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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5)(标准完整版)

2020-09-21 来源:步旅网


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简称物协。英文名称: PROPERTYMANAGEMENTINDUSTRYINSTITUTE,缩写: PMII。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盐城地区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在政府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政府政策意图,督促行业自律,反映物业管理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促进物业管理行业振兴和发展。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引导、培育、发展物业管理市场,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房产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会址设在 。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物协的业务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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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本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经验交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参与有关行业改革、发展政策决策的论证和听证,提出制定行业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倡导公平竞争,恪守诚信原则,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三)为政府、行业、会员之间信息沟通提供服务;根据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组织研讨,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

(四)协调会员之间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与行业性活动,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维护行业利益。

(五)根据行业发展和会员需要,推广先进技术,组织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六)收集整理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市场信息、行业动态及经营管理经验,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资料汇编,及时向会员传递信息。

(七)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各类咨询服务;举办会展招商等市场推广活动,帮助会员拓展市场。

(八)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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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和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和注册物业管理师,与本行业相关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四)有良好的物业管理业绩,在物业管理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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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主动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经验和调查研究资料,反映问题和意见。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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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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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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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行业一年内被举报经查实2次以上或被媒体严重曝光的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不得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等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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