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爆破作业市场秩序,加强对爆破作业的质量管理,预防爆破作业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资格等级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实施对爆破作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 指利用炸药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其中,爆破作业环境和爆破作业技术长期保持不变的为日常爆破作业;每次爆破作业环境和爆破作业技术有变化的为临时爆破作业。
根据爆破作业介质特征,爆破作业类别有岩石爆破、岩土爆破、拆除爆破、水下爆破和特种爆破五类。根据爆破作业各工序的专业要求,爆破作业从业范围有爆破方案设计、爆破安全评估、爆破现场施工、爆破安全监理四种。
按照爆破作业难易顺序,《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2003 ),将爆破作业分级为 A 、 B 、 C 、 D 四级( A 级爆破作业难度最大)。《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2003 )中未列入级别管理的爆破作业,规定为 E 级爆破作业。
第三条 爆破作业人员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两类。爆破员承担钻孔、敷设起爆网络、加工起爆药包、装药、填塞、警戒、信号、起爆、盲炮处理等操作性工作;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承担爆破方案设计、施工管理、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事故预防等技术开发或技术管理类工作。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二)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爆破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安机关对爆破员资格实施一级管理,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实施高、中、初三级分级管理。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后,方准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在许可的资格等级和作业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不能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第四条 爆破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了解地质、建筑、机械、电气、力学、爆炸物品、爆破技术等基本知识;
(三)掌握《爆破安全规程》,能够理解爆破作业设计书和爆破作业说明书要点,掌握早爆、盲炮、炮烟中毒事故预防技术;
(四)熟练掌握起爆药包加工、敷设起爆网络、装药、填塞、警戒、信号、起爆、安全检查、盲炮处理等操作性技术。
初次申请爆破员资格证,应当参加本人受聘的爆破作业单位所在地 设区的市级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的考核;成绩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注明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员作业许可证》。
已取得《爆破员作业许可证》的爆破员,跨设区的市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由受聘单位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 市级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初次取得《爆破员作业许可证》的爆破员,应当在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爆破作业操作三个月以上,掌握爆破作业基本操作技能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爆破员变更爆破作业类别,应当经核发《爆破员作业许可证》的设区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考核确认,并在原证件上注明变更情况。
《爆破员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除符合第四条有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1 、具有爆破、工程力学、工业与民用建筑、地质、采矿、机械、电气等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2 、至少具有八年以上从事爆破方案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从业经历; 3 、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二)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1 、具有爆破、工程力学、工业与民用建筑、地质、采矿、机械、电气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2 、至少具有五年以上从事爆破工程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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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三)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具有爆破、工程力学、工业与民用建筑、地质、采矿、机械、电气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初次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只能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资格。初级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只能从事 E 级爆破作业。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下一资格等级从事三年以上爆破作业后,方可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等级升级。
申请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向本人受聘单位所在地或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 在一百八十个工作日 内按照作业类别、技术资格等级 集中 组织爆破 理论和实践考核。组织考核的公安机关在考核结束三十日内,应当向考核合格者核发加注爆破作业类别和技术资格等级、加盖公安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专用章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并向不予发证的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变更爆破作业类别,应当通过原核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重新考核确认,并在原证件上注明变更情况。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级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别、各技术等级的爆破作业。二级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担 B 级、 C 级及 C 级以下各类别爆破作业。三级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担 C 级、 D 级及 D 级以下各类别爆破作业。四级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只能承担 E 级爆破作业。
第七条 除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各资质等级爆破作业单位还应当具有与其承担的爆破作业任务相适应的爆破作业人员及设备。 (一)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不少于三十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六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八人;持有《爆破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九十人; 2 、有三套以上钻孔机具、装药设备和破碎、清运设备;有两套以上空压机、发电机、测振仪、全站仪等施工及测量设备。
(二)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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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十五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三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四人;持有《爆破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四十五人; 2 、有两套以上钻孔机具、装药设备和破碎清运设备;有空压机、发电机、测振仪、全站仪等施工及测量设备。
(三)三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八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至少一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两人;持有《爆破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二十四人;
2 、有钻孔机具、装药设备和破碎、清运设备以及空压机、发电机、测振仪、全站仪等施工及测量设备。
(四)四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至少一人;持有《爆破员作业许可证》人员不少于九人;
2 、有钻孔机具、装药设备和破碎、清运设备和空压机、发电机、测振仪、全站仪等施工及测量设备。
第八条 申请一、二级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申请三、四级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初次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只能申请三级或四级资质。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从业范围、资质等级、可从事的爆破作业类别、爆破作业人员数量及相应的资格等级、实施许可的公安机关、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另有规定的除外。
爆破作业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爆破作业活动,迁址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爆破作业人员等,应当在上述变动发生十五日内向原发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变更许可证手续。 第九条 爆破作业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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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D 级以上的爆破作业都应编制爆破方案设计书。但 D 级以上日常爆破作业的爆破方案设计书经施工验证后,每次爆破作业不再重复编制爆破方案设计书。 E 级的爆破作业应当编制爆破方案说明书;
(二)应按爆破方案设计书或者爆破方案说明书的条件进行小样品试爆,优化爆破设计各项参数,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安全上可靠;
(三)出现不适宜进行爆破的作业环境时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对爆破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指导爆破员严格按照编制的爆破方案设计书或说明书进行施工;
(五)可能扰民的爆破作业施工,应当提前三天向可能受爆破作业影响的公众告知爆破作业时间段;必要时,设置振动监测仪记录有关数据,向公众说明爆破作业的危害。
第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利用炸药混装车提供现场装药的,应当经爆破作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进行安全性评价;经评价合格的,组织评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评价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评价合格的证明书,方准使用炸药混装车提供现场装药。
取得安全评价合格证明的炸药混装车,超出出具证明书的公安机关行政管理区域提供现场装药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性评价;但该炸药混装车工艺技术参数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第十一条 A 级、 B 级、 C 级和对安全影响较大的 D 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应当进行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可靠; (三)设计方法和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四)起爆网络能否准确起爆;
(五)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 (六)事故预防对策和抢救措施是否适当。
经过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应重新设计,重新评估;经过安全评估认可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爆破作业安全评估单位应当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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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安全监理单位对 A 级、 B 级、 C 级和对安全影响较大的 D 级爆破作业施工过程,应当 根据爆破作业进度和施工要求编制爆破安全监理细则,进行爆破安全监理;爆破作业的各主要阶段竣工完成后,应当签署爆破安全监理意见。 爆破安全监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是否经过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批准;
(二)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爆破员作业许可证》或者《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 (三)使用的爆炸物品是否过期、变质,是否有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中未选用的爆炸物品; (四)爆破作业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问题。
爆破作业安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章问题,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业主和批准该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的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等级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一年之内从事许可作业类别中最高等级的爆破作业五次以上,没有发生爆破作业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可以向原《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从事爆破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从业范围;具有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等级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可以申请对等级别同一爆破作业类别的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变更从业范围,并在该企业原《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加注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从业事项,实施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类别及相应的资质等级。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四条 爆破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属于同行监督。评估和被评估方、监理和被监理方应当订立民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爆破作业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对爆破作业设计和施工发生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爆破作业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不得承担本单位及与本单位有关联交易的爆破作业单位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评估和对施工过程的现场监理。
第十五条 已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申请许可证资格等级升级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下一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三年以上;
(二)提出申请前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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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升级为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的,应当参与过一项 A 级或主持过两项 B 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或施工;申请升级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的,应当参与过一项 B 级或主持过两项 C 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或施工。
申请作业许可证资格等级升级的人员,应当向原发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复印件、提供能够符合本条第二款要求的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变更作业许可证资格等级的批准决定,并在原《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上注明变更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批准变更的理由。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原资格降低一个等级;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 (一)违反《爆破安全规程》等技术标准,设计爆破方案、指导爆破施工的;
(二)因设计爆破方案或指导爆破施工错误导致发生重大爆破质量事故或爆破安全事故; (三)因爆破安全评估或爆破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爆破质量事故或爆破安全事故; (四)向无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或者不具备相应爆破作业类别、资格等级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出借《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 (五)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条 已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下一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三年以上;
(二)提出申请前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三)申请升为一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应当独立完成过三项 B 级或五项 C 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或施工;申请升为二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应当独立完成过三项 C 级或五项 D 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或施工;申请升为三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应当独立完成过五项 E 级爆破作业; (四)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健全。
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升级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与审批权限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原《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第二款要求的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变更作业许可证资格等级的批准决定;对属于本机关核发的证件,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注明资质变更情况;三级资质升为二级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核发新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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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证件并通报核发原《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八条 爆破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原资质降低等级;二级资质降为三级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注销原证件,通知本行政区有管辖权的设区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将该单位资质降为三级,重新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的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违反《爆破安全规程》等技术标准设计爆破方案、指导爆破施工的;
(二)因设计爆破方案或指导爆破施工错误,导致发生重大爆破质量事故或爆破安全事故; (三)因爆破安全评估或爆破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爆破质量事故或爆破安全事故; (四)聘用无爆破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 (五)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
第十九条 降级的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单位,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经公安机关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格、资质标准,在此期间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三项所列情况的,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原资格、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爆破业绩档案管理系统,如实记录本单位爆破作业设计方案、施工过程、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以及爆破作业效果、爆破作业异常情况及事故,如实记录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的工作业绩。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 应当定期检查爆破作业单位的管理档案,及时纠正、修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 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 (二)爆破作业人员超出许可的作业类别、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者爆破作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爆破作业单位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出借、涂改、伪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利用租借、涂改、伪造的爆破作业人员资格等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的; (四)爆破作业人员未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擅自进行爆破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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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办法规定应该实施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爆破作业拒不实施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承担本单位及与本单位有关联交易的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方案应当经公安机关审批,爆破作业单位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爆破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单位,批准授予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资格等级、资质等级的;对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单位,不批准授予相应的资格等级、资质等级的; (二)对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认真查处,导致发生重大爆破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对符合本办法的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单位资格等级、资质等级该降级的不实施降级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办理资格资质证件、实施资格资质升降级管理、变更爆破作业类别等行政管理工作中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爆破员作业证》、《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公安部制定式样,各发证公安机关自行印制;各类申请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申领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 “ 以上 ” 、“以下”、“至少”、 “ 不少于 ” 等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 〇〇 七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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