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架桥机 9.1.1一般规定
1)施工单位应编制梁板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实施。
2)架桥机拼装完成,在“吊重(可用混凝土梁试吊)试吊”运行合格后方可正式开始安装作业。
3)架桥机拼装完成后,在经过当地安监、质检部门的检验并取得使用证书后,方可正式开始安装作业。
4)架桥机作业应设专职操作人员、专职电工和专职安全检查员。
5)架桥机必须设置避雷装置,并经当地气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架桥机纵向运行轨道两侧规定高度要求对应水平,保持平稳。前、中、后支腿各横向运行轨道要求水平,并严格控制间距,三条轨道必须平行。
7)斜交桥梁混凝土梁安装时,架桥机前、中、后支腿行走轮位置,左右轮应前后错开,其间距应根据斜交角度计算
8)当需安装的桥梁有上下纵坡时,架桥机纵向移位应有防止滑行设施。例如:采用三角铁块在轮子前后作防护,特别中腿距梁端很近,移位时要注意控制。
9)连接销子加工材质必须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不得用劣质材质加工的销子代替。
10)安装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在得到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后,方可开始操作,操作前必须鸣铃示意,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错误引起事故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发出危险信号,操作时对其他人员发出危险信号,也应该注意服从和听从,以免发生事故,指挥人员须熟悉所指挥的架桥机的性能。 9.1.2安全作业规定
1)吊、装操作
(1) 架桥机属大型桥梁安装专用设备,架桥机作业必须分工明确,统一指挥。 (2) 凡进入安装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3) 安装作业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利用起吊设备进行斜吊和拉吊地下预埋件,以免设备荷载过大而造成安全事故。
(4) 施工时,如遇大雨、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影响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吊、装作业,要有防溜、防滑等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切断电源,以防发生意外。
(5) 禁止吊、装人员手抓吊钩下降,以防起吊系统突然失灵而发生安全事故。 (6) 当梁板吊起离地面20-50厘米时,须停车检查: ①起重机械的稳定性; ②制动器的可靠性; ③梁板的平稳性。
(7) 起吊梁板时,起落、运行速度要均匀,动作要平稳,禁止忽快忽慢,不准紧急制动。
(8) 架桥机安装作业时,应经常注意安全检查,每安装一孔必须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停止工作并及时处理后方可继续安装作业。
(9) 架桥机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电时,应将梁板放至地面,不得悬于空中。 2)附属操作
(1) 架桥机悬臂纵移时,上部两天车必须后退,前天车退至后支腿处;后天车退至后支腿和后顶高支腿中间。
(2) 架桥机前支腿顶高就位后,必须采用专用夹具将顶高行程段锁紧,以免千斤顶长时间受力。
(3) 架桥机大车行走方梁的承载能力应满足有关要求,两自由端必须设置挡铁。大车行走箱处配备有专用工具(楔铁)和警示牌。
(4) 架桥机纵向行走轨道的铺设纵坡应<3%,主梁纵向坡度<1.5%。 (5) 架桥机在下坡工作状态下,纵行轨道的纵坡>1%~3%时,必须用卷扬机将架桥机牵引保护,以防止溜车下滑。
(6) 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经常检查钢丝绳接头和钢丝绳卡子结合处的连接情况,以免因连接松动发生安全事故。 9.2龙门吊 9.2.1一般规定
1)施工单位应编制龙门吊安全专项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拼装完成后,在“试吊”运行合格后,经过当地安监、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证书后,方可正式开始吊、装作业。
3)作业应设专职操作人员、专职电工和专职安全检查员。 4)必须设置避雷装置,并经当地气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龙门吊的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应符合出厂规定,轨道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6)龙门吊轨道应平直、圆顺,鱼尾板连接螺栓应无松动,轨道和起重机运行范围内应无障碍物,龙门吊运行前应松开夹轨器。
7)龙门吊作业前的重点检查项目: ①机械结构外观正常,各连接件无松动。 ②钢丝绳外表情况良好,绳卡牢固。 ③各安全限位装置齐全完好。
8)操作室内应垫木板或绝缘板,接通电源后应采用试电笔测试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方可上机;上、下操作室应使用专用扶梯。 9.2.2安全作业规定
1)吊、装操作
(1)龙门吊属专用设备,龙门吊作业必须分工明确,统一指挥。 (2)凡进入吊、装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帽。
(3) 吊起重物后应慢速行驶,行驶中不得突然变速或倒退。两台龙门吊同时作业时,应保持3~5m距离。严禁用一台龙门吊顶推另一台龙门吊。
(4) 行走时,两侧驱动轮应同步前进,发现其偏移时应停止作业,调整好以后,方可继续使用。
(6) 在龙门吊作业中,严禁任何人从一台龙门吊跨越到另一台龙门吊上去。 (7) 操作人员由操纵室进入桥架、进行保养、检修时,应有自动断电联锁装置或事先切断电源,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8) 当龙门吊吊装作业,遇到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并锁紧夹轨器。
(9) 龙门吊的主梁挠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修复后方可继续使用。 (10) 作业结束后应停放在停机线上,用夹轨器锁紧,并将吊钩升到规定位置;吊钩上不得悬挂重物。
(11) 龙门吊作业结束后应将控制器拨到零位,切断电源,关闭并锁好操纵室、开关箱。
2)附属操作
(1) 龙门吊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在确认各部位运转正常、制动器制动可靠和各限位开关灵敏有效后,方可作业。
(2) 电动葫芦使用前应检查设备的机械部分和电气部分,钢丝绳、吊钩、限位器等应完好,电气部分应无漏电,接地装置应良好。
(3) 电动葫芦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挡板。
(4) 电动葫芦严禁超载起吊;起吊时,手不得握在绳索与物体之间,吊物上升时应严防冲撞。
(5) 起吊物体应捆扎牢固;电动葫芦吊重物行走时,重物离地面宜超过1.5m高度;工作间歇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6) 电动葫芦作业中发生异味、高温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7) 使用悬挂电缆电气控制开关时,绝缘应良好,滑动应自如,人的站立位置后方应有2m空地并应正确操作电钮。 9.3 汽车吊车 9.3.1一般规定
1)操作人员应经过当地安监局的考试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严禁非操作人员驾驶汽车吊。
2)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较重关节炎、癫痫、耳聋及视力较差者,不得从事汽车吊吊驾驶工作。
3)严格遵守驾驶规程和其它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严禁酒后作业。 4)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安全规定,应拒绝违章指挥; 5)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汽车吊的构造、性能、了解电气设备的基本知识,掌握捆绑和吊挂知识及指挥信号,通晓汽车吊的维护保养知识。
6)所操作的汽车吊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技术标准,并按规定进行维修和检验; 7)汽车吊的出厂说明书、合格证等必须齐全。 9.3.2安全作业规定
1)汽车吊停放的地面应平整、坚实,应按安全技术操作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2)作业前应伸出全部支腿,撑脚下必须支垫方木;应将机体调整水平,机体在无荷载时的水平度水准泡必须居中;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汽车吊,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3)调整支腿作业必须在无荷载时进行,将已经伸出的臂杆缩回并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严禁板动支腿操纵阀。
4)作业中变幅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在高压线附近垂直或水平作业时,必须遵守高压线有关最小安全距离的规定。
5)伸缩臂式汽车吊在伸缩臂杆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6)作业时,臂杆仰角必须符合说明书的规定;伸缩式臂杆伸出后,出现前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经过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7)作业中出现支腿沉陷、起重机倾斜等情况时,必须立即放下吊物,经调整机体、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作业。
8)进行装卸作业时,运输车驾驶室内不许有人;吊物不得从运输车驾驶室上方通过。
9)两台汽车吊抬吊作业时,性能和起重吨位应相近,单独荷载不得超过其额定起重量的80%。
10)轮胎汽车吊需要短距离带载行走时,途经的道路必须平坦、坚实;其荷载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吊物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厘米,并必须缓慢行使,严禁带载长距离行驶。
11)行驶前,必须收回臂杆,吊钩及支腿;行驶时保持中速,避免紧急制动;通过铁路道口和不平道路时,必须减速慢行;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必须有人负责观察瞭望。
12)行驶时,在底盘走台上严禁有人或堆放材料。
13)通过临时性桥梁(管沟)等构筑物前,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通过地面电缆时应敷设木板保护,通过时不得在上面转弯。
14)作业后,伸缩式起重机的臂杆应全部缩回、放妥,并挂好吊钩;各机构的制动器必须制动牢固,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上锁。
9.4 二衬台车 9.4.1一般规定
1)台车执行准入制度,台车进场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报送台车的相关安全技术资料,并经过承包商、驻地办、总监办、筹建处四方联合验收后方可进场。
2)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作业,杜绝违章作业。 3)台车拼装完应逐个检查并紧固各连接螺丝,四方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使用。
4)工人在台车上施工时要佩带安全帽、安全带,操作部位要满铺5cm木板并固定牢固,严禁出现“翘头板”,防止工人高空坠落;台车的前后两侧应设置醒目的反光条。
5)施工期间有车辆从台车下面通过时,应减速慢行,现场应有专门交通疏导人员对通行车辆进行指挥疏导;严防车辆撞击台车。
6)施工人员工作前严禁饮酒,作业时严禁穿拖鞋、硬底鞋或易滑鞋操作。 9.4.2安全作业规定
1)台车轨道基地应平整、坚实,排水良好。
2)当坡度较大时,应在距轨道端头不小于3m的地方设置卡轨器,防止台车运行时脱轨;当台车处于闲置状态时,应用木楔将台车轮子楔紧,防止台车滑动。
3)当台车在自有动力下移动时,操作人员应选用有经验的人操作,同时前进方向两侧各派一人查看台车运行情况,在出现异常情况时,随时通知操作人员立即停止移动台车。
4)台车移动过程中,应缓慢平稳,当移动困难时,严禁强行前进或后退。 5)台车就位后,作业人员应首先将台车的轮子用木楔楔紧,然后在测量人员指导下进行台车定位。
6)台车电源线必须经过漏电开关,且该开关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30mmA,漏电动作时间不得大于0.1s;台车电源线必须使用橡套软电缆,且该电缆应是完整的一根,不能有接头;台车应做可靠接地连接。
7)台车上的作业平台应满铺木板,木板厚度不小于5cm,并固定牢固。 8)台车上的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工作灯应设有保护罩。 9.5装载机 9.5.1一般规定
1)装载机在夜间工作时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
2)刹车、喇叭、方向机应齐全、灵敏,在行驶中应遵守 “交通规则”。 3)在配合自卸汽车工作时,装载时自卸汽车不要在铲斗下通过。 4)在满斗行驶时,铲斗不应提升过高,一般距地面0.5米左右为宜。 5)行驶时应避免不适当的高速和急转弯。 6)装载机在下坡时,严禁装载机脱档滑行。 9.5.2安全作业规定
1)行驶过程中应测试制动器的可靠性,并避开路障或高压线等。 2)改变行驶方向及变换驱动操纵杆必须在车停后进行。
3)运载物料时,应保持动臂下铰点离地面40cm以上,不得将铲斗提升到最高位置运送物料。
4)禁止在前后车体形成角度时铲装货物;取货前,应使前后车体形成直线,对正并靠近货堆,同时使铲斗平等接触地面,然后取货。
5)铲斗铲装货物应均衡,不准铲斗偏重装载货物。 6)禁止用铲斗进行挖掘作业。
7)驾驶员离车前,应将铲斗放在地面,禁止在铲斗悬空时驾驶员离车。 8)装载机起升的铲斗下面严禁站人或进行检修作业。
9)禁止用装载机铲斗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10)装载机在架空管线下面作业时,铲斗起升时应注意不要碰到上方的障碍物;在高压及特高压输电线路下面作业时,铲斗还应与输电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1)操作装载机时,司机必须精力集中,不准与他人玩笑打闹,严禁非司机开车。
12)操纵手柄换向时,不应过急过猛;满载操作时,铲臂不得快速下降。 13)在边坡濠沟凹坑卸料时,轮胎离边缘距离应大于1.5m,铲斗不宜过于伸出;在大于30度的坡面上不得前倾卸料。 9.6强夯机
9.6.1安全操作规程
1)担任强夯作业的主机,应按照强夯等级的要求经过计算选用。用履带式起重机作主机的,应执行履带式起重机的有关规定。
2)强夯机的作业场地应平整,门架底座与强夯机着地部位应保持水平,当下沉超过100mm时,应重新垫高。
3)强夯机的门架、横梁、脱钩器等主要结构和部件的材料及制作质量,应经过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严禁使用。
4)在工作状态时,起重臂仰角应置于70°。
5)梯形门架支腿不得前后错位,门架支腿在未支稳垫实前,不得提锤。 6) 变换夯位后,应重新检查门架支腿,确认稳固可靠,然后再将锤提升100~300mm,检查整机的稳定性,确认可靠后,方可作业。
7) 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不得提前下坑挂钩;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8) 当夯锤留有相应的通气孔在作业中出现堵塞现象时,应随时清理;但严
禁在锤下进行清理。
9) 当夯坑内有积水或因粘土产生的锤底吸附力增大时,应采取措施排除,不得强行提锤。
10) 转移夯点时,夯锤应由辅机协助转移,门架随夯机移动前,支腿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500mm。
11) 作业后,应将夯锤下降,放实在地面上;在非作业时严禁将锤悬挂在空中。
9.7振动压路机 9.7.1安全操作规程
1)压路机作业时,压路机应先起步后才能起振,内燃机应先置于中速,然后再调至高速。
2)压路机变速与换向时应先停机,变速时应降低内燃机转速。 3)严禁压路机在坚实的地面上进行振动。
4)工作地段的纵坡不应超过压路机的最大爬坡能力,横坡不应大于20%。 5)变换压路机前进、后退方向时,应待滚轮停止后进行,不得利用换向离合器作制动用。
7)在新建道路上进行碾压时,应从中间向外侧碾压,碾压时,距路基边缘不应少于0.5m。
8)上、下坡时,不得使用快速档,下坡时不得空档滑行;在急转弯时,包括铰接式振动压路机在小转弯绕圈碾压时,严禁使用快速档。
9)压路机在高速行驶时不得接合振动。 9.8冲击压路机 9.8.1安全操作规程
1)出车前必须检查水位、柴油、机油。
2)启动后,必须怠速运转几分钟,严禁大油门;查看各仪表是否正常,有无三漏(漏油、漏水、漏气);检查各支脚螺钉、紧固件有无松动。
3)行使前,必须待水温达到55度,气压达到4.5个气压后,方可起步。 4)行使中气压必须在6~8个之间,水温不准超过100度,油温120度,油压不能低于1.2个压力。
5)起步时油门应由小到大,慢慢提高车速;设备在工作状态时,用手油门行使,除特殊情况外,严禁使用脚油门。
6)作业前必须确保举升油缸杆部缩到最低位置。
7)在工作中发现异常声音,应立即停车,排除后方可工作。
8)工作完毕后,发动机应怠速运转几分钟,熄火后,应关电源,拉紧手刹,检查机械各部位有无松动。
9)在工作完毕后,气温在0度以下,水箱中加注的是水时,应将水放掉。 10)施工过程中,应经常清洗空气滤清器。
11)应定期更换三滤,每周检查电瓶,及时检查前后桥、变速箱、刹车油,每日查看大轴是否完好,螺丝是否松动。
12)冲击压路机现场施工时,应确保工地人身及构造物的安全;涵洞覆土厚度大于3米时可直接冲压,否则应确保距离桥、涵台背两米净距;冲压路基边缘时,距路基边缘净距应大于30厘米;冲压施工时应做醒目的标识物。 9.9挖掘机
9.9.1安全操作规程
1) 工作前的准备工作
(1) 挖掘机在多石土壤或冻土地带工作时,应先进行爆破再进行挖掘。 (2) 按照日常例行保养项目,对挖掘机进行检查、保养、调整、紧固。 (3) 开机前应检查燃料、润滑油、冷却水是否充足,不足时应立即加注;在
加注燃油时严禁吸烟及接近明火,以免引起火灾。
(4) 开机前应检查电线路绝缘情况和各开关触点接触是否良好。
(5) 开机前应检查液压系统各管路及操作阀、工作油缸、油泵等,是否有泄漏,动作是否异常。
(6) 开机前检查各仪表、传动机构、工作装置、制动机构工作是否正常,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7) 发动机起动后,严禁人员站在铲斗内、臂杆上、履带和机棚上。 2)工作中的安全事项
(1) 挖掘机工作时,应停放在坚实、平坦的地面上;轮胎式挖掘机应把支腿顶好。
(2) 挖掘机工作时应当处于水平位置,并将走行机构刹住;若地面泥泞、松软和有沉陷危险时,应用枕木或木板、垫妥。
(3) 铲斗挖掘时每次吃土不宜过深,提斗不要过猛,以免损坏机械或造成倾覆事故;铲斗下落时,注意不要冲击履带及车架。
(4) 配合挖掘机作业,进行清底、平地、修坡的人员,不得在挖掘机回转半径以内工作。
(5) 挖掘机装载活动范围内,不得停留车辆和行人。
(6) 挖掘机回转时,应用回转离合器配合回转机构制动器平稳转动,禁止急剧回转和紧急制动。
(7) 铲斗未离开地面前,不得做回转、行走等动作;铲斗满载悬空时,不得起落臂杆和行走。
(8) 拉铲作业中,当拉满铲后,不得继续铲土,防止超载;拉铲挖沟、渠、基坑、等项作业时,应根据深度、土质、坡度等情况与施工人员协商,确定机械离便坡的距离。
(9) 反铲作业时,必须待臂杆停稳后再铲土,防止斗柄与臂杆沟槽两侧相互碰击。
(10) 履带式挖掘机移动时,臂杆应放在走行的前进方向,铲斗距地面高度不超过1米。并将回转机构刹住。
(11) 下坡时应慢速行驶,途中不得变速及空挡滑行。
(12) 在高的工作面上挖掘散粒土壤时,应将工作面内的较大石块和其他杂物清除,以免坍塌造成事故。
(13) 挖掘机不论是作业或走行时,都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
(14) 在地下电缆附近作业时,必须查清电缆的走向,并用白粉显示在地面上,并应在1米以外的距离进行挖掘。
(15) 挖掘机行走转弯不应过急;如弯道过大应分次转弯,每次在20°之内。 (16) 轮胎挖掘机由于转向叶片泵流量与发动机转速成正比,当发动机转速较低时,转弯速度相应减慢,行驶中转弯时应特别注意;特别是下坡并急转弯时,应提前换挂低速挡,避免因使用紧急制动,造成发动机转速急剧降低,使转向速度跟不上造成事故。
(17) 挖掘机可做短距离自行转移时,一般履带式挖掘机自行距离不应大于5公里;轮胎式挖掘机可以不受限制;但均不得做长距离自行转移。
(18) 夜间工作时,作业地区和驾驶室,应有良好的照明。
10 现场交通标志及便道、便桥
10.1 现场交通标志 10.1.1警告标志
1)十字交叉路口标志。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谨慎慢行,注意横向来车相交。设在视线不良的平面交叉路口驶入路段的适当位置。
2)急弯路标志。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分为向左、向右急弯路标志。
3)陡坡标志。用以提醒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分上陡坡和下陡坡标志。 4)窄路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前方车行道或路面狭窄情况,遇有来车应予减速避让。
5)窄桥标志。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前方桥面宽度变窄,谨慎驾驶。
6)注意行人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注意行人。
7)注意落石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落石。使用时应根据落石的不同方向选择左侧或右侧落石标志。
8)傍山险路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使用时应根据傍山险路的不同朝向选择左侧或右侧道路外侧为陡壁、悬崖危险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9)过水路面(或漫水桥)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谨慎慢行,此标志设在过水路面或漫水桥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10)铁路道口标志。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或及时停车。分有人看守铁路道口和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此标志设在铁路道口以前适当位置。
11)慢行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此标志设在前方需要减速慢行的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12)施工标志。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车辆应减速慢行或绕道行驶。该标志可以作为临时标志支设在施工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13)注意危险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设在以上标志不能包括的其它危险路段以前适当位置。 10.1.2禁令标志
1)禁止通行标志。表示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
2)禁止驶入标志。表示禁止车辆驶入。设在禁止驶入的路段入口,或单行路的出口处。
3)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表示禁止各类机动车通行。设在禁止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
4)人通行标志。表示禁止行人通行。设在禁止行人通行的地方。 5)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向左(或向右)转弯。设在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6)禁止直行标志。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车辆直行。设在禁止直行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7)限制宽度标志。表示禁止装载宽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最大容许宽度受限制的地方。
8)限制高度标志。表示禁止装载高度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最大容许高度受限制的地方。
9)限制质量标志。表示禁止总质量超过标志所示数值的车辆通行。设在需要限制车辆质量的桥梁两端。
10)限制速度标志。表示该标志至前方解除限制速度标志的路段内.机动车行驶速度(单位为km/h)不准超过标志所示数值。设在需要限制车辆速度的路段的起点。
11)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表示限制速度路段结束。设在限制车辆速度路段的终点
12)停车让行标志。表示车辆必须在停止线以外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才准许通行。停车让行标志在下列情况下设置:
(1) 与交通量较大的干路平交的支路路口。 (2)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 (3) 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
13)减速让行标志。表示车辆应减速让行,告示车辆驾驶人必须慢行或停车,观察干道行车情况,在确保干道车辆优先的前提下,认为安全时方可续行。设于视线良好交叉道路次要道路路口。减速让行标志在下列情况下设置:
(1) 与交通量不大的干路交叉的支路路口; (2) 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
14)会车让行标志。表示车辆会车时,必须停车让对方车先行。会车让行标
志在下列情况下设置:
(1) 会车有困难的狭窄路段的一端。
(2) 由于某种原因只能开放一条车道,作双向通行路段的一端。 10.1.3指示标志
1)直行标志。表示只准一切车辆直行。设在必须直行的路口以前适当的位置。
2)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左(或向右)转弯。设在车辆必须向左(或向右)转弯的路口以前的适当位置。
3)单行路标志。表示一切车辆单向行驶。设在单行路的路口和入口处的适当位置。 10.1.4指路标志
1)路滑慢行。设在雨天路滑、路面光滑、泛油及路面结冰、积雪等路段前适当位置。
2)陡坡慢行。设在坡度较大、视线不良,宜提示司机谨慎慢行的路段前适当位置。
3)多雾路段。设在局部多雾路段以前的适当位置。
4)绕行标志。用于指示前方路口车辆绕行的正确行驶路线,绕行路线需随实际情况而作调整。
5)此路不通标志。用以指示前方道路为死胡同,无出口。不能通行。 6)线性诱导标志。用于引导车辆驾驶人改变行驶方向,促使安全运行。视需要设于宜肇事之弯道路段,小半径匝道曲线或中央隔离设施及渠化设施的端部。
7)线性诱导标志的基本单元,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把几个基本单元组合使用。
10.1.5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1)路栏。用以阻挡车辆及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道。设在道路施工、养护、落石、塌方而致交通阻断路段的两端或周围。
2)锥形交通路标。与路栏配合,用以阻档或分隔交通流。设在需要临时分隔车流,引导交通,指引车辆绕过危险路段,保护施工现场设施和人员等场所周围或以前适当地点。
3)施工警示灯。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前方道路施工,应减速慢行。设于夜间施工路段附近。灯号分闪光灯号及定光灯号两种,按供电方式又分为太阳能式和非太阳能式,具体的形式较为多样,一般均为工厂生产的定型产品,施工中根据需要购置即可,安装于路栏或独立活动支架上,高度以120cm为度。
4)减速带。用于强行迫使车辆减速慢行,一般设于施工区前放方20m外,可根据需要设一道或多道,每道间距约2~5m。减速带型式多样,一般常用的是橡胶减速带,每个生产厂家的产品均有所差别,但整体来说大同小异,根据实际需要选取即可。
5)道口标柱。用来提醒主线车辆提高警觉,防范小路口车辆突然出现而造成意外。设在公路沿线较小交叉路口两侧。
6)施工区标志。用以通告高速公路及一般道路交通阻断、绕行等情况。设在道路施工、养护等路段前适当位置。
7)辅助标志。凡主标志无法完整表达或指示其规定时,为维护行车安全与交通畅通之需要,应设置辅助标志。 10.2便道、桥 10.2.1一般安全要求
1) 施工便道应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场的地形和地物,减少大填大挖,尽量避开洼地、河流及不良地质地段。
2)便道路口设置便道标识牌、限速标志;施工便道与建筑物、等级道路等
转角设置警示装置或可视镜。跨越(临近)道路施工设置警告标志,山区急转弯、陡坡、与乡村道路平交处设置警示标志,易塌方、滚石等危险路段,设置“危险地段,注意安全”等警告标牌。
3)施工现场(站)区、办公区、生活区等拐弯处设置拐弯指向标志,并设置防撞墩、防撞柱等防护措施。
4)在跨越河道便桥上,要设置限高、限速、限重标志牌。较长施工便桥两端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5)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将施工便道及便桥予以拆除。当地部门要求保留时,要与相关部门签订好协议,否则应予以复耕或对河道进行清理。
6)跨越河流、沟槽应架设临时便桥,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临时便桥施工前,应对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对结构进行检算,编制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并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完成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施工机械、机动车与行人便桥宽度应据现场交通量、机械和车辆的宽度,在施工设计中确定:人行便桥宽不得小于80cm;手推车便桥宽不得小于1.5m;机动翻斗车便桥宽度不得小于2.5m;汽车便桥宽不得小于3.5m。
(3) 便桥两侧必须设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栏杆颜色统一为红白相间,其底部设挡脚板。栏杆、挡脚板应安设牢固。
(4) 便桥两端必须设限载标志。 10.2.2安全防护设施
(1) 在施工便道的急弯、陡坡及高路堤等危险地段应设置防撞设施。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指示标识、凸视镜等设施,便道的岔路口及工点的支便道设置指向牌。
(2) 便桥桥面应设置防滑设施,两侧设置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其底部
设挡脚板。便桥两端应设置限载、限速等警示标识。 10.2.3 安全管理要点
(1) 应加强对临时便道、便桥、码头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必要时安排专人指挥。
(2) 便道处于傍山时,要注意边缘的危石处理,防止滑坡、塌方破坏便道。 (3) 便桥应经常清理杂物,确保水流畅通,通过便桥的电线、电缆须绝缘良好,并固定在桥的一侧。
(4) 码头的附属设备应牢固可靠。
(5) 沿河便道、便桥、码头应严格按防汛要求,落实防护措施。
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11.1 现场临时用电 11.1.1一般要求
1)临时用电须编制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的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2)临时用电方案主要内容:现场勘测、用电设备容量统计表、用电负荷计算、变压器台数及容量的选择、导线截面的选择(考虑机械强度、安全载流量、允许电压降)、低压电气元件的选择(自动空气开关、漏电保护器、磁力起动器、交流接触器及各种继电保护装置)、绘制临时供电平面和系统图、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五线制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临时用电应采用TN—S系统,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电气设备须满足“一机、一闸、一箱、一漏”。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4)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放可投入使用。
5)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6)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7)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8) 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9)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10)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 PE 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器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11)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12)变压器、配电房、配电柜、配电箱等用电设施应设置明显的“禁止攀爬、当心触电、请勿靠近”等禁止、警告标志、标识。
13)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14) 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15)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线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16)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17)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18)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19)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
作时间应大于O.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20) 对混凝土拌合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21)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 隧道、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22)电工须经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并按照规定定期复审。 11.2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 11.2.1低压配电线路
1) 架空线路
(1) 架空线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线杆宜采用混凝土杆或木杆,其长度不小于8m。电杆埋设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现象,埋设深度为杆长的1/l0+0.6m,装设变压器的电线杆的埋深不小于2m。
(2) 架空线路须固定在针式绝缘子或蝶式绝缘子上,电线与横担的距离不少于5cm。架空线路绑线材质与导线相同,直径不小于2mm,绑扎长度不小于150mm。
(3) 拉线宜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钢绞线,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应在450-300
之间,拉线埋设深度不得小于1m,拉线从导线之间穿过时应装设拉线绝缘子。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深不得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撑杆与主杆的夹角为30°。
(4) 架空线导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导线中的负荷电流不大于其允许载流量;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额定电压的5%;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为满足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16mm2,绝缘铜钱截面不小于10mm2;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的架空绝缘铝线最小截面不小于35mm2,绝缘铜钱截面不小于16mm2。
(5) 在一个档距内每一层架空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该层导线数的50%,且一根导线只允许有一个接头。线路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不得有接头。导线接头采用压接或焊接,接头长度为导线直径的7~15倍。线路安装时,先安装用电设备侧,再安装电源侧;拆除时反之。
(6) 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得大于35m,线间距不得小于0.3m。 2) 电缆线路
(1)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
(2)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米,在电缆周边均匀敷设不少于50mm厚的细砂,并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保护层应超过电缆两侧各50mm。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0m高到地下0.2m处,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在拐弯、接头、终端和进出建筑物等地段,应装设明显的方位标志,直线段上适当增设标桩,标桩需露出地面15cm。
(3) 架空电缆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卡固定,绑扎线须采用绝缘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带来的荷载。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面不得小于2.5m。
3) 室内配线
(1) 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过墙应穿管保护,距地面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2) 室内须采用绝缘铜导线、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应尽量减少接头,管内、槽板内不得有接头,接头应放在接线或分线盒内,线路交叉或与管道交叉时,每根导线应穿绝缘管进行防护。
(3) 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铜线截面应不小于1.5mm2。
(4) 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小于3m,室内灯具不小于2.4m,插座接线时应符合规范要求。
(5) 各种用电设备、灯具的相线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严禁在床头设开关。 11.2.2线路安全管理要点
1) 低压配电系统
(1) 配电箱、开关箱须防雨、防尘,各种电气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清洁。
(2)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妨碍操作、
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和杂草。
2) 低压配电线路 (1) 架空线路
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设施的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设施的距离表格
项目 邻近线路或设施类别 过引线、接下线与邻线 架空线与拉线电杆外缘 0.13m 0.05m 同杆架设下方的广播、通讯线最大弧垂与地面 最大弧垂与建设工树梢摆动最大时 0.5m 与邻近线路交叉 最小净空距离 最小垂直距离 路 施工现场 4.0m 机动车道 6.0m 铁路轨道 7.5m 程顶端 1KV以下 1.2m 1~10KV 1.0m 2.5m 2.5m 电杆至路基边缘 最小水平距离 1.0m 电杆至铁路轨道边缘 杆高+3.0m 边线与建筑物凸出部分 1.0m (2) 电缆线路
三相四线制配电电缆线路须采用五芯线缆,五芯线缆中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11.2.3临时用电设备
1) 变压器
(1) 变压器应设置安全防护屏障或网栅围栏,屏障宜采用砖墙,高度不低于2.5m。
(2) 室内变压器的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门的净距离分别不小于0.6m和0.8m,并留出足够的检修通道。
(3) 变压器台座应高于室外地面0.6m,并设置集中沟、挡油墙。 2) 配电房
(1) 配电房应设在地势较高和干燥的地方,避免有腐蚀性气体和强烈震动以及粉尘较多的场所。
(2) 配电房建设应采用砖混结构,室内须设置配电柜布线地沟,周边须设置30×30cm的排水沟,并保持排水通畅。门窗应采用坚固的铁质材料,做到自然通风。顶部采用防火、防雨板材,设置保温层或隔热层,坡度不小于5%。配电房与变压器的水平安全距离应在3m以上。
图11-1
(3) 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2m;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0.8m,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地方,通道宽度可减少0.2m;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1m。
(4) 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应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道的高度不小于1.9m。配电室围栏上端与其正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于0.075m。配电室的顶栅与地面的距离不低于3m,配电装置的上端距棚顶不小于0.5m。
(5) 配电柜和控制柜应做好接地保护。
(6)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外各设2个干粉灭火器。室外应设置消防沙池,消防锹不少于4个。
3) 低压配电装置
(1) 配电系统中的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等应安装空气开关,总配电箱和开关箱还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2)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渡塑铁板制作,铁板厚度应大于1.5毫米。 (3) 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须通过PE线端子板与PE线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须采用不小于2.5mm2的多股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4)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并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须加绝缘护套,成束做好防水弯卡固定在箱体上,且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
(5)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6)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垂直距离应为0.8~1.6m。
4) 发电机房
(1) 发电机房宜采用砖混砌筑或阻燃板材搭建,做到防尘、防雨,大门应向外开启,排烟管道须伸出室外。发电机房须配置设2个干粉灭火器,室外应设置消防沙池,消防锹不少于4个,如下图所示。
图11-2
(2) 发电机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TN-S接零保护系统,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气设备接地的要求。
5) 防雷设施
(1) 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大型拌和机、龙门架等机械设备,以及钢制脚手
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金属结构,当安置在空旷地带时,应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电力变压器的高压侧须安装高压避雷器,低压侧应安装380V/220V低压避雷器。
(2) 机械设备或设施的防雷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扁钢,亦可利用该设备或设施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
(3) 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长度为1~2m,自制避雷针宜采用不小于16mm圆钢或不小于25mm焊接钢管制成。
(4)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扁钢、钢管或圆钢,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角钢或圆钢,圆钢直径不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小于100mm2,其厚度不小于4mm,角钢厚度不小于4mm,钢管壁厚不小于3.5mm,接地线应与水平接地体的截面相同。人工垂直接地体的长度不小于2.5m,在土壤的埋设深度不小于0.5m。
6)接地装置
(1) 保护零线的截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2) 水平接地体宜采用圆钢、扁钢,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不宜采用螺纹钢材;一般优先采用水平的接地体。 11.2.4设备安全管理要点
1) 发电机房
(1) 发电机房内不得堆放杂物,严禁存放贮油桶,并采取漏油收集措施。 (2) 发电机电源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还应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及低压保护装置。
2) 防雷设施
(1) 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2) 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3) 避雷设施须经当地专业主管部门检测合格。 3) 接地装置
(1) 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并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2) 配电箱金属箱体,施工机械、照明器具,电器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等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与保护零线的连接应采用铜鼻子连接。
(3) 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施,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4) TN-S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和末端做重复接地,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级以上导体,在不同的点与接地体做电器连接,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5) 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钱。在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绿/黄双色线作负荷线。
(6) 重复接地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压接,搭接长度不小于扁钢宽度的2倍或圆钢直径的6倍。垂直接地装置应深埋地下2.5m。
(7) 同一供电系统内不得同时采用接零保护和接地保护两种方式。 4) 低压电气设备
(1) 同一级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分路设置,照明线路应接在动力开关上侧。
(2) 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用于潮湿环境和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11.2.5其他安全要点
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
2) 汽车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
3)现场开挖沟糟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4) 安全距离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最小的安全操作距离应
符合下表的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1 4.0 1-10 6.0 35-110 8.0 220 10 330-500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外电线路的一侧。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最小垂直距离(m)
<1 6.0
1-10 7.0
35-110 7.0
5) 当达不到以上安全距离的要求时,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6) 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染和腐蚀介质,否则应予以清除或做防护处理,防护等级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7) 施工单位须对现场的用电设备、供电设施、线路等进行经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的须立即整改。
8)日常维护检查须由取得相应资格的专职电工进行操作,并作好巡视、维修记录,严禁无证上岗。
9) 定期对用电设备、供电线路、闸箱的接线、绝缘等进行检测,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标牌,停送电须由专人负责。
10) 定期对供电系统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11) 大风、雨雪过后应对整个施工现场的供电系统及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无安全隐患后再投入使用。
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临时用电方案的全部资料及修改用电方案的资料; (2)临时用电工程安装完毕后的调试验收记录; (3)项目部定期检(复)查记录;
(4)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5)用电技术交底记录;
(6)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12 隐患排查和治理
12.1 隐患排查依据
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依据主要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2)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3)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目标等。 12.2 排查范围与方法
12.2.1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施工生产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1)排查内容包括硬件、软件两个方面的隐患,即全面排查治理项目部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
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员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用工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对项目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2)项目部应从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几个方面对上述内容进行具体细化,应做到全面、细致,不留盲区。
12.2.2 项目部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1)综合性安全检查
综合性安全检查是指对影响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因素进行的全面检查。 2)专业性安全检查
(1)项目部根据当前安全生产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每月组织1-2次专业性安全检查;
(2)专业性安全检查是针对施工机械、临时用电、脚手架、安全防护设施、大型机械设备、消防安全等专业安全问题进行检查。
3)季节性安全检查
(1)项目部应根据季节的特点,在每年的冬季、夏季、雨季开展专门的安全检查;
(2)冬季安全检查,主要检查防火、防寒、防冻、防中毒、防滑;夏季、雨季安全检查,主要检查防汛、防暑、防台风、防触电、防坍塌、防雷击。
4)节假日安全检查
(1)项目部应根据节假日前后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思想麻痹等特点,在每年的“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元旦节”、“春节”开展专门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也应检查。
(2)节假日安全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有“三违”现象,有无重大事故隐患,并宣传安全生产法规、方针、政策等。
5)日常性安全检查
(1)日常性安全检查包括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的巡查,各级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生产、进度、质量、技术时同时进行的安全巡查,班组长和班组兼职安全员进行的班前、班中安全与班后安全检查;
(2)项目部安全管理员日常安全检查主要依靠检查人员所掌握的安全知识、经验,及时发现并制止“三违”现象,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各作业点存在的事故隐患、险情。
(3)班组长每天“一班三检”安全检查内容是:班前检查本班组安全设施和使用设备工具是否牢固、完好,工作环境是否有不安全因素;班中安全检查的
内容是工人遵章守纪情况、不安全的事故隐患和苗子;班后安全巡视内容是现场有无留下事故苗子,如:焊渣是否冷却清理、有无朝天钉、设备与电器是否已切断电源、各种物料的堆放是否合理、稳定等。 12.3 隐患治理
12.3.1 项目部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12.3.2 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12.3.3 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12.3.4 隐患治理要求:
1)对事故隐患做到“四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
2)项目部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监理单位、筹建处和当地政府报告。
3)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12.3.5 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12.3.6 项目部应建立隐患治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3)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4)治理完成报告; 5)治理效果评价。
12.4 预测预警
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生产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项目部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数系统。 12.5重大危险源监控 12.5.1 辨识与评估
1)项目部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
2)危险源辨识的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安全措施、检验试验取样方法、分部分项工程划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相关文件等。
3)评价准则制定的依据:
(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2)行业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4)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 5)路基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宜从驻地选址、施工总平面图、道路运输、临建、施工工艺、机械设备、作业环境、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识别。
6)以下八类施工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应作为重大危险源予以明确辨识。 ①爆破工程
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爆破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作业人员不符合上岗要求,爆破区域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作业操作未按照要求进行,爆破器材运输、管理不符合安全规程。
②高边坡工程
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施工前未进行边坡稳定性调查,施工中未进行监测,
开挖与运输作业面相互影响,坡面存在危石,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不到位,必要地段未设置防护支撑或隔离设施。
③基础开挖工程
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开挖前未对地下埋设设施进行调查,支护方案、排水措施不满足要求,基坑周围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④桥梁工程,特别是高墩、大跨、深水、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
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挖孔前未对地质、水文条件进行分析,挖孔孔内空气指标不符合要求,恶劣天气特别是大风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登高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身体不适或未佩戴安全护具,高墩施工未设置必要的安全措施,吊装机械未按安全规程操作。
⑤隧道工程
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工作人员进洞前未佩戴必要的安全护具,未制定通风、照明、防尘、降温、防水、防止有害气体等措施,施工支护未配合开挖及时施做,未根据地质、水文情况制定防排水方案,未定期对周围环境进行监测,爆破操作、爆破器材的洞内运输和保管不符合安全规程。
⑥脚手架工程
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钢管脚手架连接、支撑不符合要求,未设置必要防风装置,未进行安全验算,拆除时未设置隔离范围和警示标志。
⑦起重吊装工程
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起吊前未检查各部件可靠性和安全性,作业人员不具备作业资格,轮式或履带式起重机作业地面不平整、支脚支垫不牢靠。
⑧与铁路、公路交叉工程
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与铁路交叉处没有专人管理,未设置信号装置和落杆,采用多层作业或桥下通车、行人等立体施工时未布设安全网、未设置防护设施、
未设岗哨进行监控管理,施工前未与铁路或其他有关部门协商有关事宜和签定安全协议,跨越铁路、公路时在列车或汽车通过的情况下进行吊梁安装作业。 12.5.2登记建档与备案
项目部应当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重大危险源清单格式见附件。 12.5.3监控与管理
1)项目部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项目部应建立管理部门及班组监控机制,明确各级组织、各专业的职责,定期进行监督或巡检。
3)对重大危险源实行销号登记制度,销号登记表见附件。 12.6应急救援 12.6.1应急预案
1)项目部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② 有关部门或机构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③ 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人员、装备; ④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⑤ 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通信与信息保障、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
⑥ 应急演练; ⑦ 经费保障;
⑧ 其它有关事项。
2)项目部根据建设单位的总体预案,结合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地质、水文和气候等实际情况,编制合同段应急预案,以及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应急预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建设单位备案。
3)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桥梁、隧道和大型结构工程,以及存在潜在危险的作业区(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存在有害气体突出的施工环境),项目部应按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订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并向操作人员进行专项方案的宣贯和交底工作。项目部对进入上述作业区的操作人员进行风险告知。
4)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12.6.2应急机构和队伍
1)项目部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项目部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应急演练。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人数原则上应满足如下要求:合同价不大于5000万元的,人数不少于15人;5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3000万元人数增加5人。
3)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内部联系,保持通讯畅通,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 4)与社会相关部门如公安、消防、医院及当地政府机关等建立联系,必要时,实施联防联动。
5)当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相邻合同段项目部应在建设单位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参与现场互救,并采取措施加强本合同段安全防范。 12.6.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1)项目部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2)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基本种类包括:
① 救护人员装备:头盔、防护服、防护靴、防护手套、安全带、呼吸保护器具等;
② 消防救护器材:救生网、救生梯、救生袋、救生垫、救生滑竿、缓降器等;
③ 土石方工程设备:挖掘机、铲车、吊机等;
④ 海上(水上)结构物施工:起重船、救生船、救生艇等各类船只、设备等
⑤ 急救医疗器材:担架、纱布、急救药箱等。 12.6.4应急预防
1)项目部应根据预警信息及时调整施工计划,提前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监理单位应就预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2)日常施工管理中,项目部应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桥梁、隧道和大型结构工程以及存在潜在危险的作业区(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存在有害气体突出的施工环境)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加强监控量测,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 12.6.5应急演练
1)应急演练基本要求: ① 方案科学,具有针对性; ② 安全第一,防范意外; ③ 结合实际,合理定位; ④ 着眼实战,讲求实效。
2)项目部应成立由项目经理为组长的演练领导小组,通常下设策划部、保障部和评估组;对于不同类型和规模的演练活动,其组织机构和职能可以适当调整。根据需要,可成立现场指挥部。
3)应急演练需事先制定方案,应包括演练准备、演练实施、演练总结三个阶段,演练方案按以上三个阶段所涉及的任务制定相应的规则与计划。
2)演练准备阶段工作内容:
(1)制定演练计划:包括确定演练目的;分析演练需求;确定演练范围;安排演练准备与实施的日程计划;编制演练经费预算,明确演练经费筹措渠道。
(2)设计演练方案:包括确定演练目标;设计演练情景与实施步骤;设计评估标准与方案;编写演练方案文件;演练方案评审。
(3)演练动员与培训,确保所有演练参与人员掌握演练规则,演练情景和各自在演练中的任务。
(4)应急演练保障:包括人员保障、经费保障、场地保障、物资和器材保障、通信保障、安全保障。
3) 演练实施程序: (1)演练启动;
(2)演练执行:包括演练指挥与行动、演练过程控制、演练解说、演练记录、演练宣传报道;
(3)演练结束与终止。 4)演练总结阶段工作内容:
(1)演练评估:演练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演练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应急指挥人员的指挥协调能力、参演人员的处置能力、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演练的成本效益分析、对完善预案的建议等。
(2)演练总结:演练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演练目的,时间和地点,参演单位和人员,演练方案概要,发现的问题与原因,经验和教训,以及改进有关工作的建议等。
(3)成果运用:包括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加强应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对应急物资装备有计划地更新等,并建立改进任务表,按规定时间对改进情况进行检查。
(4)文件归档与备案:对于由上级有关部门布置或参与组织的演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备案的演练,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将相关资料报有关部门备案。
5)应急演练应制订年度计划,适时进行。演练时应有筹建处、监理单位参加。
6)项目部应结合施工特点、工程进度和现场实际,每年组织开展整体应急演练及单项应急演练,次数各不少于1次。
7)应急演练主要包括:高空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和坍塌事故、防汛、消防等。 12.6.6事故救援
1)项目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应急预案启动程序如下图所示:
现场负责人会同安全员 突发性事件发生 应急委员会 项目经理部应急小组 筹建处应急办 启动处置方案发生 启动应急预案发生 当地政府 现场处置 总监、驻地 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上级有关部门 启动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调查及善后处理 总结及存档
图12-1 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2)事故报告程序如下图:
图12-2 事故报告程序
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构,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的姓名及岗位证书情况,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项目基本概况;
省高管局 省交通厅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 现场事故发生 筹建处 当地交通及安监部门 交通运输部 (4)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5)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流程图如下:
安全生产事故 发现伤员 事故报告 开展自救 项目部救援小组 情况稳定 现场控制
保护现场 组织抢救 疏导人员
现场救治 车辆保证 通道畅通 了解事故及伤亡人员简况 报告事故简况 善后处理组 项目部应急救援组织 项目部事故调查组
报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图12-3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流程图
12.6.7责任与奖惩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项目部应定期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3)对未依照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干扰应急救援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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