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后期管护工作方案
广东省河流众多,以珠江流域(东江、西江、北江和珠江三角洲)及独流入海的韩江流域和粤东沿海、粤西沿海诸河为主,集水面积占全省面积的99.8%,其余属于长江流域的鄱阳湖和洞庭湖水系。全省流域面积在100平...(查看详情)
鄱阳湖和洞庭湖水系
日期: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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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粤府函〔2017〕272号,以下简称《方案》)和省政府有关加强垦造水田项目后期管护的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垦造水田项目后期管护(以下简称项目后期管护)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我省垦造水田项目后期管护机制,对全省已建成验收的垦造水田项目持续跟踪管护、提升地力、落实种植,确保垦造水田项目长期、有效、稳定发挥最大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加快发展,确保粮食安全。
二、原则要求
(一)政府牵头,部门负责。县级政府负责牵头协调垦造水田项目后期管护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工作。项目所在地镇级政府是项目后期管护责任主体,项目土地所有权人是项目后期管护具体实施主体。
(二)压实责任,专项管护。省、市、县、镇四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后期管护机制,落实职责分工,落实管护经费,合力推进项目后期管护工作。县级政府要制定辖区内后期管护实施方案,明确管护职责、措施、标准等要求。项目土地承包经营者要严格履行管护职责,开展基础设施日常管护、种植管护和地力培肥管护,确保管护工作实现既定效果。
(三)规模经营,确保实效。县级政府要加强项目后期管护工作力度,镇级政府要引入现代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长期承包(一次承包经营期限不少于6年)、规模化种植,充分发挥垦造水田连片性高和承包经营者专业技术强的优势,确保项目符合现代农业需要和持续稳定利用。确实无法引入新型经营主体的,由镇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规模经营,避免垦造水田项目撂荒、地力下降等问题。
三、垦造水田项目移交
(一)基础设施移交。项目经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实地验收并出具
项目验收意见函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与镇政府、项目土地所有权人办理项目基础设施移交手续,签订项目三方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并从管护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项目工程质量保证期和种植水稻收益降低补偿费、土地承包权人激励补贴、地力培肥补贴发放的起止时间。
(二)种植、地力管护移交。管护协议生效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与镇级政府进行管护交接,由镇级政府按照本县项目后期管护实施方案,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组织、指导和监管项目种植和地力培肥。在项目落实前3年(后3年鼓励)每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或水生农作物,以及完成地力培肥等管护工作后,及时申请管护工作验收,申请及发放项目补偿补贴等。
四、垦造水田项目管护
垦造水田项目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项目后期管护期限不少于6年。
(一)基础设施管护。引水或抽水工程设施、农田灌排沟渠、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设施、农田输配电工程设施等项目基础设施,按“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由土地承包经营者负责日常管护,保持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对于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严重破坏,由当地村委提出申请,在镇级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开展维护,在当地灾毁复垦、救灾复产等资金中支出。
(二)种植管护。管护责任人为土地承包经营者,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技术指导下进行种植管护。项目管护期限内,在保证前3年(后3年鼓励)每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或水生农作物的基础上,年度内还可以轮作甘薯、马铃薯、蔬菜、油菜、豆科植物、花生、绿肥、紫云英等农作物,也可临时性地种植对耕作层没有破坏作用的农作物,通过轮种进一步提高项目地力。严禁项目区内种植乔木、灌木、果树、茶树等树木。
(三)地力培肥管护。管护责任人为土地承包经营者,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技术指导下开展地力培肥管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新垦造水田定期开展耕地质量监测,并根据县域内项目区的土壤肥力情况,在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全县垦造水田项目年度地力培肥计划,报县级政府同意后实施。镇级政府在每年度结束且地力培肥计划落实情况验收合格后,向管护责任人发放地力培肥补贴。
(四)地力培肥技术模式。因地制宜采取增施有机肥、土壤调理剂、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等技术模式,有效改善土壤生态环境、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提升耕地地力。其中水源比较充足的田块可采取增施商品有机肥、秸秆还田、增施土壤调理剂、种植绿肥等综合技术模式;水源不足的田块应以增施有机肥和土壤调理剂为主;部分偏砂或偏粘的田块则采取掺泥入砂或掺砂入泥办法,改变其砂、壤比例。
五、管护经费及来源
管护经费包括:种植水稻收益降低补偿费(以下简称收益降低补偿)、土地承包权人激励补贴(以下简称激励补贴)、地力培肥补贴、工作经费四种类型。所需经费来源包括项目垦造成本(即项目投资预算资金)、县级水田指标分成收益、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用于农业土
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灾毁复垦和救灾复产资金(专项用于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基础设施严重破坏)、部门预算以及完成约束性任务之后的涉农资金统筹等。
(一)收益降低补偿、激励补贴。根据《方案》和《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4号),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三年内的收益降低补偿、激励补贴列入项目成本,从项目投资预算资金中一次性支付给县级财政并由其负责分年度发放。
收益降低补偿的补偿标准由县级政府参照项目立项当年或项目周边同期同类地块的租地价格确定,并在土地经营权人每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或水生农作物后,分年度发放给土地经营权人。
激励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500元,分年度直接补贴给土地承包权人。
(二)地力培肥补贴。地力培肥补贴主要用于项目涉及地块地力的持续提升。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连续六年的地力培肥补贴按一定标准安排,由当地市县财政统筹资金,从水田指标分成收益、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完成约束性任务之后的涉农资金等安排。省财政对省属国有企业在粤东西北地区实施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每年根据管护任务实际列入预算安排,具体补助标准另定。
地力培肥补贴须在县级政府每年度对项目管护工作组织验收合格后,才予发放。具体项目的补贴标准、发放方式等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报县级政府同意后确定。项目竣工后第7年及以后年度是否需继续进行补贴,由县级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耕地质量的评估情况自行确定,自行承担资金保障。
(三)管护工作经费。管护工作经费安排不少于6年,全部由项目所在县级财政部门安排和拨付,分别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按照财政资金支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管护工作经费标准及具体使用办法由县级政府确定,其中:
县级政府管护工作经费,用于县级政府制定后期管护实施方案、组织管护工作实施以及监督、检查、验收等。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管护工作经费,用于项目耕地质量监测、种植技术指导、种植培训、监督、检查等。
镇级政府管护工作经费,用于镇级政府对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组织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参与验收、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定位拍摄和定期上传报备能够反映实际管护工作、管护质量、管护进度等方面的照片等。
(四)鼓励多元化投入后期管护。鼓励县级整合其他涉农资金投入项目后期管护,以及采取引入社会、金融资金投入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对项目进行后期管护。
六、组织保障和监督
(一)责任分工。
1.县、镇政府:县级政府负责制订后期管护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镇级政府负责项目具体后期管护工作,协调指导、检查监督管护责任人进行规模经营后期管护,参与项目管护验收。
2.农业农村部门: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全省垦造水田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牵头制定全省垦造水田项目后期管护工作方案。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针对当地垦造水田项目耕地质量监测实际,编制县级垦造水田项目年度地力培肥计划。
3.自然资源部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督促落实垦造水田项目移交工作。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确保移交的垦造水田项目符合项目建设标准。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同级农村农业部门对管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需本级安排的后期管护资金的保障和拨付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省级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5.水利部门: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垦造水田项目区的农田水利工程相关监管工作。
6.项目地块管护责任人:要严格履行管护责任,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技术指导下,按规定内容、要求完成后期管护事项。
(二)制定后期管护实施方案。县级政府负责制定本县垦造水田项目后期管护实施方案并报市级政府备案。要明确镇级政府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规模化种植的责任要求;制定补偿补贴、管护工作经费使用办法,经费来源、具体发放条件和审核、发放程序;明确后期管护工作流程和强化管护责任落实监管的措施;明确后期管护工作验收流程、标准和要求等。
(三)加强后期管护档案管理。镇级政府和管护责任人要建立健全项目后期管护档案,及时收集后期管护有关资料,作为管护工作验收的重要依据。镇级政府负责采集后期管护有关影像或照片,并由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上传到垦造水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后期管护资料档案包括:
镇级政府对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严重破坏的基础设施开展管护的相关资料,包括工程设施管护申请、批复或通知、施工过程文件资料、管护前中后期影像或照片等。
管护责任人开展工程设施日常管护、地力培肥和种植管护的前中后期影像或照片,购买有机肥、土壤调理剂等发票和发货单等相关票据。管护影像或相片要求一式两份,一份由管护责任人保存留档,一份提交镇级政府上传备案。
(四)年度后期管护工作验收。县级政府负责每年底对项目后期管护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水稻或水生植物种植情况、其他农作物种植情况、地力增肥情况、基础设施维护情况、管护档案管理情况等。验收合格的,由县级政府向土地经营者出具验收确认函,据此发放补偿补贴,并报地级以上市政府备案。验收不合格的,根据管护协议约定,视未落实
管护责任严重程度,责成整改重新验收,采取支付违约金、列入失信名单等方式给予处罚,报地级以上市政府备案。
(五)加强检查和评价。项目后期管护实行市级负责全面监督、省级负责抽查的监督制度。省农业农村厅会同自然资源厅定期组织对垦造水田项目后期管护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省进行通报。对后期管护工作不力、质量差的地区,由上级相关部门约谈相关责任人。(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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