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

2023-09-11 来源:步旅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

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权[2008]72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8.21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2013修改)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的

通知

(津国土房权〔2008〕720号)

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权属登记,全面实现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现将《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1 / 4

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房地产权属登记,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群众,在2006年9月1日实现市内六区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市内六区以外的区县国有土地范围内实行房、地统一登记,核发统一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在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管理系统上办理各类登记。现就全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统一登记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房地登记业务分工

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下列业务分工办理具体登记事务:

(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总登记和设定登记,具体包括下列土地登记事务: 1、土地总登记。

2、新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3、房屋已登记但土地未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土地补登补测。

5、历史遗留的整宗土地部分转让后剩余土地的裁余登记。 6、上述登记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房地产初始登记前(包括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各类房地产权属登记,以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所有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具体包括下列登记事务: 2 / 4

1、土地变更登记。包括变更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宗地范围、名

称、坐落等。

房屋初始登记且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的建筑物上宗地图、计算宗地分摊系数等。 2、土地抵押权设定、变更及注销登记。

3、在建工程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在建工程房地产转移、变更登记;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设定、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4、房地产初始登记(房屋初始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 5、商品房预售登记。

6、属于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所有的各类房地产权属登记(不包括军队建设开发的商品房转移登记)。

7、上述1-6项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8、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包括因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原因造成土地使用权消灭的。

9、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房地产初始登记前的土地的查封、续封、解封;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尚未出售的房屋的预查封及预查封的续封、解封;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已登记房地产的查封、续封、解封。

(三)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下列登记事务:

1、房地产初始登记后的各类房地产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登记(不包括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所有的各类房地产权属登记)以及土地抵押权注销登记。其中房地产变更登记包括变更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宗地范围、名称、坐落等。

2、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 3 / 4

3、上述1-2项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4、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办理购房人已购买并进行了合同备案、预告登记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做初始登记的商品房预查封及预查封的续封、解封;除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以外的已登记的房地产的查封、续封、解封。

5、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房地产管理局除负责办理上述1-4项权属登记外,还负

4 / 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