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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2023-03-05 来源:步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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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作者:吴建晗

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19期

摘 要:实施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重塑政府形象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了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但目前尚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人大的监督缺乏有效性,行政主体的内部监督作用有限,社会监督软弱无力,司法监督流于形式。对此,应采取强化人大监督,对内部行政监督制度进行改革,增强社会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司法监督的效能等措施加以完善。

关键词:行政执法监督;问题;对策 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体系概述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个人、組织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是否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是国家各类有权监督的主体针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建立的全面、严密的监督体系。

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自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两部分。外部监督是指来自行政机关系统外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又称异体监督,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团体、社会舆论和公民)的监督。与外部监督体系并列,内部监督是我国行政机关系统内的自我监督体系,又称同体监督,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专职监督机关的监督,如监察和审计机关的监督;二是非专职监督机关的监督,主要有上下监督、主管监督、职能监督三种形式。上下监督即各行政机关因隶属关系所形成的监督,主管监督即行政机关对被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能监督即政府对政府职能部门就其主管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监督意识淡薄,公众参与意识差

监督意识包括监督主体积极参与监督的意识和监督对象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公众的监督意识不强,不能够正确行使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权力,他们认为行政监督就是有权力的去管无权力的,而且由于当前我国行政决策的公开透明度不够,使得监督主体不能深刻认识到这一决策的危害性,因而不敢参与到行政监督中来,以免得罪人。作为监督主体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些执法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工作中不能很好地坚持原则,有的则缺乏扎实的理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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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能力素养,面对当前腐败现象“国际化”的特点,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已经迫在眉睫。就监督对象而言,一些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缺乏对监督制约的重要认识,缺少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他们认为监督并不是针对他们而言的,反感甚至厌恶他人对自己的监督,更有甚者,竟然会对监督者进行报复,使得整个行政监督的法制化方面陷入一种混乱的状态。这些都说明了我国目前行政监督体制下的监督意识不够强。 (二)行政监督体系整体功能不强

从行政监督的体制上看,我国已形成了多元化监督体系,监督主体多,方式渠道多,这是我们的优点。然而,我国现行监督体系是由不同监督机构组成的一个多元系统,如立法监督属于人大,司法监督属于检察院,行政监督属于政府,纪律监督属于党委等。各个监督机构均为相对的独立体,由于体制上缺乏有效的纽带把各个监督机构连接在一起,各个监督机构的分工协调就没有制度上的保障,很难形成综合优势与整体效应。在某些方面分工不合理不清晰,效能逐层递减,有的问题多方插手,有的问题无人问津,就整体而言显得粗放,缺乏权威性和协调性。因而,易于出现监督“空白带”、“真空带”和“交叉带”,最终导致监督机关权威的下降,行政监督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三)行政监督立法欠缺,法制化程度偏低

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必须始终坚持法制化原则,而完善的行政监督立法则是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在行政监督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行政监督立法发展缓慢,行政监督法律供给不足,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在一些专门性的监督中,由于法律缺少明确的监督规范和监督程序,也使得监督权的运行无从下手。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行政监督的效能,损害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三、加强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对策 (一)增强监督意识和社会监督

作为监督者应树立监督的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和救人意识,从不愿监督、不敢监督转变为愿意监督、敢于监督。作为被监督者就应认识到,对个人来说,自觉接受监督,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是在各种诱惑面前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保证。

近年来,由于新闻媒体的特殊作用,人们对舆论监督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当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改革新闻媒体的管理体制,减少行政控制,增强其独立性;二是制定《新闻监督法》,为舆论监督和媒体记者提供法律保护,并保证舆论监督的及时、准确和有效性。此外,要加强其他形式的社会监督,如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等,保证监督主体的独立地位,拓宽参与途径,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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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权力机关监督体制

一是尽快完善同级政府向人大进行备案、审查、撤销的省级立法,使人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有法可依,延伸人大监督的触角,加大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 二是通过修改(制定)关于质询、罢撤的专门制度(法律),进一步降低行使质询权、罢撤权的法律门槛,消除人大行使质询权、罢撤权的制度障碍,使质询权、罢撤权能得到充分行使。

三是加强人大自身建设,如将行政序列中的监察、审计、环保等监督机构改由同级人大常委会直属、加大常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等。 (三)完善监督立法,实行监督法制化

监督立法是充分保证监督权有效实施的依据,监督职能的发挥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为准绳,并通过一定的立法和合理的程序实施。长期以来,我国在立法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滞后性,有许多薄弱的环节。如缺乏明确的监督细则和标准,监督主体的权力不能得到充分保证,从而导致监督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行政监督作为一种法制监督,必须始终贯彻其法制化的原则,将法律规定作为其一切活动的准则和出发点。在我国的现行监督体制下,应加快监督立法的进程,既要制定专门的监督法律法规,又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使监督的过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四、结语

总之,行政执法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保证党政机关公正廉洁的重要环节,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对于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促进行政权力的合法、合理行使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进行完善,以提高行政监督体系的有效性,实现行政执法监督的最大监督效能,维护公众利益,建设法治文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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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小萍,喻玫.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几个问题[N].法制日报,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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