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正本提单是以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
(3)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为投保金额不足。 问:分析开证行单证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1)不成立。《UCP600》中规定,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商业发票可以不需要手签。
(2)不成立。《UCP600》中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凡是全套正本提单以一份或以上构成均可。
(3)成立。《UCP600》中规定,保险单上保险金额应该至少为CIF或发票金额的110%。
(1)检验证明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修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为什么?
答案:(1) 该条款(证书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并且签字由开证行检验)不能接受,属于由开证一方单方面控制的软条款(受益人应要求修改信用证,撤销该条款)。
(2)该条款同样是一种软条款,不能接受。由开证一方指定船只不符合有关惯例要求;由开证行加押电文通知装运及提交加押电文议付也是一个由开证一方单方面控制的条款,影响信用证的生效。
6、(1)为什么银行会拒绝议付?(2)该进出口公司将面临怎样风险? 答案:(1)银行拒绝议付的理由是,信用证已经逾期。虽然此信用证的有效期是6月30日,但是信用证的交单期是提单日期之后15天且在效期之内。现在该公司于5月29日将货物出运,就必须在6月13日之前将全套单证送交银行议付,否则就是与信用证不符。有了不符点,银行当然拒绝议付。
(2)因为时间不可能倒转,不符点已无法更正,该进出口公司只能一方面电告进口商此不符点,希望进口商理解并付款赎单,另一方面告知银行担保议付。该进出口公司的风险是:原来的银行信用由于单证操作失误而降低成了商业信用,万一国际市场风云突变,客户可能不付款或少付款。
(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答案: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①因开证银行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单证一致而安全收汇;②我方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可能会货款两空。(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联系修改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到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开证银行将信用证修改送达通知银行,通知银行审核修改的真伪性后将修改送达受益人。
分析
A行提出的不符点中,除了装箱单以外,其他均是正确的。
根据《UCP600》第34条: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如果信用证中没有特别规定,只要提交的单据上内容与任何其他提交的所规定单据内容无矛盾,则银行将接受这类单据。
由于信用证根本未指明装箱单由哪方开立,只要装箱单上内容与其他单据不矛盾,理当接受。此外,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装箱单要签署,否则未经签署的装箱单也是可以接受的。
以《UCP600》第34条的标准来判断,似乎检验证书也符合规定。但是常识告诉我们商品检验应先于货物装运前,就像保险应先于货物装运前一样,所以检验证书的出单日应先于或等于货物装运日。
有运输行承运人签发的单据,如运输行收据(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 FCR)不是运输单据,因此它不属于《UCP600》所划定的运输单据的范畴。若信用证要求提供海运提单,运输行收据当然不会为银行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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