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旅行社旅游业务(委托)确认(合同)书

2021-06-04 来源:步旅网
旅行社旅游业务(委托)确认(合同)书

编号:

甲方(组团社)与乙方(地接社)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的基础上,现就委托 团的旅行接待事项确认如下: 一、双方资格确认 组团社: 经营范围: 经办人姓名: 地接社: 经营范围: 经办人姓名: 地址: 联系电话: 地址: 旅游许可证号: 传真: 旅游许可证号: 传真: 联系电话: 二、其他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旅行社的确认 乙方在其他旅游目的地需要委托以下旅行社进行相关旅游服务的接待: 旅游目的地1: 旅行社名称:

许可证号: 经营范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旅游目的地2: 旅行社名称:

许可证号: 经营范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三、行程、服务项目及标准 1、旅游团队委托旅游服务项目及标准以经双方确认的行程表(本合同附件)所列为准,行程表为本所确认(合同)书的一部分,双方应对行程表所列事项逐一核实,如未对行程表所列事项提出异议,双方应在行程表上盖章并签字确认。

2、行程安排的各项旅游活动和服务项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旅行社条例》)二十五、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乙方应严格按照行程表所列所列行程、服务项目及标准提供服务,应遵守《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二)款,《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非因不可抗力或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行程,降低服务标准,改变服务内容。

4、行程中景点的游览时间应严格确保按照确认行程表上的游览时间游览,不得随意缩减游览景点时间(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5、乙方均应事先书面详细告知甲方其全部接待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及可采取的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乙方不得隐瞒行程中的真实情况,在行程景点,休息,吃饭,上厕所等场所中含有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如是告诉甲方,并在行程表中注明清楚,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四、团队游客情况确认

游客共 人,详细情况见游客名单表,游客名单表,游客名单表为本确认(合同)书附件,组团社应该盖章确认。 五、旅行社报价及结算

1、委托接待服务费用(即团款)与团款结算支付方式以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行程表或报价与结算单所列明确定的为准。

2、乙方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不得在行程表所列旅游活动项目之外提供其他的自偿服务。 3、甲方必须按照双方在行程表或报价与结算单中确认的团款及结算支付方式支付各项费用。 4、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的违约保证金的性质属于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质量保证金款项,双方约定该款项由乙方暂时留置在甲方处作为违约保证金,该款项不属于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和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乙方不得以甲方不支付团款或者不足额支付团款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六 另行付费项目与购物安排

1、另行付费的项目与购物安排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行程表所列内容,次数,时间执行,未经甲方及游客书面同意乙方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不得安排行程表之外的另行付费项目、购物项目及各类非收费项目 2、行程表中经双方确认另行付费项目属于游客自愿选择项目,须经游客书面同意乙方方可安排;在安排另行付费项目及购物活动时,乙方及其导游不得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所规定,否则产生的法律后果游乙方负责。

七、导游与领队(如签订本合同时尚未明确组接团导游领队人员的,在行程表中必须予以落实和明确)

1、甲方所派全陪/领队为 ,性别 , 年 月 日生,导游/领队证号为: ,联系电话为: 。

2、乙方所派全陪/领队为 ,性别 , 年 月 日生,导游/领队证号为: ,联系电话为: 。

3、乙方不得违反《旅行社条列》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乙方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不得违反《旅行社条列》第三十三条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之规定。

八、游客权益保护

1、乙方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乙方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报告甲方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2、乙方违反本确认(合同)书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通知甲方并报告相关旅游管理部门。

3、行程中出现特殊情况,确须对行程作出调整的,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及游客的书面同意。 4、如无客人书面签字,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客人游览时间被缩短50%(含50%)以上的,乙方应退还该景点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并赔偿费用30%的违约金;被缩短50%以内,按减少游览时间占该景点约定游览时间的比例,退还甲方该景点相应比例的游览费用(含该景点门票费、实际交纳的景区内观光车和缆车、索道费用)。 九、其他约定事项

1、发生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乙方及其导游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甲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在境外非法滞留的,乙方应该及时向甲方、旅游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外事部门等报告。乙方应协助提供在境外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2、双方约定本合同涉及团队接待服务违约保证金为 元,违约保证金由甲方从团款中预留,乙方接待无质量问题,团队回程后 日,甲方将该保证金支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或不能按标准接待游客,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给游客的赔偿),并向甲方支付与赔偿金额同等数量的违约金(以上款项甲方可以直接从违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3、乙方如违反本确认(合同)书约定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游客投诉甲方赔偿游客或受到相关管理部门处罚等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可以从其违约保证金中扣除。 4、乙方不得要求导游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团队转交给其他旅行社接待。

6、 。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附件行程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盖章签字后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签字盖章回传,如在规定时限内不回传确认或电话通知延迟,不回对方视为自动放弃,合同视为无效。

附:

甲方(组团社): 乙方(地接社): 经办人: 签约人: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