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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精)

2020-07-25 来源:步旅网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严格遵循调解工作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尽职尽责,满腔热情地调解民间纠纷,做到秉公调解。

(3注重调解工作方法,深入调查研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坚持进行说服教 育、耐心疏导、以理服人,切忌主观臆断、偏听偏信。

(4积极为民排忧解难,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不出 现因调解、疏导不力而激化为刑事案件的现象。

2、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 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 的情况。

3、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 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起诉。

4、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5、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

受理本镇辖区内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和村、居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等基层人 民调解委员会难以调解的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 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6、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 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 有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 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7、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8、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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