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善意取得制度
2024-03-15
来源:步旅网
青年与社会2015年l0月下第30期总 ̄J612期 试论善意取得制度 王亦男 (上海大学,上海200444) 【摘要】善意取得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长久以来,善意取得制度得以存在发展并且被 绝大多数的国家所承认,正是因为它适应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保护交易安全的客观需要。它的适用直接导致善意受让人取 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物权归属进行了重新的分配。所以,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关系 到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协调。 【关键词】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效果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法律对于善意 取得规定了相应的条件。本文就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理论 基础以及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对其法律效果和社会 效果进行了一些分析。 一、善意取得的概述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 是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取得原因,是适应商品 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般有以下三种说法: (一)四要件说 四要件认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1)占有人所非法 转让的必须是动产;(2)非法转让人的占有必须是基于所有 人的意思而取得;(3)善意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地从非法转让 人处继受取得占有;(4)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占有。 (二)五要件说 五要件说认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1)受让人取 得财产时出于善意;(2)转让人必须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 (3)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转的财产;(4)受让 人必须是通过交换而取得的财产;(5)善意取得的财产主要 是动产。 (三)六要件说 六要件认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说:(1)标的物须为 动产;(2)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3)受让人须无转移 动产所有权的权利;(4)受让人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 之占有;(5)受让人须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让与人转移占有的 动产;(6)受让人须为善意。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以下分别阐述不动产与动产 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以下五要件: 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主要有以下三种情 形:(1)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2)因履行无效合 同产生的登记错误。(3)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 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根 据《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若无其他无效事项,买卖合同 (互易合同、代物清偿合同、出资协议)有效。 3.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但若不动产登 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 张为善意。 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故赠与、继承、企业合并 不可。只要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约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 人是否实际支付了价款在所不问。 5.办理了过户登记。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以下五要件: 1.须为占有委托物。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 取得占有。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 试用买卖物、质物。但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1)占有 脱离物。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包括 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2) 货币。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货币即取得所有权,没有无 权处分的问题。(3)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武器、淫秽刊物, 国家不允许私人取得所有权,自然不适用善意取得。 2.动产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故占有人与第三人间的 买卖合同(互易合同)效力待定。 3.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属于无权处分。 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5.完成交付。但是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只能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的方式。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一)物权法效果 (1)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 灭。(2)第三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所有权 人须承受该他物权负担。(3)由于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故 第三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该动产上原有的抵押权或者 质权消灭。但有例外情况,若第三人于善意取得所有权时知 道该动产上存在抵押权或者质权的,抵押权与质权不消灭。 (二)债法效果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造是:在物权法领域以牺牲所有权人 为代价,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但在债权法领域,赋予所有 权人对无权处分人以相应的债权请求权,以资救济。 四、善意取得的社会效果 善意取得制度中是真正所有权人正当利益与第三人正当 利益的冲突,但前者代表的是私人个体利益,后者代表的是 交易整体利益,法律倾向于保护后者。在此背景之下,善意 取得的构成要件若过于多样,就会限制善意取得对市场经济 秩序的保护功能。民法价值评价冲突的背后是利益关系的冲 突,其解决的机制是利益衡量的机制。现代民法已经逐渐把 交易秩序作为需要保护的首要利益,故在众多的法律制度中, 应加强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注度,以更好地保护市场的交 易秩序,更快地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以案说法——民法篇【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05. [2】李智舜,姜秀元.公民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M】.国防大 学出版社。1998. 【3】唐德华.物权法解析与适用[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7 作者简介:王亦男,女,上海大学2013. ̄,在职法律硕 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2015.VOL.612.N0.3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