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货管理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窜货管理制度》
本着谁开发谁收益的总体思想意识,在保证公司整体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地预防各区域间物流冲突,保护各区域市场利益,激发各地域的整体开发、维护、管理市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现拟定《窜货管理制度》如下:
1.区域间不参与窜货。各区域应在本区域范围内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跨区域销售,否则视为窜货。异地连锁配送将不视为串货,并配合好所辖区域的地总和终端经理的销售工作开展(市场零售价统一,店宣活动,产品推广等工作事宜)。
连锁串货定义:连锁业务总部在异地,必由异地同事将供销业务关系确定,并覆盖连锁店进行市场销售和其他业务活动的产生将不视为串货。反之跨区域去联系异地连锁业务总部产生的异地销售则视为主动串货,公司将给予重罚。
2.各地总终端经理应加强对自我区域市场的监控,随时掌握本区域终端销量态势,结合终端销量分析客户月销售状况。对不正常的销售现象,及时提出异议,查出根源,及时解决。
3.在所辖区域发现非本区域货物销售,由区域地总盒终端经理将非本区域之货购进,并收集好小票作为凭据,核定确认批号、小号、规格、单价、数量、金额及进货渠道,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办;由省办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罚意见。报总经理签署处罚文书,责成相关责任人执行。并将窜货事件通报全省所属各区域,以示警醒。
4.处罚原则:
对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主动、积极收集和提供窜货行为的有关原始凭据、材料,配合公司开展反窜货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纠正错误、数量极少的、经本人申请、由省办督查协调、经双方同意达成意愿后、自行方式处理、督查部记录在案经双方签字、公司免以追究(此类处理方法必须经被窜货方自愿同意)。
5.处罚准则:
A.按查获数量(以一个批号、小号三盒以上按整件计货单位核算)令窜货方零售价买回,同时当月销售额并计入被窜方,并罚款同等金额70%给被窜货方,做为对市场的补偿费,拿出30%奖励举报人,余30%做为处理此事的费用。
B.情节严重数额巨大一件货以上,除上述(A条)处罚外,公司将追加处罚----将本人上交的市场金全额罚没,并有权解除一切合同关系与一切业务关系。
C.根据地总的责任大小,适当进行处罚。对有意参与者,将给予处罚,直至降级、辞退。并处于罚款同等金额30%的罚款。
D.对知情不举、或参与此事,按上述A、B、C、节处罚外,另加罚款500---1000元处理。
6.窜货处理程序:终端经理报地总,地总报省办,省办查实,按相关处罚条例执行。
7.各省级地级营销人员、在下到本地区工作时,与当地的商业公司/医药连锁/营销公司/等商品流通领域,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串货事宜的
相关约束和处罚条款,并切要密切关注,所在地区的所有商品流向(包括批发售出的药品)、物流走向等。
2016年01月15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