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国际机场项目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结合本市及大兴区现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政策,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项目拆迁人为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为更好地开展本项目拆迁工作,实行委托属地管理,由属地镇政府作为本次拆迁的实施主体,被拆迁人为本项目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拆迁范围
东至:机场规划东红线 南至:机场规划南红线
西至:机场规划西红线 北至:机场规划北红线
机场规划红线占压村庄整体纳入本次拆迁范围。
第四条 拆迁人应向北京市大兴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次拆迁项目的各项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第五条 本项目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分别进行拆迁评估、拆迁服务
及建筑物拆除工作。
第六条 被拆迁人应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并到场配合评估,被拆迁人不到场或不配合的,不影响评估工作进行。评估机构负责对出具的评估报告向被拆迁人解释。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对复核结果或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或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第七条 被拆迁人应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五份,拆迁人三份,被拆迁人一份,报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第八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由裁决机关向大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九条 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结合房屋安置。
第十条 货币补偿计算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3055元/平方米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被拆迁房屋宅基地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屋准建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标明的面积为准。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由村委会、属地镇政府结合实际清登测量结果认定。
第十二条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宅基地面积小于等于0.4亩的,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100%进行补偿。
被拆迁人宅基地面积大于0.4亩的:
0.4亩以内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100%进行补偿;
0.4至0.6亩的部分(含0.6亩)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0%进行补偿;
0.6亩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
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屋准建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它具有法律
效力的证明文件标明的面积为准。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由村委会、属地镇政府结合实际清登测量结果认定。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房屋,不予认定为被拆迁房屋:
1、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
2、未经审批的二层(含二层)以上建筑;
3、拆迁暂停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
第十五条 房屋及其它地上物补偿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宅基地内的房屋及其它地上物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
宅基地面积在0.4亩以内且建筑面积在75%以内的所有房屋,给予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和房屋装修及其它所有附属物定额补偿(含地上、地下所有设施,下同),房屋装修及其它所有附属物定额补偿标准为950元/平方米。
宅基地面积在0.4亩以内且建筑面积在75%以外的所有房屋,只给予房屋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
宅基地面积在0.4亩以上且建筑面积在0.4亩以上的部分,只给予房屋综合定额补偿,标准分别为0.4至0.6亩部分900元/平方米,0.6亩以上部分500元/平方米。
第十六条 定向安置房选房原则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可以任选下列一种方式计算定向安置房选房指标,逾期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按照保护被拆迁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选房指标。
1、按人均50平方米选房
定向安置房选房指标的确定以被拆迁院落内户口在册的被拆迁人直系血亲(含配偶)人数为基数,人均选房面积50平方米,且以购买整套定向安置房为标准。
被拆迁人所选购的一套或多套定向安置房总面积仍小于定向安置房选房指标的,可再选一套与剩余选房面积接近的定向安置房。
2、按确权面积选房以被拆迁人宅基地内确权面积作为定向安置房选房指标,计算标准为:
(1)宅基地面积小于等于0.4亩的,以宅基地面积75%确定选房指标。
(2)宅基地面积大于0.4亩的,以0.4亩宅基地75%确定选房指标。
被拆迁人所选购的一套或多套定向安置房总面积不得超过选房指标。
第十七条 定向安置房产权性质及价格
本项目定向安置房产权性质为定向安置住房。价格为5200元/建筑平方米(不含楼层差价)。选房指标内,定向安置房价格按照优惠价4500元/建筑平方米计算(不含楼层差价)。
第十八条 定向安置房总价款大于拆迁补偿款的,在双方签订协议后,被拆迁人先行搬迁,待定向安置房入住前补清余款,再行入住;定向安置房价款小于拆迁补偿款的,其差额在双方签订协议、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以银行存折的方式支付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放弃购买定向安置房或选择定向安置房后仍有剩余选房指标而无法继续选房的,未使用的选房指标给予3000元/平方米的弃楼补贴,并与拆迁补偿款一并发放给被拆迁人。
第十九条 安置对象的认定
(一)被拆迁院落内户口在册的产权人及其直系血亲(含配偶);
(二)因服兵役、上学、服刑等原因导致户口迁出的,经村委会、属地镇政府共同确认后,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三)因结婚、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等原因应办理户口迁入而尚未办理的,经村委会、属地镇政府共同确认后,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第三章 补助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分院原则
(一)被拆迁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直系血亲可参与分院。
(二)本项目范围内同一块宅基地内已享受分院政策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分院政策,且不属于安置对象的人员不作为选择定向安置房的人口基数。
(三)分院政策仅限于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宅基地内未建房奖励
按照“绿色 低碳 环保”的拆迁理念,为避免被拆迁人抢建房屋,造成资源浪费及其他影响环境的情形发生。对被拆迁人宅基地内未建房的空地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宅基地面积0.4亩以内(含0.4亩)的空地部分,给予980元/平方米未建房奖励及400元/平方米资源节约和垃圾减量奖励。
(二)宅基地面积0.4至0.6亩(含0.6亩)的空地部分,给予880元/平方米未建房奖励及400元/平方米资源节约和垃圾减量奖励。
(三)宅基地面积0.6亩以上的空地部分,给予480元/平方米未建房奖励及400元/平方米资源节约和垃圾减量奖励。
第二十二条 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对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利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拆迁造成损失,符合下列规定的,给予营业面积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一)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手续;
(二)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三)已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并能够出具连续一年以上的纳税凭证。
被拆迁房屋营业面积的确认原则上不超过20平方米。每个经村委会、属地镇政府确认的原始自然院落只确认一个有效营业执照且不以分院为标准。
营业执照正在办理中的或者有经营意愿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被拆迁人,经村委会、属地镇政府共同确认,可享受每个自然院10000元创业补助,创业补助的发放不以分院为标准。
第二十三条 工程配合奖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可享受工程配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搬迁期的第一阶段(前1/3时段)10万元,进入第二时段(中1/3时段)后每天扣除500元,进入第三时段(后1/3时段)后在每天扣除500元的基础上每天增扣100元,搬迁期限届满后搬迁的,不享受此项奖励,搬迁时间以交钥匙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房屋周转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照其选房指标2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周转费,低于2500元/月的,按2500元/月发放。
选择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所选购的定向安置房总面积2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低于2500元/月的,按2500元/月发放。发放时限为定向安置房通知入住后3个月。
第二十五条 搬家补助费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按照宅基地面积75%计算,标准为40元/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 设备迁移补助费
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拆迁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迁移费,标准为:
座机电话:235元/部;空调:400元/台;宽带网络:525元/户;有线电视:320元/户;电热水器或燃气热水器:300元/台。
第二十七条 物业供暖补贴
按照《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建委关于回迁安置小区相关费用补贴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2]68号)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未涉及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执行中具体问题由拆迁实施主体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方案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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