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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制度

2020-05-29 来源:步旅网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就我院抗菌药医师处方权限、药师调剂资格与程序做以下规定: 一、抗菌药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培训

1.医务科负责对医师和药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工作有记录。

2.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落实到每名医师。 3.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落实到每名药师。 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3)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4)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二、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和调剂权药师资格获得程序:

1、参加医务科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 2、参加医务科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考核;

3、医务科将参加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拟授予相应处方权限和调配权限人员名单存档备案;

4、医务科下发抗菌药物相应处方权限和调配权限的正式文件;

5、信息科根据医务科发授的相应处方权限和调配权限的正式文件,在HIS系统中开通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调配权。

6.职称晋升后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调整:医师本人提出申请,交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的医师所在科室根据其业务水平、工作情况,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后上交医务科。科室同意的医师由医务科授予相应处方权限,然后再由信息科在HIS系统中开通相应抗菌

药物处方权。

7.新进人员需学习指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经考核合格后,由医务科授予相应处方权限或调配权限,再由信息科在HIS系统中开通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调配权。 三、 抗菌药处方权限制度与程序 (一)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范围:

1、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本院目录范围内的任何抗菌药物,但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需经抗菌药物临床管理小组指定的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会诊同意后方可开具;

2、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一般只能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本院目录范围内的除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外的任何抗菌药物;

3、具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一般只能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本院目录范围内的非限制使用级的抗菌药物;

(二)其它有关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规定:

1、具任何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都无权在门诊开具特殊使用级的抗菌药物; 2、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师签字)

3、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1)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2)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或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且无正当理由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4、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5、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三)抗菌药处方权限制度与程序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我院执业的,经抗菌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务科按照分线分级管理规定授予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2.职称晋升后抗菌药物使用权限的调整,医师自己提出申请,交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的医师所在科室根据其业务水平、工作情况,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后交医务科。 3.对给予或不给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医务科以文件方式下发各科。 4.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务科予以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四、 药师调剂资格管理制度与程序

1.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抗菌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务科决定给予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

2.给予或不给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药师,医务科以文件方式下发各科,并要求药剂科严格按照是否具有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安排工作。 五、 监督管理

1.医院定期将通过行政总查房督查处方、医嘱权限管理,要求随机抽查处方与医嘱结果签发医师与授权管理名单保持一致≥95%,并对超规定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2.要求药剂科规范调剂工作模式,对药师未按规定审核抗菌药处方、调剂、用药交待或未对问题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并针对存在问题组织科内业务学习,进一步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核调剂处方,规范医师用药行为,认真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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