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要求及现场管理、安全管理:
自发包方方与承包方共同确定的开工日期起,承包方十日内提供总施工进度计划,由发包方确定,承包方保证按节点计划的时间完成,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时间完成。如未按双方约定的重要节点(双方明确节点名称)时间完成,每拖延一天罚款5000元,如果前期节点滞后,后期节点按期完成,可以把前期罚款返回承包方。
若因承包方责任影响发包方不能按期向业主交房,对发包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概由承包方承担。
工期顺延的条件: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因下列原因造成合同工期逾期,每次连续逾期5天内,经发包方确认,工期可以顺延,但发包方不承担承包方损失。每次连续逾期超过5天(不含5天),经发包方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窝工费及停工费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1、 发包方在开工前七天未按合同约定条件交出施工场地。
2、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或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或交验时发现质量问题
影响施工,并直接影响工期的完成。
3、 工。
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发包方直接分包的工程未按要求时间进场,或未按期完
4、 因发包方确认的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期的推迟。
因下列原因造成合同工期逾期,经发包方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发包方不承担
承包方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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