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5-2011)》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2、建设要求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根据安全避险的实际需要,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压风自救系统可以与生产压风系统共用。
(2)压风自救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3)压风自救系统的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并能在10min内启动。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地点有效供风时,可以安装在风源质量不受生产作业区域影响且围岩稳固、支护良好的井下地点。
(4)压风管道应采用钢质材料或其他具有同等强度的阻燃材料。
(5)压风管道敷设应牢固平直,并延伸到井下采掘作业场所、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主要地点。
(6)各主要生产中段和分段进风巷道的压风管道上每隔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7)独头掘进巷道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的压风管道上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向外每隔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有毒有害气体涌出的独头掘进巷道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的压风管道上应安设压风自救装置。 (8)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的压风管道上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9)压风管道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内,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应为0.1~0.3MPa,供风量每人不低于0.3m3/min,连续噪声不大于70 dB(A)。
(10)压风自救装置、三通及阀门安装地点应宽敞、稳固,安装位置应便于避灾人员使用;阀门应开关灵活。
(11)主压风管道中应安装油水分离器。
(12)压风自救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13)压风自救系统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技术参数
1—三通;2—气管;3—弯头;4—接头;5—球阀; 6—气管;7—自救器;8—卡子;9—防护袋
系统供气压力: 0.3—0.7MPa 呼吸器调节压力范围:0.05—0.1MPa 呼吸器供气量范围: 30—55L/min(0.3MPa) 供气方式: 地面系统供气或单能泵站供气 消音能力: ≤85dB(A) 操作方式: 一次手动快速供气 防护方法: 防护口罩
压风自救装置为隔绝式防护装置,当矿井下出现灾害预兆或突出灾变时,避灾人员立即跑步进入附近的自救装置内打开通气开关,再打开自救袋,迅速地将头部钻进自救袋内,此时功能装置已完成泄水、过滤、防尘、减压、消音和进入正常的空气供避灾人员呼吸,由于自救袋内此时为0.05—0.1兆帕的压力,有毒气体不能直入到袋内,避灾人员不会受到有害气体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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