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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安全标准及要求

2020-01-29 来源:步旅网


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标准及要求

加强脚手架施工的安全管理,规范脚手架的搭设、使用、拆除,防止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发生,确保作业人员和财产安全

制定依据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 — 2011)《碳素结构钢》(GB/T700-2006)《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涉及的相关制度《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碳素结构钢》、

《钢管脚手架扣件》、《木结构设计规范》 业务类别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所属层级

企业制度-执行类

1 基本要求

1.1 脚手架作业人员应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2

脚手架作业人员的健康条件应符合公司《高处作业安

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得从事脚手架作业。

1.3

脚手架的搭设、检查验收、使用、拆除在严格遵守本

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作业活动所在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业主方、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1.4

术语

1.4.1 单排脚手架,是指只有一排立杆、横向水平杆的一端搁置在墙体上的脚手架。

1.4.2 双排脚手架,是指由内、外两排立杆和水平杆等构成的脚手架。

1.4.3 满堂扣件式脚手架,是指在纵、横方向,由不少于三排立杆并与水平杆、水平剪刀撑、竖向剪刀撑、扣件等构成的脚手架。

1.4.4 水平杆,是指脚手架中的水平杆件。沿脚手架纵向设置的水平杆是纵向水平杆;沿脚手架横向设置的水平杆是横向水平杆。

1.4.5 步距,是指上下水平杆轴线间的距离。

1.4.6 立杆纵距,是指脚手架纵向相邻立杆之间的轴线距离。

1.4.7 立杆横距,是指脚手架横向相邻立杆之间的轴线距离,单排脚手架为外立杆轴线至墙面的

距离。

1.4.8 扫地杆,是指贴近楼地面设置,连接立杆根部的纵、横向水平杆件。包括纵向扫地杆、横向扫地杆。

1.4.9 扣件,是指螺栓紧固的扣接连接件,包括直角扣件、旋转扣件、对接扣件。

1.4.10 主节点,是指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三杆紧靠的扣接点。

1.4.11 底座,是指设于立杆底部的垫座。包括固定底座、可调底座。

1.4.12 垫板,是指设于底座下的支承板。

1.4.13 连墙件,是指将脚手架架体与建筑物主体结构连接,能够传递拉力与压力的构件。

1.4.14 抛撑,是指用于脚手架侧面支撑,与脚手架外侧面斜交的杆件。

1.4.15 横向斜撑,是指与双排脚手架内、外立杆或水平杆斜交呈之字形的斜杆。

1.4.16 剪刀撑,是指在脚手架竖向或水平向成对设置的交叉斜杆。

1.4.17 可调托撑,是指插入脚手架立杆顶部可调节高度的构件。

2 管理职责

2.1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脚手架搭设、拆除及使用

人员入场教育培训,脚手架搭设、使用、变更和拆除作业的过程监督,并督促挂牌使用。

2.2 施工单位技术部门负责脚手架搭设、拆除技术方案编制、报批,以及安全技术交底。 2.3 施工单位生产部门负责脚手架搭设、拆除的实施以及脚手架的正确使用。

2.4 施工现场负责人组织技术、安全、生产等相关人员对搭设完成后的脚手架进行验收。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脚手架材料选用和检查

3.1.1 脚手架钢管应选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为3~4毫米的直缝焊接钢管,规格不同不得混用。

3.1.2 脚手架钢管、钢脚手板应选用有资质的生产厂加工的成品,其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中Q235级钢的规定。钢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不得有严重锈蚀、油污及裂纹。脚手板应用镀锌铁丝双股绑扎,铁丝型号不应低于10号。脚手架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的规定。以上脚手架材料及部件进场时应有质量证明文件。

3.1.3 木脚手板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中IIa级材质的规定,厚度不小于50毫米、宽度为200~300毫米、长度不大于6米;木脚手板在距板两端80毫米处,应各用8号镀锌铁丝缠绕2~3圈或用宽3毫米、厚1毫米的铁皮箍绕一圈后再用钉子钉牢。

3.1.4 脚手架搭设之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应对所用钢管、扣件、底座、钢(木)脚

手板等材料进行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材料,禁止使用:

3.1.4.1 钢管严重腐蚀、弯曲、压扁和裂缝。 3.1.4.2 扣件、连接件和底座有脆裂、气孔、变形和滑丝等铸造缺陷。

3.1.4.3 钢脚手板有严重锈蚀、油污、裂纹和较大变形。 3.1.4.4

木脚手板有破裂和严重腐朽。

3.1.5 脚手架材料、部件在入库和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应及时修复或销毁,在销毁前应附上标签避免误用。

3.1.6 应妥善保管脚手架部件,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损坏。脚手架部件的检查结果应附在脚手架的相关资料中。

3.2

脚手架搭设作业安全要求

3.2.1 脚手架搭设作业应按经批准的技术方案进行,不需要编制作业技术方案的,应在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3.2.2 脚手架搭设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且取得相应资质,并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工具袋等个人安全防护装备。

3.2.3 脚手架搭设区域应设置安全通道和隔离区,隔离区设置醒目的警戒带和警示标识,并派专

人值守,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任何物品。

3.2.4 所有脚手架钢管、扣件、脚手板等材料应使用绳索或其他传送设施上下传递,严禁高空抛掷。

3.2.5 脚手架搭设作业当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应进行检查,并采取临时性加固措施。

3.2.6 在生产区域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时,应提前做好防护措施,避免杆件、材料意外损坏装置设施。

3.2.7 脚手架的基点和依附构件(物体)必须牢固可靠,脚手架的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和垫板,垫板应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毫米的木板,也可采用槽钢。

3.2.8 脚手架应设置纵、横向扫地杆,脚手架的底步距不应大于2米。

3.2.9 双排脚手架立杆横距宜为1.5米,立杆纵距不应大于2米,纵向水平杆步距宜为1.4~1.8米,操作层横杆间距不应大于1米。

3.2.10 脚手架不得从下而上逐渐扩大,形成倒塔式结构。除顶层顶步外,立杆接长的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立杆的对接扣件不应设置在同步内。

3.2.11 在每个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与立杆相连且严禁拆除。

3.2.12 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3.2.13 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出长度应为100~150毫米,两端必须用铁丝固定,绑扎产生的铁

丝扣应砸平。

3.2.14 脚手架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置剪刀支撑或抛杆,剪刀支撑或抛杆与地面的夹角应在45~60度之间,抛杆应与脚手架牢固相连,连接点应靠近主节点。

3.2.15 脚手架竖向每隔4米、水平向每隔6米设置连接杆与建(构)筑物牢固相连。连接杆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连接点应靠近主节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5.1 如不能设置连接杆,应搭设抛撑。

3.2.15.2 连接杆不能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

3.2.16 脚手架的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脚手板应设置在3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米时,可用2根横向水平杆支承,脚手板两端用铁丝绑扎固定。脚手板可对接或搭接铺设,当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应设置2根横向水平杆,2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毫米;当搭接铺设时,接头应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毫米,其伸出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毫米。

3.2.17 交叉作业时,脚手架在垂直方向必须设置密目安全网,且安全网的设置要与脚手架的搭设同步,并且脚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动部件,如扣件、活动钢管、钢筋、工器具等。

3.2.18 作业层或通道外侧应设置不小于180毫米高的挡脚板。

3.2.19 脚手架应设立上下通道,直爬梯通道横挡之间的间距宜为300~400毫米,直爬梯超过8米高时,应从第一步起每隔6米搭设转角休息平台,且梯身应搭设有护笼。脚手架高于12米时,宜搭设之字形斜道,且应采用脚手板满铺。斜道搭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3.2.19.1 人行斜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米,坡度不得大于1:3。斜道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300毫米,转角平台宽度不得小于斜道宽度。

3.2.19.2 用于运料的斜道坡度不得大于1:6,宽度不得小于1.5米。

3.2.19.3 斜道和平台外侧应设置1.2米高的防护栏杆和120毫米高的挡脚板。

3.2.19.4 斜道铺板应对头铺设,接头下方应设双排横杆,脚手板固定应牢固。

3.2.20 悬挑式脚手架的斜撑秆与竖面夹角不宜大于30度,并应支撑在建(构)筑物的牢固部分,斜撑杆上端应与挑梁固定,挑梁的所有受力点均应绑双扣。

3.2.21 移动式脚手架应按设计方案组装,作业时应与建(构)筑物连接牢固,并将滚轮锁住。

3.2.22 悬吊式脚手架吊架挑梁应固定在建(构)筑物的牢固部位,悬挂点的间距不得超过2米,悬吊架立杆两端伸出横杆的长度不得小于200毫米,立杆上下两端还应加设一道扣件,横杆与剪刀撑同时安装,且所有悬吊架设置供人员进出的通道。

3.2.23 建筑用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在高温、用火区域内应采用阻燃材料制作的密目式安全网,不得留有空隙。

3.2.24 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15米的,应办理公司《高处作业许可证》。

3.3

检查与验收

3.3.1 脚手架搭设过程中或完成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技术、安全和施工管理人员根据搭设方案及安全检查确认要求逐条检查确认。检查确认应分阶段进行:

3.3.1.1 分段搭设的脚手架,在每段搭设完成后; 3.3.1.2 每搭设完6-8米高度后; 3.3.1.3 脚手架搭设完成后;

3.3.1.4 遇有六级强风及以上风或大雨后,冻结地区解

冻后;

3.3.1.5

停用超过一个月。

3.3.2 脚手架搭设完毕,经确认验收结果合格,悬挂绿色《脚手架安全检查确认牌》(见附件4.1),表示脚手架搭设合格,适合系挂安全带人员使用。如果不合格,则悬挂红色《脚手架安全检查确认牌》(见附件4.2),禁止非搭设人员使用,脚手架搭设人员应根据不合格条款逐项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3.3.3 已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动。由于施工需要需作局部修改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确认,在保证结构安全和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下由脚手架搭设人员进行修改。

3.3.4 对于使用周期较长的脚手架,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每周至少检查1次。

3.3.5 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脚手架立杆沉陷或悬空、联接松动、架子歪斜变形等现象,

应立即停止作业,由脚手架搭设人员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3.4

脚手架使用

3.4.1 所有使用脚手架人员应经过作业前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培训的内容包括脚手架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防护措施等。

3.4.2 使用者应通过安全爬梯或斜道上下脚手架,脚手架横杆不可用作爬梯,除非其按照爬梯设计。

3.4.3 脚手架上的载荷不允许超过其最大允许的工作载荷。

3.4.4 使用者只能在工作平台内作业。

3.4.5 移动式脚手架移动时架上不得留有人员及材料,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3.4.6 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确需进行应得到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人员确认,在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进行土方作业。

3.4.7 在脚手架上涉及到用火作业时,还应同时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3.4.8 脚手架的使用者应参与危害识别,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4.9 特殊情况脚手架无上护栏、中护栏、踢脚板时,脚手架的使用者必须使用防坠落保护设施。

3.4.10 严禁对脚手架进行切割或施焊,未经批准不得拆改脚手架。

3.4.11 严禁在雷雨、大风(风力超过6级以上)的恶劣天气下,在脚手架上作业。

3.4.12 悬吊脚手架应满铺脚手板,设置双防护栏杆及挡脚板,人员在上面作业时,安全带应系挂在高处的固定构件上。

3.4.13 脚手架作业严禁以下违章作业: 3.4.13.1 利用脚手架吊运重物。 3.4.13.2 推车在架子上跑动。 3.4.13.3 在脚手架上拉结吊装缆绳。 3.4.13.4 任意拆除脚手件部件和连墙杆件。 3.4.13.5 起吊作业时碰撞或扯动脚手架。 3.5 脚手架拆除

3.5.1 拆除脚手架的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合格且取得相

应资质。

3.5.2 脚手架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确因工程需要,可放置待用。再次使用前必须重新进行检查,确保脚手架的完整性和安全可靠性。

3.5.3 脚手架拆除时,必须按拆除方案中的要求进行,拆除过程中,现场应设专人安全监护。

3.5.4 脚手架拆除作业前,作业影响区域范围内应设警戒围栏和警戒标识,并设专人监护,禁止非作业人员入内或通行。

3.5.5 拆除时,应按顺序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接杆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一步一清,严禁先将连接杆整层拆除或数层拆除后再拆除脚手架。

3.5.6 拆除斜拉杆及纵向水平杆时,应先拆除中间的连接扣件,再拆除两端的扣件。

3.5.7 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应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设置连接杆和横向斜撑加固。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时,应在适当位置搭设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接杆。

3.5.8 拆下的脚手杆、脚手板、扣件等材料应向下传递或用绳索送下,严禁向下抛掷。

3.5.9 拆除脚手架时,作业人员、架杆及作业面等与电线的安全距离不足时,应切断电源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5.10 已卸(解)开的脚手架杆、板,应一次全部拆完。 3.5.11 已拆除的钢管、扣件、脚手板、安全网等材料,必须及时运到指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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