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解释制度
作者:吕丹
来源:《卷宗》2018年第24期
摘 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拥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但目前我国宪法并不完善,存在许多缺陷与漏洞。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宪法解释目前处于制度构想模式,存在较大差距,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许多的问题,如缺乏专门解释宪法机关,宪法解释程序的不完善等问题,导致我国宪法权威受损,所以亟待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 关键词:宪法解释;宪法实施;制度完善 1 宪法解释的概论 1.1 宪法解释的释义
宪法解释制度产生于1803年的美国,宪法解释属于法律解释,即对宪法条文根据宪法的精神与宪法原则作出合理性性解释。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宪法解释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对于宪法解释,宪法法学家有着不同的理解,存在不同认识,但是总结起来有两个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宪法解释是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宪法规范的概念、内容所做的说明。要求宪法解释主体是我国的国家机关,宪法解释需要符合社会实际与宪法原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宪法解释是对宪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及对宪法解释的精神所做的解释。不强调宪法解释的主体,而是注重宪法解释是否符合宪法解释的原则。 1.2 宪法解释的对象
学界关于宪法解释的对象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在实践中大多数人认为,宪法解释的对象有三种,分别为宪法、宪法条文、宪法规范。
持宪法解释的对象是宪法的这种观点的学者,是将宪法当做一个整体来看,认为宪法是高于宪法规范的。在做宪法解释时,不能将宪法条文孤立来看,而是应该将宪法条款联系在一起来作解释。此观点认为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宪法精神与宪法原则,任何宪法条文不得与宪法原则相违背,否则构成违宪。
持宪法解释的对象是宪法条文的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宪法解释就是对宪法本身的解释,并不关注宪法的精神。仅仅是对宪法条文的含义、具体内容做多角度理解。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持宪法解释的对象是宪法规范的这种观点的学者,将宪法解释的范围缩小到宪法条文,不包括不成文法。但是随着宪法解释制度的不断完善,宪法解释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宪法条文,此观点不能适应其发展的趋势。
2 我国宪法解释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宪法解释缺乏专门机构
我国宪法解释模式是立法机关解释模式,宪法的第67条明文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的权,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制宪权。意味着,全国人大有隐形的宪法解释权。法治的发展与推进要依赖一定的权力分工,然而在宪法解释制度上全国人大难免形成“自己解释自己”的局面,“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问题的法官”[1]很容易形成权力集中与专制,也容易造成宪法解释制度束之高阁,处于虚置状态,无法发挥宪法解释制度的作用。 2.2 宪法程序的缺失
“对宪法解释进行分析,程序也是十分重要的,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和具体体会的实体正义进行比较,其更加直观化。同时是对法律是否公正进行衡量的重要标准。”[2]宪法解释制度能否被好好实施,依赖于一定的宪法解释程序,宪法解释程度对于宪法解释制度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由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解释的修改程序十分谨慎可以看出,宪法解释的程序应该相对严格。但是从现在我国立法现状来看,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对规范宪法解释程序。现在宪法解释缺乏配套的宪法解释程序,宪法解释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任意解释宪法的情况,大大的损害了宪法的权威。 3 宪法解释模式
在现代的宪政实施道路中,各国的宪法解释的主体多种多样,并没将宪法解释的权力都集中在一个专门机关。外国的宪法解释制度日趋完善,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宪法解释制度,从中借鉴优点,弥补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不足与缺点。从世界各国的宪法解释模式来看,有以下几种:一是立法机关解释宪法模式、二是普通法院解释宪法模式、三是专门机关解释宪法解释模式。
3.1 立法解释宪法模式
立法机关解释是指: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对法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法律的精神进行解释的制度。主要代表国家有英国。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可以较好地维护了宪法的权威性,但同时也有缺点即缺乏实施性、可操作性。因为立法机关处于尴尬的地位,既是宪法解释机关也是法律法规制定机关,自己不可能推翻自己,存在较大矛盾性。 3.2 普通法院解释宪法模式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主要代表国家是美国。此种模式源自美国宪法实践。在美国没有宪法明文规定宪法解释,联邦最高法院以判例的形式开创了宪法解释先河,著名案例有“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联邦法院“确立起由其作为普通法院的最终上诉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力的制度,使得自己成为联邦宪法的最终解释者与保障人”。[3]普通法院解释宪法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没有设立专门的宪法解释机关,由联邦法院作为宪法解释机关。普通法院解释宪法模式的优点是实现权力制衡,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分开行使。避免权力集中与滥用。而最大的缺点就是,各级法院都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但是没有统一的标准,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法律解释冲突。 3.3 专门机构解释宪法模式
最先创立的是奥地利,后来由其他欧洲国家所采用。专门机关宪法解释模式与其他宪法解释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设立专门机构来负责解释宪法工作。专门机构宪法解释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由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对宪法进行解释,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压力,充分发挥宪法解释功能。 4 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 4.1 设立专门的解释宪法机构
由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任务繁重并且受到会议期限有限制的影响,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处于被动解释宪法,缺乏解释宪法专业人员,无法充分发挥宪法解释的职责,需要设立专门的宪法解释机构来分担工作,更加充分行使宪法解释功能。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经过选拔,专业性较强,能够较好处理宪法解释工作,保障宪法解释工作的专业性与保护宪法的权威。
4.2 制定宪法解释程序与完善宪法解释原则
宪法解释程序的完善与发展有利于实现实体法的公正,制定程序法对于完善宪法解释制度起到重要的作用。由于缺乏宪法解释程序与宪法解释原则不完善,导致宪法解释工作开展不顺利,宪法解释机关不知道适用何种程序解释宪法,宪法解释制度处于虚置状态。制定专门的宪法解释程序与宪法解释原则,有利于顺利进行宪法解释的工作,严格遵守宪法解释程序,避免宪法解释肆意性,充分履行宪法解释职责,保障宪法解释的科学性,充分保障宪法权。 4.3 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增强公众的宪法监督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至上。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以宪法为依据的,我国公民应当严格按照宪法规定办事,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维护宪法的尊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依靠人民的理论监督宪法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宪法也能够很好的维护公众利益,切实服务人民。 参考文献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78:154. [2]林传坤. 研究我国宪法解释程序制度.《法学研究》,2016年第10期.
[3]周伟.宪法解释机关比较研究[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作者简介
吕丹(1992-),女,黑龙江省拜泉县人,学历在读硕士,学校:黑龙江大学,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