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税收管理问题的思考
李晓雯
(华北水院水利职业学院)
摘要:股权转让行为的增加,使其蕴含的税收潜力也逐渐显现出来,但是
税务机关在这方面的征管却是薄弱环节,笔者对股权转让税收征管中存在的
问题以及解决办法进行了思考和探析。
关键词:股权转让税收征管问题原因建议0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投资行为越来越普遍,与之相伴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日益增多。在股权转让的同时,股权转让蕴含的税收潜力也逐渐成新的税收增长点。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一直属于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对纳税人股权转让的税收
以期共同商榷。征管亟待加强。笔者略述浅见,
1股权转让的外延界定股权转让行为,按转让的主体划分,可分为法人股东股权转让和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按转让的客体划分,可分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和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由于法人进行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均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自然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股票买卖)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本文所关注的范围仅限于法人股东股权转让。
2股权转让的特点
分析股权转让的特点,对于研究目前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研究如何加强股权转让方面税收征管具有基础性意义。
2.1股权转让具有偶发性。嵩县局企业股权转让清理的数据显
年龄等个体因素的示,对股权转让的主体而言,并不存在股东性别、
悬殊性,股权转让的主体总体上呈现无规律分布;对转让的客体而言,企业经营状况的因素对股权转让的影响也并不明显;对转让的发生时间而言,企业成立的时间长短对股权转让也无明显影响。综上所述,尽管股权转让越来越普遍,但无论分析其转让的主体、转让的客体、转让的发生时间等相关因素,均不能得出自然人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律,自然人股权转让存在相当大的偶发性。
2.2股权转让价格具有主观性,且涉及金额数额较大。对于股权转让的价格,目前我国并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评估机制。同时,我国缺乏交易诚信机制的特殊国情也决定了短期内对交易价格不可能大规模由中介结构进行评估定价。因此,目前以及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对股权转让的价格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股权转让双方对股权的心理价位及转让过程中双方的转让博弈。此外,按照我国的《公司法》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金额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上述规定的限制,决定了在我国成立公司一次性投入资金量较大,与之对应的股权转让价格涉及的金额也较大。比如,嵩县局一家企业涉及股权转让金额达9000余万元,涉及所得税达1500余万元。
2.3股权转让形式呈现多样性。目前,尽管我国的股权转让尚属于新生事物,但股权转让的形式已呈现多样性。目前,除了常见的现金为主的股权转让的形式外,以房屋、土地、矿山开采权等为代价的转让也逐渐增多。据了解,在我国一些城市已出现了以部分或有事项为基础的股权转让,常见的形式为被转让人(往往是公司高层)如能使公司的收入达到一定的水平,股东将在未来某个时间以一定的较
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形形低价格向被转让人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色色的股权转让形式,股权转让的形式出现多样性。从清理情况来看,嵩县局主要是涉及矿山企业的股东所持股份的部分转让。
2.4股权转让方式呈现隐蔽性。由于获取信息不及时及国际投资者刻意筹划、分割合同等因素存在,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收益征收所得税存在诸多困难,这也一直成为国内、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难点。嵩县局主要是对税务登记变更信息来核查股权转让,并立即深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获取股权转让的第一手资料。
2.5收购主体多元化。股权收购方已经不是单纯的法人身份,伴随着我国对外资和民营资本投资领域政策的放开,外资和民营资本
自然人、公司管理层、都异常活跃,目前,收购主体主要有一般法人、
民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等,其中,民营企业收购股权已经显示出多家
联营、多家控股的状态。
3目前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实践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尽管目前股权转让的行为越来越普遍,但目前对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并不到位,仍存在众多的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3.1股权转让价格真实性难以核实。主要包含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因为股权转让的价格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人的切实利益,股权转让人主观上存在着隐瞒股权转让价格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再加上交易中转让价格与股权转让成本的税收征管脱节,如非特殊情况,很难从股权受让方获得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信息。
3.2对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虽然《征管法》原则性地明确了对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可以核定计税价格,但在实际操作时,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
纳税人维权意识的增强,税务税务机关仍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
机关面临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压力更令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工作举步维艰。通过何种方式确定征纳双方均能接受的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是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进行核定征收时必须面对的问题。
3.3对股权转让缺乏动态监控。由于对股权转让的征管措施尚
在股权不完善,对股权转让的交易过程及交易结果均缺乏有效监控。
转让发生后,除非纳税人主动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否则税务机关不能及时获取到股权转让的动态信息,最终导致了税款的流失。
3.4税务机关难以组织有效的事前监控,管理具有滞后性。对于股权转让,由于其本身固有的偶发性,税务机关难以组织有效的事前监控,管理很被动。税务机关往往在股权转让双方已经完成股权转让后,才能从工商管理部门的定期数据交换、税务登记变更等环节获得相关的交易信息,税收征管行为明显滞后。而如果股权转让并未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变更,税务机关更是无法获得相关的信息。
4加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建议
通过分析股权转让的特点以及目前税收征管中的不足,笔者建议:
4.1多方获取信息,建立股权转让税收前置机制。一是拓宽信息
外管、工商等部门的信息沟渠道,建立信息交换渠道,加强与外经贸、
通,及时获取相关股权转让信息,第一时间介入管理,掌握工作主动性。二是有效利用税务变更登记信息、网络媒体公布的股权收购公告信息获取辖区内纳税人的股权转让信息,有针对性地约谈企业法人
过程、价格等,建立代表和相关投资人,核实纳税人股权变动的原因、
股权转让的税收前置机制,确保国家税收应收尽收。三是高标准、高质量做好税源管理工作。要求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视工作中做到“三勤”,即勤走、勤看、勤分析,认真核查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变更情况、实收资本变化情况等,找准征管突破口,切实加强企业股权转让涉税管理。
4.2建立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完善约谈机制。针对股权转让价格真实性难以核实的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应建立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完善约谈机制,充分利用纳税评估,加大对股权转让的征管力度。
4.3引入中介评估定价机制,完善核定征收体系。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加强核定征收力度,完善核定征收体系。笔者认为,可以引入第三方中介结构,对股权转让的价格进行评估定价。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也较容易获得纳税人的认可。
4.4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税收管理。一是多策并举培养专业人
加大针对性培训,比如强制才。建议在提高基层业务能力的基础上,
性学分考试、上级专题讲座、培训等。二是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建议将纳税评估纳入岗责体系,成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股权转让等案件的评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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