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墓碑书写的格式与范例
全国大部分地方坟墓的墓碑,特别是民间坟墓的墓碑,大多数是竖式墓碑。墓碑碑文的写法,各地有所不同,国家单位建造的公墓与民间私人之墓也有不同。现我以民间私人竖式墓碑为例,介绍碑文的具体写法。
一、竖式墓碑的形状及尺寸:竖式墓碑一般呈竖立的长方形,高度明显大于宽度,尺寸是基本固定的。所谓基本固定,就是必须“合生老”(详见下文)。墓碑净尺寸不含上边和左右两边的边框等装饰,小型墓碑高度一般为2尺6寸或2尺7寸(约90厘米),宽度一般为1尺6寸或1尺7寸(约55厘米);中型墓碑高度一般为3尺1寸、3尺2寸(约105厘米),宽度一般为2尺1寸、2尺2寸(约70厘米);较大型墓碑高度一般为3尺6寸、3尺7寸(约120厘米),宽度一般为2尺6寸、2尺7寸(约90厘米)。凡高度超过3尺7寸,宽度超过2尺7寸的墓碑,就属于大型墓碑,高度在4尺1寸(140厘米)以上,宽度在3尺1寸(105厘米)以上。
二、竖式墓碑的碑文结构:竖式墓碑的碑文,根据墓碑尺寸的大小而有所不同。一般的小型墓碑,碑文只有三项基本内容,即主体碑文、立碑时间和子孙名称。中型墓碑和较大型墓碑,碑文除上述三项基本内容外,还可增加坟内老人的生卒年月或生平简历。大型墓碑,碑文除有三项基本内容和生平简历外,还可增加碑序或墓志铭等。对可增加的部分内容,并非必须增加,一般是根据墓碑的大小和立碑者的要求决定。
三、写碑文的“合生老”要求:写碑文有一个特殊要求,就是行数和字数都必须“合生老”,列数不作要求,能合就尽量合。有些人家,就连每行、每列的字数都要求“合生老”,这是过分的讲究,一般情况是做不到的。所谓“合生老”,就是按“1、2、3、4、5”去对应“生、老、病、死、苦”,最后的一行和最后的一个字,必须落在“生”字或“老”
字上。具体对应如下:
1、 2、 3、 4、 5、 6、 7、 8、 9、10、11、12、13、14、15、16、17……
生 老 病 死 苦,生 老 病 死 苦,生 老 病 死 苦,生 老……
由以上排列可知,凡是尾数带1、2、6、7的数字都“合生老”,不带1、2、6、7的数字就不“合生老”。就是说,碑文的行数和字数都必须是1、2、6、7、11、12、16、17、21、22、26、27、31、32、36、37等数字之一才行。至于为什么要“合生老”,“合生老”是否科学,因不是本文内容,这里就省略了。
四、竖式墓碑碑文的写法:先根据需要把各部分内容写好,然后分别数每部分的行数、字数和总字数,如果有不“合生老”的,就必须进行增减调整。具体写法及调整方法如下:
1、主体碑文写法:主体碑文用大号字体写在墓碑的正中间,内容一般是:
祖考某公某某墓(对祖父),祖妣某母某氏墓(对祖母),显考某公某某墓(对父亲),显妣某母某氏墓(对母亲),岳考某公某某墓(对岳父),岳妣某母某氏墓(对岳母),先夫某公某某墓(对丈夫),先室某母某氏墓(对妻子),老师某某之墓(对老师)、好友某某某墓(对朋友),等等。对于女性,也可以直接写姓名,例如写成“显妣某某某墓”(对母亲),“先室某某某墓”(对妻子),如果是单名的,在“墓”字前加一“之”字,例如“显妣某某之墓”(对母亲)。如果是男女合葬的双墓,男老人和女老人的名称(包括考、妣)应按男右女左并排,最上边的“显”或“祖”、“岳”字,最下边的“墓”或“之墓”等两人共用,写在两列的正中间。主体碑文的行数必须“合生老”,就是说必须是6字、7字,或11字、12字,如果写成“之墓”多一字,可以减少墓前的“之”字,
如果是嫌字少了想增加为11字、12字,可在“之墓”上边增加“老人”、“老大人”(男性)、“老太君”(女性)进行调整,还可在姓之后名之前增加“讳”字进行调整。
2、立碑时间的写法:立碑时间的写法有的只写公历,有的只写农历,有的是公历加农历,用小号字体写在墓碑的右边。例如:
公元年月日(11字);
农历岁次年月日(12字);
公元岁次年月日立(17字);
如果是用公历,时间在月上有“十一”和“十二”是两个字,在日上有“二十一”到“二十九”是三个字,容易导致字数不“合生老”,这就需要增减调整。如果是公历的,由于无法减少,就增加到16或17字。例如在日之后加“立”、“敬立”、“吉时立”等进行调整。
如果是用农历,如果字数多了,“十一月”可改为“冬月”,“十二月”可改为“腊月”,日期数字超过的,可改为“吉日”,如果字数少了,可将月份增加字数,例如三月可改为“暮春月”,四月可改为孟夏月,八月可改为仲秋月等,同时,也可在日之后加“立”、“敬立”、“吉时立”等进行调整。
3、子孙名称的写法:子孙名称,如果是父辈坟墓,一般包括所有的儿子、女儿、孙子、孙女等,如果是祖辈及以上坟墓,有的还有曾孙、玄孙等,由于人数太多,墓碑位置不够写,写得太小了也看不清楚,因此就需要根据人数的多少来确定具体写的人员范围,一般
是从主持立碑的人员辈份写起,最好不超过20个名字,否则就太拥挤。子孙名称用小号字体写在墓碑的左边,具体写法如下:
第一行写一“孝”字,第二行写一“男”字,第三行写儿子所属字辈,第四行写儿子辈名称,按年龄大小从右到左排列,只写名不写姓,如果第四行位置不够的,可继续排第五、第六行。
写完儿子辈名称后再在下一行写孙子辈,先写一“孙”字,再在下一行写孙子的字辈,然后再写名称,仍然是按年龄大小从右到左排列,只写名不写姓。
如果已经有曾孙的,仍然需要写上去。方法是先写“曾孙”字(二字各占一行),再在下一行写曾孙的字辈,然后再在下一行按年龄大小从右到左排列写曾孙名称,只写名不写姓。
对于女儿和孙女等女性子孙,如果男性子孙人数较多就可以不写,如果需要写的,可以写在右边立碑时间与主体碑文之间的空格处。方法是先写一“孝”字,第二行写一“女”字,第三行写女儿们的名称,仍然是按年龄大小从右到左排列,只写名不写姓。孙女名称写在女儿名称的下一行,先写“孙女”(二字各占一行),然后在女字的下边一行写孙女名称,仍然是按年龄大小从右到左排列写曾孙名称,只写名不写姓。
子孙名称一般只写同姓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例如媳妇和女婿就不写,外甥虽有血缘关系但已属外姓也不用写,但如果子孙人数较少,名字在5个以下的,由于字数太少不好看,也可以将媳妇、女婿、外甥等写上去。
经常有读者咨询:因计划生育或其他原因导致儿孙以下男性子孙无人,可否有外孙外孙
女姓氏写在上面兜底?
个人认为这个牵涉到传统民俗/继承法/感情因素.按照中国传统民俗外孙以后属于外姓不同祖宗不可再写,当有侄儿孙辈以下曾孙推选一位代理以示这宗族后继有人,这样比较名正言顺合乎民俗,但因为和侄儿孙辈的感情因素以及继承原因,加之许多人宗亲观念淡薄,从感情考虑另选外姓外孙以下替代或其他人双方自愿也未尝不可.
不论写左边或右边的子孙,写完后都需要在下一行写一“祀”字。写完上述内容后,就分别计算子孙内容的行数,必须“合生老”才行。即要么是6行(最少)或7行,要么是11行或12行,要么是16行或17行(最多),计算后如果行数不够的,就在“祀”字前加字,可加成“跪祀”、“仝祀”、“仝跪祀”等,如果行数还不够,就在主持立碑这一辈的名字下加一“率”字,或加“同率”(二字各占一行)来进行调整。
4、附加内容的写法:附加内容是指坟内老人的生卒时间、生平简历或墓碑铭。附加内容一般是宽大的墓碑才需要写,写在右边立碑时间与主体碑文之间的空格处(即写女性子孙的地方),如果写附加内容后位置不够写女性子孙,可将女性子孙写到男性子孙的左边或下边。
生卒时间的写法:单墓写成一列,双墓写成两列,字数仍需“合生老”才行。例如:生于年月日卒于年月日(22字),如果不“合生老”的,需要作增减调整,可增加“公元”二字和出生、死亡地点,或者省略具体日期,只写到年月即可。
生平简历的写法:主要写其生卒时间地点,主要的经历及职业,担任过的职务,取得的成就,作出的贡献等。要求语言精练、用词恰当、短小精悍,只写主要事迹,不写具体细节。要求既不用标点又能让人正确断句,文字要严谨,不能有歧义。格式为竖排,从右
至左,可以分二三列,每列的字数必须“合生老”。
墓志铭的写法:墓碑铭主要是对其生平事迹进行歌颂性的归纳和总结,一般只用于生前比较有影响的官员、作家、诗人、专家、学者、艺术家、慈善家、企业家、歌唱家、影视明星、英雄人物、劳动模范等。墓志铭一般是写成诗歌或韵文的形式,必须朗朗上口、通顺押韵、可读可唱。格式仍然是竖排,从右至左,可以分二三列,不用标点,每列的字数必须“合生老”。
5、最后的修正和调整:待各部分内容的字数和行数“合生老”后,还要计算总字数。总字数,就是整块墓碑上所有文字的总和,这个总字数仍然必须“合生老”。如果发现不“合生老”,就得在某些部分适当增加或减少字数进行调整,务必使总字数达到“合生老”的要求才行。
地理十不葬
挨星之术既精且明,而应验如神,但不可轻为人卜葬,为不当与而与之以地,是妄泄天机,转折损自身之福禄,故先贤有十不葬之诫,不可不三致意焉。
一 素不孝悌者不葬,凡不孝不悌者,其人必天良已泯,既不於生前奉甘旨,复不於生时表友于徒,於已死之骸骨觅地安葬,其将以若是者,非谓欲得佳城以安亲,实欲藉吉坏以佑本身之发达,则其心已悖逆天理,断不可与言地理矣。
二 积世怙恶者不葬,怙恶不悛之人,固已丧尽阴德,况复累世积恶之家,其不自陨灭者,既邀幸矣,尚敢不顾天谴,而予之以地耶。
三 身为不善者不葬,世有阴险反覆,忘恩负义,巧取豪夺,诓骗奸淫,无恶不作,一善莫为之人,此即禽兽其行,蛇蝎其心,倘予之以地,则何以彰天罚而昭世,戒也哉。
四 心术不测者不葬,其有口蜜腹剑,佛口蛇心,外饰伪善之貌,内怀险毒之肠,阴施陷害,架殃飞祸,心地已自亏损,吉地焉可指予。
五 为非作歹者不葬,不畏法而偏违法,不讲理而偏蔑理,弃信背义,不仁失德,如此为非作歹,悖礼逆情者,焉可使得善地,以损吾德耶。
六 古坟旧墓者不葬,见他人之古坟旧墓,见其子孙之富贵兴盛也,欲於墓傍隙地,附插其己墓於侧,既妨砖於旧圹,更破坏其原茔,如此损人利己之心,实有害於天理,殊不可予之以同意。
七 私用公山者不葬,公山者公有之山地也,尔以为斯吉地欲葬吾亲人,亦曰斯公地吾亦有份,吾亦可葬吾亲,不独引起争夺,且将触发事端,虽土面生植草木,安知地下无枯骨朽骸,庸师术士,切勿奢言佳吉,致启讼累。
八 来历不明者不葬,遇有酷信风水之家,欲知其祖宗之德泽若何,其本人之品格若何,如果不明其行善行恶,自以婉辞其邀请为宜。
九 信任不专者不葬,挨星法相地,其所弃取与诸法不同,即立向消水亦大相悬殊,苟其人朝信此而暮信彼,昨聘甲而今聘乙,其游移不定,犹疑莫决,信任不专,辞之而已。
十 接待无礼者不葬,今人求师葬亲,每便道相邀,或邂逅相约,或片语投机,即乞指地,凡斯皆抱其生人发达之念,更非为其卜吉安葬之孝,且无尊师重道之心,不知孝子葬
亲,孰为轻重,虽千金致赠,亦不屑予以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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