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甲方同意将其在(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客运出租经营的出租车以及经营权转让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转让的车辆为牌型轿车,车牌号码,其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
本车辆于年月日在公司取得丽水市出租客运经营资格,其经营期限至年月日止。
二、计入购车款及营运权转让费后,乙方按双方协商的转让价格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购车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甲方将本车辆行驶证、号牌、保险单(卡)、出租车营运许可证等有关证照手续交付乙方。
三、因本车辆转让发生的过户、变更等相关费用及可能产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处罚款项,由方承担。
四、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及时过户车辆所有权以及营运权的,待能够过户之时,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进行办理。
五、本协议签字生效之前因该车发生的责任、税费、债权、债务、事故由甲方承担;从年月日转让时起,所发生的责任、税费、债权、债务、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应于本车辆转让之日终止与公司的经营合同,同时结清本车辆在转让之日前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不含按车辆转让之日起计算应付的车辆定额贷款本息)、违章处罚、事故赔偿等相关费用及责任,由乙方与公司重新签定经营合同书。
如因甲方未及时结清上述款项或费用,给乙方或公司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或公司的损失。
七、自本车辆转让之日起,乙方必须承担车辆经营风险,并承担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此引发的责任及损失与甲方及公司无关。
八、双方签字、按手印或经公证后发生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共同诚信恪守,反悔及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
元(人民币大写)。
九、该车依规定达到报废年限需换新车或公司许可换新车时,甲方须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方各执壹份,公司、公证部门及丽水市运管处(所)各留存壹份备案。双方签字后即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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