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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探讨

2021-05-01 来源:步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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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探讨

摘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国际社会接轨,电子商务已不再只是概念和虚拟,而是实实在在地渗透到各行各业中。为能创造一个更好的电子商务环境,国家已加大了投资力度,并组织商榷了相关事宜。其中关于电子商务税法税收问题,已引起国家高度重视,在国际上更是反响强烈。如何开展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法税收,已成为税务部门讨论的焦点。 税收是政府经济能力的主要来源。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范围内的迅速开展,如何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迫在眉睫。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多国性、流动性、无纸化操作和快捷性等特征,使传统的税收理论和税收原则面临挑战。在Internet上,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接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不会留下审计痕迹。因此,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的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将更趋激烈。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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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With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o the world, is no longer just the concept of e-commerce and virtual, but real to penetrate into all walks of life. In order to create a better e-commerce environment, the state has increased investment, and organized discussion of related issues. Tax on the tax issues of e-commerce, has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countries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reacted strongly to even more. How to conduct e-commerce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tax revenue, the tax department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discussion. Government revenue is the main source of economic power. As e-commerce at the international level,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mmerce how to solve the imminent problem of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commerce activities \"virtualization\" of the multinational, mobility, paperless oper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speed, so that the traditional principle of tax theory and tax challenges. In the Internet, the transaction with the anonymous payment system there is no tangible connection contract, the process and results of the audit will not leave marks. Thus, in e-commerce and tax avoidance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the struggle against anti-avoidance will be fiercer.

Key words E-commerce;Tax;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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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要..................................................................I Abstract..............................................................II

第1章 绪论...........................................................1 1.1 研究背景.......................................................1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1

1.2.1国内研究现状..............................................1 1.2.2国外研究现状..............................................2

第2章 理论综述.......................................................2 第3章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现状分析及存在的问题.........................3 3.1 电子商务税收的现状分析..........................................3 3.2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5

3.2.1 关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的问题.............................8 3.2.2 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及常设机构认定问题...............8 3.2.3 关于电子商务业务发票管理的问题...........................8 3.2.4 关于对电子商务税收检查的问题.............................8 3.2.5 关于电子商务出口退税和国际避税的问题.....................9

第4章 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对策及建议...........................10 4.1 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进程............................10 4.2 建立信息保障制度..............................................11 4.3 提出关于研究、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意见与建议............11 结论.................................................................13 致谢.................................................................14 参考文献.............................................................15 附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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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支付手段的不断完善,传统的商业运作有相当一部分让互联网取代,正如格林斯潘所说的世界经济已进入新经济时代。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已不再适应电子商务条件下税收管理的发展需要。为此,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问题已成为各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崭新而迫切解决的课题并日渐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我国目前在互联网上的无形商品交易的税收征管法律上几乎是一个空白,中国税制在设计上还未对网上交易做出明确规定。如果不及时制定相关的税收制度与税收手段,以明确纳税对象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网上征税的正常进行,从而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抑制经济发展的步伐。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现存的生活方式,并触及了现行的法律、制度、体制等社会规范。因而,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十分关注网络经济的发展,并适时研究、制定、完善本国和国际的经济贸易法则,以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全球化。

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的基础之上并与之相对应的。而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的出现,已使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并涉及国际税收关系和国内财政收入等一系列有关税制和税收征管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不是个别国家所能解决的,必须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加以解决。一方面,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隐匿性使电子商务活动各要素容易分布于不同国家的管辖范围,使收入来源、交易性质、内容的确定复杂化,容易引起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争端;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容易引起对其征税的国际竞争,即如果某国对电子商务的征税管理比较严格,会引起电子商务企业将网站转移至他国,不利于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积极主动参与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国际探讨与协调,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减少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争端,依照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我国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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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1.2.1 国内研究现状

电子商务税收与传统的商务形式的税收征管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营业活动覆盖全球;最小的企业也能通过网络进入国际市场,跨国零售业成为可能,这将导致对小额收入的更为复杂的税收管辖权冲突。

(2)可远距离运营;因为跨国经营一个公司变得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公司并运作它成本很小。

(3)交易双方匿名化;网络交易中双方可能根本无法获知对方的身份、所在地,保密技术也使税收当局无法获得情报。

(4)产品数字化;数字化产品可经过网络传送,有形产品与无形资产间的界限变得模糊。

(5)规则不确定。电子商务的税收处理规则仍处于它的“婴儿期”,但肯定的是,其规则必须适应技术的快速发展并做出迅速的调整。

电子商务横跨信息技术、通信技术、金融服务领域、生产者、消费者和各国政府部门的电子政务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复杂的系统工程之一,以它为主体形成的电子商务冲击着包括税收法律在内的某些旧有规则,而新的规则又来不及制定,由此必然导致电子商务的征税盲点。严重地冲击了我国现行税制和税收的征管

1.2.2 国外研究现状

目前,各国(主要是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对生产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一些国际性组织已就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一些原则。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

此外,国际上在讨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时,还涉及到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对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是实行消费地原则还是实行来源地原则、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避税与反避税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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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理论综述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其承载的内容仍然是现存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实质未发生变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中,电子商务亦不例外。尽管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使人感觉电子商务交易似乎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然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人、钱、物仍存在于一定空间和时间之中,绝不会因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而“虚拟”得无影无踪。任何事物在其相互联系的环节中有主要环节。在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三个环节中,资金流是主要的环节。在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应抓准“人”、“钱”、“物”特别是“钱”这个环节,研究、制定相应税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的。人们既然能够创造出传输巨量数字信息流的网络通信技术,也就能够发明管理、控制数字信息流的方法与措施。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带来了先进高效的现代管理技术。

应利用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各国研究电子商务税收的文件和资料(欧、美、日等国已发布许多有关电子商务税务政策的文件,如欧盟提出了“电子商务征税指南”,日本公布了“电子帐簿保存法”,OECD颁布了“电子商务与税收———阶段性报告”,美国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3]”),紧紧跟踪、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和趋势,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

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是电于商务课税的焦点问题。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为维护自身利益,避免财源流失,都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并对由此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予与减免。但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引起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争执。比如,通过互相合作的Website来提供技术服务[2];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千里之外的心理咨询或医疗诊断服务等等。但是

[4]各国对电子商务交易所得在地域税收管辖权判定上,出于各自利益会有很大争议。

有些国家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于地域税收管辖权,赞成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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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居民税收管辖权也面临着挑战。虽然居民身份通常以公司注册地标准判定,但许多国家还坚持以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判定居民身份。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税法都允许外国公民担任本国公司的董事,还允许董事会在居住国以外召开[5]。诸如电视会议等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一下情况成为可能:管理和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这使得居民税收管辖权形同虚设。

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各国观点不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免征多项税种[6]。而主税派则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是在是否开征新税种的问题上有不同意见。荷兰和加拿大的税收专家先后提出了“比特税”的概念,即对全球数字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进行征税,但这种方法受到大多数人的反对,因为它无区别的对所有数字产品征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1]。对于我国来说,目前虽然还没有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对其征税是势在必行的,前国家税务局局长金人庆指出:为保护税制的权威与公正性,出于税收中性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利考虑,我国将不会对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当然,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的状态,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其发展,避免不适当的税收政策影响其发展。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不征税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我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我国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其中不仅应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还应制定对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总之,只要我们确立了正确的思路和原则,关注世界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调查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研究电子商务可能带来的税制和征管问题,同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够制定出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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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现状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3.1 电子商务税收的现状分析

1996年6月,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骨干网(CHINANET)工程建成开通;1997年6月中国互联网络经济信息中心(CNNIC)完成组建,开始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职能;1998年10月“金贸工程”正式启动,北京、上海等城市启动电子商务示范工程;1999年3月阿里巴巴网站诞生;同年5月8848网站推出并成为当年国内最具影响力的B2C网站;2000年6月,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成立,专为金融业务各种认证需求提供书证服务。即使在纳斯达克崩盘,全球电子商务陷入困境的2001年,我国还是顶住巨大的市场压力正式启动了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重大项目“国家信息安全应用示范工程”。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于2001年8月20日-10月12日对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在接受调查的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10个主要城市的机械、电子、汽车、化工、电力等13个行业中,有22.3%的企业参与了电子商务,利用网络进行供应链集成、分销渠道管理、网上销售的比例分别占9.3%、18.6%和51.4%[7]。另据央视调查咨询中心的调查,1999年-2000年在我国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15个城市,仅消费类电子商务活动网上购物总额就达到5500万元。初步统计,2002年我国有上网用户3370万人,各类电子商务网站1100家,全国直接电子商务网上交易额约100亿元。从另一个侧面反映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的是,到2001年底我国政府机构中已有86个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加入到“政府上网工程”行列,31个省、市、自治区政府和16个大中城市政府,通过“全国办公业务资源网”实现了业务联网。而随着以“金桥”、“金关”、“金卡”为内容的“三金工程”的建设进展,将很快实现海关、商检、税务、外汇管理、统计、银行及企业之间及时准确的信息数据传递与交换,为电子商务的普及打下坚实基础。

仅就电子商务活动的表象特点上说,电子商务是一种以信息互联网络为载体的商务活动新模式,它的发生、发展状态基本上是受制于信息技术及网络设施,即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水平和对应于网络经济的社会法律、诚信环境建设状况的[8]。因此,尽管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电子商务发展,而且基本上与世界发达国家同步推出了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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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宣传、引导、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促成了我国电子商务与目前的电子商务大国同时起步。但是,我国毕竟还是发展中国家,各项社会性基础设施不甚完备,虽然电信网络设施近些年发展很快,但相比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而保障电子商务活动规范、顺畅、安全运行的社会法规、诚信环境不完备则是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更直接、深层的因素。另外,转型过程中的经济体制、企业制度以及经济运行方式也不尽适应发展电子商务的要求。

现代税制是对实物贸易形式进行的税收征收管理,电子商务形式具有虚拟化和无纸化等特点,这使得现有的税收法律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面临税法原则中突:首先,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相同经济情况的人要承担相同的税负,经济情况不同的人则承担不同的税负。而建立在INTERNET基础上的具有虚拟贸易形式的电子商务,不能被现行税制所涵盖,造成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贸易主体之间税负不公平。

其次,税收的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确定、便利和节约,尽可能避免额外负担,促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转。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生产者可直接将商品提供给消费者,中介人的消失,会使电子贸易和传统贸易在成本上产生很大的差异,并且会使许多低成本的纳税人加人到竞争行列中,造成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高科技成本投入增加。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陷入困境:我国传统的税制是以纳税主体的确定来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纳税主体的认定是以注册地为依据的,通常以此划分管辖权。但是,在电子商务时代,网络经济的虚拟性、无址化、无纸化,很大程度上突破了地域的概念。正是这种新型的贸易形式,对现有的税收征管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作为纳税主体重要表现形式的常设机构概念受到冲击。

常设机构的概念是1963年国际经合组织范本草案提出的,它的提出为世界范围税收管辖权的划分起到了十分巨大的作用,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和实行。它主要是以机构设置地址为依据由该国进行税收征管,伴随国际互联网的出现,外国企业在很多情况下不需要在该国境内设置常设机构,许多国内消费者或者厂商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购买外国的商品和劳动力。在此种情况下,该国便失去了作为收入来源国对该笔交易进行征税的基础,造成该国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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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商品的使用都做了比较严格的区分,以利于按照不同税种进行税收征管。但在网络社会中,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在没有对数字化信息进行交换之前,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内容,而且即使税务机关确定数字化信息的内容,由于数字化信息加密技术的应用,税务机关也很难了解其实质性内容。因此,造成税收征管税种认定上的差异,严重影响流转税的征收。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不仅面临着纳税主体难以确认带来的困境,而且使得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加剧。从全球范围来看,各国所实行的税收管辖权,有来源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或者二者兼而有之。网络贸易的出现使得跨国纳税人的活动可以更加自由地超越国境,产生大量跨国所得。由此引起了税收管辖权行使交叉重叠,产生了各国之间税收重新分配的问题。同时,世界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者控制中心为准。在过去,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场所是判定法人实际管理中心的重要标志。但是,现在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大股东和董事会成员分散在世界各地,通过网络召开大会,很难判定其实际管理控制中心在哪里,造成法人居民身份的难以确定。其直接后果是国际税收协调困难,贸易摩擦增加,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制度。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要性。由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带来了世界电子化经济的繁荣,科学技术、信息制度的规则,成为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依据。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上的税收征管工作,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另一个焦点。

目前,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两种理论。一种是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采取“零税率”的做法,支持这种学说的主要是发达国家,比如美国。零税率的理论依据是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是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形式,不征收电子商务税收,有利于国际经济、信息技术的交往,有利于加快贸易的进行,降低贸易成本,促进国与国之间的交往。同时,有利于电子信息化的全球化进程。另一种理论是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即按电子交易的字节征收税款。采取这种学说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主张征收电子商务交易税。因为,根据“木桶原理”,不征收电子商务税收,将使得信息化发达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大大降低贸易成本,减少贸易的中间环节,增加贸易利润的获得机会,从而对信息化尚不发达的国家造成信息不对等上的损害,并且最终使得这些国家的经济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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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如果放弃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实行“零税率”的做法,同样将丧失宝贵的税源,造成税款流失严重,而且将削弱国家经济实力。因为,许多交易对象被转化为“数字声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递,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内容,税款流失会随着互联网在贸易中运用的扩大而增大。例如:目前,一些外资企业进口软件,不是通过海关,而是通过互联网,整个过程不使用任何有形介质,这些具有高市场价值的软件商品并没有依法申报海关关税和销售增值税。据估算,外资企业每年进口软件产品200亿元人民币,依据软件产品进口关税9%、销售增值税17%的规定,这部分税款收入可能高达52亿元人民币。因此,结合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快、技术和法律规则建设相对滞后的状况,应采取低税率的征收方式,既保护民族利益,又发展电子商务。

3.2 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

3.2.1 关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偷税者可以对电子凭证进行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使得税收征管十分被动。因此,从长远看必须改进和完善现行的税制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而当前更需要研究管理电子商务的有效监控手段,用电子化的税收征管手段来管理电子化的商务活动,如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网上征管制度。

3.2.2 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及常设机构认定问题

就国税系统本身来讲,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是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但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一项电子商务活动涉及三地甚至四地的问题,如服务器的存放地、实物的存货地、网络代理商所在地、出具发票地、代理商所在地等,会给具体的认定带来难度。因此需要上级部门对常设机构和税收管辖权的认定给予一个明确的规定。

3.2.3 关于电子商务业务发票管理的问题

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经常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它使税务部门难以识别和确定其交易性质,并且在电子商务中,为了保护支付的安全,企业通常会有加密措施,加密后的数据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事实;而且电子交易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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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改变,因此税务部门很难查证其原始记录核定交易额,也就无法根据进货和销售数据确定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有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交易时虚拟入库、出库所产生的资金。

发票管理一直是我国税务征管中的重点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税务部门也相应地针对部分企业使用电子发票、电子税票,利用在票面上的税务标记,让计算机自行统计、审核,这将会极大地提高税收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对电子商户的监控能力也会有很大提高。

3.2.4 关于对电子商务税收检查的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增加了税务稽查的难度,税务部门在进行税务稽查时,必须掌握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大量的涉税信息和证据。企业网上营销活动大都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在,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隐匿性增加。这势必给传统的凭证审核、查验的稽查方式和手段增加了难度,降低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监控能力。电子货币的使用,其追踪资金流动的难度要高于传统的现金交易。目前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会有多家“联机银行”,在异地、异国开设多个银行账户等情况十分普遍。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更难掌握纳税人的银行信息,增加了税务部门在税务稽查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的执法难度。

3.2.5 关于电子商务出口退税和国际避税的问题

企业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纳税人在国内设立网站销售货物或劳务给全世界的消费者。这时如何区别是内销还是出口,税务机关又如何去审核。因此,骗取出口退税的现象有可能会大大增加。

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原来由人进行的部分商业活动,现在则更多地依赖于软件和机器来完成。这样就使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纳税人可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所谓的避税港设立站点轻易避税。这是应该加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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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提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设想与建议

为解决电子商务中面临的税收征管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环境,实现税收征管的根本目的,提出以下设想与建议。

4.1 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进程

我国具备建立电子征管法律制度的基础。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6条规定:“国家有计划的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有关的信息。”征管法用法律的形式指出了税务机关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方向。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也进行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的探索和实践。例如:北京市地税局京地税纳[2002]348号文件发布了有关税务征管网站管理的制度,明确了网上申报、征收的管理方法。这是税务机关在电子征管实践中一次有益的探索。与此同时,《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战略纲要》即将颁布,有关网上交易的经济和法律仲裁规定即将出台,将建立有利于国际计算机技术网络统一的数据规则,实现电子税收征管技术规则的国际化。

我国电子征管可以借鉴适用有关规则。国际上电子商务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规则,我国可以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借鉴有益于电子征管的相关制度,发展税收法律制度。

(1)以我国现行税收原则为基本原则营造公平、效率、简化、适用、中性的税收原则。在电子征管实践中考虑到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经营成本的差异,获取利润的差别,避免在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造成税负不公平,尽可能地使社会现有的有限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增加经济效益。使现行税制对其征税的合法依据和对其管理实施有效管理手段,避免因税负不公平导致对经济的扭曲。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把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放在网上进行,逐步实现“网上税务局”,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纳双方的效率。

(2)针对纳税主体不确定的问题,采取国际通用的网址和保持网址服务器可以构成常设机构的做法,认定常设机构。在网络贸易中,尽管没有企业雇员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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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网络技术的自动性功能,网址和服务器完全可以认定为居住国企业在来源国从事的经营活动。同时,提供商也可以构成独立地位的营业代理人,进而构成常设机构。另外,对网上商品的特殊性,可以通过对传统概念的修订,明确划分。

(3)加强国际税收协作,维护我国国家利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国际税收交流、合作,已经同日本、美国、比利时、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签定了一系列的国际税收协定,并逐步加大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力度,力争在国际商务贸易中占据主动地位,在发展信息贸易以及其他传统贸易中,享有与发达国家相对等的信息,从而达到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目的,促进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

4.2 建立信息保障制度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离不开网络的正常运行,保障信息的有效传递,需要解决安全和技术问题,以利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的进一步普及和应用。

建立电子认证制度。每一个进入网上税务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必须经过认证,以保证避免欺诈和否认,形成一个安全、诚信的征纳环境。

建立电子征管系统反瘫痪预警制度。为防止黑客袭击和意外事件导致网络数据受损,数据流失,造成网络瘫痪,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建议建立最低警戒线,当网络出现危机时,提前报警,避免损失。

建立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建设税务资源整合的技术平台,避免因局部开发影响全局利益,避免条块分割、部门分割的现象出现,增强基础数据的利用率,从而达到税源监控的总目标。

4.3 提出关于研究、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意见与建议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由概念到现实的转变过程中,据我国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约2亿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网上支付,也有到货付款,交易额大体与2个大型商场的年营业额相当。在此,我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具体状况,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即,我们首先应对是否同意WTO一致通过的免征网络交易关税的决议作出决策,我们应采取何种对策?是否免征网络交易关税?是否视无形产品为有形产品继续征收关税?或是比照欧盟的做法将无形产品视为劳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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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增值税?还是把无形产品交易的收益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征收预提税?这需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国家的财政收入状况和民族产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回应。

(2)我国应制定对国内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应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税上。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我国不应对我国尚十分幼稚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在国际上普遍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此外,我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的是,我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

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我国税收收入产生强烈冲击。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品等,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不征税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我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我国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其中不仅应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还应制定对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网络服务商)给予税收优惠,如免征营业税; 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给予供政策优惠,如减免营业税; 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B2B电子商务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如实行投资抵免; 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产商品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减征有关的税收;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的发展。总之,对我国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同时,还应加强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和建立高素质的税务队伍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说,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确定之后,税收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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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电子化和高素质税务队伍建设就是决定的因素,这是以电子商务为特征的网络经济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应适应经济信息化和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统一和制定符合现代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特点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不仅提供了高技术产品和信息承载处理手段,而且以此为基础,诞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学。它能改变组织结构、增强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办法。我们应运用这一科学,建立新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和管理体制,形成新的税收管理模式。

(2)应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建立与海关、金融机构、企业、工商甚至外国政府间的信息共享网络(目前这一网络已初步形成),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3)在城市一级建设现代化的、以广域网络为依托的、充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税收监控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并以此为基础建设完善的全国各级宏观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信息库,形成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体系和机制。

(4)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5)加强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既懂得信息网络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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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二十一世纪是信息化的时代,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与发展,一些依托网络为平台的新兴行业应运而生,如:电子购物、网上交易、数字化信息产品等。在网上交易,会涉及营业税,增值税,和关税等,因此电子商务的税务规则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税收是一个国家重要的财政来源。由于电子商务是在没有固定场所依靠网络平台下进行,造成税务部门难以控制和征管。因此,在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法规时,需要重新审视传统的税收政策和手段,建立新的,有效的税收机制。 目前,中国税制在设计上还尚未对网上交易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考虑到电子商务在全球的发展,特别是如果Internet零关税持续下去的话,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则意味着保护民族工业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关税保护屏障将完全失效。另外,电子商务的出现还会对纳税人服从税法产生影响,带来黑色经济的机会。在互联网下,交易实体是无形的,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接,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不会留下痕迹作为审计线索,同时保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确定纳税人的身份或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其服从税法,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将更趋激烈。可以说,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既给税务部门带来了新的机会,又提出了挑战。一方面它的产生和发展促进了贸易,增加了税收,但同时它又对税收制度及其管理手段提出新的要求。电子商务的税务规则和纳税程序问题尚需国家进一步专题研究,新形势下我们要结合传统的税收政策和手段,健全有效的专项税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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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写这篇致谢词的时候,心情是复杂的,论文终于随着漫长的积累而逐渐成形,而遗憾的是四年求学生涯即将结束,快离开时才发现自己挥霍了太多的时间。回望这四年的大学生活,自己收获的不仅是专业知识,更有对生活的认识和对人生的思索。在此,我想向曾经支持和帮助过我的人们表示衷心的感谢。荀子说过“求贤师而事之,择良友而友之”。四年来我所结识的老师和同学们给予了我极大的帮助。感谢我的导师刘红副教授,在本次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他从课题方向、技术线路直至细节问题,在各个方面都给予了详细的指导和帮助。他严谨的治学态度、对学生的严格要求、以及坦荡正直的为人处世态度将使我终身受益。感谢在四年之中传授我专业知识的诸位老师们,他们为我的知识积累提供了很大的帮助,感谢我的同学,他们是我学习、生活和工作上的伙伴,也是一同面对困难和挑战的战友,更是我大学期间最知心的朋友,从他们身上,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他们也给了我大量的帮助,和他们在一起的日子是大学期间最快乐的时光。更要深深感谢我的亲人们,尤其是我的父母,他们用朴实的语言与行动默默地支持我求学,他们永远是我前进的动力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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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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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守泰.税收面临网上贸易的挑战[J].财政税务.2000,9. [5]张秦,韩峰.论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模式[D],2000,1. [6]蔡金荣.电子商务与税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7]李晓春.税收征管如何适应电子商务[J].涉外税收,2000,7. [8]吕何新.电子商务概论[M].重庆大学出版社,2001 . [9] Kolkata, R. and Whinstone. The Growth of E-Commerce [DB]. http://www.eMarketer.com,200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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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已日益成为网络经济时代新的经营理念与方式,不仅对现有的企业运行与管理模式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也给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带来了新的思考与挑战。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就已成为世界各国在发展电子商务进程中急需解决的难题之一。

电子商务是依靠网络平台来完成商品与劳务的交易过程,包括信息交流、商业谈判、商品的选择与订货、付款方式及信息反馈等均实现了电子化。与传统的商务形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交易范围国际化、交易主体隐匿化、交易对象无形化、支付方式电子化等特点,这给现行税制及税务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概括起来有四点:

一、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主要是指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传统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来减轻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但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使得收入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争议,如通过因特网的跨国医疗诊断服务,另一方面导致居民身份认定的复杂化,如网络公司注册地与控制地的分化。这些影响都在原有基础上产生了新的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二、适应电子商务的税种问题。在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增长迅猛地预期下,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是遵循现行税制,还是单独设立新的税种或附加税,以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这在各国已引起广泛的争议。

三、网上交易的逃避税问题。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有关交易凭证、账簿和报表的审查,但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电子商务出现越来越多的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导致税收征管中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的确认越来越难,使各种各样的逃避税更加容易与普遍。

四、税款的征收方式问题。即使在明确纳税人及纳税对象的情况下,由于电子商务越来越倾向于电子货币的使用,一些传统的税款征收方式,如印花税贴花、所得税源泉扣缴等,都失去了运用的基础。

当然,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远不止于此,但对这四个主要现实问题的认识与解决无疑有益于为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的协调找到根本出路。

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给现行税制带来的冲击与影响,世界各国都在思索对策,不同的国家基于各自的经济发展情况对该问题都有不同的设想,如美国众议院今年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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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要求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议案——《全球电子商务免税案》,而许多发展中国家担心税款的大量流失则强烈反对对电子商务免税。在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和规范条例尚未正式出台前,我国在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上不宜照搬别国的模式,而应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实际,结合我国现行税制,探索和总结出既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能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方案。短期内我国可以按以下原则和办法对电子商务进行税务管理:

坚持税收的中性原则。尽量不对电子商务单独开征新的税种,以避免对市场交易产生扭曲效应,而应着力考虑现行税种与网上交易的协调。

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应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结合的原则。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谋求国际间电子商务的税收协定,以解决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在税收的具体征管上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完全意义上的网上交易,如国内供应商提供的软件销售、网络服务等无形产品,无论购买者来自国内还是国外都应暂时免缴销售税,而对于以网络为媒介的间接电子商务形式,如利用网上订货形成的实物交割交易形式,应比照传统交易方式征收销售税,在这里适用的是相同的税制。

加强税收征管的监督工作和科技投入,如可以考虑对网络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保证对电子商务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税收的征收,打击利用网上交易的逃避税。同时,税务部门应与银行、信息及网络技术部门密切配合,力争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化的税款征收工具与方式,以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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