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理,杜绝危险化学物品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生产车间。
2.2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化学品。我公司重点是易燃液体、强酸类、强碱类、强腐蚀剂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杀虫剂类、有毒物质类;包括异丙醇、酒精、UV油、汽油、柴油、煤油、乙炔、氧气、液化石油气、片碱等物质。
3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等。
4 职责
4.1 凡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的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
4.2 工作人员的直接上级负责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管理、考核。
4.3 在发生危险情况时,岗位操作人员及其直接管理人员必须正确采取措施,将危险加以消除或者降低到最低限度,在必要时疏散有关人员并报警。
4.4 办公室依照本制度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对作业场所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和修订。
5 内容
5.1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各自单位的具体使用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对危险化学品严格管理。
5.2 凡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3 凡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时,必须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5.4 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经常进行演练。
5.5 危险化学品的运送
5.5.1 运送危险化学品须轻拿轻放,防止摩擦、撞击、拖拉和倾倒。
5.5.2 碰撞、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合装运。
5.5.3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5.5.4 装运危险化学品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他人搭乘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
5.6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5.6.1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符合有关安全、消防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管理。
5.6.2 盛装危险化学物品的装置应设有必要的防爆、减压设施,安全装置(如防震圈、易熔塞等)完好。
5.6.3 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注明物品的成分、理化特性、危害以及应急处理方法。
5.6.4 应当根据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能,在作业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监测、防晒、通风、防火、灭火、防爆、防毒、中和、报警、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或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
5.6.5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核对物品名称、数量、包装是否符合要求,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5.6.6 遇热、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方存放。
5.6.7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
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5.6.8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5.6.9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确需进行检修动火时,必须书面向办公室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准动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5.6.10 根据危险化学品仓库大小,必须设置足够的消防水源和消防器材,配备消防力量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5.7 危险化学品的发放与领用
5.7.1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需经使用人员提出,部门主管或车间主任批准,凭领料单领取。
5.7.2 危险化学品发放前均应按领料单进行认真检查核对,核对品名、数量、领用人及审批人签字是否相符;领用人确认包装完好、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领用,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拒绝领取。
5.7.3 为防止发生差错,对剧毒物品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上锁、双人运送、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5.7.4 车间领用危险化学品不能超过当班用量,对于生产用料当班有结余的必须进行书面交接,交接人必须同时检查确认并在交接本上签字。
5.7.5 危险化学品的发放与领用须有台帐记录,每月必须进行盘帐,做到帐、卡、物相
符。
5.8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5.8.1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
5.8.2 操作人员接触剧毒物品必须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和器具(如酸、碱作业岗位要佩戴防护眼镜、处理故障时必须戴防护面罩);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得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工作结束后应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5.8.3 工作现场应备有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和应急处理工具,以备抢救、处理之用。
5.8.4 生产车间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如车间长时间停产的,应将剩余危险化学品退交仓库。
5.8.5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和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及毒害程度,设置相应的排风、通风、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泄压、降温、防潮、避雷、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隔离操作和自动报警等安全设施。
5.8.6 工作人员离开危险化学品场所时,必须关闭所有电源,危险化学品贮存的库房内禁止有人居住。
5.9 废弃物处置
5.9.1 应按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及其包装物。
5.9.2 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它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办公室的同意,不得随便倾倒、抛弃。
5.9.3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5.9.4 凡公司报废的金属容器、设备、管道等含有化学危险物质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按规定要求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交给废品处理部门。
6 附则
6.1 违反本规定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责任人、直接上级、间接上级按2:4:4的比例承担罚款比例。
6.2违反本规定造成危化品事故或未遂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6.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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