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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地质勘探合同

2021-06-10 来源:步旅网


郴州市勘察设计统一规范合同文本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勘 察 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 开元(宜章)投资有限公司 (甲) 勘察人: 核工业郴州工程勘察院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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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建设地点: 1.3 工程规模、特征: 1.4 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 1.5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现行国家、省、市有关设计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

1.6 预计勘察工作量: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 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复印件)。

2.2 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 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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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六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 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 本工程勘察项目根据中标结果,勘察费为:人民币 元整(¥ 元)。

4.2.2 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一个月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勘察费用,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商议。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5.1.2 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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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1.4 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5 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6 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 0.00 元。

5.1.7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 0.00 元计算加班费。

5.1.8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有表述、勘察方案。勘察人提交的成果资料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

5.1.9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 勘察人责任

5.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5.2.2 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

5.2.3 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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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承当发包人的该工程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5.2.4 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5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5.2.6 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5.2.7 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

5.2.8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9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计算;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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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6.2 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给予勘察人合理赔偿。

6.3 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6.4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 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6.6 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 。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发包人、勘察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章后生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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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发包人 肆 份、勘察人 贰 份。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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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签字)(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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