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民主管理,规范决策程序,进一步体现决策的制度化、责任化,以达到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公司下列重大决策事项适用本意见:
(一)公司经济和发展计划、经济调节和公司治理的政策措施;
(二)公司预算;
(三)涉及公司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产业布局和专项计划; (四)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五)关系公司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六)关系公司员工切实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公司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八)公司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原则
总的要求是: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健全决策制度,优化决策环境,强化决策责任,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一)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的方式,选择最佳的决策方案,使决策符合集团公司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到公众参与、集体决策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形成有利于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拓宽集体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集体的要求。
(三)坚持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权依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四)坚持效率原则。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内部决策规则,提高行政决策效率,防止久一步决。
三、确定决策事项
(一)公司经理可以提出拟决策事项;
(二)提出的拟决策事项是否进入决策程序,由经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
四、拟制备选方案
(一)决策事项提出人或者批准人,应当明确指定承办决策事项的部门或者人员组成专门班子(以下统称承办单位)进行科学论证,收集信息,拟制方案。
(二)决策事项确定后,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基层、企业和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就决策的事项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新情况,发现新问题,获取和掌握系统的决策信息。
(三)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就决策事项成立咨询专家组。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和决策评估。咨询论证时,应当就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就其成本效益进行客观准确的分析,还应当将环境评价、安全评价、文化发展评价、社会公正度和公信度评价、可持续发展的潜力评价等要素纳入决策成本效益评估范围,力求决策成本最小、效益最大。对于专家或者研究、咨询、中介机构提出的意见尤其是反对意见,要高度重视。凡缺乏可行性,或者成本过高,超越政府、社会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决策事项,应当报请决策事项提出人或者批准人的批准后,予以否决,或者另行拟定决策意向。
(四)承办单位在调查研究、咨询论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公司具体实际或者决策事项涉及的客观情况,编制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可以拟定两种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
(五)承办单位拟定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后,应当按照事项涉及范围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充分协商;涉及公司事权的重大事项,应当征求付煤公司领导的意见。
(六)征求意见后,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收集整理、研究分析,吸收合理意见,及时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作出说明。决策事项或者决策方案变化较大的,应当再次征求有关单位和各人意见。
(七)决策方案草案基本确定后,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
(八)最终形成的决策草案,应当尽量反映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并附有详细的说明和证据材料。必要时应当有两种以上的决策方案草案。
有两种以上决策草案的,应当排出先后顺序,并做好有关材料准备,供公司在比较鉴别中择优决策。
五、选定决策方案
(一)决策方案草案的审议按照公司议事规则进行,由公司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承办单位提请公司全体会议或者公司班子会议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应当附有关于决策方案草案的说明。说明一般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决策实施后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专家或者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咨询论证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及其处理情况等内容。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在会前按规定的时间报县政府办公室与会人员。
(二)公司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员工代表、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决策方案草案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最终做出相应决定。
对法律、法规及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策。
(四)公司重大决策形成后,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记录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反对意见应当载
明;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六、决策的执行与完善
(一)决策形成后,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紧急程度,一般可以直接执行,必要时可以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普通执行。
(二)公司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非经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执行或者改变政策内容。
(三)公司决策的具体执行部门以及个人对公司决策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收到意见和建议的单位应当做好收集、整理工作,并及时向公司报告。属于紧急情况的,也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四)重大决策作出后,公司应当组织人员,定期调查了解决策执行情况,搜集有关方面对决策的意见,并及时向公司经理报告。
(五)公司应当及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研究,必要时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七、决策监督
公司的决策行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一)建立重大决策报告制度。有关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的重大决策,或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措施的规定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的重大决策,应当及时报告,必要时应当先报告后执行。
(二)坚持重大决策通报制度。公司重大政策及执行情况应当向付煤公司及非煤产业部通报,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公司重大决策形成及执行过程中,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异议的处置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或者人士做出书面说明。
(三)实行重大决策评价制度。公司要定期对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四)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发生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照损失程度和有关规定,分清责任性质,划清责任范围,明确责任承担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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