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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善意取得的效力及范围

2020-12-04 来源:步旅网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201 0年6月(下) {l;I占缸金 论我国善意取得的效力及范围 戴建庭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基于占有的公信力,在节约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 秩序、减少资源浪费和促进物尽其用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物权法》对此制度加以确立,并在善意取得的效力和范 围方面具有鲜明的特点,对完善物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善意取得 占有公信力物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20-03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中受让人受让的是转让人无权处分的不动产、 或其他物权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占有时出于故意,则依法可 动产或其他物权,故转让人处分的是他人所有的财产。从一股意 以即时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我国《物权法》第八章对 义上理解,这种处分行为应属无效,故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第 此制度加以确立,完善了物权取得的方式,对完善物权制度具有 一款就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所确立的该项制度 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如受让人受让(或取得)该动产或不动 相比,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在效力和范围方面有 产符合物权法上善意取得的全部要件,则受让行为应为有效,即 明显的特点。 取得了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即为原始取得,原所 一、我国善意取得的效力 有权人无权向受让人主张权利,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 作为一项经过漫长发展历程,从罗马法到日尔曼法再到现行 失。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都对此加以确立的制度,现行大陆法系一些国 (二)对原权利人的效力 家如德国和瑞士民法典的善意取得制度,在范围方面已突破了日 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原权利 尔曼法仅限于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扩大到不动产也适用善 人不仅丧失了基于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而产生的物上请求权和债 意取得。我国《物权法》未制定前,司法实践中也一定程度上承认 权请求权,而且其他人设定的他物权也一并归于消灭。我国《物 善意取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原有的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若干问 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 题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 外。”而且《物权法》第106条第五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 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股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 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 损害赔偿。”从法条的规定可见,原权利人的不动产或动产被转 擅自处分共有人财产的人赔偿。”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善意取 让,受让人善意取得的,则原权利人无权取回被转让的不动产或 得制度的首次规定 当然由于该规定在内容上不全面、缺乏系 动产,也即丧失了原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原财产所有权人可向 统,故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发挥有限。《物权 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且如果是动产被转让的,则该动产 法》颁布施行后,该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 上原设定的权利归于消灭,除非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就知道或者 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 应当知道该权利存在的。 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 由于我国《物权法》第108条只规定了动产善意取得后,该动 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 产的原权利消灭,而如受让人善意取得了不动产,而原权利人在 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 该不动产上设定有抵押,则抵押权人能否继续享有抵押权。本人 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 认为:我国《担保法》规定,以房屋、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应当办 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权人请 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按照我国目前房屋 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这 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的规定,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及抵押的 样我国正式通过物权立法的方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从法条 登记主管部门为房屋或土地使用权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规定可见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动产,也适 如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被转让,善意受让人要取得其法律 用于不动产和他物权,具有鲜明的特点。 上认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则必须到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 根据《物权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我国善意取得的效力可分为 理房屋或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这样受让人必然会获知被转 三方面的效力, 对受让人的效力、对原权利人的效力和对无处 让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己抵押登记的事实,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 分权人的效力。 依法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则转让人与受让人虽有转让协议, (一)对受让人的效力 但转让行为并不能得至确认,原抵押权应继续有效。如果房地产 作者简介:戴建庭,法学硕士,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20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l}lj占缸金 己D1口年6月(下) 登记管理部门因工作失误,未将被转让的不动产已设有抵押权的 符合本条之规定时,可以善意占有。但本条对受让人非经过拍卖 事实告诉受让人,或虽告知但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违法将 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间内 设有抵押权的不动产过户登记给受让人,则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 请求回复的,所有权人应否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问题未作具体 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 规定。作者认为受让人如果是以合理价格受让的,此为善意取 题的解释》第67条明确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 得,则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 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 人在支付了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即有偿回复。如受 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 让人是以明显低于转让标的物价值的价格取得的,则在主观上有 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 恶意占有之嫌,权利人在请求返还原物时,可以不支付受让人所 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 付的费用,受让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追偿,即无偿回复。《物权 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第107条的规定,一方面是贯彻合法财产一体保护的原则,另 从而体现抵押优先之原则,保护作为原权利人的抵押权人的合法 一方面也兼顾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 权益。 2.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物权法》第l14条规定:“拾得 (三)对不法转让人的效力 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善意取得法律关系中的不法转让人,因非法转让了他人的动 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法律对拾得遗失 产、不动产或其他物权,侵害了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其 物的具体规定是:(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这是民法通 非法转让所获得的利益当属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 则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发挥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鼓励拾金 定,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到损失原权利人。如对善意受让人 不昧具体体现。(2)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 或在原物上设立有抵押权等原权利的其他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则 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所花去的必要费用,这可称为报酬请求 还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权,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3)悬赏告示中 二、我国善意取得的范围  ,的承诺失主应当履行,以体现诚实信用原则。(4)拾得人侵占遗 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德国、瑞士民法除外)规定善意 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 取得一般仅适用于动产,不动产未列入善意取得的范围。我国 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 (二)他物权的善意取得 产,并且还适用于其他物权,从而扩大了善意取得的范围,体现了 《物权法》第1 06条第六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鲜明的特色。 的,参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规定。这是他物权善意取得的法律依 (一)动产的善意取得 据。他物权的善意取得是以善意第三人为保护目的,它也是建立 动产是善意取得范围最广、种类最多的一种财产,一般具有 在公示公信基础上的。他物权善意取得应符合:(1)处分人不享 可流动性和法律限制性等特点,一股动产都适用善意取得。物权 有标的物的处分权。这是他物权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2)处分 法颁布前,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几类动产,如遗失物,漂 人是其所处分的动产标的物的占有者,或者不动产标的物的登记 流物、隐藏物或埋藏物和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曾经颇有 人。这样形成的权利外观,使人误信其享有标的物的处分权。(3) 争议。即使物权法实施后,仍有学者对其合理性提出质疑,当然 处分人向第三人设定他物权。这是他物权善意取得与所有权善 对于赃物善意取得问题目前立法并未加以肯定,应属禁止之列。 意取得差别的关键所在。(4)第三人应属善意有偿。这是第三人 1.遗失物。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是善意取得的特殊问题,不同 得以取得他物权的基本条件。(5)标的物已经交付或者登记。第 国家的立法有不同的规定,德国民法典未将遗失物列入善意取得 三人的善意取得,以获得动产标的物占有或者不动产标的物的登 的范围,该法第935条规定对丢失物无善意取得。而法国民法典 记为标志。因此,无论是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还是他物权的善意 第2279条、第2280条规定是有限制地支持盗窃物或遗失物的善 取得,均要求第三人占有动产标的物,或者成为不动产标的物登 意占有,即请求返还有期间限止,而且得支付适当的费用,否则占 记的权利人。他物权善意取得的具体形态主要是:用益物权的善 有人可不返还。另外瑞士民法典第934条、第935条也有类似的 意取得、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权利质权的善意取得和抵押权的 规定。日本民法典第l93条、194条承法国民法之规定,也有类 善意取得。 似的条件要求。 (三)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我国《物权法》第107条对遗失物的归属作了-原则规定,该条 在《物权法》没有颁布前,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 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遗失物通过 适用于动产领域,至于不动产,“因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交易中 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 不致误认占有人为其所有人”。《物权法》第lO6条明确将不动产 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 也列为善意取得之列,结束了理论界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争论。 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 从登记公示公信原则出发,一般而言,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 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 的权利人即为不动产所有人。但由于登记程序的纰漏、登记人员 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遗失物在 的过失,或权利人自身的原因,如申报错误等,可能会出现登记权 21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201 O年6月(下) {I;I占’缸会 利人与真正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在登记权利人与真正权利人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应保护这类未登记或可补办登记的不动 不一致的情况下,作为无权处分人的登记权利人转让不动产,而 产受让人的权益 受让人依不动产登记薄载明的内容,只能认定登记权利人即为所 将不动产列入善意取得的范围,有利于确保不动产交易的安 有权人,而与之交易,支付合理的价款,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完成 全,保障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对物权登记公示公信原则 了整个交易过程,则即使真正权利人出现,主张转让无效,法律也 的尊重,对完善我国物权(所有权)取得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 不予支持,而应确认受让人受让有效并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不 意义。 动产善意取得的范围包括: 三、我国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 1.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可因未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中国,确立善意取得 严格履行审查义务而发生,如冒名顶替:也可因登记时工作人员 制度,扩大善意取得的范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的差错而致,如错误地将申请登记的代理人登记为权利人。但不 (一)节约交易成本 管何种原因所致,不动产登记后,受让人在交易时只有从登记薄 才能获得真正的所有权信息,在公示公信原则之下,也即受让人 在交易时只能信赖登记薄记载正确,即可认定为受让该不动产是 善意的。在交易完成后,依法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该不动 产即为合法取得,作为真正的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及错误登 记人请求损害赔偿。 2.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的已登记不动产。共同共有的 不动产,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但在 现实中,共同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情况比比皆是,如 夫妻共有的房屋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家庭共有的房产登记在 父或母一人名下等,从而造成了登记的权利内容与实际的权利状 态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登记为个人名下的共同财产,未经其他共 有人同意处分共有财产,受让人出于对登记薄的公示公信,受让 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只要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条件, 即为善意取得,为有效。 3.权利人虚假登记的不动产。在现实生活中,不动产实际购 买人,由于某种原因,如隐匿财产、不愿露富,规避法律,或以自己 之名置业不便等原因,而以他人的名义登记不动产,这会导致实 际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权利人虚假登记不动产 时,往往会与名义权利人签订一份协议,以明确不动产的实际权 利人,同时对名义权利人对不动产的权利行使进行限制。名义权 利人在无权处分不动产的情况下,将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 人如以正常合理的价格取得,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第三 人受让该不动产并无过错,即使真正的权利人依与无权处分人 (名义权利人)签订的协议约定主张权利,但基于真正权利人本人 存在的过错,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第三人依善意取得享有不动 产的产权。真正权利人可依与名义权利人签订协议的约定,要求 名义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赔偿)。 4.未办理产权登记,但依法可申请补办产权登记的不动产。 在我国一些城市郊区,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为了保障原居住地 农民的基本居住权,在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往往会考虑给失地农 民按户或按人口留足一定面积的宅基地,这类土地的性质一般为 行政划拨土地。但由于我国农村土地登记的严重滞后,农民在分 配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即使符合规划,也一直未办理相关的产 权登记手续。因此,在缺乏登记公信力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只 能凭借占有的实际状况确定房产的权利人。当占有人将房屋转 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则应 22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交易方式的复杂化及登记制度客观上存 在的缺陷,财产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的现象十分普遍,权利登 记与实际权利不一致地情况也存在,这是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基 础。另一方面,如果人们在任何交易中都要花费金钱和时间去查 明转让财产和权利的真相,那是极不经济的(特别是在动产转让 中),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善意取得制度恰可解决这一问 题。这就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促进交易的扩大,从而促进社 会经济的发展。 (二)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善意取得制度中受让人的善意是善意取得的核心要件,是该 制度的本质。但其存在的基础是占有的公信力,也即处分人是所 处分财产的占有人或不动产的登记人,受让人受让处分人转让的 财产,是基于对处分人的信赖,这种信赖足以使受让人相信占有 即为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如果基于信赖关系向占有人支付了 合理的对价后取得了动产、不动产或其他物权,最后因转让人的 无权转让而确认为无效,这势必造成社会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 混乱,违背法律旨在维护人类共同生活的和平秩序这一目的。善 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就是通过对占有人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承 认,从而达到维护与占有人发生交易或其他关系的第三人的利 益,以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三)减少资源浪费、促进物尽其用 在经济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明确界定的产权能保护人们的 投资和创业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而模糊的产权制度 则是增』Ju交易成本最基本的原因。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占有人” 在一定期间内的公然、自主、和平地占有财产,受让人足以信赖其 为所有权人而受让其财产,法律对其』Ju以保护,实质上是解决了 经济学上的模糊产权问题。这既确保了交易的安全,又能节约当 事人的交易成本,客观上也使整个社会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并 诱使闲置资源得到重新配置和利用。另外善意取得制度通过赋 予占有人以某种权利,从而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该权利,这有效 地避免了资源浪费,达到促进物尽其用的目的,从而促进社会经 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I】 §俊驹,陈本寒.物权法. 海.复}t人学出版社,2007. 【2】朴松.物权法所订权编.北京:小nj人民夫学出版社.2007 f3】梁慧星.物权浊.北京。法律m版礼.I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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