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兽药销售管理制度 起草人: 批准人: 编号: 2010-11 起草日期:2010年12月1日 批准日期:2010年12月4日 执行日期:2010年12月4日
为规范企业兽药销售行为,给消费者提供放心的兽药、优质的服务,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营业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初中学历应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经历),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市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做到兽药标价签齐全,填写准确、规范。 三、营业员要正确介绍兽药,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
四、营业员根据顾客所购兽药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兽药交与顾客。
五、对缺货兽药要认真登记,及时向采购人员传递信息,积极组织货源补充上柜,并主动介绍新到兽药。
六、门店发布的兽药广告必须经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七、兽药销售应开具销售小票,内容至少应包括:通用名称、数量、金额、销售人和销售日期。
相关表格: 1、《销售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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