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证券法上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2024-02-05
来源:步旅网
2009年9月 大众商务 Popular Business No.9,2009 (总第105期) (Cumulatively,NO.1O5) 试论证券法上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张柯柯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摘 要】随着证券业的发展,证券市场上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灰色行为十分严重。这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秩序,造成了证券价格与价值 的背离,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也使得很过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完善证券法上的法律责任,特别是 证券法上的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证券法;虚假陈述;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证券法上的虚假陈述是指证券市场主体及其所属人员,对证券活动 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做出不实误导或遗漏的陈述,致使投资者因不 明真相而产生投资损失的违法行为。 1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 由于在证券市场中广大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有效地收集证 据,如果根据一般侵权行为理论的要求来提起诉讼,证明其侵权人主观 上有过错,证券侵权行为与其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是很困难 的事情,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一般将虚假陈述行为作 为特别侵权行为处理,即原告不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证券侵权 行为与其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1.1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主体 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在向证券监管机构或公众投资者 提交或支付信息公开文件时,违背信息公开真实、准确、完整的基本原 则,作出虚假陈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包括了:发起人和发行人;证券 承销商;发行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信息公开文件中签章的其他人员;律 师、会计师、工程师、评估师等证券专业服务人员及机构。 1.2虚假陈述行为人的主观问题 虚假陈述在主观上有两个界限划分。我国法律对发行人采取了无 过锗责任,即不论想、发行人主观上又无过错,只要存在虚假披露,除发 行人能够证明投资者取得证券时自己知道外,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无 过错责任的存在使发行人在信息披露中尽职审查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 虚假陈述的发生。发行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其主观过错便不成为发行人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无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都不影响责任的构成。 1.3虚假陈述和利益受损的因果关系 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包含了两个问题:~是投资者的投 资决定是否因为信赖虚假陈述而做出,称之为交易上因果关系:二是投 资者的损失是否因为虚假陈述而导致,可称之为损失的因果关系。在存 在虚假信息的场合,证券价格也受到了不当的影响。如果当事人依赖市 场价格的公正性和整体性才进行交易的,那么当其投资因虚假陈述遭受 损失时,就可以以这个原因要求赔偿。故,因果关系是承担虚假陈述的 侵权责任的前提.也就是说投资者受到利益上的损害是由于虚假陈述的 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2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承受法律的制裁和不利 的后果。 证券法律制度就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公 开原则是其重要的理念,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制度是其核心,而法律责 任就是最根本的保证。而安全、公平、预防和教育、补偿与制裁等观念是 证券法律责任制度所追求的价值取向。而虚假陈述就是违背了“公开” 的价值取向.是证券法律制度着力制裁的违法行为。 2.1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监会是证券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 发行和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2.2虚假陈述的刑事责任 虚假陈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构成犯罪 行为的虚假陈述,在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 作者简介:张柯柯(1983一),重庆人,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256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9—0256—01 故意,即信息公开义务人明知所公开的信息有不真实陈述、误导或者重 大遗漏等虚假内容,仍然决意这样公开信息或者放任这样的信息公开的 主观状态。 2.3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虚假陈述造成的民事结果就是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受 到损害的投资者因此享有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故,虚假陈述行为的 责任主体,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对发行人规定无过错责任,是因为 发行人作为公司的原始信息的占有者,对于信息的虚假当然负有完全责 任。而对于信息公开的不真实、误导和遗漏等虚假陈述而言,由于同样 会引起投资者错误判断,并且为加重信息公开责任以使公司尽到足够的 注意义务,法律仍然要求发行人负完全责任。对发行人以外的虚假陈述 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联系,即发生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时, 如果该主体有过错。就要对投资者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无 过错,则就不对投资者的损失负责。 3完善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中国证券法的虚假陈述法律制度必须加以全面完善,从长远看,这 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1)在立法尚不成熟的现阶段,应先确立证券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 基本原则,即凡违反《证券法》的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投资者有证据证明自己为受害者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 讼。 (2)采用实旌细则的方法,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立法的成熟经 验,对各类证券违法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加以具体规定,当务之急是要 加快研究制定有关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证券 法》中虽然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界定较过去来得细化,并规定民事赔 偿责任,但认定仍显得过于粗糙。操作上缺乏可行的认定标准。因此,有 必要通过制定相关的制度或者是司法解释,明确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 事赔偿的责任范围、计算标准、主体范围、损失认定范围和赔偿界限。 (3)尽快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司法诉讼程序 解决纠纷,无疑最显公正、最为规范,在效力上也最具强制性,但司法程 序复杂、周期长、成本高。因此。有必要在证券业中建立相应的仲裁或调 解机构,使得证券民事赔偿纠纷得到较快化解。现在大量的证券民事责 任案子都是久拖未决的,必须要加大力度提高效率。将仲裁引入证券民 事赔偿解决机制中。而仲裁本身具有自愿、灵活、保密、高效、专业性等 特征.将仲裁和诉讼、调解共同作为证券民事赔偿解决机制的重要手段, 是可取的和必要的。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解决一系列法律问题和操作 性问题,根据现行法律制度,仲裁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可以为诉讼实 行部分分流,缓解法院诉讼压力,提高效率。因此,可以加强仲裁在解决 证券法上的虚假陈述法律问题的地位。 参考文献: [1]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2]胡基.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M]//民商法论丛(第12 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李国光,贾纬.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M].北京:法 律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