府、消费者也可以在查询相关电子商务主体的信用状况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5.5对未经准入便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行为进行处罚17邱业伟.电子商务诚信缺失与诚信的构建.政法论坛.2008第26(1)期.p17018在传统商法中,商事主体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情况下从事商务行为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其自身特性在决定了其必须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可以很好地掩饰不法分子的欺诈行为,使得未经审查准入的企业和个人更容易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只有面对计算机,通过网络来了解经营者和商品,而在现行制度下网上产品或广告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很难得到保障,同时消费者的信赖不实或无效信息也容易对其他消费者产生影响或与经营者产生交易纠纷,特别是在我国信用机制欠缺的情况下,电子商务市场中的经营主体、商品品质都良莠不齐,难以让消费者产生足够的信赖。这些未经准入而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主体,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其他合格准入的经营者的权益,更对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消极影响,所以应当给予严厉处罚。196结论电子商务是一种发展潜力巨大的新型商务模式,但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以及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诸多空白,导致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鱼龙混杂,市场秩序不够规范,市场发展不够科学合理。因此,尽快在立法层面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制度,对保障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和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繁荣有序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参考文献著作:[1】吴佩江\王瑞飞.电子商务法律.第一版.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2-43[2]尹衍波.电子商务法规.第一版.北京版.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3—8\281.283【3】张楚.电子商务法.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3・18[4】娄耀雄.电信法.第一版.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37-45[5]秦成德.电子商务法学.第一版一匕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26-30\280-281\295\299\[6]秦成德.电子商务法与案例评析.第一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29\279.280[7】王芸.电子商务法规.第二版一匕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5.13\133.138【8】张继东.电子商务法.第一版.北京.机械工程出版社.2011.13.23\250.254【9】邓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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