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契约婚姻视阈下妇女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对《婚姻法司法解释(

2021-09-15 来源:步旅网
2014年8月 枣庄学院学报 JOURNAL OF ZAOZHUANG UNIVERSITY Aug.2014 V0I.3l N0.4 第31卷第4期 契约婚姻视阈下妇女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思考 曹云飞 (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234) [摘要]现代契约的精神来自罗马法,而婚姻本身确实具有契约的外观和某些属性。从法律上看,婚姻可视为平等的 异性主体之间就共同生活缔结契约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当今我国社会,离婚率不断攀升,且关键问题之一便是财产分 割,故婚姻中妇女的财产权益保护已成为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本文从契约婚姻的视角,对婚姻中妇女财产权益的保 护进行探讨,通过反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与对策,为婚姻关系中妇女财产权益 的法律保护提供一种理论上的探索与思考。 [关键词]契约婚姻;财产权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77(2014)04—0060—04 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财产权益 201 1年8月13日,《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重视契约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冲击 庭观,婚姻的维系更多依靠情感、伦理道德 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近年来,由于我国婚姻纠纷案逐渐攀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问题,亟需 民法院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  (三)》”)开始施行。《婚姻法司法解释 升,案件中相对集中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着中国的传统婚姻家庭观。依传统婚姻家 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为此,最高人 等因素,若锱铢必较则将伤及情感,因家庭 生活是难以通过经济行为进行量-rE的。文 章将从契约婚姻的角度探索如何更公正、 全面及妥善地保护婚姻关系中妇女的财产 权益。 (三)》的起草工作,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 的意见和建议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对相 关的一系列问题做出了解释。 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婚姻法司 法解释(三)》,x,-j-夫妻财产制度在以下几 自2OO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 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 方面做了规定并有所突破: 1.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 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1-,应认定为夫妻共 同财产(第五条)。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 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 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2003年12月25日,最高 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 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 ● 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 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 [收稿日期]2014一o4—3O [基金项目]上海师范大学一般项目(项目编号:A一3131—12—002012)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曹云飞(1973一),女,江苏南通人,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婚姻法研究。 ・60・ 曹云飞契约婚姻视阈下妇女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J》的思考 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Y,j双方按照各 上是对物权法尊重物权的一个延续。《物 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i-(第七条)。 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 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 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 双方协议处理(第十条)。 权法》作为调整N-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无 疑会对其它基本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产生深 远的影响。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 第四条一直被认为是对《物权法》第三十 九条、九十九条的具体阐释。虽然此款法 律在执行中需要满足多项前提,但是打破 原有婚内共有财产只有在夫妻关系终止即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 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 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I-:一 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 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IN债务等严重损害夫 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 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 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四条)。 这些规定在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与保护妇女 L童权益方面有着重大意义: 1.初步确立了我国的非常夫妻财产 制。夫妻财产制可分为通常的夫妻财产制 和非常夫妻财产制。前者是指在通常情况 下,依法律规定或依夫妻约定而适用的财 产制。后者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法 定事由出现时,依夫妻一方(或其债权人) 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来依法律规定 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而改设为分别 财产制的制度。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对这 两种制度均有规定,而我国在《婚姻法司法 解释(三)》之前的相关立法只规定了通常 的夫妻财产制。通常的夫妻财产制是基于 夫妻关系正常状态下的制度设计,对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出现的诸如夫妻分居、 夫妻一方失踪、与他人同居、行为能力欠 缺、不履行家庭经济义务、破坏或恶意处分 共INN-产、违反道德的赠与、家庭暴力、拒 绝告知夫妻财产状况等特殊情形欠考虑。 在上述特殊情形下,若没有非.g-夫妻N-产 制度的保护,夫妻受害一方要达到保护自 己合法财产权益的目的,只有一个代价极 高的选择:离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对非常夫妻财产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对夫 妻较弱的一方进行救助,使其可以不以婚 姻破裂为代价来保护自己的合法N-产权 益。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诸多条 文中,都用了物权法原理。这个解释实际 离婚、夫妻一方死亡或者夫妻另行约定的 情况下才可以分割的模式,不得不说是婚 姻法与物权法的并轨,保护了婚姻内夫妻 双方处置财产的权利。 有学者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大的问题在于,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时, 过多地适用了财产法的原理,没有更充分 地体现婚姻家庭中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即 司法解释过多地以市场经济的规则来处理 婚姻家庭的问题。此外,对个人财产的保 护重于对夫妻共IN财产的保护。某些条款 不符合《婚姻法》夫妻共IN财产制的基本 精神,不利于均衡保护夫妻双方及其父母 的权益。 客观地说,第-to条将产权登记主体与 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 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 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第-p条充 分注意到了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对另一方购置的房产共同还贷和不动产的 市场价值变4-1=,要求产权人就另一方的贡 献和不动产增值向另一方作相应补偿,具 有相当大的合理性。但依据我国《婚姻 法》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 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除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属于5l:夫 或者妻子一方的财产外,夫妻在婚后因继 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共 有。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将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直接推定为只 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违反了《婚姻法》 “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这将导致《婚 姻法》的“婚后所得共有制”形同虚设。 从国民婚嫁习惯来看,一般是由男方 ・6】・ 枣庄学院学报 2014年第4期 来准备结婚用房即不动产,女方则准备家 具、电器等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即动产。基 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 所有权。” 于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要求,夫妻双方受赠 所得的财产,除明确指定赠与给一方的外, 应当都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这样才符合婚 姻生活共同体的性质,才能保障家庭养老 育幼的职能,否则,就会出现不公平:即同 因现实中,女方的收入常低于男方,且 因男方婚前财产大都为婚房,女方若为多 子女的农村家庭,一旦出嫁即被视为无权 享受宅基地分配等权益,故离婚时生活困 难的一方往往是妇女,所以有必要完善不 样是在没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情况下, 女方父母赠与夫妻的动产,被视为夫妻共 同共有;而男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则 被视为夫妻按份共有。这个结果无论对于 作为动产的赠与人的女方的父母,还是对 于女方,都是极不公平的。 再有,离婚通常会引起妇女经济条件 的恶化。即便当事人在缔结婚姻最初是平 等的,但随着家庭分担选择的付出与劳动 方式的固定,婚姻中的权力、经济结构和相 互依赖等因素都会发生变化。因此,尽管 在法律主体人格意义上当事人应该是平等 的,但在离婚时,当事人可能仍然处于无法 避免的不平等地位。 最后,离婚诉讼中因举证困难导致财 产分割不公平也损害妇女财产权益。在诉 讼中,财产分割出现的侵权,主要反映在共 同财产认定不准及生效的判决执行不了。 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男方在外的隐性收入 真实状况,很难为女方所掌握。一旦离婚, 在财产上妇女易处不利的地位。而从诉讼 法的举证原则来讲,谁主张,谁举证,但多 数妇女因为在共同生活期间对财产不很关 注,往往因为举不出更有力的反驳证据而 使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四 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一 些不足,提出如下建议: 1.增加离婚后单方经济补偿制度的可 操作 l生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离婚 时,如一方生活困难(系指依靠个人财产和 离婚N-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 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 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 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 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一方以 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 ・62・ 甚详尽的生活帮助的方式的规定,以便司 法实践与操作。 2.健全婚姻纠纷中有关损害赔偿请求 的规定 损害赔偿请求的规定有利于婚姻无过 错的女方在离婚时获得更多财产补偿,同 时惩罚对婚姻不负责的男方。然而在司法 实践中获得损害赔偿的妇女并不多,这不 仅因为举证困难,更与婚姻法中提起损害 赔偿的相关规定语焉不详有关。为便于法 官在向无过错的弱势妇女的权益倾斜有充 分依据,提出如下建议:首先,对实施家庭 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之类对妇女人 身安全具有直接威胁的过错行为,要解除 其与离婚诉讼的捆绑关系,允许受害妇女 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以-e0- ̄的人身伤害 赔偿形式获得司法救济;其次,可降低对过 错行为的证明要求。法官要考虑婚姻内过 错行为施受双方关系的特殊性,以及由此 给举证增加的困难度。一方面可采取举证 责任倒置的方式——受害的一方仅需证明 婚姻存续期间的损害结果(以报警记录和 医院单据为主),而另一方则应证明自己对 此不存在过错,或者自己的过错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IN没有因果关系。最后,为实现 该损害赔偿兼具的惩戒及补偿的功能,有 必要明确损害赔偿数额并适当提iN赔偿标 准,具体可以采取规定不同的过错等级与 一方个人财产比例相对应的方式确定。 3.尽快建立离婚赡养费制度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关于离婚赡 养费方面的规定。相比之下,西方发达国 家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在美国,离婚 后夫妻赡养制度规定:离婚后更有能力的 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赡养费,这笔费用得 让对方维持不低于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准。 赡养费根据婚姻年限来认定,若超过十年, 就得终身支付赡养费。由于我国婚姻习俗 导致的男方置不动产,女方备动产的现实, 曹云飞 契约婚姻视阈下妇女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思考 加之新解释又保be,不动产的物权。因此, 一的反映,但面对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情 形,仍然会出现滞后或“真空地带”,这就 旦婚姻破裂,女7b-相比较而言获得的财 产权益相对男7b-较少。为保护妇女合法权 益,我国必须尽快建立离婚赡养费制度,通 要求法律工作者更加深入研究我国的夫妻 财产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 制度。事实I-_,一部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 的相关问题,任f ̄wJ-代、任何国家法律的完 善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法律本身具有利 过更有能力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赡养 费的形式,保证离婚弱势一方(往往是女 方)权益。 总之,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 益导向性,不可能顾全每一方利益,但若能 使各方的利益损害尽可能降到最低,这部 法律就是有效的。 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离婚夫妻财产53-割 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法律是社会生活 参考文献 [1]王国平.婚姻家庭法案例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王利明.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J].法学,2001,(4). [3]陈新新,刘洁.婚姻契约视角下我国婚姻法的缺陷及建言[J].求索,2010,(3). [4]刘俊海,尹红强.婚姻法解释(三)体现若干制度创新[OL].中国法院网:http://www.ehinaeourt.org/article/detail/ 201 1/08/id/,461279.shtm1.2014—04—17. [5]翁林颖.从物权法角度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夫妻财产制度[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5). [6]张永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专家研讨会观点撮要[J].妇女研究论丛,2011,(1). [7]马忆南.妇女权利视角下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OL].妇女观察电子月报第76期.http://wenku.baidu.corn/view/ 4fa297abdd3383c4bb4cd2c3.htm1.2014—04—17. [8]闵行区妇女联合会.当前婚姻家庭中妇女权益维护的难点问题及对策研究[OL].闵行妇联:http://mhf1.shmh.gov. cn/mhf1.2014—04—17. [9]陈友华,祝西冰.家庭发展视角下的中国婚姻法之实然与必然[J].探索与争鸣,2012,(6). [责任编辑:吕艳]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ovenant Marriag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WomenS Property Rights ——0n the”Marriage Law Judicial Interpretation(three)”Thinking CAO Yun—fei (Marx ̄College of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234,China) Abstract:the modern spirit of contract from the Rome law,but the mariage itrself has the appearance and some properties of contract.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law,legal relationship of marriage can be regarded as equal between speciifc subjects lived together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Today in our society,rising divorce rates,and one of the key problems is the divi— sion of property,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of married women in has become a real concern.In this paper,from the per- spective of contract of marriage,inquires in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riage of women property rights,through the reflection on the”mariage law judicial interpretation(three)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to amend th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providing a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and Thinking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for women in the marriage property rights. Key words:contract marriage;property rights;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three ・63・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