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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费发票的抵扣问题

2023-02-12 来源:步旅网
7月1日起,这种发票不是不能报销,而是要办这件事!

发票类型 通行费电子发票 不征税 税额发票 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财政票据 通行费发票(非电子发2018-6-30前 票) 1一般纳税人要抵扣过路过桥费 (1)单位的车要去办ETC (2)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 (3)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只能获取不征税发票,将来不能换开发票,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凭证,但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有税额/不征税发票,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凭证和税前扣除凭证。 (4)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增值税勾选平台/办税服务厅认证。 2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非通行费电子发票) 2018-6-30后 抵扣凭证 不 是 不 是 不 所得税扣除凭证 是 是 是 是 是 (1)发票日期(或高速过路日期)是2018年6月30日(含)前的,可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除财政票据以外),没有认证抵扣时间限制,即使在2019年也可以认证抵扣(很少出现2019年去抵扣的情况)

提醒:最好在2018年7月15日前申报增值税的申报抵扣完。

(2)发票日期(或高速过路日期)是2018年6月30日后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但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通俗的讲还是可以报销) 3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

(1)发票日期(或一级、二级公路日期)是2018年12月31日(含)前的,可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除财政票据以外),没有认证抵扣时间限制,即使在2020年也可以认证抵扣(很少出现2020年去抵扣的情况)

(2)发票日期(或一级、二级公路日期)是2018年12月31日后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但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通俗的讲还是可以报销) 4政策依据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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