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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相关问题研究

2023-03-31 来源:步旅网


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模式的发展与转变,出现了很多如“双十一”购物节等大型网购活动刺激全民消费,相关电商平台发展十分迅速,其衍生出的以绿色环保为理念的二手交易平台也逐渐崭露头角,平台用户和交易量增加的同时也展现出很多问题,如何认定二手交易平台的性质、如何定义卖方的身份性质、二手交易平台应负何种义务等等都成为了纠纷解决的关键点。本文通过查询相关文献、阅读大量司法判决等方式对该领域进行了深入了解,并就二手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关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 法律问题

一、二手交易平台发展概述

二手交易的线下市场早已在上世纪发展繁盛于世界各地,当下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在本世纪商业发展中逐渐站稳市场领头地位,人们在这些条件下逐渐开发在线上开展二手交易,从最开始仅在淘宝占有一小部分的二手交易板块,后来逐渐发展壮大到完全独立,并专门研发了二手交易APP即“闲鱼”,相同情况的还有58同城的“转转”APP、京东集团旗下的“拍拍”APP等。

根据2018年《互联网周刊》&eNet研究院选择排行显示,二手交易平台的重要板块中,“闲鱼”、“转转”等占据市场主要优势。除此之外,根据央视财经报道2018年我国二手闲置市场规模达到了7400亿元,增速接近30%,预计2020年市场规模可以达到1万亿元,由此可见我国二手交易线上市场的发展还有很大的空间和前景,并且依旧会保持一个高速增长的趋势。

二、二手交易平台中涉及的法律地位及关系

(一)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1、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概念

网络交易平台就是指以第三方交易安全保障平台为基础,为网络交易的安全、诚信等方面问题提供保障,由此可以得出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即是在第三方交易安全保障平台上进行二手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由第三方平台来保障交易中可能涉及的安全等问题,并且在交易时可以通过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获取整合完整的商品或服务相关信息,从而平台能够达到不实际参与交易过程但是最终促成交易的效果。

2、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

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一种,因此对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相关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参照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各学者有关电子商务平台法律地位的观点主要有网络服务提供者说、居间人说、柜台出租说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倾向于电商平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且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在具体实施中会分为中介型的平台和控制性较强的平台以差别对待,可以看出在对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进行认定时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二)用户的法律地位

用户一般只要绑定了支付宝等软件就能够直接注册成为卖家或者买家,也正因为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准入的简便,所以出现了大量的个人卖方在平台中进行交易,关于这种

情况卖方是否属于传统经济领域中的经营者,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卖家只有长期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并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平台来提供服务或者销售货物时,才属于该法规定的经营者,才能受到《电子商务法》的规制,如果卖家仅仅是出售自己的二手闲置物品,销售价格和数量都较小,很多时候就不认为其具有盈利目的也就不是经营者。

(三)二手交易平台中涉及的法律关系

1、用户与用户之间的关系

如前所述,一般情况下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用户大多是个人卖家,交易目的为变现二手物品而非盈利,故不属于经营者范畴,所以用户之间的交易关系属于民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由民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纠纷产生时借助平台自身投诉程序以及合同法相关条例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如果卖方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售卖物品而符合经营者范畴时,此时另一方就是属于消费者,此时就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双方的关系进行规制。

2、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

与用户之间的关系相似,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要根据交易一方是否为经营者来做区分。如果卖方仅为普通卖家,则用户只是接收到平台提供的交易信息收集和整理等服务,此时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与用户之间存在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关系;当卖方是经营者时,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范畴,此时卖方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之间是电子商务平台网络服务合同关系,需要受到《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限制。

三、相关案例分析及焦点问题归纳

在北大法宝对相关案例进行检索后,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为关键词命中59篇判决,以“淘宝闲鱼”为关键词命中144篇判决,其中有关的合同纠纷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2016年仅有5件,而18年35件,19年达到44件。在相关案例检索后发现,案件争议焦点多集中于二手交易平台的责任、在二手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主体是否可以认定为经营者以及如何认定为经营者等方面。

经过筛选认为以下四个案例具有代表性:江苏高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张某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卢某与陆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2020)沪0117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王某与潘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20)粤0303民初16627号民事判决)以及杨某某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2020)浙1024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

前三个案例的争议焦点均为二手交易平台上的卖方究竟是否可以认定为经营者,而判三倍赔偿的法律适用前提也正是认定卖方为经营者。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司法实践中也逐渐认同了二手交易平台上卖方经营者的身份。“闲鱼”APP本身是一个二手交易平台,用于个人处置闲置不用的物品。一般情况下,按照合同法等法律处理相关民事争议并无问题,但现在部分商家利用该APP进行销售经营,在出现纠纷后又以其并非经营者进行抗辩,以此规避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开始认同,认定经营者的身份不能拘泥于销售平台的性质,如果出卖人符合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的本质特征,则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经营行为予以规范。而第四个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二手交易平台在纠纷发生时应尽的义务以及所负的责任,笔者阅读了大量判决后发现,只要在纠纷发生后二手交易平台向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提供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以及身份信息,法院将认定平台已经尽到其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四、案例反映问题的归纳

从上述的四个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到,其相互之间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除了对于卖方主体身份的认定均为经营者之外的一个相同点是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均未对卖方的不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

(一)通过上述检索数据可以看出,即便在司法实践中多数平台服务者只要提供实施损害一方的信息就可以免责的情况下,很多受损害方在起诉时仍将交易平台作为共同被告来起诉,概率达到40.97%,起诉理由通常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且在事前未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在接到投诉后消极处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不免让人思考如今的免责规则是否对于二手交易平台提供者在纠纷发生时所应承担的责任要求过低。

(二)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二手交易平台的责任规定不明确,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各个地方裁判标准不一致,如何对二手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进行认定,才能既顾及平台发展,又能促进二手物品交易效率以达到环保目的,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让二手交易网络平台能更大的发挥其经济环保促进作用,也是一个需要思索的问题。

(三)对于在二手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活动的卖方是否属于经营者的问题判断几乎是所有二手网络交易纠纷的问题焦点,因为若认定卖方为非经营者则对交易相对方的保护过弱,若认定为经营者则卖方有可能需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五、对相关秩序完善的建议

(一)强化政府对网络二手交易平台的监管

1、建立政府与平台的合作规范机制

现在对网络二手交易平台的监督大多只依靠平台经营商的自觉,没有一个很好的途径对平台进行有效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介入,虽然政府不能够对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内部商业利益信息有过多涉及,但可以与平台接洽从而对平台运行和信息管理进行监督,以及结合群众力量共同监督。

2、建立统一的用户信用体系

处于大数据时代的今天,可以建立多平台相配合的信用评估体制。特别是交易平台依靠微信或者支付宝进行支付,正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如支付宝自身就有信用评估体制“芝麻信用”,转转则依靠着腾讯的信息认证。但也正由于交易平台的多种多样,导致信用评估体制也并不统一。所以可以由政府主导,建立大数据时代统一的且与个人身份进行绑定的信用体制,同时在平台内部建立双向打分机制,产生的数据记录于平台个人档案,将失信用户列表公示在交易平台的公告栏,使得交易双方可以根据信用做出基础判断,以维护交易安全。

(二)规范二手交易平台的建设

1、强化平台的审查义务

日本有专门的《古物经营法》,其二手交易市场无论线上还是线下都发展的相当成熟,Mercari 是日本很有名的一个二手交易平台,在其服务条款中对于平台性质以及服务内容都做了具体详实的阐述。该平台对用户的身份审查十分严格,对于反社会人员进行了列举并严禁其注册,同时在该公司成立之初便设立了百人团队,专门对用户身份进行核实,以

防有经营者破坏二手市场的运营机制和损害用户之间的信任。而且针对用户的多次投诉行为,交易平台应当采取下架商品或者关闭相关店铺等多种措施以有效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而并非仅局限于通知删除义务。

2、推进实名认证工作

据我国相关机构的统计,在网络交易时发生欺诈事件的原因,其中有至少七成涉及到了身份认定难以确认的问题。以“闲鱼app”为例,二手交易平台的实名工作一般都是自愿的,用户可以通过自己的淘宝账户进行登录和交易。但实名认证的步骤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可以选择性跳过。如此,原本门槛就低的二手交易平台,如果对于身份认证不采取强制性要求,会使交易的风险系数直线上升。但若能将二手交易平台与快递公司建立稳定的联系,便可在发生纠纷事件时从单号上调出交易双方的信息来划定权责。

3、建构多方检测机制

根据二手交易的特点,一些特殊贵重商品只能依据卖方的图片、文字描述来进行判断,无法分辨商品重要信息。若能在买卖双方间由平台引入第三方校验机构针对买方的要求或者卖方的商品描述进行专业鉴定,将大大降低二手交易风险。实践中,“转转”也采取了类似措施,由买卖双方决定是否检测以及检测费用的分担,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增强交易双方对于平台的信赖,使得该二手交易平台能够吸引更多用户。所以建议二手交易平台和相关检验机构进行长期合作,在买方无法确定商品状况时,针对性地进行检验以促进交易达成。

六、总结

随着网络购物的迅速兴起和社会环保意识的增强,二手交易市场在逐年发展兴盛,网络二手交易平台虽然与传统电子商务有联系,大多是从传统电子商务平台分离出来,例如 “闲鱼”原本是属于“淘宝”的一个板块。但是网络二手交易平台特有的性质导致在没有针对性的法律去规制相关问题的情况下,因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引起的纠纷很难快速有效地解决,破坏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性,阻碍了司法纠纷有效解决,因此建议二手交易平台加强自身的审查义务,同时也希望有关网络二手交易平台法律法规的制定能够尽早提上日程。

参考文献:

[1] 杨晓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8.

[2] 宋寒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地位的重新界定》[J].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3] 杨立新.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及类型[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2):110-120.

[4] 李梦阳.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商标间接侵权中的注意义务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

【作者简介】陈晨(2000-),女,汉族,安徽阜阳人,本科,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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