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授信业务审批权限的管理,明确授权的依据、标准和方法,落实审批责任,提高审批效率,建立科学的差异化授权体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XX银行授权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信业务授权是指总行有权人根据分支机构(含总行有办理授信业务职能的部门,下同)的有关经营指标进行考核量化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授权标准,将部分授信业务的审批权授予辖内分支机构或人员行使的行为。受权机构或受权人应在受权范围内行使授信业务审批权。
总行有权人未转授的授信业务审批权由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按照《XX银行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不另行文。
第三条 授信业务授权根据受权对象分为:机构授权、主审查人授权和行政职务授权。受权机构和受权人不得转授权。
(一)机构授权是指总行有权人将授信业务的审批权授予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的授信审批委员会行使该审批权,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授信业务有一票否决权。
(二)主审查人授权是指总行有权人将授信业务审批权授予主审查人,由主审查人行使授信业务审批权。主审查人应将所审批的各项授信业务按月向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备。 (三)行政职务授权是指总行有权人将授信业务审批权授予担任本行特定行政职务的人员,由其行使授信业务的审批权。
第四条 本行授信业务授权遵循“统一标准、差别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动态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 (一)统一标准。授权各基础数据、系数值的取值要客观、科学,标准要统一。
(二)差别授权。根据受权机构和受权人的内部因素,结合外部环境和影响业务风险的各项要素,对授信业务的审批授权实现受权机构、受权人和不同业务之间审批权限的差别化管理。
(三)定期考核。根据《XX银行授信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总行授信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定期对受权机构和受权人的审批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此作为审批权限调整的依据。
(四)适时调整。总行有权人根据考核结果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本行的授信业务发展导向,及时对受权人的授信业务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五)动态管理。总行授信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通过调整授信业务的行业、产品、期限、担保、风险覆盖等相关因素的权限系数,实现调整受权机构和受权人审批权的目的。 (六)权责一致。对授信业务的审批权限管理,应明确具体的权限范围和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建立权利与责任的对等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授信业务审批权的分类
第五条 本行授信业务的审批权限根据管理需要分为:授信总额、授信余额、低风险授信、授信敞口和担保限额等。 (一)授信总额。本行对客户办理的各项表内外授信业务的总额。
(二)授信余额。授信总额剔除保证金部分、存款质押和国债质押后的余额。
(三)低风险授信。根据本行《XX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范围内的授信业务。
(四)授信敞口。授信总额减去本行规定的低风险授信业务后的余额。
(五)担保限额。本行对授信客户的担保方所核定的最高可担保额度。
第六条 本行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根据统计口径分为:单一客户审批权、单一集团客户审批权、单一品种审批权、单笔业务审批权和低风险业务审批权。
第七条 本行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根据客户类型分为:法人客户审批权、个人客户审批权。
第八条 本行授信业务的授权根据上述分类标准,综合确定权限范围。
第三章 权限的确定依据和标准
第九条 本行授信业务的审批权限以金额为计量标准,由基础权限和权限系数两部分组成。审批权限等于基础权限乘以权限系数。
(一)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机构基础权限×权限系数 (二)主审查人的审批权限=主审查人基础权限×权限系数
(三)行政人员的审批权限=行政职务基础权限×权限系数。
第十条 机构基础权限的确定依据
(一)分支机构法人业务基础权限由该机构的内部经营管理情况和外部环境所决定,分为存贷款规模、审查人员素质、同业竞争状况、区域经济总量和区域存款总量等五项指标,并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的需要,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具体计算模型如下:
1、授权基数。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收集确定。
指标名称 存贷款规模 划数或任务数确定) 授权基数 上年末存款总额+贷款总额+表外授信余额(新设机构以计亿元 取值单位 根据机构现有审查人员的聘任资级所对应的授权额进行累审查人员素质 加 同业竞争水平 根据同业同类机构的授权额度取平均值 区域经济总量 根据机构所在城市公布的GDP总量取值 根据机构所在城市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布的一般性存款区域存款总量 总量确定 亿元 万元 亿元 万元 2、预授权金额。总行授信审批部根据本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拟定分支机构平均授权的金额,作为分支机构授权的参考的标准值。
3、权限修正参数。为了统一授权基数中各指标值具有可比性,将各授权基数指标中每项指标的平均值与预授权金额进行对比后,得出各项指标的修正参数。计算公式为: 权限修正参数=预授权金额/指标平均值
分支机构单项授权基数=该分支机构的单项指标值×权限修正参数
4、指标权重。根据指标的重要程度和促进业务发展的需要,由总行授信审批部确定授权基础中各项指标的具体权重。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单项基础权限=分支机构单项授权基数×指标权重
5、机构基础权限的计算。
分支机构授信业务的基础权限=∑(单项授权基数×指标权重)
(二)分支机构法人业务的基础权限直接取该分支机构的基础权限值;分支机构个人业务的基础权限按分支机构法人客户基础权限的20%取值。
(三)分支机构的基础权限由总行授信审批部根据计算结果,按照法人以500万元为单位和个人以50万元为单位取整数确定。
第十一条 主审查人基础权限的确定依据
(一)授权基数。主审查人的授权基数根据审查人的资格等级,由总行授信审批部确定。
(二)主审查人的基础权限的计算方法如下:
1、主审查人法人业务基础权限直接按审查人的资格等级所确定的授权基数执行;
2、主审查人个人业务基础权限按主审查人法人业务基础权限的40%取值。
第十二条 行政职务人员的基础权限按行政职务人所在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权限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由授信审批部在授权文件中明确。 第十三条 权限系数的确定
权限系数由影响授信业务风险的各项因素的系数之积组成。根据授权管理的需要,将影响授信业务的风险因素系数分为管理指标系数和业务指标系数。具体如下:
(一)管理水平指标系数。根据对分支机构授信工作考核结果和总行其他部门对分支机构的考评结果,将分支机构分为A类行、B类行、C类行、D类行四种类型,对各类行确定不同的系数。
(二)业务指标系数
1、所属行业系数。根据本行授信业务的行业投放政策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分为重点支持、积极支持、谨慎支持、限制支持和不予支持五个类型,对不同的支持类型确定不同的系数。
2、信用评级系数。根据本行对客户信用评级分为AAA、AA+、AA、AA-、A+、A、A-、BBB、BB、B十个等级,对不同的信用等级确定不同的系数。
3、产品种类系数。根据信贷产品风险度确定该产品的系数,将授信产品的风险度归类确定不同的风险级别,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产品确定不同的系数。
4、授信期限系数。根据授信业务的期限分为短期、中期、中长期和长期四个等级,不同期限设置不同的系数。 5、担保方式系数。根据保证人的经济实力、信用状况和抵质押物的可靠性、价值变动情况、变现能力等各种情况确定担保的强弱等级,并制定担保评级标准。担保评级标准按本行信用评级的等级进行分类管理,不同的担保能力确定不同的系数。
6、风险覆盖(产品定价)系数。根据授信业务的风险覆盖度指标确定不同的系数。
7、客户类型系数。根据本行公司业务客户分类,确定不同的系数。
8、其他相关系数。由总行授信审批部根据授权管理的需要确定。
第四章 授权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授权的形式
(一)对分支机构和行政职务人员的授权,采用文件形式确定授信业务的审批权限;
(二)对主审查人的授权,采用授权书形式确定授信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授权文件的内容
对各分支机构的基础授权可在同一文件中明确,授权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权机构名称; (二)授权事项及权限; (三)授权期限;
(四)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授权书的内容
本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书由总行授信审批部拟定,内容应包括:
(一)授权人单位全称; (二)受权人姓名; (三)授权事项及权限; (四)授权期限;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授权的程序
(一)申请。分支机构(含行政职务人员的授权申请)和主审查人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向总行授信审批部提出授权申请。
(二)建议。总行授信审批部根据申请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分支机构和主审查人的可授权限进行授权测算,起草授权文件和授权书,报主管领导审核。
(三)审核。主管总行授信审批部的副行长结合本行的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要求,审核授权建议的合理性,提出明确的意见。
(四)审批。有权审批人综合授权建议和审核意见,确定授权金额和期限,签发授权文件或授权书。
(五)实施。总行信息科技部根据授权文件和授权书的规定,开发相应的授权功能,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调整审批权限的控制参数。
(六)行权。分支机构、主审查人和行政职务人员根据授权结果,在有效期内行使授信业务的审批权。
第五章 部门职责和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本行授信业务授权由总行授信审批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授权依据中各项指标的权重、系数的确定,并下发相关文件;
(二)负责确定基础权限的各项指标值的收集整理和基础权限的测算;
(三)负责权限系数的设计、调整; (四)负责授权文件和授权书的拟稿;
(五)负责信贷管理系统中授信业务授权功能需求的提出;
(六)负责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决策管理的考核评价; (七)负责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按总行授信审批部提出的需求,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开发符合要求的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功能;
(二)负责根据授权文件、《授信业务审批授权书》和权限系数调整文件的规定,将授权数据录入信贷系统; (三)负责授权功能和控制的系统测试;
(四)负责保证信贷系统对授权额度有效的控制。
第二十一条 总行稽核部、法律合规部有权对受权机构、受权人执行授权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出调整授权的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有权向总行提出完善授信业务授权管理的建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交总行授信审批部参考。
第二十三条 授权文件自发文之日起生效,至撤销之日终止;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一年,到期之日终止。
第二十四条 限制性规定
授权文件或授权书中有限制性条款的,受权机构和受权人应按限制性条款执行,违反规定的视为越权。
第六章 审批权限的调整、撤销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基础权限的调整
由总行授信审批部根据分行经营情况,提出授权调整建议,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通过后,实施调整;授权人要求对基础权限进行调整的,依授权人要求进行实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权限系数的调整
由总行授信审批部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的需要提出授权调整建议,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通过后,实施调整。管理指标系数根据考核结果,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业务指标系数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进行适时动态调整。
第二十七条 惩罚性调整
发生以下情形的,由总行授信审批部直接调整,或在信贷系统中设置相应的参数自动调整受权机构和受权人的审批权限。
(一)通过人为调高客户信用等级、不按规定套用授信产品、违反集团授信等方式变相越权审批授信业务的,按越权违规次数每次降低10%的基础授权金额,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发生逾期在容忍度范围内且在考核期内未收回的,按每笔不低于5%的标准降低基础授权金额;超过容忍度范围且在考核期未收回的,按每笔不低于20%的标准降低基础授权金额,直至收回。
(三)产生不良授信(次级、可疑、损失类授信资产)的,按发生不良授信资产季末余额的50%扣减基础授权金额,直至收回。
(四)总行授信审批部有权根据逾期和不良的品种、责任人,直接通过调整权限系数的方式取消受权机构和受权人的该项业务或相关品种的审批权。 第二十八条 权限的撤销
发生以下情形的,授信业务审批权自动撤销。 (一)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二)受权人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 (四)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权限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形的,授信业务审批权自动终止。
(一)下发新的授权文件和签发新的授权书,原授权文件及授权书规定的审批权自动终止;
(二)授权书到期,受权人的审批权自动终止; (三)权限系数调整,导致某类产品、业务或客户的审批权为0的,该产品、业务或客户的审批权自动终止; (四)受权机构解散、受权人辞职或行政职务人员调离,相应的受权机构和受权人的审批权自动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客户信用评级、融资性担保公司、中介机构准入等与授信业务风险有关的准入审批权限,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行授信业务制度中有关授权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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