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政策及实务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实务解读
1.政策期限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应该会有后续政策延续)
2.可抵扣凭证
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即取得财政票据收费公路通行费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可抵扣凭证实务区别
(1)通行费发票,票面监制的章是“地方税务局监制”或“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也就是说2016年7月1日到7月31日,就必须取得“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
(2)财政票据:票据监制的章是“财政部监制”。
4.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方法分两种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5.实务抵扣
(含如何区分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票据)
6.会计分录
借:成本/费用科目 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5%)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5%)×3%/5%
贷:银行存款/现金
7.申报表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
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案例:
A企业是一家从事房地产销售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份银行共取得了房地产收入111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计税方法)。本月银行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为10.3万元;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共计10.5万元,都取得了相应的通行费发票。
该企业在当月没有其他业务发生,不考虑上期留抵。
(一)账务处理
1、收到房款:
借:银行存款11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服务社销售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税率110000
2、支付通行费:
借:销售费用-运杂费-社外运杂费(高速)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费抵扣8000
贷:银行存款 208000
(二)报表填写:
1、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111÷1.11×0.11=11万元。
将不含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4栏第1列及第2列。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2、进项税额的计算
(1)发生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10.3÷(1+3%)×3%=0.3万元。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10.5÷(1+5%)×5%=0.5万元。本月可抵扣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合计为0.8万元。
(2)将0.8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八栏“税额”一列。同时填入《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30栏“通行费的进项”税额一列。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