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例刑法解释中有法律效力的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解释 B.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罪立案标准的解释 C.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经济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D.江苏省人民法院的量刑规则 二06司法考试卷四
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请: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1.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 答案及解析:
该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渊源和民事活动的规则体系,与刑法上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形成鲜明的对比。
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渊源和民事活动的规则是多
元的,不仅包括制定法,还包括习惯和法理。在成文法国家,法官在解决民事争议时,首先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判,但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也不能以此为借口而拒绝裁判。法官可以依据习惯、法理对民事争议做出妥善解决。与此相反,刑事活动要严格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即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不能根据习惯,更不能依据法理从事上述行为。
之所以存在上述分歧,是因为民事活动与刑事追诉活动的性质存在本质的区别。民事活动要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安排自己的私人生活。只要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就不应对其活动横加干涉。并且,法律具有局限性,不可能对纷繁复杂的民事活动规定得一概无余。在审理新型民事案件时,法律可能会出现漏洞。此时,法官就要诉诸习惯、甚至是法理来求得对该争议的公正合理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出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市民社会生活,才能充分发展每个人的人格。而在刑事追诉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擅断的根本要求。刑事追诉活动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及其他权利的影响甚巨。一不留神,就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给个人及其家庭、甚至整个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刑事追诉活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为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发展个人人格,民事活动的规则是多元的,包括法律、习惯和法理等。而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擅断,刑事追诉活动一定要严格依法进行,切实贯彻\"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 练习:
我国刑法规定了_____法定原则,_____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_____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_____和承担的_____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__罪行___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这段话的空格中:D
A.2处填写\"罪刑\",4处填写\"罪行\" B.3处填写\"罪刑\",3处填写\"罪行\" C.4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D.3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可以不追究的犯罪是(A) A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B法定最低刑3年以下
C法定最高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D无
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答案]ABD
[考点]刑事管辖权
[解析]选项AB涉及的是属地管辖。在选项 A中,甲的教唆行为虽然是在国外实施的,但其教唆的内容是先使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因此,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正如预备与实行只要其中之一项发生在中国境内,中国司法机关就有管辖权。教唆、帮助、组织与实行只要其中之一项发生在中国境内,中国司法机关就有管辖权。在选项B中,长途汽车这一交通工具是中国某旅游公司的,但被告人、被害人及犯罪行为均发生在我国领域外,因此中国司法机关对发生在中国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上的杀人案件没有刑事管辖权。根据《刑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只有船舶或者航空器才能视为浮动领土即使在境外,只要发生在船舶或者航空器上的
案件,中国司法机关就有刑事管辖权。但选项B中主观上是汽车,汽车上的案件应当按照一般的属地管辖原则处理。因此,选项A、B都是正确的。
选项C涉及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案件的定罪量刑的依据。中国适用普遍管辖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但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刑法。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选项D涉及保护管辖。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的犯罪进行管辖的,除要求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还有双重犯罪的要求,即该行为不仅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规定也构成犯罪。因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 五
甲在13周岁时盗窃价值2000元的物品,在14周岁时抢劫价值8500元的物品,在17周岁时又盗窃价值4000元的物品,在18周岁时又盗窃1000元的物品。在对甲追究刑事责任时,计算其盗窃数额应为多少?
(在追诉时效内)
2,纪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 2001年6月前多次盗窃总计约40000元
2001年6月5日,在饭店将一青年刺死逃跑;途中,又将一行人刺伤,抢走现金5000元和手机一部
2002年10月,将路边一轿车开走,因操作生疏将路边卖水果的人撞死,并加大油门将车开走;下午,将车以40000元的价格卖掉。
2003年2月27日被捕,交代在2002年8月曾受好朋友之托捎带两包毒品
纪某的哪些行为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原因如下:
①纪某对不满14周岁以前即2001年6月份之前的多起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②纪某对2001年6月5日即14周岁生日的当日在酒店吃饭时的故意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已满14周岁应从过14周岁生日的第二天为准,生日当天不计算在内。
③纪某对2001年6月5日酒店吃饭后回家的路上持刀抢劫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此时纪某仍属于不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 ④纪某对2002年10月偷开汽车并肇事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此时纪某尚不满16周岁,对交通肇事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⑤纪某对偷开汽车并变卖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该盗窃行为是在不满16周岁时实施的。
⑥纪某对其为他人捎带毒品获取酬金的行为也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该行为属于运输毒品的性质,不属法定的8类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非贩卖毒品),也不存在自首的问题。
最后,这家伙的下场是:对纪某应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李某、33岁,哈尔滨人,初中文化。年初来到上海,是某房地产公司专职司机。
案发前一周,李无端怀疑其女友吸毒,不断搜查女友头发、指甲等处,
并到女友坐过的汽车及居住地翻箱倒柜搜查毒品,莫名怀疑地砖缝间藏有毒品,还因为女友的行走姿势、面部表情、用厕时间等日常细节无理推断她在吸毒,并坚信不移。案发当天,李打女友手机及其居住地电话均未拨通,他便开始紧张,怀疑女友知道他发现自己在吸毒,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对自己不利。然后,李就开始觉得驾驶途中,后面有许多摩托车、轿车跟踪,要追杀他,因此高度紧张恐惧,认为是女友指派他人对其跟踪追杀,个人生命受到极大威胁。李曾说自己当时边逃边打110报警,前后有三次,他声称自己被他人追杀,非常害怕,要求多派些警察来保护他,而公安110的出警记录与他的描述的确是吻合的 。
李某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八十三条: •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 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 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 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 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 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 的精神障碍。
对精神障碍人的责任能力采用三分法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 医学标准:也称生物学标准,即实施危害行为者是精神病人 • 心理学标准:也称法学标准,即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丧失 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
– 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 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 – 应负刑事责任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案发后,专案组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提请 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进行精神司法 鉴定。经鉴定,李某案发时妄想阵发,对本案无 刑事责任能力 • “妄想阵发”的概念:这是一种在病理基础上产 生的歪曲
4 甲某患有精神病,因为琐事与乙某发生争执,随后拿一铁棍将乙打死。经鉴定,甲为限制责任能力人,那么(AC) A甲应负刑事责任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C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D甲不负刑事责任
5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甲系河南某市印刷厂的职工,工作多年换上了职业病,新领导上任后让其下岗,待遇与普通职工一样(违反劳动法)。之后甲多次追讨未果,于是声称要举报该厂多次盗版的行为。为了除去隐患,厂长、副厂长、财务主管、法律顾问开会一致举手表决同意:“单位出资1万元,雇凶将甲杀掉。”
在这个故意杀人案中的犯罪主体?
六1.某甲上山合法打猎,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他的仇人,随即开枪将其仇人打死,甲是何种心态?
2.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活该!”遂开枪,结果将该人打死,甲是何种心态? 3.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觉得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甲又认为自己的枪法很好打不到人,遂开枪射击,结果将该人打死,甲是何种心态?
4.假设甲由于疏忽没有发现猎物旁边站着的一个人,开枪打猎后将该人打死,甲是何种心态?
被告人:何某,男,24岁,杂技演员,专门表演自行车,技术特别高超。何某平常喜欢骑自行车上下班,而且不时脱手骑车,但从未出现过意外。1999年6月1日的一天下午,何某与其同事李某骑车回家,由于天刚下过雨,路面有点滑,何某准备脱手而行,李某见周围人多而且路滑,劝何某小心行事,但何某说:“没问题,这条路我已
走过很多次,对路面非常熟悉,以前雨后我也这样脱手骑过,从来没什么事,更何况本人技术高超着呢!”结果,由于路面太滑,自行车晃动幅度较大,何某的自行车撞到了同方向行驶的高某的自行车,致使高某倒在地,头部撞伤,何某与李某将高某送往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高某于次日上午10点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何某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主观上无犯罪的故意,其行为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后根据刑法第15条、233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5年。
本案应如何确定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参考答案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司机刘某开车时打了个喷嚏,使方向盘失控,于是车冲向路边,将电线杆撞到,电线被拉断,供电中断7小时,刘某的行为是D A过失破坏电力设备 B交通肇事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意外事件
甲意图杀害乙,在乙的牛奶中投放安眠药,但因为使用的安眠药没有达到致死量,所以仅导致某乙深度熟睡。某甲误以为某乙已经死亡,将“尸体”装入麻袋投入河中,致乙被淹死。 甲对乙死亡的原因的认识即属于认识错误的一种
指行为人在故意危害行为中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这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问题,主要是解决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情况发生误解时的刑事责任。 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大类。
08/54.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
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D.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冰湖沉尸”案中钟平的罪过形式
1999年12月26日12时许,游泳教练钟平与女友龙某驾车到官厅水库附近游玩时,钟平驾车在冰面行驶,但冰面破裂,汽车落水,钟平游上岸弃车逃离,龙某则溺死水中。钟平浮出水面后未采取抢救措施亦未报案,悄然返回北京。2004年5月24日,当地渔民打鱼时发现了龙某尸体,钟平于同年6月11日被查获。
钟平说:“落水后我把她往车外推,以为她出来了我才上岸。发现她没上来后,我害怕,很害怕,我是个游泳教练,从水中救过3个人,
我的经验告诉我,她肯定救不出来了,所以没有报警,但那就是个意外„„
龙某的哥哥说:此案有两大疑点:一是钟平说案发于12时,但龙某的手表停在10时15分;二是钟平说案发前以每小时50KM的速度在冰面行驶,但汽车被打捞上来时,挡位在空挡上„„审理“冰湖沉尸”案的法官安端华介绍说,对此案的认定曾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钟平构成故意杀人罪,钟平在龙某坠河后,既不施救,也不报警,致使龙某的尸体在五年后才被发现。因此,不能认定龙某在坠河前还活着,故应当认定钟平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另一种意见是,此案只有钟平的供述,这属于孤证,根据《刑事诉讼法》,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认定钟平有罪和处以刑罚。第三种意见是钟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龙某亲属和钟平亲友的证言,龙某和钟平交往密切,钟平没有杀害龙某的动机和理由,而两人利用周日去远郊观赏野鸭,是增进感情和了解的较好选择。由于钟平疏忽大意以致车坠人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经过对法律的严格分析,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对钟平作出缓刑三年的判决。不过,法官认为,钟平的行为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情理上,已冲破了道德底线,都令人难以原谅和理解,必须从道德上加以谴责。钟平缺少道德准则和做人的良心,理应遭到社会正义的谴责。 七
某甲为铁路扳道工,其工作是在相向的火车来时负责将铁轨岔开,以使火车安全运行。一日某甲因奖金问题与领导发生争执,为了发泄不满,在其值班期间没有扳岔道就擅自离开,结果造成两列火车迎头相撞的重大事故。
甲的行为属于哪种危害行为?该行为的义务来源是什么?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某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深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李某,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上述三人的行为是否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被告人赵某、何某自广州到杭州.何某生下一对孪生早产女婴后,住进杭州人民医院妇产科.根据医嘱,赵某将女婴送到浙江医科大学住院治疗.赵某交了4000元离去.
经过医护人员的一个多月的抢救,婴儿病情好转,可以出院.与其父母联系,但不见回音.何某产后体弱,肝炎住院.赵某在深圳称因经济官
司无法脱身.事办好后即带款接女出院.其后,夫妻两人始终未到医院接孩子,导致孩子在医院留置达10个月.
赵某、何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调解两被告人与自诉人就民事部分当庭达成协议:被告人赵某、何某夫妇应支付自诉人浙江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疗费、抚养费45594.92元,分三次付清。赵某、何某夫妇于1994年3月24日领走了已在医院生活了1年零7天的双胞胎女儿。
一审法院判决后,何某服判。赵某不报,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没有遗弃女婴的故意。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确认,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有浙江省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收治两名孪生女婴的住院病历、医院与赵某来往的信件、电报等书证,有关证人证言及赵某、何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有医院派专人前往诸暨市寻找赵某等人的材料相印证,本案的主要事实清楚。该院认为,上诉人赵某身为婴儿的亲生父亲,却将婴儿送至医院后而不顾,致使婴儿长期置留在医院,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被告人何某产后体虚,且患肝炎病,其遗弃婴儿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原审判决对两被告人的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赵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4年9月
15日作出裁定:驳回赵某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甲、乙二人为儿时好友,甲海外归来,并像年轻时那样用拳击打对方。不料一拳打到乙的肚子以后,乙感觉有些不适。一小时以后即昏倒在地。甲急忙送乙去医院急救,但抢救无效死亡。原因是乙脾肿大异常,因为受到甲某一拳外力冲击,脾破裂,体内大出血而导致死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甲是否应对乙的死亡负刑事责任? 八.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A
A、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 B、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对象 C、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人或物 D、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的某一部分
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10类,其划分的主要根据是:A A同类客体 B犯罪对象 C直接客体 D一般客体 九
两生意人起一大早去城里进货,听说路上不太平就各带一把刀骑车上路.另一方面便衣公安在抓捕盗窃动力电线的罪犯,已经守候多时没有战果.他们看到两个人过来,很像上边通报的犯罪嫌疑人,就冲过去了.两人以为遭遇抢劫就骑车往村里跑.跑到村头工厂,翻墙入内,躲到值班室内发抖.有公安踢开门冲入办公室,那个生意人拿刀就刺,刺
倒来人后又跑出去,看见远处有人,就跑过去说救命,遇到强盗了. 两生意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如果警察出示了证件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999年单选]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答案: D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特殊防卫权)的规定,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
而王某将宋某杀死之前,宋某业已昏迷,其不法侵害行为也已经停止,不符合特殊防卫权所规定的条件,所以后来王某将宋某杀死,是故意杀人的行为
3 被告人:刘某,男,32岁,工人。某天晚上,被告人刘某去影剧院看电影。在影剧院门口,刘某在拥挤中无意踩了李某一脚,李某见自己的白鞋被踩脏了,出口就骂。刘某赶忙赔礼道歉,但李某不肯罢休,要求刘某把白鞋上的污迹“舔干净”。刘某不从,李某便指使其同伴周某对刘某大打出手。因刘某身强力壮,李某、周某二人有些吃
亏。李某恼羞成怒,从腰间拔出刮刀,向刘某前胸刺来,周某也从侧面用拳头朝刘某的肋部打来。刘某因背靠墙壁,无路可退,情急之下,顺手一把将站在不远处观看的9岁男孩赵某抓来举起护住自己前胸和头部,结果李某的这一刀刚好刺在赵某的胸口上,致其当场死亡。 4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恰遇平日与己不和的刘某,黄某即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拿石块将其头部砸伤,黄某见头上流血,慌忙逃走,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 B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对象错误
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使,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 请分析陈某的行为性质。
答案:陈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题中陈某因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而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在逃跑的过程中迫不得已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夺用丁的摩托车逃走,虽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较大的合法利益,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CD
A.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
C.甲征得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甲仍然构成强奸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6,2006年2月11日晚11时30分许,蔺某怀揣尖刀,在辽宁营口市阳光酒店附近上了杨友刚的出租车。当杨友刚的车行至一个胡同时,蔺掏出尖刀抢劫,杨友刚被迫交出仅有的60元钱和一部手机,蔺下车离开。其后,杨友刚开车将蔺某撞成重伤,随后拨打电话报警。蔺被迅速送往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因杨友刚犯有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1年,同时承担被害人及其家属民事赔偿15万元。杨友刚及其家属不服,遂上诉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站前区人民法院重审此案认为,杨友刚故意伤害罪成立。但因杨友刚家属积极履行对受害人方的民事赔偿并已履行完毕,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且考虑到被告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行为有诱导其犯罪等因素,对杨友刚做出有期徒刑4年的判决。
2、2008年7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莫某壮、庞某贵、庞某添到被害人龙女士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一处住宅车库附近密谋抢劫,莫负责接应,二庞则戴上白色手套,并各持一个铁制钻头守候在被害人住宅车库两旁。5时15分许,二庞见被害人龙女士驾驶小汽车从车库出来,庞某添走到汽车驾驶室旁,庞某贵走到汽车副驾驶室旁,分别用铁制钻头敲打两边的汽车玻璃,抢走龙女士放在副驾驶室的一个装有80360元现金和票据的手袋。在得手后,两人立即朝摩托车接应的地方跑去。莫某壮即启动摩托车搭载二庞逃跑。龙女士见状驾驶汽车追赶欲取回被抢财物。当追至小区二期北面的绿化带,被害人驾驶汽车将摩托车连同摩托车上的三人撞倒。莫某壮、庞某贵被撞倒后爬起逃跑并分别躲藏,庞某添则当场死亡。
法判处两名被告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11000元不等。而认为龙女士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十.丁某于某日下午3至7时,连续三天到某工商银行门外尾随前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私营企业主,计划伺机用身藏的指头粗细的铁棍打伤女业主后行抢,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问:对丁某的行为应怎样认定和处理?并说明理由。
2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的时候,恰逢保安员巡逻到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
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
(2)李某返回作案现场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某甲欲行抢劫,深夜伏于一乡村路旁。终于有一女出现,窜出上前,快接近女子时,突然后面来了一辆汽车,被车灯照耀,十分明显,甲惊恐万分而逃跑。该女走后再等良久,却没有人出现,无奈扫兴而归。 甲的行为属于哪种犯罪停止形态?
甲因下岗对政府不满,想报复社会,于是将一块巨石放在了铁轨上,如果火车经过必然会产生倾覆,造成车毁人亡的后果。甲回到家后,又觉得害无辜的人太不应该了,于是又返回将石头搬走。5分钟后一辆客运火车呼啸而过。
问:甲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停止的哪种形态?
甲在树丛中向仇人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不再开枪。甲的行为属于(C)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数罪
甲乙共谋入室盗窃,约定甲进入室内寻找财物,乙在外放风。但在甲刚好翻墙入室,尚未着手盗窃财物之时,乙即因心生恐惧而逃跑,后甲窃得财物价值1万元。 问:乙是否成立犯罪中止是既遂
十一:甲乙共同实施盗窃犯罪,盗窃财物后,甲离去。乙发现屋内有一熟睡少女,顿起歹意,将少女强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甲乙是盗窃罪、强奸罪共犯 B、甲构成强奸未遂,乙构成强奸既遂 C、甲构成强奸中止,乙构成强奸未遂 D、乙构成两罪,甲只构成盗窃罪
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负责入室拿脏物,丙负责提运脏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A A、复杂的共犯 B、事前通谋的共犯 C、必要的共犯 D、一般的共犯
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D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乙不构成共同杀人的共犯 C、甲是犯罪预备,乙是犯罪既遂 D、甲乙均是既遂
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负责入室拿脏物,丙负责提运脏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A
A、复杂的共犯 B、事前通谋的共犯 C、必要的共犯 D、一般的共犯
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02多选)AD
A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这在刑法上称为(C) A.吸收犯 B.牵连犯 C.想象竞合犯 D.结合犯
甲为杀死乙,向乙家投炸弹,造成乙死亡,房屋炸毁,甲的行为属于(A) A.想象竞合犯 B.实质数罪 C.牵连犯 D.吸收犯
.某单位工作人员甲乘被借调收款之机,在一周内三次窃取现金数千元,甲的行为属于(D)
A.继续犯 B.吸收犯 C.牵连犯 D.连续犯
26、(多选)裴某尚在管制执行期间,裴某的下列哪些行为是违反管制规定的行为?(ABC )
A.与他人合作写了一本(股市参与技巧),使用化名出版 B.悄悄回云南老家为父亲办理丧事
C.家中经常去人,来去匆匆非常可疑,且从未报告 D.每天买一摞报纸回家,不知在干什么 【参考答案】ABC
【考查知识点】管制的执行,要点刑法第39条规定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事项。
【解题思路和依据】纯法条记忆问题。方法就是对照法条,进行判断、选择。刑法第39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照刑法第39条,裴某A项的行为即“与他人合作写了一本(股市参与技巧),使用化名出版”的行为违反第39条第(二)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B项行为违反第(五)规定;C项行为违反第(四)项规定。
吴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1998年7月27日考验期满,其所在服刑的监狱于当日上报了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材料,两天后即7月29日,吴某因同监舍的郑某无故辱骂他而将郑某打聋了一只耳朵。对吴某应当如何处理?C
A.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B.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C.以无期徒刑和故意伤害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D.撤回减刑材料,延长考验期限
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2002年单选]D
A.甲法院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院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院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院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BCD
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D.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陈某在抢劫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经查,陈某个人财产只有8万元,对本判决的财产部分应当如何执行?C
A.罚金和赔偿经济损失以陈某现有财产按同等比例同时执行
B.先执行罚金5万元,剩余的3万元赔偿给被害人 C.先执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剩余的3万元作为罚金执行
D.先执行罚金5万元,经济赔偿不足部分,待陈某刑满后继承履行赔偿义务
某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周某以无钱为由拒不缴纳罚金,刑满释放后第3年,周某准备结婚,购买29寸彩电一台,冰箱一台,法院得知上述情况后派法警强行将彩电冰箱扣
押,请问应如何看待法院的行为?C
A.欠妥当 B.虽然欠妥当但却是合法的 C.并无不妥,是完全合法的 D.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的刑种是(C) A.剥夺政治权利 B.拘役 C.管制 D.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选项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对犯罪人免除处罚? A.中止犯罪,没有造成危害结果
B.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 C.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D.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36.以下哪些被告人构成累犯?
A.某甲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4年又犯强奸罪
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2年文犯抢动罪
C.某丙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
D.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执行6年后获得假释,
假释后的第7年又犯诈骗罪 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及处理原则。成立一般累犯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第二,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第三,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以内。所以AB项应入选,而C项因前罪是过失犯罪排除,D项则实际是在假释期满第3年犯罪。也应选。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
B.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自首的“如实供述”。
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全部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也应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如果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者已交代轻罪达到掩盖重罪的目的的,就不是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A项中,甲的杀人行为属于主要犯罪事实,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成立自首,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A项错误。
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王某发现,黄某听到王某的吆喝声,不顾等赵某即逃走,王某手持木棍紧追赵某,赵某为了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黄某逃到村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2年多选]ABCD
A. 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对黄某应当认定为自首C.赵某
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D.对赵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
后减\"轻
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ABCD A.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B.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19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C.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当判处16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D.丁在判决宣告前犯有3罪,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和没收全部财产。法院不仅要合并执行罚金10万元,而且要没收全部财产
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A.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B.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C.对于数罪并罚但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D.对于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
关于假释下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CD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可以假释 B.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C.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D.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胡大海的连杀6人,也是因为煤老板和村官欺人太甚。他当众为村民讨公道冒犯了焦老板和村官,他们指使人打得他头破血流,还要施舍性地到病床前“慰问”,还要一再羞辱地叫他“老高”(被当高尔夫球一样的击打头部),惹得他性起了。山西胡文海事件胡文海犯故意杀人罪、私藏枪支弹药罪,两罪并处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海旺犯故意杀人个政治监管与社会矛盾的断裂悲剧;如果胡文海杀人动机及法庭慷慨陈词是真的,那么我们也只能一声叹息,希望胡文海是中国最后一个“胡文海”,因为极端的手段是解决不了根本性的问题,侠义时代已经过去,革命还不至于,国家整体治国理念是好的,国家对反腐工作力度也在不断加强,成果显著,但中国的腐败问题不是用一般的体制优化及社会监督能做到的,中国的腐败只能称作“中国式腐败”,与几千年的儒家对立文化有关,要解决中国式的腐败必须用中国式的办法解决,除了加大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监督制度、公务员体制管理制度以外,更要从青少年开始,加强中国的
廉正意识及价值观念,杜绝中国几千年来的官本位思想,杜绝虚荣与贪婪的低俗观念,让中国下一代活在以个人价值为基点,社会价值为核心的思想大潮中,那么中国的腐败问题及社会矛盾也就慢慢减少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会计专业里面有经济法,设计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会计犯罪
会计信息造假的法律责任
刑法学是法学专业二级学科之一,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刑法学学科主要以社会中存在的犯罪现象为基础,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探讨治理犯罪的对策,寻找减少犯罪的方法、措施,为国家治理犯罪问题献计献策。该学科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中、外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 (01)中国刑法学 (02)外国刑法学 (03)犯罪学 (04)监狱法学 (05)司法精神病学
(注:各大院校的研究方向略有不同,以北京大学为例) 2、培养目标
本学科旨在培养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能够适应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独立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能力的专门人才。要求具有坚实的刑法学及相关学科
理论基础、全面的部门法知识和基本的人文、社科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有较强的从事科研以及司法实务工作的能力。
财务人员应该了解法律责任和后果
财会人员要坚守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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