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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状及思考

2022-07-28 来源:步旅网
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状及思考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涌现出来的新生事物,是广大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农民自己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它为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农村经济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我州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村发展的有效载体。它较好地解决了村级组织“统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的问题,有力地推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一、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

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起步缓慢,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分别是:20世纪90年代末,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萌芽阶段;到本世纪2002年至2005年间伴随着农业产业化发展进入探索阶段;特别是近几年以来,随着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政策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推动发展阶段。2008年,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批转了由州农业局、州财政局、州畜牧局等七部门联合上报的《临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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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州农业局相继制定印发了《临夏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实施方案》和《关于在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近年

来,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县(市)农业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我们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及举办宣传培训、知识竟赛、出版画册等各种形式,认真宣传贯彻《农

民专业合作社法》,围绕“强基础、抓特色、保供给、促增收”的工作主题,按照“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坚持“边推进、边规范、边提高”的工作思路,循序渐进,逐步规范,全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快,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新的突破,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目前,全州有各类农民专业合

作经济组织105个,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75家,协会30家,成员总数8228人,带动农户37427户,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较当地未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人均增

收252.67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涵盖种植业、畜牧业、农机业、渔业等多个领域,并呈现出多形式牵头领办的发展模式。从2006年至今,我州共有28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被列为省、州、县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单位;有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被省上授予百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有1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授予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009年州上确定了14个州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009年我州荣获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工作先进单位。全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主要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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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特点:

1、产业覆盖面广,发展步伐明显加快。截止目前,已有各类合作经济组织105家,比2007年的52家增加了102%,比2009年的83家新增22家,农民合作意识明显增强,要求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愿望强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成员数已由最初120人发展到8228人。按经营行业分有种植业57家、畜牧业28家、农机业10家、渔业2家、其他8家;按服务内容划分,产加

销综合服务66个、加工服务2个、运销服务12个、技术信息服务20个、其他5个;成员的生产活动围绕合作社的项

目展开,不仅使参与的成员受益,还带动了周边农民致富,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2、发展模式以农村能人创办为主。在合作社发展中,我州大多采用的是种养大户、农机能手或经营能手牵头、农户参加的经营模式。在105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农民和能人

领办的就有 87个,如临夏市盛花奶牛繁育专业合作社是由临夏市枹罕镇罗家堡村有着传统养殖经验的村民马维忠、绽忠林2人联合,带动零散养殖户发展起来的,现已建成存栏奶牛120头,占地51亩的奶牛养殖小区,并获得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又如临夏县新集联农大葱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该村多年从事大葱生产种植,有着经销经验的村民马尕牙等人的积极倡议下,于2007年5月成立,并于2008年12月25日在临夏县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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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达80万元,年产值达200万元,带动周边大葱种植户350户,种植大葱1200亩,已形成了集中连片、规模化种植大葱的局面。生产的大葱除在本地销售外,还在甘南和青海等地打开销路。通过这些能人在农业的产前、

产中、产后环节,为入社农户提供良种、技术、信息或产品销售服务,将分散经营的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降低了农民独闯市场的风险。

3、合作社运行质量和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为了督促、指导

各县(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化发展,从设立、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和完善章程、健全各项制度、登记方面进行指导和规范,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登记制度的通知》、《规范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实施方案》,并制定了规范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阶段性目标任务、确定了建设规范内容。使规范扶持的合作社按要求和制度运行,从而促进和带动合作社健康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工作加强指导,实行联系制度,经常和县(市)经管站负责人、合作社理事长联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情况,经常性的加以指导和管理,积极动员县(市)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工作,目前,在全州105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已达71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29个,未登记的只有5家。登记成立的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基本健全,各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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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基本建立,利益分配机制逐步形成,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效果。还督促、帮助各县积极开展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转型,引导其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质量和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切实主推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优势特色产业方面呈现较快发展的好势头。按照《临夏州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要求的目标任务,我局及时向各县(市)下发了《关于在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积极引导各县(市)紧紧围绕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和当地主导产业、特色产品来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合作社参与优势农产品区域建设,带动更多的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开发具有自主品牌的优势农产品,鼓励优势特色产业专业合作社,申报农产品注册商标,开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来增强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和赢利的能力,切实把培育优势特色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全力推进专业合作社的大发展。如永靖县万佛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合作社、和政县太子山中药材种植经营专业合作社、临夏县新集联农大葱农民专业合作社、康乐县关北香业专业合作社,近两年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5、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工作有了新起色。按照“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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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典型带动、总结经验、循序渐进、不断发展”的思路,我们每年都选择一些产业特色突出、带动作用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示范。截止目前,全州共有省、州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33个,其中,省级示范社19个、州级示范社14个。试点示范涉及蔬菜、养殖、种植、农产品加工等多个行业。通过试点示范,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实力和服务层次不断得到增强,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趋于完善,示范带动了全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6、农超对接试点工作逐步开展。自2007年以来,我州已有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同超市建立了产销关系,共达成意向协意金额148万元,将合作社生产的牛肉、西红柿、黄瓜、茄子、辣椒、马铃薯、百合及奶制品等主要产品直接送入超市,其中:临夏市泉乳乳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期同临夏市家乐购、百盛超市建立乳业供应关系,年交易金额达 6万元;临夏县先锋凌丰无公害蔬菜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临夏县土桥镇万倾塬无公害蔬菜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同临夏市金海洋超市长年建立无公害蔬菜供应关系,年交易金额达32万元;永靖县万佛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合作社、太阳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谐农产品营销专业合作社同永靖县三源蔬菜超市建立以马铃薯为主的蔬菜供应关系,年交易金额达50万元;康乐县马寨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同康乐县康美牛肉有限集团公司建立长期肉牛供应关系,年交易金额达60万元。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开展,极大的减少了农产品流通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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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了农产品流通成本,维护了农民利益,增加的农民收入。

二、存在问题

从这几年的发展运作情况看,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打造特色农产品,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仍在低水平中运行,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一是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不够,宣传力度不大,缺乏引导。各县(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都没有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也没有出台优惠政策,更谈不上专项扶持经费。二是规模小,数量少、组织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差。所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普遍存在规模小、自我服务能力相对较弱的问题,而且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注册资本不多、固定资产少;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比例不高,就全州而言,全州入会农户约占全州农户总数的8.1%(据调研统计),与东南沿海地区的25%和发达国家80%的组织化程度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三是农民的市场经济意识、联合合作意识、诚信意识及法律意识还远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没有认识到自我联合起来进行规模化生产、自我组织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也没有认识到诚实守信对其自身适应市场规则的重要性;四是资金严重短缺。这是导致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步伐缓慢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从目前情况看,大多数合作经济组织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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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州、县财政还没有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纳入财政预算。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建立基地、解决办公场所、开展培训、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和购臵设备、组织产品购销、扩大规模等方面均存在资金严重短缺的实际困难。五是发展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多数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制度不完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流于形式;有的虽然制定了章程和制度,但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求差距较大,管理和运行有章不循,组织形式形同虚设。服务功能相对较低、发展环境不够宽松、基层农业部门的服务、指导、协调跟不上,政府支持力度不大,整体素质低下等制约因素。六是成员整体素质不高,自我发展能力较差。牵头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领头人综合素质不高,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更是缺乏,严重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七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有阻力,目前虽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相关部门登记中遇到诸多困难,从调查的情况看,有些县(市)办证登记部门不给登记,于是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选择了不注册。

三、思考建议

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产出效益的一条有效途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优势,以新型经营方式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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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级政府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摆到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科学规划,积极培育和支持其发展。

(二)切实加大政策和资金的扶持力度。

近年来,虽然有一部分发展较快的合作社争取到一定的省级示范项目扶持资金,有力的促进了合作社自身的发展,但与全州合作社发展来讲,也只是杯水车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建议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发展初期,政府应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扶持,切实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和优惠。一是金融部门应专门安排一定额度的贷款,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税务部门应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政府应安排一定的启动资金进行扶持。建议财政每年应专门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产品、认证、市场营销服务和质量标准制定、会员培训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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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一步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效和作用,倡导自愿合作、互惠互利和民主管理的精神,消除一些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模糊认识,在社会上形成一个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舆论氛围,增强农民群众合作的理念和依法办社的意识,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规范和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依据,坚持做到把数量发展与质量发展放到同等的地位。从机构设臵、制度建设、经营方式、利益分配等方面健全、完善各项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推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积极扶持特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按照农业发展的特点,紧密结合当地的特色农业和主导产业,培育壮大一批适销对路、特色明显、带动面广、市场竞争力强的合作组织,真正形成具有代表“一村一品”的较大规模的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带动当地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快速发展的作用。

(六)积极组织培训,普及合作经济知识。

落实好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的要求,应安排专项培训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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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专题培训,培训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应对各县市和乡镇的农业部门主管领导,工作人员和合作组织的负责人,以及从每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选取一定比例的农户成员,进行分期分批的培训。要培养一批有合作思想、懂得如何指导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领导干部和一大批具体管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和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通过他们的切身体验和传播,使更多的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规则和功能。

(七)抓点示范,典型推动。

要选择3-5个产业特色优势明显、工作有一定基础、不同产业和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试点,培育典型,起到示范作用。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掌握发展规律,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八)加强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力度。

建议财政每年给予农业主管部门专门的业务经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上,便于工作的开展,促使其工作不断规范化。同时,在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下,农业、发改、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按照自身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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