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定义新解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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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l6卷增刊 2002年5月 株洲工学院学报 。 o1.1 6 ̄upplement Ma、2OO2 Journal of Zhu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宪法定义新解 张 颖 (株洲工学院法律系,湖南株洲412008) 摘要:给宪法下定义时,要注重揭示宪法的法的本质属性。传统宪法定义没有揭示宪法在法律规范这个属 概念之中与其他法律规范的本质区别。重构宪法定义十分必要。 关键词:宪法;定义;重构 在我国众多的宪法学教材中,宪法定义大多揭示的是宪法 法观念。从亚里士多得的“正义观”到西赛罗的自然法学说,都 主张从世俗法律规则之外去寻找一种更高的判断标准,以检验 制定法是否良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继承了法的理性检验标 准,并把它与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学说结合起来, 的形式特征、阶级属性、政治特质,却找不到宪法的法的本质属 性。因此本文试图运用逻辑思维中下定义的基本方法,从法的 角度,重构宪法定义,以便准确把握宪法本质,规范宪法内容,保 持宪法稳定,促进宪法适用。 提出宪法是人们在建立政治国家时所订立的契约,从而实现了 制定法的检验标准由先验的正义、理性原则向客观的,世俗社会 l宪法定义新解 逻辑学上,给概念下定义的基本方法就是“属加种差”,即给 一中可操作的法律规则的转换。同时,由于人们订立契约组建国 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确保权利,因此契约在赋予国家机关权 力的同时,又设置种种防犯措施加以限制,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对 公民权利的侵害。在制度层面上表现为以分权为特征的各种民 主政治制度的建立。由此可以看出,宪法观念从产生起便是以 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关 系为宗旨的。 个概念下定义,要找出被定义项的邻近的属,找出被定义项 与其同级种概念之间的差别——种差,两者相加,组成定义,可 表述为:被定义项=种差+邻近属概念。 根据法的属性,法之所以划分为不同法律部门,是因为他 们有各自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以及由此决定的不同功能与 从实践形态上看,l2l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法最早 作用,也就是说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种差体现在其调整对象和 调整方法上面。部门法中给相应的法律规范下定义时,就是按 照这种方式进行的。按照这种方式给宪法下定义,只要找出宪 法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种差——宪法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 方式,那么宪法的定义就可表述为:宪法=调整对象+法律规 范。 的成文部分。其中第l2条规定:“若无全国公意的许可,将不得 征收税金或贡金。”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同级贵族 依法判决,或经同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 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其他任何伤害。”在这里,对作为封建 国家权力的王权的限制以及对公民的权利的保障的规定非常明 显。 那么什么是宪法的调整对象呢?宪法发生作用的特殊社会 关系领域是什么呢?为准确地把握这个问题,有必要深人到历 史的深处,从宪法的起源上去寻觅。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成文宪法的国家,1787年宪法贯彻 了盂德斯鸠的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为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作 了周密的制度设计,对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使的范围、程序、方式 以及公民与国家的相互关系做了明确的规定。 诞生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有更多的 2宪法本质探源 从思想源流上看,宪法和宪政观念起源于西方社会的高级 原则和内容是为了规范国家的权力和确保公民权利。如第3条 规定:“整个主权的本源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 都不得行使主权未明白授予的权力。”第l6条规定:“凡权利无 收稿日期:2002—04一l0 作者简介:张颖(1970一),女,湖南武冈人,株洲工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从事宪法学的教学与研究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6 株 洲 工学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表明当时法国立宪者 们对宪法的功能和使命、本质已有了高度的认识——权力分立 并保障人权 这些宪法和宪政的先行者,从观念形态的宪法原则的确立 到制度形态的民主政治的设汁,其直接的目的就是要克服封建 专制统治下那种“轻视人、蔑视人、把人不当作人”的人民无权 状态和权力运行的无序状态,力图构建一种有序的、民主和平 的政治运行秩序,使人类在政治生活领域实现自由、自治,实现 人的价值和尊严 在这里宪法作为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 系、国家机关之间权限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本质属性是明确的、 客观的、不容置疑的。 至此,可以把宪法界定为: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 力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 根本性法律规范系统。在这一定义中“公民”这一概念是为理论 研究的方便而进行的一种科学抽象,它涵盖了作为个体的公民 和作为公民集合体的法人、社会团体、政党、民族等宪法主体。 3传统宪法定义的缺陷 宪法学界,学者们对宪法下过很多定义,其具体表述也不 相同。如: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定革命的胜 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 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_11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人民基本权利义务,集中体 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的国家根本法。”【2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是一定 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 的集中表现。” 1 “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根本法。” 1 诸如此类的宪法定义大量存在。这些定义揭示了宪法的阶 级本质和政治属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宪法现象的科学认 识和把握。但其缺限也是相当明鲜的。它们忽视了宪法作为法 的一般本质。笔者认为:阶级性、政治性固然是宪法的重要属 性,但并不是宪法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根本属性之所在。因 为法只要是法,都具有阶级性和政治性,都是由仕会上占统治 地位的阶级或集团制定或确认的,并由他们所掌握的国家强制 力保障实施的。因此不可避免地打上了阶级的烙印,体现了阶 级的意志和利益 而且宪法的阶级性和政治性是由宪法调整对 象的特殊性决定的,正因为宪法是调整公民与国家之间、国家 机关之间这些社会基本政治关系,他们本身就有强烈的阶级属 性和政治色彩,作为规范和洞整他们的宪法,自然具有阶级性 院学报 2002 和政治性,因此在对阶级性、政治性的体现上,宪法和其他法律 规范只有量上的差异,而无本质的区别,只不过前者更为集中、 更为全面而已。指明宪法的阶级性和政治性只是把宪法与其他 行为规范区别开来,而这种区别是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 区别所在,并没有揭示宪法在法律规范这个属概念之中与其他 法律规范的本质区别。 4重构宪法定义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廓清宪法的内容。我们对宪法的法本质属性 有了正确地把握之后,那么在制宪时,凡不能体现其本质属性 的内容都不纳入宪法之中;在修宪时,就要剔除不能体现宪法 本质的条款。具体到我国宪法中,除了有关我国根本政治、经 济、文化制度的条款外,有关经济政策的条款、基本国策的条款 以及大量的提倡性规范都可以删除。而把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 实施法,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法,各级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组织法都纳入到统一的宪法典中,并对国家机关之间职权 及相互关系的条款应规定得更加具体、详细,增加权力行使的 程序性条款。 第二,有利于促进宪法适用。一旦宪法规范设置了宪法主 体的具体行为模式,主体便可遵照执行,享受宪法赋予的权利, 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遵守宪法的禁止性命令,同时国家机关 便可依法对宪法实施进行有目的的干预,促进宪法的适用,特 别是促进宪法的司法适用,使宪法规范可作为宪法监督机关或 违宪法审查机关的判案依据,推动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制 度的建立,这是我国宪法发挥实际效用的关键性环节。 第三,有利于维护宪法稳定,树立宪法权威。保持宪法稳定 事关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秩序的建立。对宪法的本质有了正 确的把握,对宪法的内容有了科学的定位,便会使宪法不至于 随党和国家的政策的变动而轻易改变,违宪的事件和行为得到 及时的处置,违宪的法律得到及时的废弃,公民的基本权利得 到及时的救济,便会大大增加人们对宪法的信仰和依赖,增强 人们守宪、护宪的自觉性,那么法治所要求的宪法权威便会随 之建立起来。 参考文献 [1】俞子清 宪法学【M1.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 『21李步云 宪法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3. 【3】王叔文 宪法『M1.重庆: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14. 【4】何华辉 比较宪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