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中时效适用的若干问题探析
【摘要】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初衷是为了敦促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以便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诉讼时效制度能够很好地解决单纯的民事法律纠纷。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两种法律关系的交织,究竟是适用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还是适用刑事追诉时效制度,实务界存在很大的分歧。
【关键词】
附带民事诉讼;起诉时效;诉讼时效
一、案例
犯罪嫌疑人甲因琐事将乙打伤,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一年半以后检察机关以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乙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赔偿其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定犯罪嫌疑人甲故意伤害罪成立并判处刑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乙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请。乙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予以支持。
二、理论分歧
看似简单的案件,原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对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请求的时效认定却截然相反。原审法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涉及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在被伤害一年半时间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距其被甲伤害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故已丧失了胜诉权,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则认为,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种损害赔偿之债,其成立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程序上也必须从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当两种时效制度存在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刑事追诉时效制度。故本案被害人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时效,应予支持。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这就导致了实务界对附带民事诉讼时效究竟是适用刑事追诉时效还是民事诉讼时效产生了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注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独立性,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是民事诉讼,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来计算;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对于刑事诉讼的依附性,其时效并不等同于民事诉讼时效,不应按照民事诉讼时效计算,而应根据刑事追诉时效进行计算,从而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三、笔者观点
第一种观点忽视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区别于单纯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部分附带于刑事诉讼,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地运用民事诉讼时效加以判处,这不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失公正;第二种观点忽视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乃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认识,片面地从保护被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忽略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独立性,且同《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不符。
因此,笔者认为,不能机械地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适用某一种时效制度,而应基于法定的时效制度,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在充分考虑案件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基础上决定适用何种制度。结合司法实务中的一些常见情形,提出以下几点处理意见:
第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不明的情形下,应当适用刑事追诉时效规定。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被害人只知道自己被犯罪行为侵害,而不知道犯罪行为是由谁实施的,若自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到抓获犯罪嫌疑人所花时间比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长,此时就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民法通则》则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时开始的。当被告不明确时,被害人无法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同时由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依附性,其也无法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时,就应当适用刑事追诉时效的规定来保护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只要是在刑事追诉时效内,被害人都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二,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明确的情形下,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1)在侦查和起诉阶段作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处理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且自被害人知道该处理结果时开始起算。附带民事诉讼是依附于刑事诉讼的,当刑事诉讼不成立的时候,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时效规定。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不应当自损害行为发生之日,而应自被害人知道该案件被撤销或者作不起诉处理的结果时开始计算。因为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会是何种结果,被害人是无法预料的。若被害人期待着在进入第一审程序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案件却终止在侦查或者起诉阶段,其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显然,此种情况下,被害人并不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由于案件处理结果导致其不得不对诉讼作出相应的调整。(2)在第一审期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应适用刑事追诉时效规定。《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潜在意思是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一审期间提出,只要被害人是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应当认为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根据《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此时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约束。(3)在第二审期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时,应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被害人在二审期间提起,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提起的是民事诉讼,必然要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综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时效的问题不能简单地适用刑事追诉时效或
者民事诉讼时效,而应当立足法律对时效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3,3
[2]刘启聪.冲突与协调:浅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C].兰州学刊,2006,06
[3]王燕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冲突,www.lawtime.cn,2006,8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