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
第一类 鼓励类(与水利有关的项目)
●农林业 1.水土保持综合技术开发及应用
2.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
3.石漠化防治及防沙治沙工程
●水利 1.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及干支流控制性工程
2.跨流域调水工程
3.水资源短缺地区水源工程
4.农村人畜饮水及改水工程
5.蓄滞洪区安全建设
6. 海防堤维护及建设
7. 江河湖库清淤疏浚工程
8.病险水库和堤防除险加固工程
9.堤坝隐患检测与修复技术开发应用
10.城市积涝预警和防洪工程
11.出海口门整治工程
12.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
13.牧区水利工程
14.淤地坝工程
15.水利工程用土工合成材料及新型材料开发制造
16.大中型灌区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
17.防洪抗旱应急设施建设
18.高效配水、节水灌溉技术及设备制造
19.水情水质自动监测及防洪调度自动化系统开发
20.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制造
●电力 1.水力发电
●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1.微咸水、劣质水、海水的开发利用及海水淡化工程
2.用水监测仪器开发、生产
第二类 限制类(没有与水利有关的项目)
第三类 淘汰类(没有与水利有关的项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
文件依据: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辽发改发[2005]1088号)。
企业投资项目范围: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之内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核准机关:我省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项目核准机关。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同时抄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不再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的批准程序。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报告》须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报告主要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2.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3.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4.节能方案分析。
5.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6.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7.经济影响分析。
8.社会影响分析。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应附招标事项核准内容。
10.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省发展改革委以辽发改投资[2007]591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
●企业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1.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为方便项目单位办理相关预审手续,应项目单位的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预审。
●根据法律法规需水利行业出具的文件包括: 1.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2.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技术审查意见(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起草实施细则,技术报告应达到可研深度)。
3.根据《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的专题报告等文件及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需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要附具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5.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提交建设工程(不含移民安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审查意见。
6.征地和移民数量较大的项目,要附具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准文件,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核准内容。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核: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0.未影响公共安全。
●核准效力 1.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准予延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在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尚未开工的项目,如果《目录》发生调整,对项目核准权限或要求发生变化,应重新核准。
2.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3.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同意的项目,国土
资源、城市规划、技术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利、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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