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税源编号 ⑴ —— —— —— —— —— —— 合计 排放口名称 或噪声源名称 ⑵ —— 税目 ⑶ —— (公章) 污染物名称 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计税单位 ⑸ —— 计税依据 ⑹ —— 单位税额 ⑺ —— 开户银行及账号 本期 本期 本期 本期 应纳税额 减免税额 已缴税额 应补(退)税额 ⑻=⑹×⑺ ⑼ ⑽ ⑾=⑻-⑼-⑽ 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填报人声明 填报人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 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
2. 采用《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且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表)》。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或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的,分别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表)》及《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3.本表为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本表包含五个附表,分别为大气污染物计算表、水污染物计算表、固体废物计算表、噪声计算表以及减免税明细表。除“本期已缴税额”需要填写外,纳税人提交附表后,本表由系统根据附表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特殊情况下需要手工先填写附表、再填写主表的例外)。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已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即税务登记证件所记载纳税人的全称。“填表日期”:即纳税人申报当天日期。“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5.第1栏“税源编号”:纳税人申报时无需填写,由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赋予编号,包含各附表的排放口税源编号及噪声源税源编号。
6.第2栏“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税源为排放口的,填写每一排放口对应的具体名称;税源为噪声源的,填写每一噪声源名称;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填写的名称一致。
7.第3栏“税目”:按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的税目大类确定,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固体废物”。
8.第4栏“污染物名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污染物名称确定;“固体废物”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的税目小类确定,具体填写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其他废物四大类,其中: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噪声”按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的税目小类和计税单位确定,具体填写“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按照附表一至五填写的污染物名称进行合并填写。
9.第5栏“计税单位”:为《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和《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所列举的计税单位,具体填写“千克”、“吨”、“头”、“床”等。
10.第6栏“计税依据”:根据申报计算表计算出的大气、水污染当量数、应税固体废物排放量按污染物名称进行合计填写;当税目为噪声时,直接按照污染物名称合计填写噪声计算表的计税依据。
11.第7栏“单位税额”:按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单位税额确定。 12.第8栏“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单位税额。
13.第9栏“本期减免税额”:为本期减免的环境保护税税额,需先填写减免税明细表,按照减免税明细表数据填入。 14.第10栏“本期已缴税额”:为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缴纳的税额。
15.第11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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