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运输有限公司
承租方:建材有限公司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重型载重罐车(冀A35279)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运输华电石热脱硫石灰粉用。承租方只有调度 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
三、出租方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 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出租方应负责协调相同车辆保障承租方的营运。
四、租用期定为一年,自201x-4-1至201x-3-31使用,停用应在5日前向 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月为五万元整,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 费。合同生效日起计,
六、所用燃料、司机工资及一切营运费用由出租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赔偿承租方。
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 租金。
八、其它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出租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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