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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人员管理制度

2022-10-10 来源:步旅网
征地拆迁人员管理制度

征地拆迁人员管理制度

征地拆迁人员管理制度篇1 一、调查登记制度 (一)调查人员组成

征地拆迁现场实物调查必须由五个方面的人员组成,即实行“五到场五签字 ” 调查确认制度:

1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场及签字。 2 .被征地承包经营人到场及签字。

3 .被征地所在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场及签字。 4 .征地拆迁办工作人员到场及签字。 5 .项目用地单位代表到场及签字。 (二)调查登记要求 1. 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

2. 公开测量、公开登记,做到不重不漏。 3. 表格填写清晰,杜绝随意涂改,全名签字盖章。

4. 现场绘制调查登记表上被征地拆迁房屋示意草图、填写尺寸数据,现场拍摄被其形状图片编号备查。

(三)资料移交要求

调查登记资料必须一式三份,在现场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后,一份现场交给被调查人,另外两份及时移交专人签收管理(一份作原始资料存档备查,一份交内业工作人员录入汇总)。

二、公示制度

按国土资源部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相关规定, 必须在征地拆迁现场或工作地点设立征地拆迁公示栏,主要内容包括:

( 一)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 二)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 三)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 四)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 五) 监督举报电话等。 三、信访制度

(一)落实专人负责群众接待,向群众宣传征地拆迁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提供政策咨询,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二)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待来信来访要认真做好记录。处理信访件,做到件件有结果。

(三)对群众反应的问题,及时分析解决,不得拖延和推诿。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加强沟通,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严禁因处理不及时出现群众集体(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四)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要促使有关部门解决;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耐心解释。

四、监督检查制度

接受县级相关部门和国土房管局党组领导对征地办工作的监督检查,征地办负责人对所有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人员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责任。

五、责任承诺制度

(一)坚持依法征地拆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督促征地拆迁人员遵守各项制度和规定,按要求做好公示和信访接待,实行阳光操作。 (二)保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拆迁补偿相关协议,补偿资金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到位。

(三)保证不采取暴-力、威胁或其它非法手段,强迫实施征地拆迁行为。

(四)保证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中的纠纷,不发生因征地拆迁工作不到位而引发集体(越级)上访事件。

(五)保证按时、按要求、按质量完成交办工作任务。 六、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工作人员将进行责任追究,分别给予提醒、批评教育、告诫、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提请主管部门更换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一)消极对待征地拆迁工作,抵制工作安排的; (二)违反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三)借征地拆迁工作之便,弄虚作假,擅自篡改原始调查记录达到个人非法目的,致使征地拆迁补偿资金重大损失和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违反征地拆迁廉政规定的;

(五)未按程序或未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的;

(六)扰乱征地拆迁秩序,散布虚假信息,混淆是非的行为;

(七)在处理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纠纷过程中,一起参与上访行为,尤其是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八)对失职行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九)未按时按量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的。 七、征地拆迁工作廉政规定

(一)严禁利用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不当得利;

(二)严禁索要或接受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一切礼品礼金,不得在对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严禁擅自修改或篡改原始调查数据等弄虚作假;(四)严禁随意表态乱开政策口子;

(五)严禁参与抢搭抢建等各类活动; (六)严禁做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反面工作; (七)严禁因为个人原因贪污交办工作。

八、征地拆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一)征地拆迁资金指工程建设中,用于征地拆迁的各类补偿费和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有关税费和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经费。

(二)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户进出,由县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统一管理; (三)征地拆迁办根据征地拆迁协议、征地拆迁补偿表清单及征地拆迁进度,审核支付补偿费用;

(四)对征地拆迁补偿费使用实施监管,拨付给银行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挪用、不得漏付、错付、延付、多付、少付等。 (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与财务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进行检查,征地拆迁办按规定提交征地拆迁费用使用情况。

九、本制度从二0 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征地拆迁人员管理制度篇2 、征地拆迁资金的申报、管理

镇拆迁办接到县征地拆迁具体工作任务后,应及时完成基本情况调查,通过拍照、录像等有效手段留下详实资料备查,确保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并将资金预拨请示(必须附有负责拆迁工作相关人员签字的测算方案)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测算表》报送县国土局。财政所是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资金的审核、支出、核算、决算工作以及对拆迁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拆迁工作经费按照金淮委发[2011]28号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二、征地拆迁资金审核内控制度

(一)实行征地拆迁“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镇拆迁办应按照相关要求,征地拆迁前公示征收土地的面积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及方案;征地后及时公示单位、集体和个人征地拆迁的补(赔)偿情况、人员安置及住房安置情况,切实做到项目公开、审批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方案公开、兑现公开、拆迁公开。

(二)严格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审批。

1、拆迁办深入拆迁现场,组织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推选的代表、相关部门参与拆迁调查,丈量房屋、清点青苗附着物时至少2名工作人员参与并在《金堂县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附着物补、赔偿表》表上签字,拆迁户签字认可后签署《拆

迁补偿安置协议》,工作人员负责收取拆迁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或在农商行开的发放粮食直补存折扉页复印件。青苗、附着物、房屋的补偿费由经办人员核算签字后交内业组制作发放表格(包括身份证号码或发放粮食直补账号,并将拆迁户主身份证复印件、粮食直补账号复印件依次附后),表格制作后经工作人员、拆迁小组组长再次核实签字交拆迁片区负责人、拆迁办主任、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和电子文档一并交到财政所拆迁资金出纳处。由财政所分项汇总报书记(组长)、镇长(副组长)审批后,根据轻重缓急及时兑现,急需的可以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先发后再上会补议。 2、建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策制度。征地拆迁中涉及特殊问题处理和金额在5万元(含 5万元)以上的征地拆迁资金的确定,由镇征地拆迁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召集,集体研究决定,并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凡金额在 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须报县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审批,且不得“化整为零”。 3、充分发挥镇纪委的监管作用,督促参与拆迁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拆迁制度和程序,确保征地拆迁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4、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人员必须对提请审批资料所涉及的有关协议和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征地拆迁资金支付

(一)征地拆迁资金必须实行“银行打卡,直接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兑现到个人的银行卡原则上应使用粮食直补卡;遇特殊情况,经拆迁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发放部分现金。村组集体资金必须转帐到村组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帐户。若需分配,必须经村、组按金淮府发[2015]40号文件召开会议统一分配方案并报镇审批后,方能兑现到农户。

(二)完善资金支付凭据。镇财政所具体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支付。镇拆迁办具体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并向财政所和县统征办分宗地按项目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金堂县征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金堂县征地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登记表》等基础资料。涉及支付集体补偿安置费,须附《征收土地协议书》或相关协议。所有资料必须由相关责任人把关签字。财政所按照拆迁办提供的签字齐全的发放表为依据,制作实际银行代发表,经相关财务人员核实审批后交银行直发;遇特殊情况确需发放现金的必须按月结算,当月末将未发放完毕表的户主信息及数据提出来重新制作表格(拆迁办的原始表格作为附件),经经办人、审核人、分管财政领导审批签字后,次月继续发放。

(三)加强资金支付审核。财政所负责加强对相关资料的审核,重点对基础资料内容进行核对。对资料不齐、数据有误的,财政所拒绝支付。

四、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和核算

(一)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征地拆迁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加强财务管理,统一会计核算。财政所必须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帐帐薄和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必须做到按宗地、分项目、分资金性质准确核算。

(三)加强征地拆迁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资金拨付等原始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凡有遗失,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及时进行项目宗地结算

(一)项目交地后,拆迁办在 10个工作日内对征地拆迁资金进行结算,并向县国土局提出书面结算申请。提出书面结算申请时,应以宗地为单位备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汇总表、明细表、房屋拆迁协议、附着物登记表、财务支出汇总表、财政支出凭证等相关资料备查。

(二)县国土局初审、县审计部门对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征地费用结算和宗地结算后如有资金结余,财政所应及时将节余资金退回县国土局专户。

六、监督检查

1、实行公开征地补偿制度。对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征用土地方案、被征地村组人员情况、附着物调查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必须依法公告,切实做到项目公开、审批公开、程序公开、方案公开、兑现公开、拆迁公开、执行公开、验收公开,确保被征地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2、建立健全拆迁补偿安置投诉、检举制度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拆迁补偿资金支付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审批的方案执行,接受县财政全程监督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3、建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责任制,定职定责,定岗定责。对在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擅自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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