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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合约部职责说明书

2020-07-27 来源:步旅网


成本合约部职责说明书

成本合约部职责说明书

部门名称 直接上级 部门内职位 职责综述 成本合约部 主管副总经理 部门编号 平行接口 招标专责 负责公司招投标活动的组织与实施等 MM-00-00-00 公司其他各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招投标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招投标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2.负责编制各类招标文件范本。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备案。 4.负责组织实施工程主体、材料设备、大宗物品等招投标工作。 5.核准招标申请,组织评定招标单位资质,并审查评标专家资格,组建评标小组。 6.负责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招投标情况报告的备案管理,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7.参与合同评审,组织合同会签,监督合同执行,定期对供方的合同履约、信用等级予以评价考核。 8.负责供应商档案管理工作,收集审核合格供方信息,建立供应商信息库。 9.负责招投标档案管理,整理保存各类设备文件资料。 10.定期对供方合同履约、信用等级予以考核。 11.负责材料设备入库验收、检查工作。 12.负责公司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 13.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招投标管理秩序,提高招投标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招标采购优势,实现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 优化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招标活动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三条 公司招标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以合理价格选择安全可靠、质量优良的产品和服务,推进集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公司(包括控股项目公司和物业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组长,招标内容工作的分管成本合约部经理任副组长。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及本规定。

2.负责审定项目招标方案,指导监督招标采购活动,决定招标采购活动中的重大事宜。

3.审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

第六条 成本合约部作为公司系统招标采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公司日常招标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各项招投标管理制度。

2.负责编制各类招标采购方案并组织实施公司招标采购工作。 3.协调办理公司招标采购相关事宜。

4.负责评标专家日常管理,组建资格预审小组、谈判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

5.负责督促、指导招标代理机构按时完成各个招标环节的工作。 6.组织供应商市场调查与履约评估工作,协调解决招投标争议及投诉事宜。

7.完成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交办日常工作。 8.负责监督招标完成后的执行过程。

第七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年度、月度招标需求计划申报工作,负责提交采购需求清单,提供确定后的标书合同文本、技术规范文件等资料,参与招标采购活动,协助办理招标相关事宜。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应设立专兼职岗位,负责本部门的采购管理工作,配合成本合约部做好招标采购计划编报、合同履约信息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招标范围、类型与采购方式

第九条 招标范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实行招标采购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将招标范围内的项目采取其它方式逃避招标。

第十条 凡是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1.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工程设备、材料类:设备、材料类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服务类: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技术咨询、广告策划、代理、咨询顾问、物管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非工程类:非工程类用物资、设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一条 公司的招标采购基本分为两种类型,一为由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执行的招标活动,二为公司的自主招标。

第十二条 公司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比价采购的等方式,根据招标项目内容、复杂程度、紧急程度选择不同形式进行招标。

第四章 招投标工作流程及相关部门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由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执行的招标活动,工作流程及各相关部门工作内容如下:

1.招标项目的需求部门根据工作进度、需要向公司成本合约部招标领导小组上报招标采购计划申请,经审批后交招标办;负责向招标办提供相关技术要求、规格、型号、数量清单及合同文本;参与招标采购过程中成本合约部招标办所组织的市场调研、考察、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技术研讨会议、招标文件与合同评审会议以及开、评标等工作。

2.成本合约部在招标需求部门提交招标申请后负责市场询价、市场调研、考察、价格分析、计算标底,对标底价提出控制方案,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技术研讨会议、招标文件与合同评审会议以及开、评标等工作。

4.成本合约部在需求部门提交招标申请后,根据审批意见和需求部门所提交资料督促、帮助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相关文件的编写、审核、完善工作,并负责向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报批;配合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确定考察人员、评标专家等相关事务;会同需求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完成招标采购过程中的市场调研、考察、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等工作并组织召开学术研讨会议、招标文件与合同评审会议;组织合格投标人勘察现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招标文件的答疑工作;协同招标代理机构抽选评委专家,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召开开、评标会议,记录会议过程并向招标领导小组递交评标报告;协助招标领导小组召开定标会议,拟写定标会议纪要;完成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后督促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招标全部完成后招标过程与结果形成完整的文字资料,并做好资料备案。

第十四条 对于公司的自主招标, 工作流程及招标采购需求部门工作内容不变,招标办还需承担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执行的工作部分。

在招标过程中,以上部门及其他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管理与监督,各自完成相应事宜,并需紧密配合,共同保证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十五条 其他特殊招标流程

对于技术简单,工作紧急,且以价格竞争为主要条件的招标项目,招标办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会同招标需求部门可简化招标程序,对投标单位进行询价、谈判,并将结果上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履约管理控制

第十六条 定标结束后,由招标办负责与中标人依据招投标文件完成技术协议及商务条款签订合同。所签合同不得对招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项目。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相关部门执行履约过程中的产品验货工作,依据招标文件技术质量要求控制货品质量,保证项目运行;招标办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完成后,需求部门将中标人合同履约情况书面报招标办。对于不能按期供货、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合同履约及售后服务差的供应商,做降级处理并实行“合格供应商评价”制度。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招标采购档案全过程管理。每个招标项目结束后,由招标办将此项目的全部招标资料整理、归档,交于公司档案室,以备查阅。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地区、本公司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二条 提高招标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勇于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不可公开的有关招标采购的情况与进展,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成本合约部招标办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招标采购优势,实现招标采购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提高招投标

管理水平,依据《河南名门置业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招标采购实行回避制度。

当投标人与招标采购成员有亲属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客观公正招标、评标的关系时,招标采购成员应当回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公司(包括控股项目公司和物业公司)。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制度建设

第四条 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管理办法与细则。

第六条 公司招投标工作组设在成本合约部(内设招标办),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公司日常招标采购工作。

第三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七条 公司的重点、大型招标采购项目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他项目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采用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多种灵活的方式。

第四章 招标准备

第八条 报送招标采购需求计划

招标项目的需求部门向招投标工作组报送年度、月度招标采购需求计划,由招投标工作组按照程序报送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招标采购需求计划需包括以下内容: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用途、投资数额;拟采取的招标方式及其理由。

第九条 报批招标方案,确定招标方式

由招投标工作组编写招标方案,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报批,确定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招标以及采用的招标方式,拟评标委员会组成。

第五章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工作流程

第十条 发布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经审批同意后,属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投标工作组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信息发布之时起至截止投标报名时间不少于72小时。属于邀请招标的项目,由招投标工作组向邀请单位发出投标邀请函。每个项目均不得少于3个符合招标条件要求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

招投标工作组协助招投标领导小组组建资格审查小组,资格审查小组一般由招投标工作组、项目需求部门等有关业务部门代表及相关的技术、商务专家组成,根据招标公告的条件、要求和标准,汇总报名单位资质及实力状况,对报名单位进行技术水平、科研水平、供货规模、生产工艺、设备状况与档次,质量控制能力等方面的实力考察,推荐入围潜在投标人,提交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需求部门负责编制技术规范书,向招投标工作组提交相关技术要求,包括规格、型号、数量清单等以及预算分析、初步标段包括划分建议。招投标工作组根据招标采购需求计划和技术规范书编写商务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 评审招标文件

招投标工作组组织招标采购需求部门、相关技术专家、监督等部门召开评审会议,根据考察报告、市场实际对招标文件做最后的完善及确定。招标文件评审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技术部分包括评审技术规范书,从技术角度评审标包划分、技术参数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因素;商务部分包括评审分包方案、招标文件中主要商务条款、资质业绩要求、评标标准以及评标办法。招投标工作组须做好会议记录并负责将最终结果报送招投标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需要编制标底的招标项目,由招投标工作组会同成本合约部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保密环境中编制。标底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开标前由招投标工作组盖章密封保存。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印刷及发放出售

1.招标文件委托印刷的,招投标工作组应当与印刷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2.招标文件发售依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主要用于招标文件制作成本费用,不以盈利为目的。

3.由招投标工作组负责将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发放或出售给合格投标人。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后应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4.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在投标截止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5.修改或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第十六条 招标答疑

1.招投标工作组在规定时间内汇总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组织相关人员举行澄清、解答,对图纸和设计意图进行交底、解释,并以书面形式将所提问题及解答意见及时发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投标人将被邀请对工程现场进行踏勘,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如果发生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

1.投标文件应完整响应招标文件,包括投标承诺函、投标一览表、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投标保证金、有关资格证明文件、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没收其保证金。

2.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限以前,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限以前,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

3.投标文件的接收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应做好投标文件的接收工作。在接收中应注意核对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并做好接收时间的记录。在开标前,应妥善封存保管投标文件等投标资料。

4.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招标采购领导机构批准,可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评标或采用谈判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 开、评标会议准备

招投标工作组在开标前协助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开标组织方案、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评标细则以及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十九条 开标

1.开标会议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投标工作组组织并主持。

2.开标会议主要程序

⑴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并宣布会议纪律;⑵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称;⑶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⑷开标、唱标,宣读投标人投标报价,工期、优惠条件等招标人认为需要的内容;⑸请投标人确认开标记录;⑹会议结束,等待评标阶段。

开标会议由招投标工作组做全程会议纪要,需投标人确认的程序应由投标人书面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评标

1.评标原则、评标办法由招标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2.评标委员会必须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抽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成员名单在评标前保密。

3.评标地点应相对独立、环境良好、具备封闭条件且能够满足评标专家的日常生活需要。评标地点的客房和会议室应能满足评标工作要求,房间内电话应具备屏蔽市话、长途及上网的功能。

4.评标专家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择优”原则,对投标文件的技术和商务两方面综合评估,招标文件中未公开载明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5.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明示的废标条件做出废标决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⑴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无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⑵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⑶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⑷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⑹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它情形。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它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由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是否重新组织招标。

6.招投标工作组做全程会议记录,编写评标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定标

评标结束后,由招投标工作组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提交评标报告,协助其按照规定程序召开定标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定的基础上确定中标人,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签发中标通知书

1.定标结束后由招投标工作组公示招标结果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应明确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

2.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定标结束后,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合同签订与执行及归档管理、向公司备案等工作。

第六章 竞争性谈判工作方式

第二十四条 招投标工作组组织需求、等部门编制、审核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单位名单,报送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五条 经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由招投标工作组向被邀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将判文件发送给对方。参加竞争性谈判的单位须超过三家。

第二十六条 在谈判的前三天,由招投标工作组拟定谈判组成员名单,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二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会议由招投标工作组组织、主持,监督组须全程执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参加竞争性谈判的单位须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携带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公司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所供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保证书、针对项目所做的方案等进入会场,经招投标工作组审验完整之后方可参加谈判。

第二十九条 参加谈判的代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到达竞争性谈判会议地点,迟到10分钟以上者,作为弃权处理。

第三十条 谈判组可分别与公司及子公司代表就质量、报价、服务承诺等问题进行多轮谈判。

第三十一条 谈判结束后由谈判工作组提交谈判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根据谈判结果确定最终中标人。

第七章 询价采购工作方式

第三十二条 询价采购,是指各公司在特殊情况下,在同一时间,直接向三家以上物资设备的供货商,用电话、传真、邮件、信函等方式,直接询问有关商品的价格,根据供货商提供的商品报价进行比较后确定供货商,以确保性价比最高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三十三条 询价采购同一类型的商品,由招投标工作组,同时分别向三家供货商进行询价工作,要求对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我方对商品的规格型号和商务要求,采用传真或快递等方式进行报价。供货商应按询价要求在一定时限内报价。

第三十四条 询价工作结束后,由招投标工作组,按照询价结果,根据价格低者获得供货权的原则进行排序,并报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最终供货商。

第三十五条 凡承担询价工作的人员,要做好询价过程的保密工作,不允许有任何串通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如有特殊情况或遇有争议的问题,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决定。

第八章 单一来源采购工作方式

第三十七条 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是指特殊条件下只能从单一来源渠道采购,一般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需采购的材料、设备在国内仅有一家生产厂(商)。 2.需采购的材料、设备在国内只有唯一代理商。

3.需采购的材料、设备国内无代理商需从国外生产厂(商)直接订购。

4.特殊项目需从单一供应商处直接采购。

第三十八条 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及审批手续进行采购。

第三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商务谈判

招标工作组应组织好与供应商的商务谈判工作,确认所购材料设备的价格、技术配置、售后服务等条款内容,据此签订供货合同。

第四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结束后,招标工作组分别归档有关采购及申报资料。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本合约部(内设招标办)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零星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零星项目采购行为,全面保障采购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星项目采购,是指公司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以外、公司规定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等特殊原因不适宜招标的项目,紧急抢险救灾等项目的采购。

第三条 零星项目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零星项目采购原则上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直接采购等方式,也可以采用招标方式进行。

第五条 零星项目采购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规范管理,比质比价”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条 零星项目采购管理工作由成本合约部招标专职岗位负责。

第二章 采购范围与管理权限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均可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零星项目采购: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设备、物资、材料采购及委托服务等项目。

2.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等特殊原因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3.事故处理、消除危急缺陷等抢险救灾项目。

4.已招标项目因设计变更需增加或变更部分设备、材料,其增加或变更未达到公司规定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

5.原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建、技术改造、维修、零配件供应,由于兼容性或者标准化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原承包商、供应商采购的项目。

第三章 采购方式与工作流程

第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指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承包商)分别对产品(服务)的技术、商务等实质性问题进行磋商与谈判。竞争性谈判采购可以采取多次报价方式。

第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适用条件: 1.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第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承包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承包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承包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承包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它供应商(承包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它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承包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承包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书面形成谈判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领导小组依据谈判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承包商)。

第十一条 采用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承包商或供应商在完成询价程序后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其适应条件为采购项目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

第十二条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可向确定的邀请报价供应商(承包商)发出询价函,征询采购价格。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承包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承包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承包商)。

3.发出询价函。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承包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接收各邀请供应商(承包商)报价函,并进行价格汇总。 5.确定成交供应商(承包商)。采购领导小组根据质量和服务是否符合采购需求、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承包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承包商)。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工程续建、改造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承包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承包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承包商)处续购,且续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承包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以近期同类产品招标中标价为最高限价进行洽谈供货;已

进行过询价采购的规格型号相同的应急物资,可按近期签订的合同价为最高限价或参考折扣率,进行洽谈供货。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下,若供应商(承包商)恶意抬高价格,损害采购人利益的,可按照公司承包商评估管理办法,将此供应商(承包商)列为非诚信供应商,直至降级处理。

第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均应提前进行充分准备,编制谈判采购文件,在谈判文件中明确采购项目概况、采购方式、参与谈判人的资质要求、谈判的程序、谈判的主要内容、谈判的评审标准和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第十五条 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承包商)须书面提交相应文件和材料,证明良好业绩及其合同履约能力。

第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应参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信息发布,打破信息的局限性、地域性、不对称性等不公开因素。让更多满足谈判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参与到竞争性谈判的采购工作中来,让采购人有更多的选择机会。

第十七条 无论是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法律顾问应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支持。

第四章 其他管理

第十八条 应加强对零星项目采购工作的领导,成立采购领导小组,由公司主管副总牵头,采购管理部门、财务、法律顾问等部门参加,确定零星采购重大事宜,依据谈判或询价报告,确定承包商或供应商。

第十九条 零星项目采购必须严格控制项目采购价格。物资类、委托服务等费用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第二十条 零星项目采购要及时签订合同,规范合同管理,合同中的项目清单应真实、准确,严禁虚设工程量及虚假费用行为。

第二十一条 零星项目采购的技术要求由需求部门落实,商务条款参照公司同类招标采购商务条款。

第二十二条 确定拟邀请报价的供应商(承包商),应技术可靠、质量优良、信誉良好。

第二十三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承包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四条 零星项目采购有关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参照公司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执行。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标准与方式、谈判评估报告、询价资料、确定供应商会议纪要、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零星采购工作纪律。加强对谈判人员和评审专家管理,选取的评审专家应是在某专项采购领域具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人员,且不得长期固定。参加评审专家名单应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本合约部(招标办)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包括公司内部人员与招标代理机构本身所拥有的专家资源。

第三条 所有公司内需要招标的项目,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成员。

第四条 招标办负责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1.负责对入库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

2.负责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通知及组织其参加评标。 3.负责对参加评标的专家进行监督和管理。

4.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维护与管理。 5.负责专家的其它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库专家的条件及产生办法

第五条 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敬业负责、公正廉洁。 2.具有较高的招投标业务知识和较为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熟悉市场经济商务运作过程。

3.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特殊情况和适当放宽。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保守秘密。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包括公司内部人员与招标代理机构本身所拥有的专家资源。

1.公司内部入库专家从各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取,由成本合约部(内设招标办)负责对入库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上报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评标专家库。

2.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的专家直接进入公司评标专家库,对其管理和使用,同样遵照本办法。

第三章 专家的抽取及评标规定

第七条 招标办上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负责组建评标小组,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的招标活动,评标小组为五人以上单数,

公司的自主招标,评标小组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都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应按下列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专家的抽取时间应为评标时间的前两个工作日内。

2.按照招标项目的不同专业要求,由招标办指定专人通过计算机系统抽取。

3.同一个项目,专家抽取只能进行一次,但在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情况下可以重新抽取评标专家。

4.抽取工作完成后,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抽取人、监督人应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5.在开标前,相关人员应对被抽取专家名单严格保密。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招标项目招标过程中,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自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者邀请设计院、监理公司等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评标,人数不超过评委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与投标人主要负责人为亲属关系。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评审。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1.接到评标通知后,应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严格保密,不得与投标人有任何私下接触。

2.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评审工作。 3.在评标过程中,应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标人员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明确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4.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的,应征得监督人的许可。

5.评标结束后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会场,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6.在评标结果公布之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

第四章 专家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与专家的维护与管理由公司成本合约部(内设的招标办)负责。

第十三条 对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不适合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进行实时调整。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如调动工作或者变更联系方式,应及时告知招标办。

第十五条 建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制度,不合格的予以即时调整。

第十六条 招标办应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实行专家评标业绩存档制度。专家在每个项目中的评标情况,由招标办收集相关方面反映后,填写评标专家考核表,存入专家个人资料,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对已承诺参加的评标工作,评标专家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本次评标工作,必须在报到前一天向通知人请假,否则影响评标进程者,停止半年评标资格。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取消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正当权益的。

2.违反本办法廉洁自律的规定,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评标信息的。

3.应回避评标而未回避的。

4.未请假,连续三次接到通知而无故不参加评标工作的。 5.评标不公正、违法违纪的。

6.工作单位变动、联络方式改变后,超过三个月未告知招标办;失去联络半年以上的。

7.一年内三次被反映有不称职记录的。 8.自愿申请取消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本合约部(招标办)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招投标档案管理工作,维护招投标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充分发挥招投标档案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招投标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投标档案,是指从招标计划的制定到招标工作结束及合同订立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及其它载体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电子文档、音像等。

招投标档案是招投标工作的真实记录。招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分工,做好具体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成本合约部(招标办)作为公司招投标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协同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招投标档案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相关部门提供有关招标备案材料。具体职责包括: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订、修订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2.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招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定期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移交。

3.建立并汇总招投标归档文件管理台帐。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收集、整理所代理招标项目中收进和发出的应归档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并及时移交招标办。

2.根据招标办的委托,收集、整理招标项目中应归档的招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定期(每月)向招标办报送和移交。

第六条 成本合约部内设的招标办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收集、整理招投标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项目审批文件、招标文件审查资料、订货合同及其变更、索赔等文件材料),接收相关单位移交的招投标资料,并及时归档。

2.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向有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一般为副本或复印件);建立招投标归档文件管理台帐。

3.负责自行招标所有档案归档管理。

第七条 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收集齐全、完整,并经有关负责人核对、审批,能准确地反映招投标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做到数据可靠并与实际相符。 招投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如下:

1.已审定通过的招标计划、招标方案。

2.资格预审文件。

3.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4.招标文件、招标修改补疑及答疑文件、招标文件审查会议纪要。 5.投标单位报价书。

6.投标文件、投标澄清及修正文件。 7.开标议程、开标记录。 8.评标文件。

9.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咨询意见书。 10.监督报告。 11.定标会议纪要。 12.中标通知书。

13.与招标项目相应的合同谈判纪要、合同审批、合同书等文件。 14.其它有价值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归档要求

1.归档要及时。招投标工作完成后,招标办、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准备档案材料,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招投标资料备案登记表。

2.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做到图形清晰,字迹工整,书写材料符合档案保管要求,能准确地反映招投标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做到数据可靠并与实际相符。

3.需要归档文件目录和保管期限要设定相应表格。非纸质文件应与其文字说明一起归档。

4.招投标档案需由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核准后向档案部门移交。移交时,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移交清册,并履行交接签字手续,移交清册各存一份,以备查考。

第九条 招投标档案室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颁发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条 招投标档案的借阅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招投标备案材料归档后,要求查阅者,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档案资料原件原则上不得借离公司;查阅涉密档案必须经成本合约部主管领导同意;借出、归还档案都应严格清点,履行签字手续;因公外出需带档案时,一般档案可带复印件或副本,涉密档案应通过保密渠道传递。

第十一条 招投标档案的保管期限见附件一。对保管期限已满、无保存价值的招投标档案,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审批后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

第十二条 招投标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严格做好保密工作。档案有关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清理有关档案资料及时移交,不得擅自处理或带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涂改、伪造招投标档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将招投标档案管理同推行办公自动化应用工作结合起来,在加强招投标纸质文档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电子文档建设,最终实现以计算机管理为中心,纸质、电子两种介质并存,两种介质可以转换,作用各有侧重的复合文档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承包商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招标采购行为,加大对承包商管理力度,提高服务能力,设备和材料质量,降低建设和运行成本,为公司创造更好的效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公司招标范围内所有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承包商实行全过程的评估管理。

第三条 公司选择的承包商及其产品应当符合企业信誉好、履约好、产品质量好、售后服务好、运行成本低的要求,以及在业内具有良好使用业绩。

第四条 公司承包商评估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定期评价、动态考核、资源共享”的原则。评价工作采取由公司评价和各职能部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有序的承包商管理机制,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

第五条 公司承包商评价原则上采用日常动态管理及工程项目综合评价相结合。日常动态管理主要是收集承包商信息、合同履约情况、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情况。工程项目综合评价与集中资格预审相结合。原则上每个项目进行一次集中资格预审与评估。

第六条 建立承包商信用档案,对承包商实行等级动态管理。通过评估的合格承包商在年度招标过程中不再重复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公司成本合约部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承包商评估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承包商评价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承包商评价和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2.审核和批准承包商评价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 3.听取承包商评价和管理工作汇报,研究确定合格承包商名单。 第八条 公司成本合约部是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承包商评价、管理。其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承包商评价管理办法,制定承包商评价的规则、标准和工作流程。

2.组建承包商评价工作组和专家组,具体负责承包商评价工作。 3.负责汇总各部门报送的承包商及其产品在工程建设中的信息反馈。

4.负责资格预审及合格承包商评价结果,负责承包商日常动态管理。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承包商评价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收集承包商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合同履约评价情况。

2.定期更新承包商的资质材料,负责对承包商全过程跟踪管理。 3.掌握承包商的生产经营状况,分析承包商的产品价格走势并采取相应策略。

4.定期汇总有关信息,项目完成后报成本合约部汇总。 第十条 成立公司承包商评价工作组,由成本合约部(招标办)、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招标承包商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公司承包商评价工作方案。 2.负责制定各类产品的评价标准和评价细则。

3.对申报的资质材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筛选,根据评价标准,综合各方面信息,评审出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名单及评价报告,提交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公司承包商评价工作组可以根据专业分工分别设立若干专家组,具体负责对申报资料核实及现场考察评价工作。专家组由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的专家组成。

第三章 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承包商评估工作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采取书面审查、用户使用调查、会议评审等方式进行。

1.能力审查。对承包商的近三年同类工程业绩、服务承诺、工艺装备、生产能力及交货期、人员构成、技术先进性等情况进行审查。

2.资信审查。对承包商合同执行能力、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情况、资信等情况进行审查。

3.运行评价。对承包施工项目及产品,运行(使用)部门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情况的反馈意见将作为承包商评价的重要依据。

4.现场考察核实。对于新承包商,承包商评价工作组认为有必要应进行现场考察核实的,组织现场考察时由公司招标办统一安排,成立专家组,事先编制现场考察工作提纲及评价细则,明确工作纪律,现场核实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设备;⑵实际生产流程;⑶质量保证体系、检测手段及相应的认证情况;⑷产品型式试验及鉴定情况;⑸原材料和外协件的供货渠道;⑹产品的价格成本构成;⑺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

考察评价完成后,应形成考察评价报告,推荐合格承包商。 第十三条 承包商评估工作组根据对承包商能力审查、资信审查、运行评价以及部分厂家现场考察评价结果,组织召开评审会议,推荐合格承包商名单,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合格承包商应按照产品类别、档次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章 动态考核

第十四条 实行承包商考核与评价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承包商管理机制,实行“有出有进,定期考核”的动态管理模式,保持一个良性的市场竞争局面,促进承包商提高质量和服务水平。

1.问卷调查结果。定期组织各项目单位、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对承包商进行问卷调查,按照优、良、中、差进行分类,并将结果汇总作为考核与评价的依据。

2.供货存在问题反馈。基层单位对承包商在供货过程中的合同执行、售后服务情况、产品的质量状况、日常故障或缺陷等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汇总后报成本合约部招投标管理中心。

3.运行意见反馈。公司相关部门对各类产品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季度向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资料。

4.其它方面信息。承包商的经营管理状况是否有重大变化,对公司采购是否有潜在风险,逐步开展承包商及其产品的LCC指标统计分析。

第十五条 对评价结果较差、不严格履约或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商,将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和降级处理。承包商受降级处罚后,恢复资格需重新履行晋升等级资格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包商,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合格承包商资格:

1.采用欺诈等不正当竞争手段通过评价的。 2.提出警告后,没有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力的。 3.发现有行贿招标从业人员的。 4.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公司工程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商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招标方案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方案的编制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误解,避免发生争议,切实保护公司的利益,确保招标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公司的时间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招标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 成本合约部负责招标方案的编制,各部门需配合其工作,提供相应的数据资料支持等。

第二章 招标方案的内容构成

第四条 招标项目来源,明确招标人名称。

第五条 招标项目简介及招标内容,明确提出质量、工期等要求。 第六条 明确拟采用招标模式、方式。

第七条 招标组织机构,明确招标领导小组及招标工作组人员名单。

第八条 招标工作计划,明确各项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工作内容及参加人员。

第九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明确合格竞标人必须具备的资质要求、公司实力以及其他要求等。

第十条 评标标准及办法,明确评标依据,为评标工作组制定评标规则。

第三章 招标方案的编制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方案的编制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详尽地反映招标项目的情况;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 招标方案编制流程

1.需求部门提供招标申请。

2.确定招标领导小组及招标工作组成员。 3.招标工作组编制招标方案初稿。 4.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并签字。

第十三条 招标方案的编制应考虑招标项目情况;质量、技术要求不应过高,不应限制投标人发挥创造力,给投标人留出按照自己特长提出技术标准,以及提出更高质量标准的空间;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施工时应提出一些有关主要技术指标作为检验标准。

第十四条 招标方案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各职能部门均按方案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招标申请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申请的编制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误解,避免发生争议,切实保护公司的利益,确保招标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公司的时间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招标申请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 需求部门负责招标申请的编制,各部门需配合其工作,提供相应的数据资料支持等。

第二章 招标申请的内容构成

第四条 招标项目名称,明确招标内容。

第五条 招标项目简介及招标内容,明确提出质量、工期、技术指标等要求。

第六条 明确招标内容金额。

第七条 招标计划,明确招标内容预计进场安排。

第八条 合同文本,明确招标文件内附合同文本格式及条款。

第三章 招标申请的编制要求

第九条 招标申请的编制原则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详尽地反映招标项目的情况;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 招标申请编制流程 1.需求部门提供招标项目内容申请。

2.各部门协助确定招标金额、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 3.需求部门提交招标申请各职能部门签字。 4.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并签字。

5.成本合约部根据招标申请表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申请的编制应考虑招标项目情况;质量、技术要求不应过高,不应限制投标人发挥创造力,给投标人留出按照自己特长提出技术标准,以及提出更高质量标准的空间;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施工时应提出一些有关主要技术指标作为检验标准。

第十二条 招标申请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各职能部门均按申请表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考察方案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考察方案的编制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误解,避免发生争议,切实保护公司的利益,确保招标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公司的时间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招标考察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 招标办负责招标考察方案的编制,各部门需配合其工作,提供相应的考察数据资料支持等。

第二章 考察方案的内容构成

第四条 考察项目来源,明确招标人名称. 第五条 考察项目简介及考察内容。 第六条 明确考察组织机构。

第七条 明确考察对象并制定合理的时间、路线等安排。 第八条 考察内容,明确考察潜在投标人的各项内容。 第九条 编制考察汇总表样表。

第十条 考察评判标准,为考察工作组制定评判规则。

第三章 考察方案的编制要求

第十一条 考察方案的编制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 招标方案编制流程 1.确定考察单位名单。 2.确定考察工作组成员。 3.编制招标方案初稿。 4.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并签字。

5.考察工作组实施后资料汇总。

第十三条 考察内容的编制应考虑招标项目情况,投标人的资质、企业实力、业绩、信誉以及服务承诺等作为重点考察内容,为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及评价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考察方案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考察工作组按方案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招标年、月度计划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年、月度计划的编制工作,确保招标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公司的时间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年、月度招标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 需求部门负责年、月度招标计划的编制,各部门需配合其工作,提供相应的数据资料支持等。

第二章 年、月度招标计划的内容构成

第四条 招标项目名称,明确招标内容。

第五条 招标项目时间安排,明确提出开始招标时间及预计进场时间。

第六条 明确招标内容金额。 第七条 招标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第八条 备注,根据招标项目情况提出合理化意见及建议。

第三章 年、月度招标计划的编制要求

第九条 年、月度招标计划的编制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详尽地反映招标项目的情况;充分考虑招标程序时间安排的原则。

第十条 年、月度招标计划的编制流程 1.需求部门提供年、月度招标计划。 2.各部门协助确定招标金额、时间安排等。 3.需求部门提交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并签字。 4.招标办根据年、月度招标计划表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年度招标计划表必须在12月23日前编制完成;月度招标计划表必须在每月23日前编制完成。

第十二条 年、月度招标计划表统一交招标办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设备、材料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招标采购设备、材料验收管理工作,确保材料及设备的质量、数量、规格、型号均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根据国家、地方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招标采购的设备、材料验收工作。 第三条 设备及材料的验收必须执行相关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对设备及材料的要求。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成本合约部下设招标办

1.制定设备材料验收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 2.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司采购的设备材料验收工作。 3.协调处理设备材料重大质量问题。 第五条 需求部门。

1.参与制定设备材料验收技术标准。 2.负责组织设备材料进场验收。 第六条 监理及监督部门 1.参与设备材料进场验收。 2.负责设备材料进场验收资料收集。

第三章 管理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验收依据

1.设备材料出厂验收、到货外观、开箱验收工作以合同及技术协议等为验收依据;如无供货技术协议的,按照国家、行业颁布标准的最高要求执行。

2.参加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办法进行验收,不得随意改变或降低验收标准,须对设备材料的验收结果负责。

第八条 验收方法

1.出厂验收: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必须进行出厂检验,验收人对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及相关有效证件进行检验,验收结束后应对验收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2.进场检验:设备材料进场后,验收人员应对设备材料的种类、品名、规格、数量等进行核查,对包装质量和设备材料外观进行检查,查看是否符合储存运输要求,开箱检查时,重点清查备品备件、专业工具、说明书等是否与合同、供货清单一致。

第九条 验收结果处理

1.对于设备材料验收不合格情况,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2.对于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异议或者验收结果的异议,按照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无约定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设备材料验收单统一交招标办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招投标工作完成情况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招投标工作,完善招投标过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招投标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结合公司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公司招标范围内所有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等的实行招标全过程的评估管理。

第三条 原则每次招投标工作完成后一月内完成评估工作。 第四条 成本合约部是公司招标工作完成情况评估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公司招投标工作完成情况评估领导小组是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组成评估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招投标工作完成情况评估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公司对招标工作完成情况评估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2.审核和批准公司招投标工作完成情况评估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评估内容。

3.听取招投标工作完成情况汇报,研究决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经理组成招投标工作完成情况评估组,负责招投标工作完成情况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评估领导组审定的规章制度制定招投标工作完成情况评估内容对招投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2.根据招投标工作完成情况评估内容进行评估。

第七条 公司成本合约部下设的招标办是招标工作完成情况评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对公司招投标工作完成情况评估信息,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起草招标工作情况汇报资料。

2.配合招投标工作完成情况评估组进行评估工作。 3.负责发布评估结果。

第三章 评估原则及评估内容

第八条 评估招标工作完成情况合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招标程序、结果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2.工作完成情况必须满足公司招标工作的要求。 3.按照“公平、公开、公正、诚实守信”原则。 第九条 招标完成情况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工作的整体情况。 2.工作的程序操作。 3.工作的技术创新能力。

4.工作的资料保存规定。

5.需求部门对工作完成后运行质量及其售后服务的跟踪评价。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十条 招投标工作完成情况评估小领导组可采取书面审查、现场核实、召开评审会等方式进行评估。

因评估有时需要到现场核实的,应经招标工作完成情况评估领导小组同意,并事先编制现场核实工作提纲。现场核实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实际工作流程。

2.质量保证体系、检测手段及相应的认证情况。 3.原材料的供货渠道。 4.工程的价格成本构成。

第十一条 需求部门应当对已通过评估的招标工作完成情况的质量和服务进行日常跟踪、考核,定期统计送交招标办。

第十二条 招投标工作完成情况评估领导小组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级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对评估结果较差、不严格履行合同或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招投标工作,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停使用等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办公室对评估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招投标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投标信息报送的管理工作,确保招标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公司的时间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招投标信息资料报送工作。 第三条 招标办负责招投标信息的编制及审批工作,各部门需配合其工作,提供相应的数据资料支持等。

第二章 招投标报送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 招标项目审批表。 第五条 招标方案。

第六条 招标结果,谈判报告及定标会议纪要。 第七条 招标工作完成情况评估。

第八条 周、月及年度报表及公司要求报送的资料。

第三章 招投标信息报送要求

第九条 遵循公司报送时间要求;正确、详尽地反映招标项目及年、月度工作的情况;严格按照公司招投标管理体系文件编制报送资料的原则。

第十条 招投标信息报送 流程

1.招标办根据时间要求整理信息资料;2.提交主管领导审定并签字。

第十一条 招标办负责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应对报送信息做好登记、保管及重要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招标报送信息资料统一由招标办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职能部门招投标专(兼)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工作,确保招投标工作各职能部门衔接及配合顺利进行,结合公司的时间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各职能部门设招投标专(兼)责岗位。

第二章 专兼责职能

第四条 学习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办法、实施细则、各类招标文件范本及相关专业评标细则。

第五条 负责本部门日常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负责本部门招标申请表的编制及审批工作。 第七条 参加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参加中标单位合同评审工作。

第九条 负责本部门招投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条 负责合格供方信息收集,建立信息库,为招标作准备。 第十一条

期对供方合同履约、信用等级予以考核。

第三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地区、集团公司与本公司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工作原则。 第十四条 提高招标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勇于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开评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招评标管理工作,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公司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名门置业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以及上级有关政策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招标活动中的开评标工作。

第二章 开标工作规范

第三条 开标前的准备工作

1.招标办协调招标代理机构制定开标工作方案,确定开标、评标会场,评标组成员,监督人员,工作人员。落实开标、评标会场,提出布置要求。

2.招标办协同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日前一日邀请和通知相关人员准时出席。

3.招标办协同招标代理机构准备开标会场所需设备,电脑、投影仪、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以及所需文件资料等。

4.工作人员提前一小时到达开标会场,检查开标会场的布置。会标的悬挂、座位牌的摆放、会场设备的运行情况等。

5.工作人员组织投标人签到,对供应商代表进行资格审查,收取投标文件等。

6.工作人员组织评委、监督人等相关人员签到。 第四条 开标纪律

1.工作人员应提前做好开标准备工作,按时开标。

2.开标会议由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按开标会议程序进行,凡与开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开标会议。

3.投标人应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在指定座位就坐,迟到或缺席视作自动放弃。

4.投标人须出示企业法人经营执照、企业资质证书、身份证等有关开标需出示的有效证件。

5.开标会场不得大声喧哗,与会人员应主动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设置为静音状态,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投标人如有疑问。应举手申请并经开标人同意后质疑、投诉或举报,但不得在开标会场吵闹、滋事。

6.开标人、唱标人、监督人、记录人等相关人员应全程参加开标活动,并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7.开标会议结束后,投标单位应立即离场,禁止以任何借口进入评标区和接触评标小组成员。

第五条 开标程序

1.开标工作人员签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核对投标人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及出席开标会人数。

在开标当日,开标工作人员负责接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提前递交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办理签收手续,由工作人员携带至开标现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标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不得接收,由工作人员原封退还给有关投标人。

在截标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无效,开标会议即告结束,应重新组织招标。

2.投标人出席开标会议的代表、招标人、监督人等相关人员签到。 3.开标会议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并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员。

4.开标会议主持人介绍主要与会人员。

主要与会人员包括到会的招标人代表、各投标人代表以及监督人员等。

5.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程序、开标会纪律和当场作废标的条件。 开标会纪律一般包括:

⑴凡与开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开标会场;⑵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应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开标期间不得高声喧哗;⑶投标人代表有疑问应举手发言,参加会议人员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⑷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场宣布为废标:①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6.主持人介绍招标人领导讲话。

7.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共同检查各招标书密封情况。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文件应当场废标,不得进入评标。

8.主持人宣布开标、唱标。

开标、唱标的顺序一般按招投标送达时间的逆顺序来进行。开标由指定的开标人在监督人员及会代表的监督下当众拆封,拆封后应当检查投标文件组成情况。开标人应将投标函交唱标人进行唱标,唱标内容一般包括投标报价、工期和质量标准、优惠承诺等。

9.开标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开标会议记录应当如实记录开标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包括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出席开标会的各单位及人员、唱标记录、开标会议程序等,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在开标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10.招标文件、开标会记录等送封闭评标区封闭。

1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结束。

第三章 评标工作规范

第六条 评标小组的建立

1.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办上报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确认,一般为公司专家库里抽取的专家与各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的招标活动,评标小组为五人以上单数,公司的自主招标,评标小组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都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小组中的评标专家一般采取从公司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直接确定。

2.评标小组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评标小组组长有评标小组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小组组长与评标小组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小组成员:

⑴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⑵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⑶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小组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七条 评标纪律

1.评标工作必须公平、公正、不得以权谋私。

2.评标小组成员在评标开始前,须在评标签到处签到。并将所有通讯工具关闭,交由评标工作人员登记、保管。

3.评标过程中,评标区须保持肃静,任何人不得在评标室外大声喧哗。与会人员不得在会场看书、看报、阅读其他材料或作其他工作。

4.评标小组成员在评标中,不得中途离开评标区,不得使用已经封存的通讯工具,不得迟到、早退。

5.评标的依据只能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极其有效的补充文件,评标小组成员不得更改招、投标文件,不得袒护投标单位的任何一方。

6.评标小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自主发表见解,不得作带有偏见的引导性发言,以免影响其他成员客观工作评标。

7.评标结束,评标小组组长应综合成员意见,写出现场评标报告,由各位评标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各与会人员不得透露评标过程中的讨论情况和评标结果。

8.评标活动全过程接受监督人监督,并认真听取监督人的意见和建议。

9.各与会人员如发现投标人与本人有亲属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 评审与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估小组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⑴招标的目标;⑵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⑶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⑷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2.招标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⑴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⑵当评标小组发现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要求该投标人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

4.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充。投标人不合格,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小组可以否决其投标。

5.评标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种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做出评审、比较,评标方法包括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6.评标小组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7.评标完成后,评标小组组长应提交现场评标报告,并经全部评标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对评标结论和建议持有异议的评标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成员拒绝在现场评标报告上签字

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和建议。评标小组组长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8.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9.评标结束后,评标小组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材料不可带离会场。

10.招标办在评标结束后,应根据现场情况及评标小组提交的现场评标报告编写完整、详尽的评估报告,上报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协助定标会议的召开。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定标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 的

为规范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客观公正的对待每一个投标供应商,充分地体现公平竞争和结果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制度以及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议组织

1.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或委托其他成员主持),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招标办工作人员出席。

2.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人员方能举行。

3.因会议议题涉及并需要到会的人员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确定,招标办负责通知,在其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即可退席。

4.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相关内容,在一定时限内属于保密范畴的,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5.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要按规定时限贯彻落实到位。

6.会议准备、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文字材料的归档和处理工作由招标办负责。

第三条 会议目的

最终确定各招标项目中标人。 第四条 会议原则

1.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2.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条件以及评标报告内容结果,择优定标。 第五条 会议准备

1.准备会议所需的各种材料,包括《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和各类检测结果、样品等。

2.协助会议主持人做好会议议程、会议要点等相关准备工作。

3.提前落实会场,安排座次,通知与会人员。 第六条 会议内容

1.汇报各招标项目的招标过程、评标结果、遇到的问题以及应对办法等。

2.对招标情况、各类问题、评标结果进行讨论、研究、分析。 3.审议确定中标人。

4.定标后工作安排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备选方案。 5.传达有关招标工作的政策、指示、办法。 6.对本次招标进行总结及指导。 7.研究决定其他问题。 第七条 会议时间

定标会议原则上在每个项目招标的评标结束5天内召开,具体时间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招投标工作纪律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司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运行,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和约束招标投标各方的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更好地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廉政建设,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纪律。

第二条 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区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的组织公司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公司各项招投标活动都应当在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下开展工作,以合理价格选择安全可靠、质量优良的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时间紧迫等理由规避招标。凡需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需求部门须向公司领导提交招标申请,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招投标活动中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当投标人或投保人中的主要成员与公司招标成员有亲属关系或其它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招标、评标的关系时,招标成员都必须自觉申请回避。

第六条 公司领导和招投标工作成员向公司介绍、推荐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应当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并自觉回避该项目的所有招投标活动。

第七条 公司各级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违背核准的招标事项来开展招标工作,不得影响干预、操控招投标活动中咨询机构、检测中心等单位的选择、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确定,不得授意、指使中标人分包、转包项目,或指定使用所需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等。

第八条 招投标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涉及招投标工作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徇私舞弊,操纵招标结果;不得接受投标人的礼品、礼金、宴请或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活动;不得私自限制或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第九条 评标人员要本着公正的原则,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比较,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评标和打分。不得背离评标办法或标准随意压低或提高投标人的评分;不得与其他评标人串通评标;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各种事项和资料;不得接受投标人的礼品、礼金、宴请或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活动。

第十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投标各方人员都要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有关人员,一律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凡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受贿行贿,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投标人违纪,将立即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公司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招投标工作流程及各相关部门工作内容

第一条 公司的招标采购基本分为两种类型,一为由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执行的招标活动,二为公司的自主招标。

第二条 招标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比价采购等,根据招标项目内容、复杂程度、紧急程度选择不同形式进行招标。

第三条 招投标的工作程序如下:招标项目的申请→招标项目预算分析→编写招标方案、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初稿→发布招标信息→投标人报名→整理报名单位资料,确认投标人资格→考察→评审招标文件与合同文本→发放出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签发中标通知书→档案管理。

第四条 招标项目的申请

招标项目的需求部门根据工作进度、向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上报招标采购计划申请,经审核后交招标办。

招标申请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投资数额、用途、地点。

2.拟采取的招标方式及其理由。同时负责向招标办提供相关技术要求、规格、型号、数量清单及合同文本。

第五条 招标项目预算分析

成本合约部在招标需求部门提交招标申请后负责市场询价、价格分析、计算标底,对标底价提出控制方案。

第六条 编写招标方案、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初稿

招标办督促、帮助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需求部门及预算部所提招标资料,进行招标方案、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初稿的编写、审核、完善工作,并负责向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报批。

第七条 发布招标信息

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属公开招标的项目,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招标与采购网上发布招标信息。信息发布之时起至截止投标报名时间不少于72小时。

属于邀请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办写出申请邀请招标报告,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按程序实施。邀请招标不得少于3个符合项目招标条件要求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第八条 投标人报名

根据发布的招标信息要求,投标人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投标。

第九条 整理报名单位资料,确认投标人资格

招标办协同招标代理机构汇总报名单位资质及实力状况,选出符合招标条件的合格投标人。

投标人参加工程投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招标人所要求的相关资质、条件要求。 3.具有编制投标文件的能力。 第十条 考 察

招标办协助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确定考察组成员,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规模及技术水平、科研水平、供货规模、生产工艺、设备状况与档次,质量控制能力等方面的实力考察。考察组在考察结束之后须向招标领导小组上报考察报告。

第十一条 评审招标文件与合同文本

招标办协同需求部门、相关技术专家等成员召开评审会议,根据考察报告、市场实际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做最后的完善及确定。招标办须做好会议记录并负责将最终结果上报招标采购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发放出售招标文件

1.由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发放或出售给合格投标人(公司的自主招标由招标办负责发送)。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后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在投标截止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3.修改或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门,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第十三条 招标答疑

1.招标办在规定时间内汇总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组织相关人员举行澄清、解答,对图纸和设计意图进行交底、解释,并以书面形式将所提问题及解答意见及时发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组织投标人进行考察现场,了解情况。

3.投标人将被邀请对工程现场进行踏勘,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如果发生费用,由招标人自己承担。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 1.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限之前,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限以前,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

2.投标文件的接收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应做好投标文件的接收工作。在接收中应注意核对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并做好接收时间的记录。在开标前,应妥善封存保管投标文件等投标资料。

第十五条 开 标

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开标(公司自主招标由招标办主持开标)。

2.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由招标办协助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确认。 3.开标会议主要程序

⑴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并宣布会议记录;⑵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称;⑶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⑷唱标、宣读投标人投标报价、工期、优惠条件等招标人认为需要的内容;⑸会议结束,等待评标阶段。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办做全程会议纪要,需投标人确认的程序应由投标人书面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评 标

1.评标原则、评标办法由招标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2.评标专家应采用抽取方式确定。

3.评标专家应对投标文件的技术和商务二方面综合评估。 4.招标办工作人员做全程会议纪要,编写评标报告。 第十七条 定 标

招标办协助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在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定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定中标人。招标办负责编写定标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

招标办依据招标文件及定标结果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如投标人对定标条件与合同条款不能接受,则顺延与定标排名第二的投标人进行谈判。

第十九条 签发中标通知书

签订合同工作结束后,由招标办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并督促招标代理机构公示招标结果。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

招标工作完成后,招标办将此项目的全部招标资料整理、归档,交于公司档案室,以备将来查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降低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所属各部门以公司名义与公司外各类法人、自然人、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所进行的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章程等。

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编制审查、合同的执行、合同的监督、合同的评估。包括从资信调查、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合同终结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授权签订”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

第五条 招标办合同管理职能

1.负责对需求部门提供的合同事项进行审核,确定是否需要经过招投标程序。如需进行招投标,由招标办返回合同,进行招标事宜;不需进行招投标时,方可继续进行会签程序。

2.根据合同文本组织审核、会签程序。

3.依法履行合同,及时了解并向主管领导通报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4.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5.核查签约双方的用章是否为合同专用章。 第六条 办公室合同管理职能 1.负责合同印章管理。

2.负责协调处理公司与外部的重大合同纠纷。 3.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4.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统一登记、编号并分类保管;造册记录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已履行的合同装订成册,分别整理归档。

5.负责公司合同及其纠纷处理资料的汇总归档、分类保存、调阅登记等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指导公司格式条款合同以及部分非格式条款合同的起草制定,对部分重大及重要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审核,避免出现法律漏洞。

2.协助进行重大合同的可行性分析,并提出书面分析报告。参加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及文件起草工作。

3.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负责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的处理。 第八条 需求部门的主要职责

1.提供合同样本,并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2.依法履行合同,负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3.负责合同文本签章及归档移交工作。 4.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九条 配合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合同中配合部门相关条款的审核。 2.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三章 授 权

第十条 下列人员有权代表公司签订经济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2.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委托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是各项合同签订的最终审批人。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及工作人员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不得以公司及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改变合同内容,不得变更、解除合同及放弃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的所有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章 合同审查

第十五条 合同应由成本合约部(招标办)、法律顾问、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领导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合同审查的具体程序

1.首先由招标办和需求部门对所提报合同以及与合同相关的所有事宜进行自查和初审,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合同草稿和必要的情况说明书。

2.然后将合同文件移交至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和合同承办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逐条审查合同条款及其他相关事项。

3.最后由招标办将合同文件提交公司主管副总审核。 第十七条 需重点审查的内容 1.合同内容

⑴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中的相关规定;⑵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合理、严密;⑶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是否明确、平等;⑷合同条款中有无潜在的对公司不利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条款;⑸是否存在无效条款。

2.合同文字

⑴合同用语是否规范;⑵文字表达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经济效益

⑴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⑵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必须内容合法、具体,条款齐全,责权明确,用语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凡国家或行业有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参考使用,但必须参照公司实际情况,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承办人和相关部门要重点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公司合同签订审批的常规流程

1.合同内容及文本确定后,需求部门编制“合同、协议会签表”,经招标办审核后进行会签。

2.需求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合同的业务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的法律条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成本合约部对合同价款是否符合计划要求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5.财务部及其它业务部门负责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6.招标办专责对合同流程及各部门是否履行职责进行签字确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7.办公室在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批准“合同、协议会签表”后,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各有关部门应妥善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凭证,包括结算单、支付凭证、银行进账单、收料单、入库单、发票等。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执行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本部门的合同执行情况,并督促本部门合同承办人按月统计合同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业务部门应及时督促解决。如无法履约,应对具体原因提出具体分析,提出处置意见向分管副总和总经理汇报。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与废除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依法成立,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允许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原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二十七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尚未达成或批准以前,原合同继续有效,仍应履行。

第二十八条 如因变更(解除)合同可能使当事人受到损失,双方应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与诉讼管理

第二十九条 提请合同纠纷的程序

1.已经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合同履行部门应根据合同中有关纠纷处理的条款报公司成本合约部(招标办),组织公司相关部门与合同订立方协商进行解决。

2.协商不成时,业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纠纷的不同情况,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

3.处理合同纠纷,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⑴做好每起合同纠纷实况记录、存案备查;⑵凡属我方责任的合同纠纷,应逐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要求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并责成其提出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合同纠纷经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一条 双方已签署解决纠纷的协议书、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及法院的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交给有关部门收执、备案或存档。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九章 合同的登记、备案与归档

第三十三条 合同文本必须至少一式八份,其中二份交对方签约人,其余原件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办公室、财务部、成本合约部及需求部门。

第三十四条 合同的档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合同台帐,进行汇总并编号登记年度合同签订情况一览表,反映公司合同的签订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成本合约部(招标办)应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的管理要求对本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确保合同管理制度能够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权益,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签订和履行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除劳动合同外的各类合同。

第四条 公司对外经济业务往来的交易行为应以书面合同方式确立。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

第五条 公司办公室是合同存档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保管公司合同印章并对经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合同加盖印章。

2.建立合同档案,保管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原件。 3.组织协调处理合同争议及纠纷案件。

第六条 法律顾问具体负责公司的合同审查、监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指导承办部门起草、修订合同的示范文本。 2.审核承办部门已拟签订标准合同文本或合同草稿。 3.协助承办部门拟定标准合同文本。 4.处理合同争议及纠纷案件。

第七条 公司成本合约部(招标办)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公司合同的专业审查工作。 2.公司合同会签单传递工作。 3.合同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工作。 4.登记合同管理台账工作。 5.按月统计合同的履行情况工作。 第八条 承办部门职责

1.起草标准合同文本。

2.审核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和保管其资信证明文件。 3.组织与监督合同履行。 4.参与处理合同争议及纠纷案件。 5.按月汇报本部门合同的执行情况。

6.负责本部门所承办合同的统计、存档、归档。

第三章 合同拟订前工作

第九条 立 项

承办部门确定拟交易事项前,应按本细则规定履行立项程序。 承办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工作人员,应将拟进行交易的情况向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汇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交易的标的、交易对方的大致情况,以及对交易行为可行性的初步分析等。

承办部门负责人在收到汇报材料或听取汇报情况后的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项。

第十条 尽职调查

承办部门履行完毕合同拟定前的立项程序后,为顺利签订合同,保证合同履行,防范风险发生,应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收集相应资料,并应出具调查报告:

1.合同对方主体资格。 2.合同对方资信状况。 3.拟交易标的概况。 4.合同对方履约能力。

5.合同对方授权情况。

6.依该项交易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协商谈判

承办部门决定签订合同的,应当就主要事项与合同对方协商谈判。根据协商谈判的进程及交易需要,可与合同对方形成谈判纪要、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如交易事项涉及招投标工作的,按照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合同文本的拟订

第十二条 经谈判协商,谈判各方就交易的主要事项达成一致,需要签订合同的,依照本细则拟订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业务状况制订公司业务中常用的合同示范文本,供承办部门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可根据交易情况自行拟订合同。合同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分为采购类、销售类、租赁类、技术类、工程类、承揽类、其他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合同实行分类编号管理,合同编号由合同类别+年份+数字序列号组成。

合同类别 代号

第十六条 合同分类编号工作由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会签流转完成加盖印章前应获取合同编号。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需办理合同授权手续的,应当填写合同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委托事项、范围及权限,避免出现全权授权等无效的法律字样。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提交法律顾问拟订合同时,应当提供与该项交易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法律顾问应在受理该项事务后提供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拟订的合同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合同主体合格。 2.合同主要条款齐备。

合同主要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约担保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生效条件、法律适用等。

3.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 4.言词规范简洁、意思表达准确。

第五章 合同的审查

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拟签订的合同在签订之前应依照本细则提交相关部门和领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承办部门提交审查拟签订合同时,应当填写合同会签单,并在合同会签单上签署意见。

法律顾问接到承办部门送审的合同后按照本细则规定对送审合同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成本合约部按本细则的规定对送审合同从公司预算角度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财务部按本细则的规定对送审合同从财务角度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承办部门领导按本细则的规定对送审合同从工程角度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主管负责人按本细则的规定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查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2.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备。 3.合同主要条款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 4.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5.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6.有从合同的,主从合同相互间有无矛盾。 7.若是补充合同,是否和原合同保持一致性。 8.合同附件是否齐全。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通过后的合同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履行签订。 第二十四条 金额较大的合同需由招标办进行招投标。 1.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工程设备、材料类:设备、材料类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服务类: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技术咨询、广告策划、代理、咨询顾问、物管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非工程类:非工程类用物资、设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签订合同需加盖公司印章时,应当按照公司有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已签订的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登记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合同原件交合同存档部门。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政策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履行。

第二十八条 合同对方负有先履行义务而未履行的,视具体情况承办部门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方先履行义务。在对方尚未履行前,承办部门应当拒绝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负有同时履行义务的,在合同对方未履行其义务前,承办部门可以拒绝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钱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对有履行期限或分批分次履行的合同,应及时检查、跟踪合同履行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第三十三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执行完毕和作废的合同应依上述流程履行手续,并将所有份数合同随附,最后由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五条 有关合同订变更、解除等事宜,须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三十六条 合同变更,经与合同对方协商一致后,依照本细则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变更内容。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对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3.合同对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合同对方迟延履行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董事长或总经理基于公司利益的考虑,认为应当解除合同的。 6.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因前述事项解除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相关后续事宜。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解除合同的,应当于解除合同前提交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第三十九条 合同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公司应在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及时研究处理意见,并依下列方式处理:

1.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应当交法律顾问处理,法律顾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

2.公司同意解除合同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法律顾问审查。 第四十条 解除合同时,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对尚未履行的合同应当终止合同;已经履行的,应当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拟定恢复原状或其他补救措施的方案,并提出赔偿损失的范围、金额及方式。

第九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业务承办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合同对方协商谈判,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四十二条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应按公司制度规定重新执行审批和审核程序。

第四十三条 合同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依照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按规定处理仲裁或诉讼事件。

第四十五条 纠纷处理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合同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十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公司内部明确职责的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并及时归档,公司的合同存档部门为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合同档案内容包括:合同对方的背景材料、合同对方的营业执照及证明文件、合同正本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等资料。

第四十八条 合同承办人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本送本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登记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合同原件交合同存档部门保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合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同审查管理,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合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合同审查。

第二章 审查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合同审查管理的范围

1.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外经济业务活动、经济事项往来,都必须签订书面的经济合同。

2.对能即时结清的经济事项往来,可以不签订书面的经济合同。 第四条 签订合同的一般要求

1.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房地产经营的需要。

2.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3.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明确周全、具体可行,措辞要准确、严谨、简洁,不能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词句和概念。

4.合同签订之前,经办人员应做好市场调研,掌握市场行情,并进行必要的资信审查,包括主体资格、履行能力及信用的审查。

第五条 合同审核、签订的程序

1.根据公司的需要,经办人员进行考察、调研,并将情况反馈给部门负责人审核。

2.按规定需实行招标确定合同标的价格或合作方。

3.经办部门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初稿及市场行情等相关资料。 4.经办部门将合同文本初稿发各职能部门共同评审,根据各部门意见进行修改。

5.经办部门将修改过的合同文件交法律顾问进行审核,根据法律顾问意见进行修改。

6.修改完成后将最终确认的合同文本交招标办进行招标附件或进入会签程序。

第六条 下列合同应召开会议进行审查

1.固定资产采购、大宗物品采购、对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的采购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分包等工程类合同。 3.属于招标金额范围内及对公司经营有较大影响的服务类合同。 第七条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合同的规范性、完备性和合法性,具体为:

1.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经营的需要。 2.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具体可行,合同价款确定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维护企业利益。

3.合同对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4.买卖合同是否符合“物美价廉、经济批量”的原则。 第八条 其他事项

应上报公司备案的重大经济合同,由招标办负责按规定上报。应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济事项,由经办部门负责上报审批。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前期下发的同类型发文作废,以此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合同评价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为规范公司的合同考核,根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考核目的

合同评价考核的目的是通过客观评价合同管理办法,从而有效提升公司整体合同有效管理。

第三条 评价考核原则 1.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2.公平、公正。 3.多角度考核。

第二章 评价考核方法

第四条 评价考核的周期

评价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五条 评价考核职责划分 1.合同评价考核小组职责

由总经理、各副总经理、各个部门主管及成本合约部招标负责人组成公司评价考核小组领导考核工作,承担以下职责:⑴最终合同评价考核结果的审批;⑵各合同评价考核等级的综合评定;

2.成本合约部的招标职责

作为考核工作具体组织执行机构,主要负责:

⑴对各部门合同进行各项评价考核工作的培训与指导;⑵对各部门合同季度、年度评价考核工作情况进行通报;⑶对评价考核过程中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指导与处罚;⑷为各个合同建立档案。

第六条 评价考核程序

各部门负责人对被评价考核合同进行考核评分;办公室统计汇总所有人的的评分,然后将统计结果反馈主管副总及总经理;总经理及主管副总根据得分确定被评价考核合同的综合评定等级;招标办将所有综合评定结果资料整理存档并列入招投标资格预审及供应商评价内,为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提供依据。

第三章 季度考核

第七条 季度考核范围

季度考核对象包括本季度所有合同,包括施工合同、服务类合同、买卖合同、在建工程合同等。

第八条 季度考核维度与权重

针对不同合同的考核,考核维度与权重不同。 第九条 季度考核时间

1.第一季度考核:4月1日—10日

2.第二季度考核:7月1日—10日 3.第三季度考核:9月1日—10日 4.第四季度考核:1月1日—10日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条 年度考核范围

年度考核对象包括本年度所有合同,包括施工合同、服务类合同、买卖合同、在建工程合同等各类合同。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维度与权重

针对不同合同的考核,考核维度与权重与季度评价考核不同。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时间 本年度12月1日-30日

第五章 评价考核及其处理

第十三条 合同评价考核中存在违约情况的,根据违约责任进行评定,纳入招投标资格预审及供应商评价资料,成为招投标资格预审及供应商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合同评价考核中存在重大违约情况的,直接列入招投标资格预审及供应商评价黑名单,不能参与公司招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申诉受理

1.招标办接到经办人申诉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于申诉事项无客观事实依据,仅凭主观臆断的申诉不予受理。

2.受理的申诉,首先由招标办对申诉的合同进行调查,然后经办人所在部门主管进行协调、沟通。不能协调的,招标办上报评价考核小组处理。

3.申诉处理答复:招标办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申诉人;对于不能解决的申诉,应及时上报考核小组处理,并将进展情况告知申诉人。评价考核小组在接到申诉后,一周内必须就申诉合同组织审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评价考核过程文件严格保密,考核结果只反馈到经办人,不予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有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合同纠纷、违约、诉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述

第一条 合同纠纷、违约、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大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少数纠纷可能要通过司法或者仲裁途径解决。不管是司法解决,还是仲裁解决、

协商解决,都是解决纠纷争议的途径。为做好纠纷处理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合同纠纷、违约、诉讼。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内容为合同纠纷的管理部门、纠纷的登记与管理、起诉与应诉、证据的收集与提供、律师的聘用、案件的通报等方面。

第四条 制定该办法的基本要求是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确定合同纠纷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明确纠纷的解决方式的多元性,便于法律顾问依据职权及时处理纠纷、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章 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第五条 管 理

合同纠纷由公司法律顾问统一管理。 第六条 登 记

1.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后,主办部门应当在3日内将合同编号、纠纷情况等通报公司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当统一编号登记,负责本案。

2.案件登记后,法律顾问应在3日内通知原合同经办人,将有关材料送交办公室。

第七条 处 理

合同纠纷分为对方不履行、己方不履行或者双方都有责任三种情况。根据不同情况,由负责本案的法律顾问提出处理意见。

1.属于对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正确履行合同的,在对方违约行为发生后,法律顾问应当在两日内提出法律意见书,并由经办人以公司的名义起草致对方的信函,经总经理批准盖章后,以传真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取得对方收到信函的确认件。

2.属于己方未能正确履行合同的,应当积极与对方联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做好协调工作。同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为应诉做好准备。

3.对于双方都有责任的,要注意收集证据材料,做好起诉或者应诉的准备。

第八条 时 效

注意案件的诉讼时效,必须保证时效的有效性。 第九条 起 诉

对方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如果协商不成,则应做好诉讼的准备。经办人要根据法律顾问的要求,将相关材料交给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决定是否聘请律师、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如何计算、证据材料如何组织等。

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律顾问直接出庭的,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聘请外部律师的,由法律顾问与律师沟通,协助律师做好诉讼工作。

第十条 仲 裁

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由法律顾问负责起草申请书及组织相关材料证据。是否需要聘请外部律师,由法律顾问决定。

第十一条 应 诉

公司作为案件的被告或者仲裁的被申请人时,法律顾问要做好应诉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不得无故拖延、延误胜机。答辩状要与经办人所在部门会签后报主管领导决定。但作为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则由法律顾问决定。 第十二条 责 任

因为法律顾问或者经办人的故意行为导致诉讼或者仲裁败诉的,法律顾问或者经办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通 报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切重大事项均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通报,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要提出建议,由主管副总经理决定研究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一旦集体决定做出以后,法律顾问必须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合同台账、统计及归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同台账、统计及归档的管理,规范员工对外业务往来中的行为,明确员工在工作中的职责,提升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合同台账、统计及归档管理。

第二章 合同台账、统计及归档的管理

第三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公司内部明确职责的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并及时归档,公司的合同存档部门为办公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成本合约部。

第四条 合同档案的内容包括:合同对方的背景材料、合同对方的营业执照及证明文件、合同正本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等资料。

第五条 合同台账的内容包括:合同的编号、签订时间、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类别、合同会签形式、合同签署、合同盖章、合同付款方式、合同归档、合同履行、合同纠纷、纠纷原因及其他需要登记台账的资料。

第六条 合同统计的内容包括:合同的编号、签订时间、签订合同的公司名称、合同金额、合同工期、合同约定事项、付款方式及其他需要统计的资料。

第七条 合同承办人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本交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登记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合同原件交合同存档部门保存。

第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每月月底统计合同。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合同履行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合同履行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行性,规范合同履行评估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履行评估的目的是依法防范风险,加强对费用和成本进行控制,保证项目进度和产品(服务)质量,保证货款及时回款等。

第三条 合同履行评估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制度。

第四条 凡涉及公司各类物资(设备)的采购、委托、运输、基本建设工程等项目及物资(产品、副产品)销售均必须按照规定签订经济合同。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合同履行评估领导组及工作组。合同履行评估领导组由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组成;工作组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招标办组成。

第六条 公司合同履行评估领导组及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1.评估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公司合同签订基本原则与要求。

2.评估合同当事人的资质、生产能力、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以及风险评估、履约保证金、信誉度等。

3.评估供应商选择合同、采购价格(性价比)和采购周期是否符合规定和工作要求。

4.评估付款与结算方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评审工程进度以及委托成本和周期。

5.评估需通过预算的合同是否履行公司财务部确定的造价程序。 6.评估采购合同的招标程序、合同价格确定的依据、销售客户资信程度及信用政策。

7.对评估过程认真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 合同履行评估范围及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同范围内的合同履行评估,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八条 紧急采购、特殊原因的物资采购,或其他原因特批的采购或销售的项目订单或合同,可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依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 评估内容 1.建设工程合同

⑴评估合同履行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及信誉度;⑵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费用是否合理。主要测算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其他费用、间接费用及取费标准、定额选用、交(竣)工日期等;⑶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质量与技术条款;⑷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服务与承诺条款;⑸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款、付款方式是否明确且符合公司规定;⑹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质量索赔条款;⑺评估工程质量保证及质量保障体系是否满足要求。

2.买卖合同

⑴评估合同的供应商的选择情况;⑵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比价核价、优质优价(性价比)情况;⑶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备品配件、随机配件的供应条款;⑷评估交付周期、质保期、售后服务与承诺条款;⑸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款、结算方式等是否明确且符合公司要求和规定;⑹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质量索赔条款;⑺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及质量保障体系是否满足要求。

3.服务合同

⑴评估服务方的资质、业绩及信誉度;⑵评估比价核价(性价比)及加工费用标准是否合理;⑶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交付周期、质保期、售后服务与承诺条款;⑷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款、结算方式是否明确且符合公司规定;⑸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质量

索赔条款;⑹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质量保证及质量保障体系是否满足要求。

第四章 合同履行评估的程序

第十条 合同履行评估采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专题会议由合同签订部门负责召集。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评估工作开始前,先由合同需求部门起草合同文件,合同文件应优先采用示范合同文本;如无合同示范文本,则可结合实际情况起草或与合同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评估组织部门(合同需求部门)原则上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须评估的合同文件及供应商的选择、核价比价、服务与承诺等相关资料送交各评估参加部门。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评估专题会议应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听取合同需求部门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询价比价、平等协商、厂家选择等情况的介绍。

2.评估询价函、报价函的内容。

3.评估合同的条款。合同条款的评估执行本办法第三章评估范围及内容,重点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款、质量、交货期、服务与承诺、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等条款。

4.对被评估的合同提出结论性意见。参会人员均应在合同履行评估记录上签字。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评估通过后,合同需求部门应将合同文件和汇总后的评审意见送交财务部审核,后分别报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查,最终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五条 如果合同文件未得到审批人同意,则合同需求部门应根据审批意见继续完善合同内容,并与合同对方进一步协商后形成修订后的合同文件,再次报请审批人审批。

第十六条 审批人批准签订合同文件后,合同需求部门负责依照经批准的合同文件与合同对方办理协商签约事宜。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的审核、审查、审批详见《合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评估记录的保存。合同需求部门负责保存书面的合同评估记录。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解除的评估。

发生合同条款变更(如价格条款、支付条款、质量条款、工期条款、违约条款变更等)或解除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如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形式。合同条款变更或解除的评估程序参照合同评估程序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合同编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合同编号管理及合同编号管理信息化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

第二章 合同编号管理主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成本合约部,合同存档部门为办公室。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办理完毕后的合同须移交成本合约部及办公室,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私自保管应归档资料。

各部门办理完毕后的合同按规定由成本合约部进行合同编号统一管理。

第三章 合同编号

第五条 公司合同实行分类编号管理,合同编号由合同类别+年份+数字序列号组成。

第六条

合同类别 河南名门置业公司 河南锦业房地产公司 惠泽物业公司 代号 MM JY HZ

第四章 合同编号部门职能

第七条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合同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

第八条 负责收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统计公司各类合同及有关资料,对公司合同实行统一编号管理,进行合同编号管理台账登记。

第九条 组织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负责对公司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五章 合同编号工作人员要求

第十条 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相关的科学文化知识。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工作制度和保密制度,具备使命感和专业操守。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需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水平,积极参加相关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合同会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同会签管理,为使合同会签流程更加顺畅,避免会签过程中因时间延误造成损失,规范员工合同会签过程中的行为,明确员工在工作中的职责,提升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合同会签。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合同由承办部门拟出合同初稿后,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审核通过后根据会签部门的重要程度依次排序会签,由成本合约部负责合同会签过程中的文件传递。

第四条 合同审核通过后会签使用合同会签单,会签人员必须站在各自的职能岗位上对有关条款进行审核,并根据各自分管业务提出相应意见,对其修改的部分负责。

第五条 合同审核通过后由经办人填制合同会签单,由成本合约部送交合同内容所涉及相关人员进行会签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 所有合同必须由总经理、主管领导、合同承办部门、法律顾问、办公室、财务部门及相关各部负责人会签。

第三章 责 任

第七条 为提高效率、加速流转,各部门及个人一般应在2日内会签完毕。遇有重大研究事项,由承办部门召开专项会议进行会签。

1.所有合同草稿及合同会签单一律由档案室留存备查。

2.注:⑴成本合约部负责会签过程中的文件传递,上一部门会签结束后必须2天内将合同转入下一部门会签;⑵会签部门接收合同的时间以实际日期为准;⑶合同会签部门如在未接到合同会签通知前,出差或因其他情况不能在会签期限内赶回公司的,需在本部门内临时授权一名代理人,由代理人负责对合同的会签,若代理人会签时间超出标准,则对代理人与授权人一同处罚,若代理人因敷衍导致出现问题,损失由代理人与授权人一同承担;⑷合同会签最长时间为2天,若在接收会签合同后需外出的,必须提前将合同会签完成,转出后方可外出;⑸对合同会签延误而造成损失的,按金额大小进行相应加罚。

第八条 合同经办人须在合同会签完毕当日内将合同会签单原件移交公司财务部门,并将会签单复印件交合同存档部门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前期下发的同类型发文作废,以此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合同用章管理办法

参见行政管理制度之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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