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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装模具管理制度

2023-12-13 来源:步旅网
工装模具管理制度

工装模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减少工艺装备的损耗,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使用工装模具生产产品的质量和效率而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工装模具的设计、制造、购买、使用、维护和报废等管理内容。

3引用标准

CLQC-QP- 2011-05 《基础设施控制程序》 4职责

a)分管厂领导负责工厂工装模具的生产、购置、报废的审批工作。 b)设备管理部门是工装模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装模具的购置、外部加工、保

管、保养、报废等管理工作。

c)车间的设备管理员负责工装模具在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保管、保养等工作。

d)技术部门根据产品的需要,按“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的原则,负责工装模具的

设计、生产购置过程的技术指导和组织验证工作。 5工装模具的新制与复制 5.1工装模具的新制

5.1.1 新产品所需工装模具的订制,根据工艺需求填写书面意见,设备管理部门经会同技术工艺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考察、审核其技术状态并签署意见,由设备管理部门编制《年设备更新购置计划》(注:借用)。

5.1.2 当年10月25日前申报下年度购置计划。因生产急需临时购置生产工装模具由使用部门填写《设备购置申请单》,经设备管理部门会同工艺部门考察后签署意见,报厂领导批准后实施。

5.1.3 外购工装模具统一由设备管理部门签订合同,技术协议的签订部门要制订验收大纲,承制方要提供完整有效的工装模具统一由设备管理部门签订合同,技术协议的签订部门要制订验收大纲,承制方要白日提供完整有效的工装模具设计图纸,以保证今后日常的维修保养工作正常进行,未按此程序订购的工装模具,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5.1.4 自制工装模具由工艺部门负责设计,设计完毕后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装模具的制造,工艺部门对生产中的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工装模具制作完成后由设备管理部门组

织验收交付。 5.2工装模具的复制 工装模具的管理制度

5.2.1 生产管理部门根据月度生产经营准备计划和现有工装的技术状态,提出工装复制的需求计划。

5.2.2 自制工装的复制,由工艺部门提供图纸等资料,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加工。

5.2.3 委托加工的工装,由工艺部门提供图纸等资料,提交供应联系外单位加工。

5.2.4 外购工装,由生产管理部门填写《设备购置申请单》(注:借用此表单),经分管厂领导批准后,交设备管理部门购买。

5.3工装模具的验收入库

5.3.1 自制工装模具完工后,由生产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车间)、工艺部门对其进行验证,填写《工装模具验证报告单》,合格的办理入库存物续,不合格的进行返工。

5.3.2 委托加工或外购工装模具到达工厂后,连同实物行移交给设备管理部门,由设备管理部门、工艺部门对其进行验证,填写《工装模具验证报告单》,合格的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时退货。

5.3.3 工装模具入库后,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对直接影响产品装配和产品精度的工装进行统一编号,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做到账、物一致。

5.4工装模具的使用与保养

5.4.1 生产单位工装模具的管理要求

a)根据产品生产的需求,各车间领用工装模具;其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严格工艺要求;

b)生产单位应对使用的工装模具建立台帐,并与设备管理部门的工装模具台帐保持一致;

c)生产现场的各类工装模具应符合生产管理部门确定的定置管理要求。

5.4.2 工装模具的使用

工装模具在使用中必须做以下要求: a)经常给工装运动部位加润滑油(剂);

b)不得用硬功夫物敲击工装的关键部位(如抛光面等); c)保持载装的清洁,避免有腐蚀的材料与之接触; d)用工装模具制作产品必须严格首检。 5.4.3 工装模具的维修、改换和报废

5.4.3.1 工装模具需维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填写《设备故障报告单》,经设备管理部门长艺部门鉴定后办理维修手续。

5.4.3.2 改工装模具,由工艺部门提出在用和库存工装处理意见,经分管厂领导批准后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在原有基础上不允许作大的改动。

5.4.3.3 工装模具被取消或淘汰时,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工艺部门验证并填写《工装模具验证报告单》,经工艺部门签定确认后,报厂领导批准予以淘汰。

5.4.4 工装模具的报废条件

a)工装因使用频率、期限已达到或超过设计要求,磨损严重不能保证产品合格的;

b)由于操作者使用不当造成工装损坏且不能修复的;

c)由于产品的工艺改进、技术革新,老工装被长其取消且不打算在今后使用的。

5.5工装模具周期清查

设备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工装使用车间(部门)、工艺部门对工厂

在用和库存工装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验证其有效性并做好状态标识,建立完善的管理档案。

6检查与考核

6.1本标准中的相关部门未按本标准第1章(职责)履行职责的,对其相应部门负责人至少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6.2各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相应责任部门负责人至少处以50元/次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至少以30元/次的罚款。

6.3使用者由于马虎、责任心不强等主观原因,造成工装在使用过程中损坏、丢失或报废的,工厂除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外,还视其情轻重和认识态度对直接责任八 50~300元的罚款,对相应车间负责人至少下以30元/次的罚款。

6.4工装的使用的维修人未按规定要求对其进行维护保养的,公司视其轻重分别处以10~50元的罚款。

6.5若出现上述以外不利于工厂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或造成工厂财产损失情形的,由工厂有关部门和领导采用“合议”方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本作业文件编写由一体化管理部门提出。 本第三层次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后勤保障处

本第三层次文件主要起草人:孟企巍本第三层次文件主要审核人:张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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