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量规范》与《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区别
同一幢房屋,房产测量中房屋建筑面积与建筑施工中的房屋建筑面积结果不一致。这是因为《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与《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中有些部分的计算规则不同造成的。
《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是由国家建设部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00年8月起实施的,适用范围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村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及资料。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是由国家建设部自2014年7月起实施,适用范围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包括工业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农业生产使用的房屋、粮种仓库、地铁车站等的建筑面积的计算,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建筑房屋计算工程量的主要指标,是计算单位工程每平方米预算造价的主要依据。
上述两个规范的目的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同样的一幢房屋,《房产测量规范》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具体不同之处究竟在哪里呢?
一、低于2.20米及相关条款建筑面积的房屋计算规则不同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 “3.0.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4 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
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
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9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6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房产测量规范》中明确指出:“8.1.2条: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调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灯,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房产测量规范》中明确指出:“8.2.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j)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2.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层高小于2.20m一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3.0.7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房产测量规范》中明确指出:“8.2.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n)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3.0.8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房产测量规范》中明确指出:“8.2.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3.0.9 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房产测量规范》中明确指出:“8.2.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房产测量规范》中明确指出:“8.2.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房产测量规范》中明确指出:“8.2.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3.0.15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6 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2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房产测量规范》中明确指出:“8.2.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2.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m)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2.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3.0.20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房产测量规范》中明确指出:“8.2.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2.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3.0.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房产测量规范》中明确指出:“8.2.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阳台计算规则不同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3.0.2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房产测量规范》中“8.2.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2.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三、走廊、檐廊计算规则不同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3.0.14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房产测量规范》中“8.2.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2.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房屋外墙的保温隔热层计算规则不同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3.0.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房产测量规范》中未能明确房屋外墙的保温隔热层是否计算,但从2012年3月江苏省实施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GJ32/TJ131-2011)中4.1.3不计算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9 房屋主墙外的保温层、防潮层、采光井等其他装饰性材料的贴面。” 五、墙体粉刷层计算规则不同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3.0.27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机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房产测量规范》中未能明确房屋外墙的墙体抹灰是否计算,但从2012年3月江苏省实施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GJ32/TJ131-2011)中“3.1.4在应用图纸进行计算式,当设计无标注粉刷层厚度的,粉刷层厚度统一为0.02m”
李丹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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