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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规章制度

2021-08-20 来源:步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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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规章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承诺制度

1、依法解决纠纷;做到公乎、公正、合理。

2、实行一站式到终点办事程序,小纠纷当日调结,一般纠纷3-5天调结,重点纠纷5-10天调结,最长不得超过20天。属民转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3、对调处的纠纷实行回访制度;对重点纠纷实行专人包办,重点回访。

4、实行过错追究制。因调解出现的过错绘当事人和家庭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5、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和备种调解渠造,准确适当地调解。对调处的各类纠纷要经得起考验。

二、监督制度

1、乡镇调解委员会实行乡镇人大代表监督制,对调解人员行为准则、作风纪律、道德规范、法律依据、调处结果实行全程监督。

2、实行定期汇报制。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加以研究和采纳,并建立汇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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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乡镇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出现明显失误,要接受捡查,视改过表现再决定是否继续上岗。

三、主持人规则

1、调解主持人要熟练掌握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中的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的按照预想的目的展开。

2、调解主持人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双方当事人之前,要熟悉情况,深入调查研究,亲临现场,到纠纷发生地进行考察,掌握事实真象,明察秋毫,取证记录,及时收取物证、书证,有利于在调解过程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过错或过失2 一方当事人以及应所负的责任。

3、调解主持人在调解前要宣布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要求,防止调解中出现意外情况。当调解成功,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4、调解主持人要廉洁公正、主持公道;要以理服人、以法育人,不徇私情,大公无私。

四、当事人规则

1、当事人作为被调解的对象,应当做到自觉接受调解主持人的开导、引导和批评,应当接受国家法律的约束,自觉遵守调解纪律,不准辱骂、污蔑对方当事人;不准向调解主持人发难,更不准当场打架和抵毁对方当事人的人格。违者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惩处。

2、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前准备将自己的诉讼或答辩公道合理的提出自己的要求。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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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解过程中要心平气和,依理服人,接受别人的指正、批评,并承担自己的过错和应当承担的民事、经济责任。

3、当事人要在达成协议书或合同书上签字。协议书一旦生效就应当自觉履行。在经一次调解未达成协议时,调解委员会还可以再次组织调查了解收集有关证据,向当事人发出第二次调解通知重新调解。如发现新民转刑案件,当事人签字的协议无效,由调解委员会移交司法所办理。

五、记录人规则

1、调解过程中,记录人要高度对双方当事人负责,认真记录。调解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现场的调解发言以及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现场各方的发言要记录在案,要用统一制定的固定格式,调解记录做到完整、真实,归档保存备查。

2、记录人要及时整理调解现场的材料,双方达成的协议要及时制作调解文书,做到四方签字并打印分发各方当事人、主持人和记录人及调解委员会。

六、旁听人规则

1、与纠纷无关的人员可以参加旁听会,但不准大声喧哗,应自觉遵守调解会现场的纪律。

2、不准交头接耳、窃窃私语,不准对调解主持人讲不文明语言。

3、不准哄闹调解会现场,扰乱调解秩序,不准辱骂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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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准随便插话,对见证人不准辱骂、攻击,不准污蔑和打骂当事人。

5、不准录音、照相和从事与调解不利的活动。如有违者,请出调解现扬,如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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