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WTO以来,随着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逐渐被中小企业领导者所关注。目前,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越来越重视,有不少的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意识,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取得了优秀的成绩。但也有不少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缺乏管理,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因素。本文主要围绕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其保护问题作一论述。
一、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人或授权他人依照相关法律而享有的独占利益。它凝聚了权利人的智慧和才能,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意义深远。运用知识产权的转化产品是权利物化的体现,是知识产权商品化的体现。在研究知识产权的属性之前,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特征进行研究。从微观角度看,知识产权的特征有如下许多: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须经过法律的授权或确认、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有特定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等。郑成思教授将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 1、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无形”。这一特征把它们同一切有形财产及人们就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区分开。一台机器,作为有形财产,其所有人行使权利转卖它,出租它或出借它,标的均是该机器本身,即有形物本身。一项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其所有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标的可能是制造某种专利产品的“制造权”,也可能是销售某种专利产品的“销售权”,却不是专利产品本身。因此,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一般均表现为一定的信息。因为信息无体,所以要保护的不是作为有体物存在的信息的载体,而是信息本身,这就是知识产权的无体性。 2、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即使指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点,没有法律规定或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智力成果,否则就是侵权。这种专有权和财产所有权一样,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但他和财产所有权的专有性又有所不同。第一,对同一项知识产品只能有一个知识产权。例如,如果一项技术已经获得了专利权,那么他人即使是完全依靠自己创造开发出相同的技术,也不能再获得专利了;同样,一个图形或文字获得商标注册后,相同的图形或文字就不能再获得注册了。有形物的所有权则不同,即使完全相同的两本书也可以由两个不同的人所有。第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相对的或者说有某些限制。大部分国家都在知识产权立法里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制度,目的就是限制知识产权所有人行使权利,以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学艺术的繁荣。另外,知识产权还受到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只在一定地域和一定期限内发生效力,这就涉及到后面要提到的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 3、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一般而言,对
所有权的保护是没有地域限制的。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源于其最初是以封建的恩赐特权的形式出现的,因此这种权利只能在君主管辖的地域内行使。封建社会被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代替后,知识产权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成为一项法定的权利,但其地域性的特点却被保留了下来。19世纪末,科学技术和国际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也随着发展起来,知识产品的国际需求和知识产权的地域限制之间出现巨大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从而使在公约缔约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具备了通用性。同时,为了实现经济一体化目标,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在努力建立一个共同的知识产权制度,如欧盟,使知识产权超出一国地域的限制。但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并未因此而改变,一方面,国际公约缔结只是使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成为可能,而是否保护以及如何保护仍要由各国的国内法来规定;另一方面,共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目前还只是在很小的范围内适用,仍不具有普遍性。 4、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该权利就依法丧失,相关的知识产品就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当然有的知识产权在事实上可以永续使用,如注册商标专用权,只要商标权人一直续展注册就可一直享有该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法定期限届满而权利人不续展注册的话就会丧失该商标专用权。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也是其与有形财产权的区别之一。所有权是不受时间限制的,只要该财产没有灭失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有形财产权也有时间性,即它也不可能永久存续,一旦物灭失,这种权利也就不存在了。但他的时间性和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有本质的区别的,有形财产权的消灭是由于作为其客体的物的灭失,客体都不存在了,对客体的权利当然也就消灭了,所以有形财产权的消灭是一种“事实不能”;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知识产品本身是不可能灭失、毁损的, 其权利的消灭是由于国家规定了保护期限,是一种“法律不能”。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限制,是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以及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普遍采取的原则,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文化艺术的发展,一方面要保护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利,以调动人们创造智力成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社会公众的利益,为社会公众合理利用人类智力成果提供保障。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的规定就是为了协调知识产权所有人和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 5、可复制性 可复制性,又称为工业再现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可以固定在有形物上,并可以重复再现,重复利用的特性。换言之,通过知识产权的利用,可以将其客体和其本身体现在某种产品,作品及其复制品或其他物品等物质载体之上。知识产权具有可复制性是知识产权可以被视为一种财产权的基本原因之一。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是一种资产,是一种特殊的无形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是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理论基础。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在于它是专有的,而且通过使用可以为拥有者带来持续的经济效益。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体现在与之相关的某种产品,作品及其复制品或其他物品等物质载体中,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可复制性,才能使知识产权向其他客体物质载体的价值转移成为可能。
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当今世界正处于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科技的迅猛发
展,知识产权竞争已经成为国家间竞争的核心。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积极的激励政策和重大战略措施来支持、鼓励企业、科研单位开发新的知识产品以取得竞争优势。我国当前中小型企业4 20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会75%的就业人员,提供了全国60%以上的出口额和50%的税收收入,创造了全国70%的新增工业产值和58%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由此可见,一个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离不开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促进就业、推动技术创新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国家知识产权纲要》指出:“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知识产权发展是我国中小企业持续成长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需要。因此,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知识产权保护能激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技术创新活动是一种复杂的、高智力劳动,需要的投入巨大,同时还存在很大的失败风险。技术创新成果具有易扩散、可共享等属性。如果外部性的问题不解决,人们就可以随意地、无偿地利用别人的技术成果,那么技术创新成果权利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会严重挫伤其继续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成果在制度上予以产权化安排,使技术创新成果权利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从而使权利人与技术创新成果产权发生最直接的经济利益联系,同时使技术创新成果的外部性减弱,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变小,可以独占一方市场,获得超额利润,最大限度地发挥技术创新成果的价值,实现权利人利益最大化。技术创新成果越是符合市场需求,对社会贡献越大,权利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就越大,从而使技术创新企业主动积极地从技术创新的开始到产业化的全过程,始终瞄准市场,把技术创新活动一开始就与市场需求紧密联系在一起,促进了技术创新与经济的共同发展。 (2)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企业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知识产权制度在对技术创新成果产权制度安排上既考虑了给权利人一定期限的独占权,又考虑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在权利人与社会利益之间取得一种平衡。因此,知识产权制度要求受保护的技术创新成果的内容以专利文献的形式充分向社会公开。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可以提高技术创新研究起点,节约研究经费,缩短研究时间,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资源配置是贯穿于技术创新全过程的。
(3)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在技术创新中,研究和开发创新成果,还只是第一步,这仅意味着在科技的制高点上取得突破。要掌握竞争的主动权,必须及时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产权化的技术创新成果不受侵犯。因此,只有获得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才是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占有,才能拥有一方市场,取得市场的竞争优势。 (4)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保持竞争力的激励机制。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实施, 一方面企业的科研工作者和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得到承认, 进一步调动了他们投身创造性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 专利人获得其技术创新成果的专利权, 能有效地防止其它企业的技术模仿。在当今世界, 谁在某技术领域拥有自主专利, 谁就能在这一领域取得控制权。这对企业自身的创新研发力的激励作用是明显而有效的,更能体现企业的实力,保护企业的竞争力。
三、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加入WTO,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
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由于受传统经济模式的影响,我国中小企业仍停留在以有形资源为基础的发展思路和模式上,依托无形资源的发展意识较为淡薄,以致在市场竞争中时常处于被动地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不容乐观:一方面,许多中小企业较少拥有自己的专利产品和技术,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低,行业仿制率高;另一方面,我国尚未形成完备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对中小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政策导向性不强。这也是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具体来说,当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
到目前为止,我国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不强,对培育和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重视不够,忽视了科技成果产权转换,不积极申请专利和商标注册。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过分重视有形资产的投入,对专利和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潜在价值认识不足,不善于用知识产权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多数中小企业还处在有“制造”无“创造”、有“产权”无“知权”的境地,认为只要拥有了技术和高质量的产品便可高枕无忧。知道自己研发的技术、创立的品牌被别人抢先申请为专利或注册为商标,形成“知识产权壁垒”反过来制约使用时,才意识到应该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结果只得花重金赎回本属于自己现有的知识产权及自己占领的市场份额。 2、在中小企业管理中很少体现出知识产权管理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尤其中小企业由于经营理念的相对陈旧,很长时间内一直沿用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没有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存在着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造成企业经营战略管理中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缺失。与发达国家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制度相比,我国还处在十分薄弱的阶段。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经营战略发展已尤为重要,然而我国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生存与发展,比较注重于经营战略的调整与实施,而忽视了知识产权管理,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中没有纳入知识产权战略,造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制与企业现行经营管理体制的严重脱节。部分中小企业在专利申请时比较盲目,大量的专利申请不久后迅速失效,由于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方法不当,使得企业不仅没有享受到知识产品保护给自身带来的价值,反而给企业带来了不利影响。
3、新经济形势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依旧不健全
伴随着知识经济与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我国中小企业为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很多情况下会模仿同行业大品牌产品或中小企业产品间的相互模仿。尤其IT行业,近年来出现的“山寨”手机等数码产品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以及互联网络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盗版和假冒问题十分严重。移动互联网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万永曾说过:“移动互联网是互联网时代发展的一个新阶段,从本质上讲它面临着与传统互联网相同的共性问题。但是作为融入互联网的一种新的技术形式,它与传统互联网也存在很多差异,知识产权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认定也会不同。很多问题可能在互联网规模相对小很多的时候,问题没有那么突出,但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可能更会突出。”因此,关于新形势下新问题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政策还应进一步细化,为企业产品的知识产权提供有力保护。 4、知识产权融资体系缺乏
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来说,由于缺乏有形财产
作为担保,常常面临融资困境。有研究报告表明,影响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于确定,使得大多数商业银行都不愿对知识产权进行担保贷款。另一方面,缺乏足够的资金也导致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5、优惠政策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导向
我国当前已相继出台并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使之与TRIPS协议的基本要求相一致,构建了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政府对中小企业政策法规方面的支持尚不完备,优惠政策中中小企业享受不足,自主知识产权政策导向性不强。现有优惠政策很大程度上偏向于外资企业和大规模企业,对于国内企业,尤其是起步阶段的小企业扶持力度很弱。
此外,我国中小企业对于知识产权及专利技术的利用不够,对于国内外同行业的专利了解不全面,浪费了大量时间在技术的重复研发上,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策略分析
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战中的不利地位,引起了国家和社会各界的警觉,为了扭转我们国际竞争中的这种局面,政府积极制订知识产权战略。我国已意识到了培育、形成一大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我国科技产业化跨世纪发展的重要意义。可以说,知识产权战略的提出和确立对强化国家的主权意识、提升我国在现代科技与经济全球竞争中的强国地位有很重要的作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相关政府部门的互相协调来实现。为了提高国家的整体创新能力,作为知识产权战略制订者和主导者的政府,更要发挥其行政职能。当然,政府本身并不参与知识产权经营活动,而是通过立法、制订政策、改善环境,从外部帮助个人、企业、研究机构提高创新能力,获得更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护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壮大中小企业的实力,实现走出去战略。 1、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高度重视企业的知识产权。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从事科技开发、运用、咨询和服务的企业,它与一般的中小企业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它主要是向社会提供知识产品的企业,因此,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是企业发展的必须,也是维系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树立“知识产权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的科学观。
(1)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更不要主动去剽窃他人的技术成果;另一方面更要高度重视自己的技术成果。对于自己开发的技术成果,首先想到的不应是写成论文发表或申报成果,而是要积极申报专利。因为专利尽管是公开的技术,但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取得阻止竞争对手使用该技术的垄断优势。当然,技术成果也不一定非要都申请专利保护,企业在决定采用何种方式对其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进行保护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体考虑:是自己使用还是许可他人使用;竞争对手是否在相关方面拥有专利的情况;企业目前的开发力量与长远开发目标是否协调;发明创造未能获得独占权是否要进行防卫性公开;申请专利的时机选择是否合适等。对于市场前景不明确、企业需要长期拥有而企业又能控制的科技开发成果,可以采用技术秘密的形式加以保护。
(2)要增强企业知识产权的经营意识。从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到重视知识产权的经营,这可以说是现代社会知识产权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强调的是知识产权的静态归属,这种认识的前提是把知识产权仅看成是需要法律保护的权利。知识社会的到来和21 世纪国际社会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不仅是需要法律保护的权利,而且还是企业拥有的资源,它与企业拥有的土地、厂房、资本等有形资源不同,它是无形的资源;它还是企业竞争的武器,是企业提高竞争能力、打败竞争对手的杀手锏。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加强知识产权的静态保护固然重要,但远远不够。要树立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资产的意识,学会经营企业知识产权的能力。
(3)要增强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意识。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从事技术的开发、运用、咨询和服务的企业,而企业无论从事哪一个方面都离不开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很好地开发、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能够大大提高科技型企业从事技术的开发、运用、咨询和服务的能力。知识产权的信息主要体现在专利文献之中,专利文献是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重要信息资源。专利文献所包含的信息内容十分丰富,它不仅包含了最新的技术信息,而且包含了技术的法律、经济信息。经常查阅专利文献,可以了解竞争对手的技术开发动向,了解拟开发技术、利用技术的法律状态,如是否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的期限还有多长等,还可以了解拟开发技术、利用技术的市场前景。
2、强化知识产品保护与管理的落实工作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法律的制定,其根本目的还在于落实上。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在遇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法律的角度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业协会作用。相关知识产权行业协会,还应积极组织企业间的相互活动,加强企业间的联系与交流,加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宣传与积极引导,鼓励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加强行业自律。
(3)大力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有着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已经成为企业及国家间竞争的秘密武器。在市场角逐中,想不受制于人,赢得公平合理的竞争氛围,加大技术的要素投入极具必要。目前我国的大量先进技术一般是靠国外引进的,因此我国企业还要注意引进的技术在消化吸收和进一步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新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但是,目前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最大的困难是专业人才的短缺,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应当从现阶段开展工作和企业长远发展的两个层面上解决。一方面要通过短期专项培训培养应急人才,在实践中边干边学,不断积累,使其逐步成长为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另一方面,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特别是针对国际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着手,引进、培养专业化知识产权人才,为企业能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
3、完善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入世以来,我国已先后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的法律,修改了刑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基本建立了符合国际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与入世后的大环境下企业迅速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诸多的不足和缺陷。比如,专利申请审查的时间太长,保护的范围较小等。一些跨国企业利用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漏洞,在我国滥用知识产权权利,在国际上又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遏制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因
此,我国现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从而加强对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以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因此,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信息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全新法律制度。据艾瑞网数据统计,截止去年年底,我国网民达到了3.84亿,网络侵权案件频发。针对这一情况,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还不完善,在很多具体法方面缺乏法律依据,还应根据新的信息技术时代制定出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另一方面要根据变化了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原有法律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原有的法律规章制度已不够全面,不够细化。这就要求我国在制定新的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应加大对原有法律的补充与修订,做到与时俱进,积极应对企业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4、尽快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意识。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为了获得和维持市场竞争优势,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谋取最佳经济效益的策略和手段。它是从企业发展的角度针对知识产权的形成、发展、保护和经营而制定的长远规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企业的应用。有效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离不开制定一个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并将其融入企业的整体经营战略中。只有这样,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才有目的和全局性,也才能使企业从全局的、长远的角度开发和经营自己的知识产权。对于跨国公司来说,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企业拥有的重要资源,而且已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因为有了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经营和保护就不是孤立的,而是要服从企业发展的战略需要。应该说,我国企业与外国跨国公司相比,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数量的差距固然是一个方面,但更大的差距在于我国企业普遍没有从战略的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也没有建立和实施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
中小型科技企业本质上应是知识产权的企业,应该在中小型企业中带头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把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的经营战略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不断提高自己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从而最终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包括很多方面,从战略管理的过程来看,括知识产权的创造战略、知识产权的管理战略、知识产权利用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从战略内容来看,包括专利战略、商标战略和商业秘密战略等。中小型科技企业到底采取哪一种战略,每一个企业战略的具体内容应根据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的形式与特点等综合研究确定。企业既不要借口战略是一种长远的规划而看不到战略的重要性,也不要为了建立战略而建立战略。企业在确定知识产权战略之后,还要采取多种措施促使知识产权战略的正确实施。 5、调整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扶持政策,提高政府服务能力
各级政府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及法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宏观上的政策引导与法律保障。要加强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中小企业政策倾斜,使优惠真正落实到一些中小企业身上。取消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并鼓励和引导高技术水平的外资企业进入。此外,国家还应设立专门的政策或基金,扶持和资助国内中小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在外申请、维权等活动,鼓励组建产业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争取在国际经济博弈中获得主动权。 因此,面对当今世界激烈的竞争,要想稳立世界强国的前列,就必须增强综合国力,加快自身的经济发展和繁荣,而归根到底,就是加强知识经济的竞争,利用好知识产权,保护好知识产权,是我国中小企业的强身之路,更是我国发展的强国之
路,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家富裕,民族自强!(参考文献:百度只是产权法)
姓 名:瞿 哲 班 级:T1113-10 指导老师:谭 艳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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